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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省级机构

第一章 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黑龙江地区松江省和黑龙江省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没有设立 专门机构。当时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和小商小贩的管理,由省商业厅商政科负责,主要是 管理与指导私人商业经营及开业、转业,掌握私人工商业情况,调整公私关系,组织加工订 货等项工作。国营企业实行分行业管理,商标、市场管理、企业登记发照等项工作,由市、 县政府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1951年,松江和黑龙江两省商业厅根据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工商管理局的指示精神,将 省商业厅的商政科改名为工商管理科,内设工商管理股及统计研究股。1954年8月,松江省与 黑龙江省合并成立新的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仍沿袭松江省和黑龙江省的管理体制。 1955年2月,成立黑龙江省国家资本主义办公室,负责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黑龙江省国家资 本主义办公室随之撤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仍由商业厅负责,企业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 理。属于公私合营的工业企业,由省工业厅负责,属于公私合营的商业企业,由省商业厅负 责管理;对组织起来的手工业合作社和个体手工业者,由省手工业厅管理;属于城市的饮食 服务行业及肉蛋禽、蔬菜等合营、合作企业,由省服务厅管理;农村的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 由省供销合作社管理;属于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商标核转等综合性的工商行政管理工 作,由商业厅负责。1958年,黑龙江省商业厅同服务厅,供销合作社合并后,内设工商处, 具体负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1959年6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成立黑龙江省市场物价管 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市场物价管理局负责。1963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 务院批准,以黑办字669号文件,将黑龙江省市场物价管理局改为黑龙江省物价局同时成立黑 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两个局合署办公。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办公室、工商行政 管理处、市场管理处。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被“砸烂”,整个工商 行政管理工作无人过问。1967年3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生产委 员会财贸金融组负责,主要任务是打击投机倒把。1969年12月,经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 指挥部批准,成立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工商行政管理处,与省商业局合署办公。 黑龙江省商业局内设工商行政管理组,对外称工商行政管理处。1972年10月,经黑龙江省革 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批准,黑龙江省商业局对外加挂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工商行 政管理处的牌子。1973年5月,经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与省商业局一套机构,挂两个牌子。黑龙江省商业局内设工商物价处,行使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的职权。
    1978年11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关于各省、市、自治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 商行政管理机构的指示,将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从省商业局划出,列入政府序列,单独 办公。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办公室、市场管理处、合同管理处和企业登记管理处。 主要任务是管理集市贸易、经济合同、商标、企业登记和打击投机倒把活动。1980年中共中 央64号文件给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增加了管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任务;同年国务院200号 文件增加了管理中外合资企业的任务;1981年国务院3号文件增加了查处走私贩私的任务;同 时在114号文件中又增加了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制 止商品流通领域中不正之风的任务。1981年3月,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增设稽查处和个体 工商业管理处。1983年8月,稽查处改名为经济监督检查处,增设商标广告管理处和基层监察 处。1983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黑龙江省经济合 同仲裁委员会,行使国家授予的经济合同纠纷仲裁权。1985年9月,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71号文件决定撤销基层监察处,增设人事教育处。1985年12月,增设中外合资企业登记管理 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