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案情通报
1976年3月,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全省各市、县的要求和打击投机违法活动的需
要,制定的投机违法案件处理程序和手续制度中,对获暴利千元以上,倒卖粮票5000斤、布
票5000尺以上的和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案件,在案情基本查证核实后,填写《投机违法大
要案通报》表及时向上级机关通报。基层市场管理所办的案件,在报给公社党委或革命委员
会的同时,报县、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县、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科)
办的案件,在报给地、盟(市)党委或革命委员会的同时,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并
将违法事实、主要情节、作案手段、危害后果、查获时间和办案中遇到的问题、阻力等概要
情况反映清楚;案件涉及有关人员的问题,要向他们所在的单位发出通报;大要案的《综合
材料》要及时向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通报。1978年,各市、县(区)向省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发出的案情通报170份,各市、县(区)向有关单位发出的案情通报370份。其中
向国营企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发出162份,向集体企事业单位发出208份。
1980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指出:每查处一个案件,就要把案件所涉及的有关单
位和个人及时通报给主管部门及领导机关。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处理案件时,还向被
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教育与加强管理的建议,防止继续发生投机违法事件。据1985
年统计,全省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的案
情通报294份;向有关单位发出案情通报441份。其中,向国营单位发出274份,向集体企事业
单位发出142份,向机关、部队、学校、团体等单位发出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