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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机构队伍

  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清政府在黑龙江地区设置行省,行省公署下设的劝业司( 主管农、工、商、邮、航、垦、矿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1910年(清宣统二年)10 月,清政府批准黑龙江省公署幕职分科治事,由省公署农工商科具体负责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
    民国时期,1913年(民国2年),黑龙江地区实行军政分治。省民政长为全省最高行政长 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省民政长公署实业司负责。1914年,省民政长公署改为省巡按使公 署,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公署政务厅实业科负责。1916年,巡按使公署改为省长公署,由省 长公署实业厅负责工商行政管理工作。1930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省工商厅负责。年底, 工商厅撤销,工商行政管理改由省农矿厅负责。1931年9月,省农矿厅又改为实业厅。各县的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一般由县政府实业科负责,也有些县由县政府工商科或建设局负责。
    东北沦陷时期,1932年3月至1934年,由省实业厅工商科负责全省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1934年,黑龙江省地区被划分为龙江、滨江、三江和黑河4省。龙江、滨江省的工商行政管理 工作由实业厅工商科负责;三江、黑河省由民政厅实业科负责。1937年7月,黑龙江地区增设 牡丹江省,1939年,又增设了北安和东安两省。黑河、北安和东安省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 开拓厅负责;三江省和牡丹江省由民生厅实业科负责;龙江省和滨江省分别由实业厅开拓科 、工商科负责。此间,黑河省曾改行过一段时间的特殊省官制,省公署下设科,工商行政管 理工作由省公署民生科负责。哈尔滨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市公署实业处负责;佳木斯、 牡丹江、东安(今密山县)市由市公署行政科、经济科负责;齐齐哈尔市先后由市政局实业 科与市公署商工股负责。黑龙江地区各县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均由县公署内务局实业股负责 ,具体事务由商工公会办理。行使监督、检查、惩处职能的则是地方检察厅和警察署的经济 警察。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先后设置嫩江、牡丹江、黑龙江、合江、松江、绥宁等省, 由于各省政府建制的差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分别由各省的建设厅、社会局、工业厅、农业 厅、工商厅、商业厅等部门负责。到1949年5月,黑龙江地区的松江和黑龙江两省的工商行政 管理工作由省政府商业厅负责。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分别由市政府行政科实业股、商工 股、财政局税捐科商工股、工商管理科或工商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各县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由县政府工商科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8月以前,黑龙江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分别由松江、黑龙 江两省的商业厅的工商、商政科负责。两省合并以后,由黑龙江省商业厅商政科负责。1955 年2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改由黑龙江省国家资本主义办公室负责。省辖哈尔滨、齐齐哈尔 、牡丹江、佳木斯4市以及全省各县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均由各市、县的工商管理科或工商管 理局负责。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省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先是由省商业厅、服务局和供销合作社 3个部门分管。1959年至1966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先后由省市场物价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省辖各市及全省各县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先后由市场物价管理部门、商业科、工商物 价科、工商行政管理局(科)等部门负责。1964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有人员15 26人,其中列入国家行政编制的151人。
    “文化大革命”初期,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被“砸烂”,1967年3月,成立黑龙江省 革命委员会时,其所属的生产委员会财贸金融组负责部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1969年12月, 成立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工商行政管理处,与省商业局合署办公。1972年,改为省生产 指挥部工商行政管理局,1973年又改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商业局一套机构两个牌子, 由省商业局内的工商物价处具体负责。各地、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变迁情况基本与省里一 样。各县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先后由工商行政管理站、市场物价委员会、市场管理委员会等 部门负责。1972年以后,各县逐渐恢复了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同县商业局合署办公。19 74年,全省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1727人。1975年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专事各垦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1978年以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设立,形成上下机构一致的工商行政管理 体系。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相继成立了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学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工中 等专业学校,省工商行政管理研究所3个下属事业单位。到1985年底,全省共有工商行政管理 人员883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