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基层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5年,实行东北解放区境内贸易自由的方针,允许机关、学校
、公私厂商、行商小贩及市民到集市上自由买卖粮谷和农副土特产品,集市交易空前活跃,
集市数量有所增加。为了加强管理,多数市、县工商科(股)或商业科(股)负责工商行政
管理工作部门,在集贸市场上设立了市场管理所,专门对集贸市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没
有设立市场管理所的市、县由区、乡组织的市场管理委员会管理。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
完成后,集贸市场逐渐减少,到1958年,城乡集贸市场基本被关闭,市场管理所也随之被撤
销。1961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对集市贸易促进农副业生产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调剂
农民之间的余缺以及补充国营商业不足的积极作用予以肯定。全省集贸市场得到恢复,市场
管理所也逐步恢复。据1961年底统计,全省有市场管理所210个,到1965年,市场管理所增加
到342个。“文化大革命”初期,把集市贸易当作产生资本主义的条件和土壤加以批判,各市
、县所属的市场管理所被撤销,人员下放。1969年,为了严厉打击投机违法活动,取缔黑市
,加强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管理,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恢复市场管理所。到1975年底
,全省有市场管理所371个,比1965年增加29个。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黑龙江省城乡集贸市场迅速恢复和发展,根据国务院
的指示,全省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了统一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市、县工商
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所人员列入国家事业编制。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担负
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企业登记、个体工商业户、商标、广告、经济合同、打击投机倒
把的各项管理任务。对集贸市场的交易活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进行管理。截止1979年底
,全省共有工商行政管理所377个,比1975年增加6个。由于开放搞活经济政策的实施,集贸
市场不断增加,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远远不能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1984年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给黑龙江省增加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人员事业编制750人。这年,全省各市、县陆续增
建了一批工商行政管理所和专业市场管理所。到1985年,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和专业市场管
理所达726个,其中工商行政管理所481个,专业市场管理所245个。专业市场管理所中,牲畜
交易市场管理所68个,轻工产品市场管理所142个,家具市场管理所8个,花鸟鱼市场管理所
4个,旧物市场管理所4个,旧自行车、机动车市场管理所19个。工商行政管理所和专业市场
管理所人员共计3644人,其中工商行政管理所人员2243人,专业市场管理所人员1401人。大
中城市和县城达到了一个市场一个所,各乡镇及一些边远地区,根据经济区划一个工商行政
管理所负责三四个乡镇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