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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药品、卷烟、酒类商标

第二章 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公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规 定:“以成药申请商标注册,应附送卫生行政机关的化验许可证或许可证的照片。”同年, 佳木斯市政府根据《商标注册暂行条例》颁发了《商标注册暂行办法(草案)》,规定了医 药或化学制造成品呈请商标注册,须附有当地卫生行政机关的化验许可证明,始得正式注册 。1963年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规定:“企业申请注册使 用在药品上的商标时,应当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制药批准证明。”
    1974年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管理条例》和《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 精神,实行全省商标统一注册,规定对使用在药品上的商标,应当附送省卫生厅的制药批准 证明。当时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与卫生厅协商决定,企业每申请一件药品商标,首先 要有省卫生厅药政处在产品质量规格表上签字盖章,还要抄报给省卫生厅1份商标注册申请书 和商品质量规格表,以便对药厂使用商标进行监督。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颁发的《商标法实 施细则》,同样规定了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药品商标注册,应附送省、自治区、直 辖市卫生厅、局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同年4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 管理局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下达了《关于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几个问题 的联合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卫生厅对有些药品迄今未使用商标,或者有商标未注册,做出 规定: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指化学药品、新药成药、中药成药和药酒),申请商标注 册,必须附送卫生部或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也可附送该证明 文件的照片或影印本;各地对尚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督促其于7月底以前提出申请。从1 984年8月1日开始,药品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一律不得在市场销售;对现存没有商标的药品包 装、瓶签等印刷材料,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用完,不得再行印制;1984年8月1日开 始新入库的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1984年8月1日以前经营、使用部门在库的药品和用于 防灾、战备的库存药品,没有使用商标的,均允许销完、用完为止;对在医院试用的药品, 药店根据医生或传统处方临时配制的中药成药,以及医院专门为本院病人配制的中西药制剂 ,可以不使用商标。1985年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卫生厅、省医药总公司在《关于对 无注册商标的药品进行联合检查的通知》中指出:使用注册商标的药品,应在药品包装和标 签上标明“注册商标”或标明“注”或R字标记;批发企业的库存商品允许继续下发,零售商 店和医疗单位可继续进货,商业可继续销售,医院可继续使用;对现存没有商标的药品包装 、瓶签等印刷材料,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用完;在库的1982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无 批准文号的药品,一律就地封存;经营、使用单位购进的1984年8月1日以后生产的无商标药 品或冒牌药厂伪造商标,无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要认真进行清理。对生产经营无商标药品 的企业,按照《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处理。据1985年全省地、市和部分县的商标广告 工作会议上了解,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有关单位查出无注册商标的药品598种,价 值211.4万元。其中从晋江、泉州进的假药93种,价值18万元。牡丹江中药厂将不合格的刺 五加浸膏投料生产低劣刺五加片7315万片,销往14个省、市。安达制药厂不具备生产中成药 条件,擅自生产银翘解毒丸、黄连上清丸等30余种中成药,共计29万盒,都按有关规定做了 处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85年末,黑龙江省共注册药品商标127件。
    卷烟历来是国家的专卖商品。对卷烟的商标管理,1962年3月10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下 发了“关于对卷烟商标管理问题的函”,指示各地在今后核转卷烟商标时,要有工业主管部 门的证明文件。后来轻工业部又颁发了《关于卷烟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卷烟品种多样 化应表现在类型风格和规格上,但有的卷烟牌子品种杂乱,需要加以整理,原则是每个烟厂 只能生产同一等级卷烟一到二个牌子,有二个烟厂以上的省、市、自治区,乙一级以上的各 种卷烟牌子应尽量减少,集中几个牌子生产。当时黑龙江省只有哈尔滨卷烟厂一家,黑龙江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责成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厂卷烟商标按上述要求加强管理。1965 年第一轻工业部、商业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下达1965年至1966年整顿卷烟商 标的联合通知》,提出在今明两年内分期分批地将卷烟商标精简到154个,并逐步在企业之间 实行统一牌号、统一配方。1974年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办理全省商标统一注册时指 示,要加强卷烟商标的申请和管理工作。但是,1978年以来,盲目上马一些计划外小烟厂, 商标使用愈加混乱。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商标管理条例》的规定,停止了富锦县卷 烟厂使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锦叶”、“锦城”、“参茸”、“三江”牌卷 烟商标。对存有的商标,全部予以收缴查封;停止了林口县卷烟厂使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注册的“参茸”、“千宝”、“莲花”、“刁翔”、“锅盔山”等牌卷烟商标,对存有商 标全部予以查封。1983年以来,按国务院颁发的《烟草专卖条例》,对仿照和近似的商标进 行了查处。穆棱雪茄烟厂“宏棱”牌卷烟商标,其装潢的图形、颜色均系仿照天津卷烟厂的 “恒大”牌商标设计的,经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禁止使用。1985年9月3日,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了“关于卷烟、雪茄烟使用商标、文字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规定:凡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应注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明注或 R标记。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一律不得生产和销售; 卷烟、雪茄烟盒皮上必须以汉字标明商标和厂名(同时可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作为衬托 )。联营产品和监制产品应以汉字标明生产企业和监制企业名称;卷烟、雪茄烟条包装、听 包装以及其他特殊包装上的文字,亦按卷烟小盒包装的文字要求执行;各烟厂对已经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并经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价格,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卷 烟、雪茄烟的盒皮,应在重印时予以改正;烟厂不再使用的注册商标,应及时向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注销手续;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卷烟、雪茄烟,不得进入市场,违者将按 照《商标法》和《烟草专卖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贯彻 执行“通知”规定,从1962年到1985年末,黑龙江省共注册烟草商标219件。
    对酒类商标,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从1964年开始管理的。当时,哈尔滨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发布的《哈尔滨市商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申请用在酒类等产品上的商 标,均须持有卫生、技术等有关部门的化验鉴定合格证明。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请示 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同意将该“办法”发送全省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参照试行。1980年10月 11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轻工业部、商业部下发的“关于改进酒类商品商标的联合通知” ,对酒类商标的申请手续和管理办法做了规定:“今后酒类商标应当同其特定名称统一起来 。对两家和两家以上企业用相同的酒的特定名称申请商标注册的,由省轻工业部门会同省级 有关生产主管部门协商或由轻工业部提出意见,经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一家注册专用。酒 类商品不要再用地名作商标。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标,应迅速进行整顿并重新注册。酒 类瓶贴的印刷应严格按规定办理。现有不符合规定的瓶贴,可用完为止。”黑龙江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轻工业局、商业局于同年11月24日转发了两部、一局的“联合通知”,要求各行 署、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轻工局(科)、商业局(科)、农场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及分局,要以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主,轻工业局(科)、商业局(科)配合,对所有酒类商标 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凡商标与特定名称不一致的,要由企业按文件规定作出选择,经当地轻 工、商业部门审验同意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品质量规格表、 新设计的商标图样各3份,并附原商标图样2份,一并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从1980年 至1985年,黑龙江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酒类商标的清理整顿,查处了一批酒类商 标使用上的违法案件。讷河县拉哈制酒厂在齐齐哈尔市私自印制“竹叶青”牌名酒商标,贴 在自产普通白酒瓶上,出售2000公斤,被讷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牡丹江军马场(所属 酒厂)注册的“龙溪”牌酒商标,在印制商标时,擅自增加了“龙喜凤”这一特定名称,而 且比“龙溪”牌商标突出。后查“龙喜凤”牌酒商标已注册,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 停止该场使用“龙喜凤”牌商标。肇州县龙州酒厂使用的“农田”牌注册商标,而酒的特定 名用的是“龙州台酒”,酒贴装潢是仿冒茅台酒的图样,违反了酒类商标使用规则,侵犯了 “贵州茅台”酒商标的专用权,被肇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查处。1985年黑龙江省共查处假 冒名酒22万瓶。从1980年到1985年底,黑龙江省共注册酒类商标26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