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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一些较大城市即恢复办理商标注册工作。黑龙江省 人民政府商业厅根据商业部关于商标注册工作已由中央私营企业局的商标局统一办理,各地 应即停止,等候另行通知的精神,1950年2月9日,下发了“关于商标注册事项暂停办理由” 的通知,指示各县工商科暂停办理商标注册事项。同年7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颁 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开始办理全国商标注册工作。黑龙江地区据此要求全省公营企 业先行注册商标,以免私商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抢先申请注册。但因国家对商标注册采取“ 注册与否,听其自便”的方针,许多商标未经注册。1957年1月7日,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 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于3月27日将此“通 知”转发各地,决定从1957年6月30日实行商标全面注册,限于12月末以前完成,逾期未进行 注册的商标不能使用。为适应全面注册工作的开展,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了商标注册宣 传提纲,编写了商标注册问题解答。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除认真贯彻执行外,着重宣传 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品是否必须使用商标?企业名称是否可以当作商标?在地方登 记过的商标是否需要按照新的规定进行注册?企业恢复过去停止使用已久的商标是否需要另 行申请注册?商品质量规格表是否有规定的格式?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同一个商标,由于图样 的颜色不同,是否都需要申请注册等9个有关注册方面的问题。经过宣传,到1959年底,全省 有710件商标进行了注册,但是,商标使用中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经查,有410件商标与原注 册的图形、颜色、牌名、使用人名称不符,还有的丢失或毁损证件。哈尔滨市,在已注册的 658件商标中,正常使用的256件,仅占38.8%。自行改变图样、名称和长期弃之不用的103件 ,查不到下落的101件。
    1966年4月7日,国务院批转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商标管理工作的报告》。 决定内销商品的商标划归直辖市、省辖市(包括委托专署管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注册。各市在办理注册商标的时候,先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图 样是否同已注册的商标相混同,然后决定是否发给注册证。县城以下的企业,商标数量不多 ,仍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注册。商标实行地方注册后,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在哈尔滨市进行试点。从试点看,商标注册归地方办理,减少了多道手续,缩短了办理注册 时间,方便企业,有利生产。过去申请商标注册,统一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一个商 标从申请、核转到审批发证手续繁琐,时间长,经过改进解决了这个问题。同时,对有些不 必使用商标的企业,可指导其使用厂名。哈尔滨市道里糖果厂,1960年以来,共印制165种带 有商标的糖果包装纸,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企业使用厂名,不再使用商标,减少了 印刷商标的费用,使企业节省资金2300多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 商标改革的通知》精神,内销商品商标注册工作一律停办,工作处于瘫痪状态。当时许多享 有盛誉的传统名牌商标被视为资本主义的产物而遭禁用。“三盛炉”牌和“老天利”牌商标 ,因是资本家的旧字号,不准厂家使用,而“红旗”、“东风”、“向阳”等政治色彩浓厚 的商标却涌现在全省城乡市场。有些厂家不经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随意废除旧商标或自行印制使用新商标。
    1973年6月4日,商业部向国务院上报“关于恢复内销商品商标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指 出:关于内销商品商标划归直辖市、省辖市、地区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注册以及部 分产品可以不使用商标的意见,继续试行;县城以下企业的商标由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审定注册;为了避免商标的仿冒混同,商业部负责办理商标名称和图样的查询工作。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0月17日向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上报“关于加强内销商品商标管 理意见的报告”,经批准从1974年1月1日起,全省商标实行统一注册。企业申请商标注册、 变更、转让、撤销和补发注册证等,先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县(旗)工商行政 管理局(科)初审后,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审定,核发注册证。哈尔滨市各企业可直接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但事前先要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在开展全面注册期间,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74年6月30日在《黑龙江日报》上刊发“关于加强内销商品商标 管理的通告”指出:凡使用原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地(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的商标,要重新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换证;凡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要立即到当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1979年10月11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工作的通知》 ,决定从1979年11月1日开始,统一办理全国商标注册,并制定了《关于恢复商标统一注册的 具体办法》。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此规定在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后,省内实行两级 核转。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和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审 后,再转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注册。从1979年到1985年底的6年中,黑龙江省共注册商标 2896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年全省累计注册1336件的2.18倍。附不同时期的《商标注 册证》;不同时期的注册商标图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