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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干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人事任免、奖惩、调配、考核等 干部管理工作,实行由各级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的体制,各市场管理所和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各 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科)的派出机构,其干部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管理。1979年4月9日, 国务院102号文件《批转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报告》指出:“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的机构需要加强,人员需要充实”,“主要干部的任免调动,应当事先与上级工 商行政管理局商量”。1979年5月18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149号文件转发《国务院批转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报告》,同时强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实 人员、培训干部、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全省除伊春、双鸭山、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所 属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干部实行直接管理外,其余各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干 部均由各地政府直接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下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业务指导关 系。省、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专 职干部,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