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违法广告处理
1981年11月16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经济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
提出:“经营广告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视具体情节分别给
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限期停业,冻结资金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要
追究法律责任。”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广告经营单位与广告刊户应当
就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违反
本条例规定的广告刊户,应当视其具体情节,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处分;对于违反本条例规
定的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营业或者吊销广告营业执照的
处分;广告刊户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损失;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根据《条例》第10条规定,确定12条具体罚则,作为处理违反条例广告的依据。全省各
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这些规定,处理违反《条例》的事件,分清广告承办单位、广告刊户
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984年,黑龙江省检查了98家广告经营单位的23300条广告,查处违反《条例》的虚假广
告4108件,占17.6%。1985年,黑龙江省185家广告经营单位共刊发各类广告31254条,经检
查发现违章违法广告272条,其中虚假广告75条,如佳木斯电视台未经审查就播放了百乐旅游
品商店销售彩色电视机的广告,该商店根本无现货,却收了顾客的预购货款,并挪作他用,
使顾客上当受骗。1985年初,黑龙江朝鲜文日报社与吉林省海龙县粮食局合作,推销金定鸭
,在该报做广告,宣传实行“五保”、“回收种蛋”。广告刊出后,有192户饲养专业户把3
2万元购鸭款汇到黑龙江朝鲜文日报社帐面。结果因种蛋不纯,根本实现不了“五保”,更无
法兑现“回收种蛋”的合同,使饲养户上当受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工商行政管理
条例进行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