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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地、市、县级机构

  一、地级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62年期间,黑龙江地区各专署、地区均未设立 专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只是在1963年后由各地区计划委员会等机构兼管市场、物价工作 。具体工作机构如下:松花江专员公署为经济计划委员会;嫩江专员公署、牡丹江专员公署 为计划委员会;合江专员公署为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黑河专员公署为计委物价科。1970年 4月,伊春地区设立工商行政管理处,与商业局合署办公,对内为科,对外称处。1970年5月 ,牡丹江地区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设立工商行政管理处,负责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1971年12月,牡丹江地区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工商行政管理处撤销,成立牡丹江地区革命 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处,1972年6月,改为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972年12月,伊春地区成立 工商行政管理局。同年嫩江地区成立工商物价局,1973年改为嫩江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 后其他地区陆续建立了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省辖市级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3年末,黑龙江地区松江省和黑龙江省的省辖市有哈尔滨(19 53年8月1日由省辖市改为中央直辖市)、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4市。哈尔滨、牡丹江、 佳木斯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市工商管理局负责;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市工商 科负责。1954年松江和黑龙江两省合并后,省辖市仍为4个,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市 工商管理局负责;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均由市工商科负责。19 54年12月,牡丹江市将工商科改为工商局。1955年9月,牡丹江市工商局改为商业局,牡丹江 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分别由商业局和工业局负责,商业局内设工商行政管理科,具体负责私 营商业和市场物价管理,工业局负责私营工业生产与行政管理。1955年底,齐齐哈尔和佳木 斯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商业局负责。1957年11月后,全省各省辖市的市场管理工作均由 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1959年至1966年,全省共有省辖市8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市场物价 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文化大革命”期间,机构被砸烂。从1968年起,省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大都由各 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或委员会下设的工商行政管理组或财贸组负责。从1971年开始,省 辖市陆续恢复和建立了工商行政管理处、工商物价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1978年11月17 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188号文件转发国务院《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后,到 1985年末,全省10个省辖市都建立和健全了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内部设办公室、企业登记、 市场、经济合同、个体工商业、商标广告管理、经济监督检查等科(处)。
    三、县级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各县、旗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工商 科或贸易公司负责。1950年10月,各县贸易公司撤销,归并县工商科,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由工商科负责。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一些县将工商科撤销, 分设工业科和商业科,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商业科负责。1959年,黑龙江省市场物价管理局 成立后,一些县相继建立了市场物价管理科(局)或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各县工 商行政管理工作分别由工商科、商业科、市场物价管理科(局)和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等部 门负责。1961年,全省有47个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市场物价管理局负责,10个县由工商物 价科负责。1963年,全省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市场物价管理局或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负 责;地级市所辖各区由市场物价管理科负责。1964年,根据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全 省各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均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过去设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县,市 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合署办公。
    “文化大革命”前期,一些县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改为工商行政管理站。1970年后,黑 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逐步得到恢复,一些县成立了市场物价委员会、市场管理委员会或 工商行政管理科,负责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大多数县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仍由商业科负责。 其主要任务是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到1972年,全省各县、旗、区,除呼玛、饶河两县外,都 设立了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同县、区的商业局为一套人员,挂两个牌子。1978年,黑龙 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恢复后,全省各县、区相继单独设立了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县称工商行 政管理局;各市辖区称工商行政管理科或分局。到1985年底,黑龙江省62个县,4个县级市、 68个区,都设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