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未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公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规
定商标“注册与否听其自便”。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53年2月向各省、市发出“关于未注
册商标处理原则和处理方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商业厅指示各专署、市、旗工商科长,要
认真贯彻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这一规定。对未注册的商标中带有封建迷信及政治上有不良影
响的,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换商标名称及商标图样。为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管理,防止滥用
、仿冒商标,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54年4月制定了《未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及《关于
未注册商标管理的指示》,要求北京、上海、天津、哈尔滨等10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
照《未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草拟管理办法公布施行,并报中
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查。省辖市及县,由各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参照该《办法》加以补充,
由省统一公布,选择重点市、县施行,并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查。同时还提出:凡国营
、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及合作社使用的商标,应尽量动员其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注册,以免私商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抢先注册,影响其产品销路。同年,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示精神,规定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者持申请书1份
,商标图样5张及登记费,到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如愿取得专有权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对于与他人使用同一种商品的商标,
发生相同或近似的,以登记后4个月为限,在4个月内的,按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登记,在4个
月以后的,按申请在先的原则进行登记。1959年,据哈尔滨、阿城等9个市县检查,正在使用
的995件商标中,有476件没有注册,占47.84%。肇东县当时使用商标有65件,只有2件注册
。黑龙江省有180多家乳品厂,生产各种乳制品达400多种,而使用注册商标的只有19个厂家
,其余160多家乳品厂均未注册商标。在已注册的710件商标中,有410件与原注册图形、颜色
、名称、注册人名称不相符。1963年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突出强调了“企业使
用的商标,应当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对“不使用商标的商品”,要在“商品
或商品的装潢上载明企业名称和地址”。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管理条例》精
神,在全省范围内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了清理。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65年对企业使用
未注册商标的清理中,限令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厂家必须申报注册。1974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
会批转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狠抓经济领域阶级斗争的报告
》:未注册的商标,要迅速注册;不经批准注册,不得使用商标和更改图案,其产品不准出
厂和销售;对仿冒混同的,要更换;对带有封、资、修色彩的,要清理取缔。同年,全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也提出对未注册商标其产品不准出厂,商业部门不准收购,不准销售。
从1974年全省统一注册以来,到1982年末实行新的注册原则之前,黑龙江省共注册商标2311
件,平均每年注册商标289件。
198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商标法》规定,商标由全面注册改
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申请注册,准许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
便于小企业生产的批量小、地产地销、经常变化的商品、试制品以及一次性生产的产品销售
,下发了《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管理的通知》,决定自1983年3月1日起,允许使用未注册商
标。但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专用权,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并要求各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对在未注册商标上印上了“注册商标”或注册标志
,以及在广告、说明书和其他宣传中冒充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违背了《商标法》规定的禁
用条款;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使用未注册商标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等,都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1985年7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品使用未注册
商标时当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通知》精神,规定对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当在商品上和
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对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
正;自1985年10月1日起,凡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
售;对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要从严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对屡
教不改者,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