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述
黑龙江地区合作(供销)社迄今已有68年的历史。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广大农民、集体生
产单位和集镇居民自愿入股集资,集合经营,多项服务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合作(供销)
社始建于1946年。
一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沙俄因战费扩大,大量增发卢布,币值毛荒。在其影
响下,流入或在黑龙江地区滥发的羌洋随之暴跌。控制中东铁路的沙俄统治者霍尔瓦特为维
护其统治,使中东铁路沿线俄人“各安生业”,于1917年拨官款羌洋50万元,建立东铁职工
消费公社(亦称东铁职员匠工消费组合社),廉价供应俄籍员工生活必需品。1918~1919年,
受雇于中东铁路的中国铁路员工(简称“华工”,下同),为了抵制沙俄统治者的歧视,维护
自身经济利益,自行集资,相继开办东省铁路华工公济公司和华工公兴有限公司,专备日用
必需品,为华工谋取利益。1924年,苏联政府接管中东铁路后,东铁职工消费公社随之改组。
1.制订章程,确定以廉价供给社员生活必需品为宗旨。2.东铁职工可入股为社员。附属机关
员工,年满17岁以上,服从章程规定,交纳入社金2元(金卢布,下同),股金10元,都可自愿
入社为社员。3.业务经营活动,除供给社员必需品外,剩余物资可供给东铁职员匠工、领东
铁恤金者及在东铁机关供职的职员。4.事务管理由代表会、董事会、各区段普通会及监事会
等组织分别承担。1925年,受东铁职工消费公社改组的影响,公济公司和公兴有限公司先后
更名为东省铁路华工公济、公兴消费公社,以“平准市价”,专集东省铁路华工日用必需品;
股东会为最高权利机关,设董事长、董事、监察、总领理等;每年实现的利润,股金分红占
70%左右,并提取一定比例公积金,用于弥补营业上的意外损失。1926年,东铁职工消费公社
已具一定规模,有社员6 650人,资金167 880元(哈大洋,下同),其中股金61 698元,基本
金63 089元,特别金43 093元,另有东铁借款130 592元。除哈尔滨设有4个分社(含总铺)外,
从满洲里到绥芬河沿线各站均设分社(商铺),还备有4辆火车商铺,往来流动售货,并不断扩
大其业务经营。1931年6月,《滨江时报》载文称东铁苏联当局对职工消费公社,“所以极力
扩充,并非为路员生活设想,实欲以消费公社为施行其本国有制度于我东北而破坏我国之经
济基础,用作扰乱我国社会秩序之工具。”1935年,日本“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接收并控
制中东铁路之后,东铁职工消费公社连同公兴、公济消费公社随之解体。
东北沦陷后,日本帝国主义为了强化殖民统治,控制东北地区的经济命脉,进而掠夺资
源财富,于1934年以“谋求发达社员之经济”为名,在黑龙江地区强制推行金融合作社,按
县区域内有住所并独立生计者出资入股。到1939年,只有49个县(旗)成立金融合作社,下设
69个事务所和分驻所,社员50万人,承办所谓社员存、放款及储蓄业务。1937年,伪满产业
部为推行所谓增产计划,“谋求农村产业及经济发展”,又在黑龙江地区以县为单位强制推
行农事合作社,县设农事合作社,村设实行合作社,屯设农事合作社。凡县区域内的农业者
(包括林业、畜牧业、渔业等人员)或居住者均为社员,并以社员的农产品统一销售、检查及
贮藏,社员必需品统一购入,共同利用设施,办理社员资金借贷及储蓄,进行农事改良指导
及社员互助事业等为名,对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品及金融借贷实行统制。由于金融合作
社与农事合作社彼此间的业务矛盾愈演愈烈,伪满当局于1940年3月以勒令第42号颁布《兴农
合作社法》,将二者合并,更名为兴农合作社。到1942年,黑龙江地区的龙江、北安、黑河、
三江、东安、牡丹江、滨江等7个省设兴农合作社联合会,66个市县(旗)设兴农合作社,重要
集镇设72个支社,村设132个办事处,另有农产物、家畜、水产品交易场118个。凡县区域内
独立谋生的农民及有住所者或土地所有者均可为社员,但不投资,不标有股份。其业务活动
则以所谓农事共励(指导农业经营),共同贩卖农产品、购买农事及生活必需品,贷放农事及
生活上的必要资金,并接纳存款等名义,强制推行“粮谷出荷制”,必需品“配给制”和储
蓄存款。《关于粮谷艹鬼货特别措施文件》称:粮谷出荷摊派以兴农部分配的比例为基础,
由兴农合作社按照生产者(农民)的底帐核定数量,一般在总产量的40%以上,遇有自然灾害无
一减免。广大农民在伪警察、官吏、兴农合作社官员组成的“出荷督励”的催逼下,因无力
交纳出荷粮而被打骂、刑讯或关押,死亡事件时有发生。因日本侵略战争的特需,使商品物
资极度匮乏,兴农合作社按出荷粮比例或按户(人)配给棉布(粗布、更生布等)、棉花、面粉、
食油、煤油、火柴、食盐等有限的生活必需品。据伪满兴农合作社统计年报记载:1941年,
黑龙江地区农民交售出荷粮配给的棉花15.7万元(伪币,下同),棉布692万元,平均每一农户
的配给额分别为0.12元和5.48元,剔出地主、富农占有的大部分,每户农民所得寥寥无几,
难以维持其最低生活。为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战争筹措战费,日伪当局对农民按卖粮价款硬性
扣收储蓄存款,且3年不准动支。1944年,伪满政府强制推行50亿元储蓄,由兴农合作社推行
的农村储蓄5亿元,其中黑龙江地区7个省规定的储蓄额17 234万元,占总额的34%,采取的所
谓特别战时实施方案是:社会全员履行储金;购买物品或配给品履行一定额储金;农、牧、
林、水产品及特用作物产品贩卖价款的提成储金;放款回收储金;粮谷出荷“奖励金”储金
等。农民被搜刮一空,逃荒、讨饭、卖儿卖女不计其数。广大农民对兴农合作社的残暴罪行,
恨之入骨,称“坑农活作孽”。1945年8月,兴农合作社随着伪满洲国的覆灭而垮台。
二
抗日战争胜利后,由于国民党发动内战,向解放区大举进攻,在经济上实行全面封锁,
致使黑龙江地区的农副产品(主要是粮食、油料和土特产品)流通死滞,渠道阻塞,生活必需
品(棉布、棉花、食盐等物资)十分短缺,一些不法私商乘机囤积,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给
城乡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困难,人们迫切要求建立新的商业组织,减除私商的中间剥
削,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为此,从1946年5月开始,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绥棱、甘南、
北安、德都、绥化、海伦、讷河、克东、桦南、桦川等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领导人民群众恢
复工农业生产,建立国营经济,安定人民生活,支援解放战争的同时,因势利导,动员组织
工厂、铁路、机关、团体、学校的工人、干部、教职员工及广大市民入股集资或利用没收伪
官吏、地主、富农的财产,兴办消费、供销、生产、运输、渔业等各类合作社。在大中城市
及县城兴办合作社的影响下,经各级民主政府的倡导,土改工作队的精心组织,广大农村的
翻身农民纷纷入股集资,利用没收伪官吏、地主、富农的房屋、旧物,因陋就简地兴办了以
供给社员生产、生活资料,推销农副产品,减除私商中间剥削为宗旨的各类合作社。到1948
年末,黑龙江地区城乡已有各类合作社954个,其中绝大多数集中于大中城市及县城,农村仅
有161个,平均55个行政村有1个合作社,远不适应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且有些合作
社以盈利分红为目的,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一些小商人借合作社之名办合股商店,抬高物
价,扰乱市场,败坏合作社声誉。
1948年冬和1949年初,合江、松江、黑龙江和嫩江省委、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东北
局提出的“必须在农村中普遍地从上而下建立供销合作社,以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经济
对于农民小生产经济的联合和领导”的精神和东北区商业厅(局)长联席会议确定的整顿改造
方针,先后作出以组织农村合作社为重点,整顿现有合作社,大力发展新合作社的决定。各
市县委和人民政府都把发展农村合作社作为一项中心任务,积极组织试点,交流办社经验,
并选派大批党员干部到合作社工作,有力推动合作社迅速发展,形成建社高潮。原有的合作
社通过整顿,纠正单纯营利观点,落实股权,清理帐目,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得到巩固提高,
取消一些以合作社为名的假社。在此期间,一些市县和省合作总(联)社相继建立。合作总社
一面结合农业生产,帮助基层合作社开展业务,一面投入整顿和发展合作社之中,发挥其组
织、指导和协调作用。1949年末,黑龙江地区合作社发展到3 279个(含区以上合作总联社),
比1948年增加2.4倍,基本形成自下而上的合作社组织体系。全年商品销售总额5 000万元(东
北币),农副产品收购额1 200万元,自有资金71万元,实现利润430万元。
1950年开始,国家为了扶持合作社发展,在价格、税收、贷款利息、保险费率及交通运
输等方面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同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以后,经过
整风,批判资本主义经营思想,贯彻上级社为下级社、基层社为社员服务的方针,推行同农
民、国营商业、上下级社之间的合同制度,对社员实行3~5%优待价格(供应低于市场牌价3~5%,
收购高于3~5%),供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少数合作社开始试办信用部(社),开展借贷,互
通有无。有些集镇合作社把个体手工业者组织起来,试办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到此,黑
龙江地区的合作社已由组织发展阶段进入巩固提高阶段,各项工作基本走上正规,并逐步形
成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简称“三性”,下同),成为农民群
众赖以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实现自我服务的强大经济组织。1952年末,有社员595万人,其
中农村社员522万人,占农村人口总数的65.3%。全年商品供售总额4.82亿元,农副产品收购
额2.64亿元,自有资金2 180万元,实现利润2 150万元,比1949年分别增长8.6倍、21倍、29.7
倍和4倍。另建立信用合作社(部)649个,组织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173个。
1954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确定,供销合作社在国家过渡时期具体执行
3项基本任务:第一,通过供销业务,开展城乡物资交流,为农业生产服务,以支援国家工业
化,并巩固工农联盟;第二,根据国家计划和价格政策,通过有计划的供销业务和合同制度,
引导小农经济和个体手工业逐步纳入国家的计划轨道,并促进其社会主义改造;第三,在国
营商业领导机关的领导下,扩大有组织的商品流转,领导农村市场,逐步实现对农村私商的
改造,并取代资本主义商业在农村的阵地,逐步切断农民与城市资本主义的联系。随后,由
于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城乡分工决定的贯彻实施,合作社的经营服务体制发生重大变化:1.由
综合性合作社变为单一的供销合作社。从1954年3季度开始至1956年末,先后将1 164个信用
合作社、190个信用社(不含1953年按中共中央东北局指示移交部分)移交省人民银行领导与管
理;将259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5个供销生产合作社、78个供销生产小组移交省手工业生产
合作社联合社领导与管理;又将大中城市、工矿、林区及2万人口以上县城的消费(供销)合作
社及其附属工厂、企业移交国营商业领导和管理。2.业务经营作重大调整。除接收国营商业
移交的畜产、土产、陶瓷、土纸、日用杂品、手工艺品、中药材、植物性工业原料及一般集
镇的国营批发零售业外,从1954年11月起至1955年10月,相继将民需木材(包括农具材)、代
购的生猪、粮食、油料和集镇供销合作社代销的米面、食油、食盐及晒烟重点产区的收购业
务,分别移交国营木材、食品、粮食等部门统一经营。3.从1954年起,承担领导农村市场,
改造农村私商的重任。供应方面担负生产资料的日用杂品的采购、批发、调拨、供应等全面
安排的责任;采购方面逐步把力量转向分散、零星的农产品、农产原料及有价值的野生动植
物和废旧物资收购,并担负其采购、批发、调拨等全面安排的责任。1956年初,在社会主义
改造高潮中,将85.1%农村私商及从业人员分别纳入合作、合营、经销、代购、代销等组织形
式,实现对农村私商改造任务,但存有操之过急,改造过快,对其经营活动限制过严等问题。
1957年末,全省供销合作社商品销售总额6.24亿元,比1952年增长29.3%,农副产品收购额7 482
万元,下降71.7%。在1955年国家取消价格、税收、贷款利息等各项优惠政策的情况下,自有
资金过8 900万元,实现利润2 620万元,分别提高3倍和21.8%。
三
1958年初,贯彻中共黑龙江省委确定的“从生产出发,通过分配和流通,促进生产发展,
保证日益增长的消费需要”的方针,在支援农业,促进农副产品生产上有了新的突破。但在
“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将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与各级商业、服务部门合并,基
层供销合作社下放给人民公社,无偿平调各项积累性基金、开支性基金及社员股金5 630万元,
变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原供销合作社系统上下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多年形成的产销关系
被割断,导致渠道单一,流通阻塞;在“大购大销”、“生产什么,收购什么,生产多少,
收购多少”的错误口号指导下,单纯追求高指标,搞翻番,肓目发动生产和收购,造成1.1亿
元经济损失;基层供销部的政治观点、生产观点、群众观点(简称“三大观点,下同)逐渐淡
薄,“官商”作风滋长,削弱民主管理与群众监督,服务质量普遍下降;合理的规章制度遭
到破坏,滥摊滥占,挪用资金,赊销予付,短款少货,贪污盗窃,损失浪费普遍发生。1961
年末,全省有475个基层供销合作社亏损,占总社数的49.4%,盈亏相抵净亏75.4万元。
1961年5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制定《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简称
“商业40条”),重新肯定供销合作社的性质、作用,指出:“为了同农业生产集体所有制相
适应,使农村商业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接受群众监督,应该恢复农村供销合
作社。”据此,省委于8月下发《关于改进黑龙江省农村商业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试行方案》,
决定恢复供销合作社。截至年末,组织恢复工作基本完成,县以上供销合作社集中力量抓基
层供销合作社的思想、组织、业务、制度建设,把工作中心转移到支援农业生产上来,并切
实为农民和基层办了5件实事:1.通过调查研究,密切与手工业结合,早(动手早)、全(品种
全)、足(数量足)、好(质量好)地供应农业生产资料,支援了农业生产。2.运用产销合同、物
资交流会、送货到门、就地收购等多种形式,开展猪、禽、蛋、菜、烟、麻、皮、毛、蜜、
碱、草、苇、药、编、废等15个主要品类的群众交售与收购运动,促进了农副产品生产的发
展。3.根据不同需要,经民主讨论,张榜公布,合理分配商品,改善了农村市场供应。4.实
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各负盈亏,基金调剂,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的
财务管理体制,推行“五定一奖”“五定一奖”,即定购销、定费用、定资金周转、定利润、
定劳动效率,完成五定指标给予精神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制度,增强核算观念,注意经济效
益,促进了经营管理的改善。5.恢复民主管理组织和制度,坚持民主办社和群众监督,密切
了社群关系,涌现出宋素琴、金成山、白子明等爱社护社的先进事例。1962年末,全省供销
合作社商品销售总额7.95亿元,农副产品收购额1.67亿元,自有资金7 787万元,实现利润1 380
万元,除自有资金、利润因核销“三清”(即清理资金、商品、帐目)损失有所减少外,分别
比1957年增长27.3%和1.2倍。
1964年以后,受“左”的错误影响,再次重复1958年急于“升级过渡”的错误,逐渐改
变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同年12月,根据中共中央批转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关于撤
销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机构和建立党的监察组织的请示报告》精神,经省委批准,将各级
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当作“资产阶级民主”被撤销,削弱了农民群众对供销合作社的监督。1966
年初,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改革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体制的报告》精神,
又将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的1.76亿元的自有资金(股金除外)转为国家资金,视同国家财政对
供销合作社的拨款,改变其集体所有制。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更使供销合作社遭到
从来没有的破坏,带来重大损失。1968年3月以后,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先后停止办公,由各级
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财贸组代行职能,使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陷于瘫痪。随后省、市、县
相继成立生产资料公司、农副产品公司,将原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资金、商品、财产、设备
及部分人员一并划归;再次成为国营商业。同年12月,又将基层供销合作社“升级过渡”为
全民所有制,退还社员股金1 100万元,并从1969年起,将其实现的利润全部上缴国家财政。
在所谓的“斗、批、改”中,普遍推行贫下中农管理农村商业的经验,搞垮领导班子,拆散
队伍,把积极开展购销业务斥之为“抓目丢纲”,诬蔑扶持农副产品生产是“给资本主义输
氧供血”,抓主要经济指标被视为“指标挂帅”,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当作“管卡压”,
造成经营管理极度混乱。1969~1971年,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商品销售总额一直徘徊在10亿
~11亿元,农副产品收购额1.4~1.6亿元,经济效益逐年下滑,亏损社和亏损额逐年上升。
尤其是1971年,亏损社多达557个,占总社数的47.2%,盈亏相抵净亏144万元。
1972年3月,根据省委决定,将省市县商业局(科)分开,成立农副产品供销局(科),执行
原供销合作社的职能,负责农村商业,主管农业生产资料、土产、废旧物资、果品、水产、
蚕业和草苇等类商品经营,并加强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的领导。1973年6月,在全国第一个恢复
省供销合作社,随之市县供销合作社相继恢复,但仍沿用1966年的财务管理体制,基层供销
合作社处于既无社员又无股金状态。经过层层开展干部职工培训,抓基层、打基础,整顿薄
弱社,召开支农工作会议,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总方针,把支援农业放在首位,
发扬一条扁担、一厘钱、土栏柜、土草房的艰苦创业、勤俭办社精神,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加强基层班子、队伍建设,供销合作社工作有了转机,迅速走上正常轨道。到1976年末,商
品销售总额、农副产品收购额(1974年因“批林批孔”干扰下降17.5%)、自有资金和利润均呈
逐年增长趋势。1976年与1972年相比,分别增长23.7%、12.3%、53.9%和1倍。
四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社队集体商业、农工商联合企业、部门(单位)办商业和
经营个体商业的兴起和发展,开始冲击供销合作社的业务经营,零售商品经营比重逐步缩小。
1978年供销合作社生活资料零售额13.66亿元,占农村消费品零售额的40.4%,1979年增长13.8%,
但经营比重却下降0.8%。不少基层供销社业务死滞,经营无力,处于微利或亏损边缘。为了
摆脱困境,在竞争中求发展,各级供销合作社积极进行改革的探索。1980年初,肇东县供销
合作社、佳木斯市日用杂品公司、伊春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率先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简称“
扩权”,下同)试点,初步解决过去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的弊端,增强了企业活力。随后,通
过全省“双百社”(100个大社、71个亏损或盈利水平低的小社,下同)训练班,把扩权工作由
点到面逐步推开,并以大社带小社的办法,落实搞活农村市场10项措施,即调查研究市场变
化,开展产购销分析;广开生产和推销门路;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商品销售;预约汇货,服务
上门;掌握商品知识和业务技能,提高服务质量;制定必备商品目录,增加花色品种;利用
货栈渠道,搞好议购议销;减少环节,联购联销;办好附属企业,增加服务项目;联系成果
计酬计奖,使一些小社活跃了业务,增强了企业活力。同年9月,宾县供销合作社在扩权的基
础上,将多年亏损的经建供销合作社永利供销部承包给职工个人经营,取得成功经验。1981
年8月,在全省供销合作社经营承包责任制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确定推行规划,落实措施。
同年12月,省供销合作社根据省委和商业部的指示,在海伦、肇东两县3个基层供销合作社进
行体制改革试点。翌年7月,省委批转省供销合作社党组《关于海伦、肇东两县供销合作社体
制改革试点的报告》,相应扩大体制改革的试点范围。到1983年上半年,通过体制改革,发
展社员270万户,占农户总数的69.3%,3.76万个生产队集资入股,占生产队总数的60.6%,吸
收股金1 360万元,进一步强化供销合作社的群众基础,使其具有广泛群众性。普遍召开社员
代表会,重新制订社章,民主选举理、监事会,建立健全民主管理与群众监督制度,充分体
现管理上的民主性。摆脱旧的习惯束缚,打破主营与兼营的界限,坚持主兼营一齐抓;打破
基层供销合作社单一零售的经营格局,开展批发业务;打破城乡分区的界限,向城市、县城
延伸;打破单一的进货渠道,实行经济区内二、三级站,工厂,省外多渠道进货;打破单纯
从事商业的传统经营方式,坚持商业、饮食服务业、社办工业一齐上,进而拓宽经营范围和
服务领域,增强经营上的灵活性。至此,全省供销合作社基本恢复了“三性”,成为名符其
实的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商业。与此同时,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取得突破性进展。基
层供销合作社、县以上企业所属零售商店、农副产品(含废旧物资)采购部(站)、饮食服务网
点和社办工业企业等,分别采取“定额缴利”、“定率缴利”、“手续费”等多种形式承包
给集体或个人,打破“铁饭碗”、“大锅饭”,初步解决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1983年,根据中共中央(1983)1号、国务院(1983)21号文件及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体制改革
会议精神,以恢复供销合作社性质,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开发业务经营和服务领域,民主
选举领导班子为重点,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实现“五个突破”,即突破对农民入股的
限制,鼓励农民专项投资或带资投劳(兴办新的开发项目,允许投入一定资金带入1个劳动力),
不断增加“民办”因素;突破原有的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实行“四业”(即工业品销售、农
副产品收购、饮食服务业和社办工业)一齐上;突破现行的劳动管理制度,干部由任命制改为
民主选举制,能上能下,职工由统包统配制改为劳动合同制,能进能出,并打破职工和干部
的界限;突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坚持责权利相结合,逐步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突破价格
管理体制,部分工业品实行一定幅度的花色、品种的质量差价,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统购派
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全部实行议购议销,随行就市。由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基层供销合作社通过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逐步向供销、加工、贮藏、运输、技
术等综合服务中心方向发展;县以上联合社通过“联购分销”或“分购联销”和为基层企业
提供信息、经营设施及代存、代储、代运等多项服务,逐步向经营服务型的经济实体方向发
展。1985年末,通过“联购分销”或与工厂直接挂钩的方式,从工业部门进货6.84亿元,占
工业品购进总额的28.2%,比1983年提高40%。对集体、个体批发额4.1亿元,增长91.5%,其
中基层供销合作社批发额1.14亿元,扩大4.2倍。新办糕点、糖果、饮料、油米加工等社办工
业企业200多个,增设各类饮食服务网点189个。在城乡多头经商,跨行业交叉经营的激烈竞
争中,供销合作社的主要经济指标均为历史最好水平。全年商品销售总额32.9亿元,比1983
年增长17.9%,农副产品收购额3.83亿元,提高18.9%,废旧物资回收1.31亿元,增长40.9%,
社办工业产值5 046万元,提高1.18倍,饮食服务营业额3 900万元,增长2.7%。在政策负担、
社会负担和企业负担日益加重,商品流通费不断提高,商品进销差价30多年不变的情况下,
实现利润4 343万元,比1983年下降8.7%,但亏损企业和亏损额分别减少26.9%和64%。
40年来,黑龙江地区的合作(供销)社在省、市(地)县各级组织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
国营经济的大力支持下,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经营网点遍布城乡,业务活动扩展到各个领域。
到1985年末,80%农户加入供销合作社,股金2 300万元,占自有资金的10.7%。各级供销合作
(联合)社1 138个,其中县以上占联合社(含行署社)82个。管理机构1 414个,经营机构13 982
个,包括工业品批发网点200个,农副产品收购网点861个,废旧物资回收网点491个(不含基
层供销合作社供销部和采购部、站),零售网点8 686个,饮食服务网点1 941个,社办工业网
点1 765个,仓储运输机构38个,形成独具特色的由供销、生产加工、饮食服务、仓储运输构
成的购销结合、批零结合、产销结合、城乡结合、内外贸结合的综合经营、系列化服务的农
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经济组织,成为联结城乡的纽带,商品流通的主渠道。从1949年到1985
年,累计收购农副产品78亿元,回收废旧物资17亿元,供应农业生产资料79亿元,生产资料
329亿元,通过税收形式为国家积累资金10亿多元,对活跃城乡经济,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支
援国家经济建设,提高城乡人民生活,作出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