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专项广告
1984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文化、
教育、卫生、社会广告管理的通知》,指出:“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各地文化、招生、行
医、社会等广告日益增多,标志着我国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的繁荣兴旺,应该因势利导,
给予保障”。通知规定:民间职业剧团(包括农民业余剧团)、民间艺人在县、市的营业性
演出广告,应经县以上(含县,以下同)文化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查、同意,出具证明
方可刊播和张贴;在集镇、区、乡营业性演出的有线广播和张贴广告,应出具县以上文化部
门的演出许可证,方可刊播和张贴。各类补习学校、辅导班以及私人办学的招生广告,应经
县以上教育部门审查同意,出具证明,方可刊播和张贴;社会力量办的各类大专学校、班,
中专学校、班的招生广告,应经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厅(局)审查同意,出具证明
,方可刊播和张贴。私人行医广告,应经县以上卫生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刊播
和张贴,行医广告,不得宣传未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批准生产的药品;广告宣传
的中西药品,应是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批准生产的药品。征婚、寻人、寻物、挂
失、启事、声明等广告,应持有区、街道、乡、镇或有关主管单位的证明,方可刊播和张贴
。
1984年8月13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厅、高教局、卫生厅转发的三部一局《
关于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广告管理的通知》指出:“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广告的管
理工作,是一项新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定人员负责,建立必要的登记制度和审
批制度,切实把这部分广告管理起来”。并且要“增设一定数量的广告栏、板,或划定一些
适于张贴广告的墙壁,加以整修划框,作为指定张贴的场所”。“中西药品的科研、生产、
经营部门在报刊、电视、广播、路牌刊登播放的广告,须经省卫生厅审核;省外医药生产、
经销药品广告须执对方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批准的证明,方准予刊登、播放。凡未经
卫生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各种诊所,均不得擅自宣传、刊播和张贴行医广告”。
1985年8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发布了《药品广告管理办法》。1985年1
1月30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厅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广告管理办
法〉的通知》规定:“我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及药品研制单位,在省内外报刊、
杂志、电视、电台等刊播、张贴、设置有关药品质量和功效的广告,均须报经省卫生厅审查
批准,广告经营单位凭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批表》准予刊
播、张贴、设置;外省药品生产企业在我省发布广告,须持药品生产企业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刊播广告的证明方准刊播;各市、县工商管理部门对经营药品广告
的单位经常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者应按照《药品管理法》、《广告管理暂行
条例》及《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未经批准在街头乱张贴宣传药品和医疗的广告
。”
黑龙江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和省对专项广告管理的各项规定,对广告经
营单位经营的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广告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这类广告多为报刊、电台、电视台广告。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刊播文艺、体育
、教育的广告,须由广告主管部门文化局、体委、教育局对广告内容出具合法证明,再由工
商局审批后,方可刊播。截止1985年底,该市共刊发广告25020件,其中文化广告450件,体
育广告250件,教育广告1200件。报刊、电台、电视台的广告经营额逐年增长,1983年,报刊
广告经营额在11.78万元,电台广告经营额10万元,电视台广告经营额2.5万元,1985年报
刊广告经营额增长为51.6万元,电台广告经营额增长为128.45万元,电视台广告经营额增
长为11.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