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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营农场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建于1958年。到1975年,生产建设兵团已 达到6个师67个团。1975年12月12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后勤部和黑 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兵团工商行政管理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黑龙江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在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设立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地区工商行政管理 局的职权。兵团各师、团商业处、科,内设工商行政管理科、所,执行县工商行政管理科、 所的职权,各团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兵团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基层单位。1975年底黑龙江生产建 设兵团共有专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150人。同年12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撤销沈阳 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和各师的领导机构,成立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和地区国营农场管 理局。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行政管理局随之改名为国营农场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营农场总 局将原生产建设兵团的师、团改为11个农场管理局和153个农场,各农场管理局商业局内设工 商行政管理局,各农场商业处内设工商行政管理科。主要负责农场系统集贸市场的管理工作 。1979年,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将有关农场系统的工商企业登记工作全部交由农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198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原隶属农场总局的花园、香 兰、华山、永丰、老莱、笔架山、莲江口7个农场移交给黑龙江省公安厅劳动改造工作局管理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将这7个农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交由各农场所在县工商行政管 理局负责。1983年,各农场管理局设置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农场设置的工商行政管理科, 从各商业机构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省国营农场总局工商行政管 理局,省国营农场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各农场管理局所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业务指导 关系。1983年底,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有9个农场管理局和102个农场设有工商行政管理局 、科。共有专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370人。1984年8月,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所辖的9个农场 管理局都设有工商行政管理局,99个农场都设有工商行政管理科,共有专职工商行政管理人 员344人。198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1985〕5号函决定将原省国营农场总局的16个农场 划归省司法厅劳改局管理。1985年4月16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将这16个农场的工 商行政管理工作交由各农场所在地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