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商标设计、印制
一、商标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中央私营企业局曾强调本国的厂商不得袭用外商的商标
,也不得用外文作商标,如有违者,应予取缔。在商标的设计上,文字、图形应特别显著,
并应有一定的名称和颜色。1963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商标管理条例》规定:“商标要有一
定的名称,构成商标的文字和图形应当简单明显,利于识别”。
“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设计和图案造型上出现了一些“左”的东西。1968年7月6日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转发商业部、第一轻工业部、第二轻工业部、中央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对百货、文化用品商标、图案、造形改革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意见”,对商标图
案、造型设计提出一些“左”的要求,规定所谓宣传封建文化、反动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
情调的,必须批判、淘汰。如对扑克牌面上的外国人头,A、K、Q、J等图案必须废除,改革
图案后方能生产。1975年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内销商品商标及其装潢有关
问题的通知》也做了一些“左”的规定:商标的图表及其装潢,不准带有封、资、修色彩;
商标的图形及其装潢(包括商品包装宣传品),不准有古树怪石、残荷败柳、破桥孤舟、荒
山秃岭、灰暗色调等;尽量少用花、鸟、鱼、虫等为题材的商标;不准采用龙、凤的名称及
其形象作商标。据此,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海林卷烟厂使用的“威虎山”牌香烟商标
,做出“不予注册,不准使用”的决定,对已印刷的商标,全部收缴封存,停止使用。给生
产企业造成了很大损失。
1979年到1980年,为了提高商标和包装装潢的设计水平,哈尔滨市和佳木斯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都举办过商标设计展览。1979年,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办的商标装潢展览,共
展出商标设计和商标装潢作品1200多幅。向使用商标的企业推荐并被采用的设计稿件570件。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80年举办的商标设计展览,从全国40多个大中城市收集商标、商
品包装装潢图样千余件。
1982年8月23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设计不得同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不得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
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不得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不得同“
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不得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
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这些规定,全省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在审查商标、商品包装装潢图样的设计时均认真加以执行。
二、商标印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黑龙江各地对印刷商标发布过一些管理法规。1948年哈尔滨
市工商管理局规定:印刷业者印刷商标时,必须通过工商管理局办理许可后才能承印。印卷
烟商标者,须持有市工商管理局6月5日以后所发的登记证方为有效。6月5日以前所发的登记
证,须在7月15日以前到市工商管理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去办、理手续,将受重罚。
印刷时不准模仿同业的商标图样及颜色。同年,牡丹江市政府发布的《牡丹江市暂行商标注
册规定》指出:对无市政府工商管理科注册承认的商标,印刷厂不得擅自承印,发现奸商印
制商标时,随时报市政府给予处罚。1949年牡丹江市政府工商科,依照《牡丹江市商标注册
登记商品质量检查办法》规定:对外地工厂来牡丹江市印刷商标的,必须先到牡丹江市政府
工商科呈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印制。商标登记前需拟定商标图样,填交申请书,经同业工
会签署意见,呈报牡丹江市政府工商科审核后,发给登记证,方可印制、印刷或雕刻。印刷
后必须将正式图样3张与成品样3份送交牡丹江市政府工商科方可正式使用,印刷或雕刻时,
必须持有商标登记证,否则不予印刷。对于私自印刷雕刻的,没收其全部商标和全部印刷雕
刻利润,并处50%以下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同年,中央私营企业局在发出的《关于处理商标注册事项及配合工商管理工作之综合说明》
中规定:印刷厂商,代人印刷假冒商标,或未接受委托,自行印制商标出卖,从中牟利等情
事,由当地工商管理机关处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商业厅指示各(市)县、旗工商(局)科
要遵照执行。当时,牡丹江、鹤岗等9个市工商管理局,先后制定了印制商标的管理办法。1
954年,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未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指出:严禁厂商经营现货商标
买卖,或自由印制商标出售。如印刷商接受委托代客印制商标应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
准印制的证件,并取具委托书留存备查,不准擅自印制。1962年牡丹江市市场物价管理局规
定:一切经营印刷、喷漆、钢印、雕刻、制版等企业,接受铸刻、印刷商标业务时,一律凭
市场物价管理局商标印刷许可证方可印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73年召开的全省商标工作会议上,规定了全省采用商标印
制许可证制度。后又在《关于加强内销商品商标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印制商标、标牌、商
品说明书、合格证和商品广告的企业,必须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科)的印制许可,按照
批准的图样印制,没有准印证明的,不得承印。1978年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的“
关于加强商标和商品包装与装潢等印制管理的通知”规定:生产企业不论在本地和外地印制
商标、厂名、记号、标牌或带有文字、图形的产品说明书和包装装潢以及商标有关宣传品,
均须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商标印制许可证后,到指定的企业印制。印制企业在承受印制
或刻制商标、标牌、厂名、记号和包装装潢时,必须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印制许可证
给予制做。对商标图形、文字、设计一律不得更改。对外地到齐齐哈尔市印制商标、标牌、
包装装潢等,必须有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印制证明,到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办理换证手续,到指定的企业印制,制做企业不准直接受理。制做企业于5月5日前将上月
所印制的商标等1式2份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1980年召开的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
再次提出,要切实搞好商标印制管理,对未经许可私自承印商标的印制企业,要严加查处。
1981年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凡印刷、刻制商品商标或带有商标性质的厂名、记号
、标牌以及产品说明书、合格证者,必须经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印刷部门方可承
揽印刷。不久,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牡丹江市向阳印刷厂擅自多次接受企业未经
批准的产品商标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的印制业务,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其非法印刷所
得19万元,予以没收,依上述规定并通报全市印刷行业。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3年制定的《商标印制管理规定》
,决定由县(市、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印制任务的实际情况,核准一定数量
的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印制单位为定点印制商标标识的单位。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80
多户印制单位中,确定了40个定点单位。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5个商标定点印刷单位
。
1985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中,不再强调商标定
点印制,而是要求注册商标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对未注册商标凭
营业执照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凭委托书委托印制单位印制商标。
对违反商标印制规定的,各地都作了严肃处理。1985年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查处5起违
反印制商标规定的案件,其中牡丹江市塑料彩印总厂商标印刷厂塑料印刷分厂,擅自给龙江
饮料厂印刷冒充“龙泉”牌汽水的注册商标50万张,给牡丹江市福利食品厂印制冒充“康乐
”牌注册商标的塑料袋150万个,对其分别给予罚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