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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处理

  一、经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东北人民政府制定的《东北区工商业非法行为取缔暂行办法》 规定:对囤积居奇,投机取巧、哄抬物价行为,没收非法利润,情节重大者,送交人民法院 ,处非法活动资金总值10%到50%的罚金。对有蒙混欺诈行为的,没收其非法利润,假商标、 假证件及非法度量衡器,情节重大者,送交人民法院处以资金总额5%至30%的罚金。哈尔滨市 人民政府制定的《惩治商人非法活动暂行办法》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非法商业行 为管理暂行办法》,都规定对从事投机倒把、囤积居奇、操纵市场,欺行压市或买空卖空等 破坏活动者,处以罚金并没收其货物。
    1952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在“五反”斗争中,对不法资本家经济处理的原则是:除守 法户外,对基本守法户,一般免退,少数情节严重的酌退一部分;对半守法半违法户,只补 退,不罚款;对严重违法户,除退出违法所得外,还按情节酌情罚款;对完全违法户,除令 其退出违法所得外,还按情节从重处以罚款,或判徒刑。据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 木斯、鸡西、双城、密山、富锦、依兰等15个市、县的统计,有私营工商业户47865户,其中 严重违法户与完全违法户为2393户,占5%。对严重违法户与完全违法户,除责令其退违法所 得外,并给予了罚款。完全违法户,有11人被判徒刑。
    1960年,中共黑龙江省委财贸部发出的《关于正确处理投机违法活动案件的意见》和19 64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处理农村投机倒把和漏税问题的政策界限规定》都规定: 对投机违法活动情节轻微的,没收投机违法物资和非法利润;对一贯投机违法的黑商黑贩或 大量进行投机倒卖物资的,没收非法物资、非法利润和给予一定的罚款;对参加投机违法黑 市活动的职工、城市居民、农村社员,只没收其非法利润;对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 学校、部队、人民公社等单位,不顾政策,不顾影响,从事投机违法活动者,坚持没收其违 法活动物资和非法利润,必要时还可处以罚款;对外省、外地采购员抬价抢购物资扰乱市场 的,应冻结抬价抢购的物资,没收其非法物资和非法收入;对集体经济单位及其干部和社员 ,积蓄暴利在500元以下的,补税加成20%至40%;积蓄暴利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补 税加成40%到60%;积蓄暴利在1000元以上的,罚款60%至80%。1964年12月至1965年3月,全省 在农村查处的7177件投机违法案件中,倒卖粮食的2968件,油料的283件,农副产品的900件 ,倒卖票证的438件,黑包工的121件,黑医的19件,黑厂、黑店的52件,倒卖耕畜的31件, 其他2365件。在处理的3083件中,处以罚款的228件,补税的1606件,没收的1220件,收购的 29件。1966年2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在《关于处理投机违法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试行规定》 中指出:一般地投机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资和非法所得的一部分或大部,情节严重的,可 另处以罚款,逾期不交者,每天加交1%至3%的滞纳金;对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事业和 工商企业等单位犯有较严重的投机违法活动,给予单位经济处分。
    “文化大革命”期间,对投机违法惯犯、大犯、要犯、集团首犯,给予严厉打击,让其 在经济上彻底垮台;对长途贩运、倒买倒卖国家统购统销物资、工业品和农田基本建设物资 ,倒卖牲畜,伪造或倒卖票证,放高利贷,非法行医,以及开设地下黑厂、黑店、搞黑包工 的,给予严厉打击;对机关、企事业内部投机违法分子,在经济上加重处分。1976年,全省 共查处投机违法大案870件,罚款金额438万元。给予经济处罚的作案人员达11181人,其中投 机违法惯犯278人。
    1981年5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 的指示,颁发了《黑龙江省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暂行办法》。按《暂行办法》要求,全 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半年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4246件,比1980年同期增加7.8%,其中非法 获利千元以上的387件,万元以上的42件。收缴罚没款149.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88.4%。 在387起千元以上的案件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投机违法的219起,占千元以上案件数 的56.6%,比1980年同期增长4.5倍。齐齐哈尔市与鹤岗市查处的42件千元以上的案件中,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搞投机违法的32件,占总数72.6%。千元以上案件的622名作案人员 中,国营职工、干部109人,占作案人员总数的17.5%;集体企业职工133人,占21.4%。松 花江地区与鹤岗市查处的案件作案人员中,职工、干部分别占18.9%和52.4%。《暂时办法 》颁布后,有力地指导了全省打击投机违法活动的开展,随着经济政策的调整和打击经济领 域严重犯罪斗争的深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1983年12月22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 将《黑龙江省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暂行规定》的第三条和第六条,做了必要的修改。第 三条修改为:对非法倒卖国家统购、统配、统派物资,破坏国家计划的;生产、加工企业非 法倒卖原材料,牟取非法收入的;从国营、供销合作社和集体零售商店抢购、套购商品,转 手加价出售,情节严重的;串通外商在国内倒卖应出口商品的;买空卖空、转包渔利的;欺 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倒卖计划供应票证和银行有价证券的;倒卖金银、外币、 珠宝、文物、外货的;以次顶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数量较多,危害较大, 情节严重的;以给企业、事业等单位办理业务为名,收授回扣、提成、酬金、好处费,或打 着合法招牌个人插手生产、经营,掠取国家和集体财物,情节严重的;非法买卖及代出、代 开、代订证明、发票、合同,或提供和利用银行帐户、支票、凭证(含现金),牟取非法收 入的行为均属投机违法。第六条修改为:对犯有上述投机违法行为的,根据数额大小,情节 轻重,危害程度,分别给予强行收购物资、罚款、没收非法收入,没收本金一部或全部;没 收商品或全部非法所得,没收票证、证券,并可加处罚款;通报批评,限价出售物资,责令 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投机违法情节严重,或非法所得数额不大,但后果严重的,对 投机违法,或以投机违法为常业的集团首要分子,应交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对单位从事 投机违法,弄虚作假,设置障碍,故意拖延缴纳罚没款的,按企业贷款利息计缴滞纳金,并 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予以经济处罚;对拒不交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正式文件 和“强行划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信用社办理扣款。
    以上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黑政发〔1983〕167号文件下发全省,黑龙江省各级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于1984年初,认真贯彻执行了这一文件。哈尔滨市于1984年1月份,召开了全市 打击投机违法工作会议,第一季度即查处投机违法案件180起,比1983年同期增加3.3倍。松 花江地区办了全区经济检查股长短训班,反复学习黑政发〔1983〕167号文件精神。第一季度 查处投机违法案件664件,比上年同期增加98.8%。桦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入调查研究,主 动出击,第一季度查处投机违法案件36件,比上年增加了1倍。1984年第一季度,全省共查处 投机违法案件4441件,比上年同期增加90.1%。其中投机倒把案件656件,比上年同期增加1 53.3%;投机违法大案224件,增加了221.8%;万元以上案件35件,增加了105%。收缴罚没 款143.4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75.5%。在224件大案中,倒卖钢材、木材、煤炭、石油、 汽车、拖拉机等生产资料和国家重要物资的111件,企业搞投机违法的由1983年的40件增加到 162件。到1984年末,全省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16151件。其中投机倒把案件2163件,获利千 元以上的大案1203件,比1983年增加1.3倍,收缴罚没款776.3万元。大案中倒卖钢材、木 材、有色金属、汽油、水泥、煤炭、化肥等生产资料的630件,占大案总数的52.4%。某地区 林业局木材加工厂于1984年7月,利用拨给该厂生产用的木材指标,先后从嫩江、大兴安岭等 地林业部门,以每立方米243元的价格购进各种木材1457立方米,除自用114立方米外,又以 每立方米352元,倒卖给某市政一公司等单位285立方米,获非法利润3.1万余元。在1203起 大案中,国营、集体、社队企业824起,占大案的68.5%,比1983年增长10.3%。某市通用机 械厂在1984年6月,将生产用钢材327吨转手加价卖给某农场、某市水泥厂等单位,非法获利 2.7万元。某市百货六商店以自用名义购入钢材38吨,加价卖给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获非 法利润4986元。在查处的大案中,国家职工、干部参与投机违法的249起,占大案的20.7%, 利用银行帐户搞投机违法活动的113起,占大案的9.4%。某市校办企业公司,1984年2月为某 市一非法包工队提供银行帐户,套取现金23506元,从中牟利2518元。
    1985年上半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1985〕37号《关于坚决制 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截止6月末,全省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7066起,其中获利千元 以上的大案751起,比1984年同期增长19.7%。751起大案中,属于就地转手倒卖的359起,占 48.7%。倒卖钢材57000吨,比1984年同期增加4倍;倒卖汽车430辆,增加11倍;倒卖煤炭1 6700吨、木材18900立方米、石油5900吨、彩电650台。某铁路房产段青年贸易信托商店,从 辽宁省金属材料公司以每吨640元的价格购进钢材50吨,经该商店和市货运二公司劳动服务公 司等单位4次易手,将每吨价格抬高到1350元。属于党政机关、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投 机倒把的526起,占大案的70%,比1984年同期增长38.6%。某县农业银行乡营业所、某县农 业银行镇营业所,利用掌握农业贷款的权力,先后购入化肥700吨、小四轮手拖拉机29台,加 价卖给来请求农业贷款的农民,非法获利2.7万元。据1985年末统计,全年共查处投机违法 案件14488件,经济处理罚没金额为1718万元,比1977年453万元增加2.7倍。
    二、行政处理
    建国初期,对囤积居奇、投机取巧、哄抬物价、蒙混欺诈等投机违法行为,除没收非法 利润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悔过、限期平价出售和勒令停业等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者可判处徒刑。涉及民事、刑事诉讼事件者,交由法院处理。哈尔滨市和齐齐哈尔市 人民政府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的指示精神制定的《非法商业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惩治商人非法活动暂行办法》,对从事投机违法经查明属实者,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当众警告,登报悔过,暂停或取消营业等处分。其情节重大或屡教不改者,送交人民法院, 处3个月以上徒刑。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黑龙江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投机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是按 照中共黑龙江省委财贸部和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发出的文件精神,以及中共中央监委《关于 五反运动中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执行的。
    “文化大革命”期间,对投机违法的惯犯、首犯和屡教不改者,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对 机关、企事业、集体单位从事投机违法活动的,加重处分。1976年全省查处的投机违法大案 中,属机关、团体、集体企事业单位的340起,参与违法活动的国家职工干部821人,集体企 事业职工3210人,社队干部2215人。对这些人均给予了行政处罚,送交司法机关判刑的56人 。
    1979年到1985年综合统计,全省有参与投机违法的国家职工干部1734人,集体企事业职 工1909人。对这些人给予了行政处罚,送司法机关处理的255人。
    1981年,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复查“文化大革命”以来投机 违法案件的意见,作出纠正错案的决定:凡有申诉的案件都应复查,一般以1966年以后处理 的案件为重点,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复查案件原则以过去处理案件时,中 央或省(包括省授权的地、市、县)正式规定有关政策为依据。纠正案件的审批权限,过去 是哪级组织批准,纠正错案时仍报请哪级组织审批。凡是在处理时,提请当地党委或政法部 门批准,戴了帽子,或批斗过的,经复查后,属于错案的,应报请原批准单位批准,在政治 上给予平反,并正式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完全错了的,经济上应予全部退赔。事实确凿、 定性准确、处理偏严偏重,不属错案的,原则上不予变动。但因追赃造成生活确有困难的, 可酌情退还一部分。完全搞错了的案件,被没收的物资,原物在的退还原物,原物不在的, 可按当时上缴国库的处理价退赔现金。如没收物资未上缴国库,而被单位或个人使用私分的 ,由其单位或个人退赔。此部分物资当时作价过低,被没收人提出重新估价的,应予考虑, 适当提高,由占用单位或个人负责支付。纯属错案被没收了房屋,现在居住仍有困难的,或 被没收了粮票、布票的,所需物资或票证,可报请当地党委批准,由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解决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此决定,对“文化大革命”以来处理的案件进行了复查。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复查申诉案件87件,其中全部纠正的21件,部分纠正的21件。 龙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复查申诉案件11件,纠正错案6件,退库现金920元。牡丹江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纠正错案15起,退回多收罚没款3754元。鹤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纠正错案22件,退 赔8620元。到1983年末,全省共纠正“文化大革命”以来的错案35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