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
建
1946年5月以后,黑龙江地区首批组建的合作社有:北安县城区群众合作社、哈尔滨市新
阳区地包分区大众合作社、哈尔滨市三十六棚生产合作社、齐齐哈尔市三区一街人民合作社、
绥棱县城区一区群众合作社、甘南县运输合作社、佳木斯市二区一街大众合作社、德都县城
区合作社、密山县半截河区民众合作社(现为鸡东县向阳供销合作社)、海伦县海北镇民众合
作社、讷河县西南镇贫民合作社、克东县孝悌村翻身合作社、桦南县阎家区农民合作社、桦
川县太平镇区人民合作社、通北县(现为北安县通北镇)石泉区农业合作社、杜尔伯特旗铁路
生计合作社、西乡熬盐合作社、绥化县长发区群众合作社等。这些合作社的基本特点是:1.
以村(区、街)建社,以户入股。2.社员入社股金,除以土改斗争果实折股外,90%以上是以大
豆、小米、高粱等实物,按合作社收购价格(高于市价)折股,个别困难户给合作社出劳务顶
股。3.干部职工由社员民主选举,有简单章程和民主管理制度。4.社员除年终分得红利外,
享有农副产品推销、生活必需品供应的优先权和价格优惠。5.农村以供给社员生产、生活资
料,推销农副产品的综合性合作化为主;城市(包括县城)以供给社员粮食、生活必需品的消
费合作化为主;纺织、编织、制酒、制油、铁木生产、米面加工、运输、建筑、渔业等合作
社以生产加工为主。各类合作社通过自身的业务经营活动,在解决社员群众买难卖难,组织
生产、运输、信贷等方面,均发挥重要作用。
1949年初,根据东北区商业厅(局)长联席会议精神,黑龙江地区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
均以是否有群众基础为标准,按照落实股权、清理帐目、民选干部、调整组织、建立制度的
要求,对原有的合作社普遍进行整理改造,并结合生产、购粮,有重点、有步骤地发展农村
综合性合作社和城市职工、市民消费合作社。截止年末,对原有的大部分合作社都进行了整
理改造,撤销和解散256个假合作社,新发展2 079个合作社,入股社员最少的占全村总户数
的50%以上;坚持为社员服务的宗旨,零售价格对社员实行九五折,购粮按贸易公司收购价格
加运费;经营俭朴,因陋就简;干部由社员民主选举,多数由村民或农会主席担任主任、副
主任。但由于这个期间,合作化发展迅猛,干部水平低,缺乏经商理财经验,加上有些工作
做得不够深透,相当一部分新社不完全像合作社,且不够巩固。按社章规定,黑龙江省好的
和比较好的占22%,一般的占65%,不像合作社的占13%,松江省半真半假的合作社,农村占27%,
城市占42.4%。主要问题是:为社员服务的思想树得不牢,以盈利分红为目的的经营思想浓厚;
重供应轻收购,重生活资料供应轻生产资料供应,重大宗农副产品收购轻零星小土产品收购
(简称“三重三轻”,下同);制度不健全,帐目混乱,差款少货,赊销预付严重;民主管理
流于形式,干部说了算。为迅速解决上述问题,使合作社工作逐步走向正轨,黑龙江、松江
两省合作总(联)社根据东北区第二次合作社工作会议精神和两省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指示,
以有没有社员,有没有股金,做社员生意还是做非社员生意,以减除中间剥削为目的还是以
盈利分红为目的,干部是民选还是委派等标准,以端正经营思想,集中力量办供销为重点,
紧密结合业务,对基层合作社进行全面整顿(亦称整社)。通过广泛征求社员群众意见,检讨
合作社工作,清查帐目、商品、财产,推广依兰、白城(现归吉林省)县整社经验,取得显著
成效。贯彻执行了基层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的方针,满足社员群众50%以上生产、生活需要,积
极扶持副业生产发展,推销其产品;由以户入社转为以人入社,每人至少1股,最多不超过20
股,对社员实行按人定物、定量、定时差价优待;按15%~30%分红,50%以上作公积金;坚持
民主办社;实行财务、价格公开;健全理、监事及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开支定额、商
品损耗减量定额和商品销售、保管、运输等个人负责制,扭转了帐目不清、制度不健全、管
理混乱的局面。双城县民和、龙江县时雨、大赉县五区(现归吉林省)等基础较好的基层合作
社,根据农村的借贷需要,试办了信用部,开展借贷业务,调剂有无,帮助贫困农民解决生
产、生活上的困难。部分城镇合作社按照东北局和黑龙江、松江两省省委的指示,开始将个
体手工业者组织起来,建立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通过加工订货,帮助解决生产原料困难,
促进手工业生产发展。1951年5月整顿工作基本结束,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发布的《东北区合作
社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采取社员群众民主评议,上级联合社审查批准的办法,对基层合
作社进行普遍登记,巩固提高大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并涌现出克山县尖山(现为北兴供销合
作社尖山供销部)、肇东县李家(现为向阳供销合作社)、绥化县新胜(现为宝山供销合作社)、
讷河县孔国、双城县民和(现为王家供销合作社)、呼兰县小王岗(现为原野供销合作社小王岗
供销部)等模范合作社,为黑龙江地区合作社树立了榜样。随后,按照社员不少于1 000人(特
殊情况例外),有一定股金(每人至少1股),分红不超过40%,理、监事会由社员民主选举。帐
目清楚,财务公开。遵守政府政策法令,服从上级联合社领导等条件,限期整顿改造20%不够
条件的合作社。到1952年末,黑龙江、松江两省共合并、撤销300多个合作社,达到标准予以
登记的合作社3 355个(含10%1952年新建社)。3年年均商品销售总额2.5亿元,农副产品年均
收购额1.5亿元,1952年自有资金增至1 300万元,实现利润1 600万元,比1949年分别增长4.1
倍、11.3倍、18倍和3.6倍。
1953年以后,按照过渡时期供销合作社三项基本任务的要求,黑龙江地区基层合作(供销)
社均以为农业生产服务为中心环节,通过购销业务的预购合同、购销合同、产销合同及结合
合同等形式,把供销与农业、信用和手工业结合起来,为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手
工业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作出积极贡献,并不断加强和完善其自身管理,使之
巩固提高,发展壮大。到1954年末,2年商品销售总额13.2亿元,占国营商业销售总额的40%
以上,其中供应农业生产资料1.36亿元,占商品销售总额的10.3%;农副产品收购额6.38亿元,
占国家收购总额的80%以上,其中贯彻粮食、油料统购政策,为国家代购粮食、油料410万吨,
占国家收购总量的85%以上,从而沟通与活跃了城乡物资交流,将分散的小农经济与社会主义
经济紧密地联结起来,促进其社会主义改造。农村信用合作社(部)发展到1 454个,其中信用
合作社973个、信用部481个,存款额1 485万元(主要是大豆、高粱、谷子等实物存实),放款
额1 243万元(大部分是农业生产资料、粮食和主要换季物资备实),分别比1952年增长1.2倍、
6.5倍和5.6倍,帮助农民增添牲畜、车辆、肥料、农具,解决种子、口粮、饲料(草)及换季
物资等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对调剂有无,打击高利贷,活跃农村金融,扶持农业生产,促
进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城镇供销(消费)合作社组织手工业生产合作社259个,
供销生产合作社5个,供销生产小组78个,从业人员1.2万人(社员9 000人),股金51万元,年
产值1 300万元,基本上把全省城镇个体手工业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道路。根据中财委《关于
国营商业与合作化城乡分工的决定》,“乡村市场的领导,公私经营比重的掌握,农副产品
的收购,价格的执行和对私商的改造等,由合作社负责”的精神,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在省、
市县供销合作社的指导下,从1954年下半年开始,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
的方针,通过调查摸底、全面安排、组织(企业)改造、整顿提高4个阶段,对10 885户(14 340
名从业人员)农村私商(80%以上为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截至1956年初,将85.6%农村
私商及其从业人员分别纳入合作、合营、代购、代销、经销等组织,其中53.1%直接过渡到供
销合作社,11.6%组成合作商店(小组)或合营,35.3%为基层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或经销户。
由于改造过急,转变过快,致使过渡人员过多,思想混乱,工作消沉;对分散经营,自负盈
亏的经销、代购、代销户限制其经营范围及经营活动,搭配冷残背货,压低手续费,造成入
不敷出,经营困难,转业或休业现象时有发生。在大力开展购销业务,支援农业,促进农业、
手工业和农村私商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基层供销合作社普遍贯彻执行了社章,建立健全民
主管理机构和制度,定期召开社员代表会、理(监)事会,公布帐目,报告工作,民主讨论组
织、业务、财务等重大问题;全面开展管理工作的基础建设,积极稳步推行了解群众需要,
民主讨论计划制度、《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商品储备定额,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
分级核算,自负盈亏,基金调剂,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制度,贯彻实施统一会计制度、新的贷
款办法、《降低商品损耗的意见》、《财产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等,健全与完善商品进货、
验收、保管、销售、盘点等制度,进一步改善了经营管理。1954年末,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
自有资金达2 470万元,实现利润2 073万元,比1952年分别增长90%和29.2%。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及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深入开展,原有的以村或联村建立的合作社,
由于社型过小,分布密集,经营实力薄弱,经营品种少且不全,越来越满足不了农民社员发
展生产,改善生活的需要。1955年,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统一部署,经省委批准,本着
经济区划兼顾行政区划,方便群众购销,有利经济核算和领导农村市场,改造私商,便于党
委领导的精神,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进行全面调整,把过去以村或
联村建社改为以集镇或乡为中心建社,合并、撤销一批一村一社的小社。根据省人民委员会
《关于我省国合城乡分工的初步安排的规定》,将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鹤
岗市,鸡西、双鸭山矿区、伊春、海林县林区以及2万人口以上县城的消费(供销)合作社(农
村供销合作社除外),包括原有干部、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等全部移交国营商业。
到1956年末,调整后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由1954年的2 996个减少到1 291个,其中以集镇为中
心建社的148个,占总社数的11.5%,联乡建社的239个,占18.5%,一乡一社的904个,占70%。
至此,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规模和服务领域均有扩大,经济实力增强,基本与农村合作化
相适应。但由于城市消费合作社及粮食、油料、生猪等大宗农副产品的移交,除1956年自有
资金比1954年增长34.6%外,购销额和利润均大幅度下降,其中2年商品销售总额比1953~1954
年减少15%,农副产品收购额减少64.3%,1956年利润比1954年减少27.4%,并出现8%亏损社,
亏损额54万元。
1959年1月,为了把人民公社建成政企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组织,省委、省人民
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
定》,将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人员、固定资产和3 700万元流动资产(包括股金1 150万元)
一律下放给人民公社,改成人民公社供销部,由人民公社统一领导,并受上级商业部门的业
务领导。由于许多公社、管理区(1960年改为生产大队,下同)任意撤并供销部,擅自挪用资
金,赊销商品,摊派费用,甚至发生物资调拨不灵等问题,既严重地削弱了基层供销合作社
(部),又影响国家对国内外市场的统筹安排。截止9月,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部)由1958年的
1 174个减少到715个,缩减40%,抽调业务骨干20%多,挪用资金500多万元,农副产品的市场
供应日趋紧张。同年10月,全省财贸六级干部会议下发《关于调整农村财贸体制的纪要》,
初步纠正“左”的错误,将人民公社供销部的人权、财权、经营管理权、物资调拨权,交由
市县(旗)商业局(科)直接管理,并恢复供销合作社名义,对外挂人民公社供销部和供销合作
社两个牌子,既是人民公社的组成部分,又是国营商业的基层单位,实行双重领导。公社党
委和公社管委会负责政治思想教育,督促检查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国家商业任务的
完成;市县(旗)商业局(科)负责计划编制、财产管理、资金使用、物资调拨、物价管理、干
部任免、调动及有关业务经营事项,对制止公社、管理区随意调用基层供销合作社人、财、
物起了一定作用。但由于体制未作根本调整,基层供销合作社仍是国营商业的基层单位,按
照全民所有制管理体制管理,实行全额贷款,由市县(旗)商业局(科)统一计算盈亏,使相当
一部分基层供销合作社滋长“官商”作风和供给制思想。服务简单化,态度生硬;摊派任务,
强行收购现象时有发生;习惯于上拨下卖,上调下收;不坚持规章制度,不讲核算,不注意
经济效益,铺张浪费,贪污盗窃,丢款差货,财产损失严重。1961年,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
商品销售总额仅达5.01亿元,比1956年下降12.5%,农副产品收购额增长到1.8亿元,提高1.4
倍,自有资金仅有1 225万元,减少64.2%,利润为-75.4万元,亏损社和亏损额分别增长3.5
倍和10倍。
1961年8月,省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精神,下发《关于改进黑龙江农村商
业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试行方案》,重申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指出:“农村的商品
流通,应该通过三条渠道,即全民所有制的国营商业,集体所有制的供销合作化商业,农村
集市贸易。”在全面恢复供销合作社体制中,集中力量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思想、组织、
业务、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在思想建设上,通过举办训练班,巡回教学,组织干部职
工学习雷锋、王杰、宋恩珍,开展“五好”(政治工作好、贯彻政策好、完成计划支援生产好、
经营管理好、民主办社好,下同)社部、“六好”(政治思想好、执行政策好、完成任务好、
服务质量好、勤俭节约好、各项学习好,下同)职工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提高了干部职工的思
想觉悟和政策业务水平,增强“三大观点”和全局观念,进一步坚定革命事业心,振奋革命
精神,克服当时普遍存在的消极畏难情绪和不安心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思想。在组织建设上,
本着有利于活跃农村经济,便于群众购销,贯彻经济核算,加强领导的原则,按照农民群众
的要求,以人民公社为建制,积极恢复一些已被撤销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在国营农、林、牧
场和移民新村建立一批基层供销合作社;在社员少或没有社员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发展了社员;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开展供销合作社自营业务和组织城市消费合作社的指示》,
在10个城市试办部分消费合作社(后因经济基础薄弱,业务量小,不能与社员经济利益结合而
自消自灭)。到1962年末,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增加到1 099个,新发展社员46.3万人,扩大
股金235万元,分别为1959年社数、社员和股金的153.7%、10.5%和21.8%,其中城市消费合作
社25个,社员1.78万人,股金10万元。普遍召开社员代表会议,建立健全理、监事会,实行
政治、计划、财务民主,对要货计划、购销合同、落实任务、验单评价、市场管理、商品分
配等,坚持与社员代表民主协商制度,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密切了社群关系。在业
务建设上,与生产队广泛推行有购有销的产销结合合同;以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
单位,开展三级物资交流会;对好、少、新商品实行民主讨论,张榜公布的办法,合理分配;
建立奖惩物资专柜,坚持“专商品、专帐目、专人员”的管理制度,保证农副产品奖惩政策
的兑现,满足了社员群众的基本需要。1962年,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商品销售总额增长到6.96
亿元,比1961年提高39%,农副产品收购因受连续自然灾害影响下降7.4%。在制度建设上,全
面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级核算,自负盈亏,基金调剂”,向国家缴纳
所得税的财务管理体制及“三包”(包收购、销售、上调任务)、“四定”(定人员、资金、财
产、费用)、“一奖”(完成三包、四定任务给予精神和一定物质奖励)的核算制度(1963年9月,
充实完善为“五定一奖”制度),按月、按季把购(收购)、销(销售)、利(利润或利润率)、费
(费用或费用率)、劳(劳动效率)、转(资金周转次数)及商品库存定额等主要经济指标,通过
民主讨论,落实到门市部、供销部、采购部(社)和营业组或人(简称“部、组”);建立健全
商品采购(进货)、包装、结算、运输、验收、保管、销售、盘点、报损、交接等各业务环节
的责任制,加强商品、资金、财产及费用管理,推动了经营管理的改善,扭转了亏损局面。
1962年,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自有资金达5 950万元,比1961年增加3.8倍,实现利润1 377万
元,亏损社和亏损额分别减少95.2%和97.6%。1963年以后,由于“以阶级斗争为纲”、“突
出政治”的冲击,加上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不少基层干部受到触动,挫伤了积
极性,使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受到一定影响。1965年,在商品销售总额增长、费用水平下降、
资金周转加快的情况下,利润却比1962年减少43.1%。其主要症结是:组织农副产品(特别是
一、二类以外的三类物资)收购、调运不好,其收购额比1962年下降27%;亏损社增加6.6倍,
亏损额增长10.9倍;财产损失和营业外损益净额负增长达554万元,提高1.9倍。
在“文化大革命”中,基层供销合作社广大干部职工,坚守工作岗位,维持正常营业,
对沟通城乡物资交流,保证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但也受
到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严重干扰破坏,供销合作社被诬蔑为“牛鬼蛇神安乐窝”,
大批领导干部受到冲击。1968年末,根据省革命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决定,把基层供销合作
社的集体所有制改变为全民所有制,退还社员股金1 100多万元,并从1969年开始,将所实现
的利润全部上缴国家财政(至1972年共上缴利润1 545万元)。1970年前后,在“左”的错误影
响下,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普遍推行甘南县查哈阳供销合作社实行贫下中农管理农村商业的
“经验”,以充实加强领导班子为名,让长期从事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的老支书、老主任、
老会计退位,选派一批所谓贫下中农代表进驻基层供销合作社,参与领导班子,管路线,抓
阶级斗争,搞斗、批、改;采用大批不懂业务、不会管理的“革命接班人”顶替业务骨干,
并以此阶级队伍确保“革命路线”的贯彻。一些地方还积极推行望奎县灯塔公社财贸体制改
革的经验,实行“四合一”,将基层供销合作社、银行营业所(信用合作社)、粮库、食品收
购站合并,成立财贸革命委员会,把设置在生产大队的供销部改为代购代销服务部,由贫下
中农直接管理和领导,使基层供销合作社处于工作无计划、管理无制度、损耗无定额、经营
大撒手的极度混乱之中。1971年商品销售总额比1965年增长46.7%,农副产品收购额增长24.5%,
自有资金达9 556万元,但平均占用流动资金却增长67.1%,远大于购销业务的增长速度。由
于商品库存增大,资金周转缓慢,费用增高,财产损失和营业外损益净额负增长过大(高达1 247
万元),导致大面积亏损。全省1 180个基层供销合作社有557个亏损,占总社数的47.2%,亏
损额946万元,盈亏相抵净亏144万元。
1972年,根据省委决定,成立省农副产品供销局以后,按照“抓基层,打基础”的指示,
从基层入手,连续举办5期基层供销合作社一把手轮训班,以林口县新城供销合作社扶持社队
多种经营生产、肇东县昌五供销合作社勤俭办社增加积累、宁安县石岩公社加强对农村商业
领导,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职能作用等典型经验引路,采取“以群教群”的办法,帮助基层
供销合作社从方针政策、业务经营、管理制度等方面分清是非,明确经营方向,贯彻执行“
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总方针,把支援农业放在首位;按照商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商业的若
干问题》(试行草稿)和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供销合作社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加强
基层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组织一批“老供销”归队,推广讷河县供销合作社开
展“县帮社、社帮部(店、站)两级整顿企业”经验,普遍地整顿薄弱社、部(店、站);推行
以“五定”为内容的部组核算,建立以老职工为主体的经济监督小组,对商品流转计划、财
务计划、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工时考勤进行群众监督,使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有了转机,
经营管理得到一定改善。全年商品销售总额上升到12.1亿元,比1971年提高3%,农副产品收
购额减少7.8%,自有资金增长2.7%,实现利润177万元,亏损社和亏损额分别减少21%和46%。
尚志县亚布力、苇河,巴彦县兴隆镇、肇东县昌五、呼兰县康金等基层供销合作社全年利润
均在10万元以上。1973年,通过两次支援农业工作会议,以搞好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帮助社
队发展农副产品生产,为农业筹集资金为主攻方向,把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立足点转移到以农
业为基础的轨道上来,树立林口县新城供销合作社、宾县满井供销合作社王喜才、肇东县向
阳供销合作社贾焕章、尚志县苇河供销合作社王彦民、海林县旧街供销合作社李锦姬等想农
业之所想、急农业之所急,供(销)农业之所需的支农典型,推动了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支援
农业生产工作的开展。1975年,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建设“大庆大寨”(简称“两大”)
式供销企业以后,按照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的学大庆学大寨先进基层供销合作社标准学大
庆学大寨先进基层供销合作社标准,即“六条标准”,包括:有一个坚决执行党的路线和政
策、团结战斗的领导班子和一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又红又专的职工队伍;能够坚定的依
靠农民群众和广大职工,对阶级敌人的破坏给予有力的打击;干部能够坚持参加商业劳动和
经常参加农业集体生产劳动;促进粮食增产,组织多种经营,支持社改企业,帮助分队改变
面貌,为实现农业机械化、壮大集体经济出大力、贡献多;有一个健全的商业网,能够按照
国家政策和计划,把生产、生活资料及时供应下去,把农副产品及时收购上来,完成和超额
完成购销任务;经营管理好,服务质量高,规章制度健全,费用水平低,有合理积累,勤俭
办企业成效显著。,从领导班子、队伍、支农工作、业务经营到企业管理、服务作风进行全
面建设。1977年10月,省供销合作社根据“两大”式供销企业标准,对基层供销合作社规定
具体经济指标,即利润率3%,年均劳效3万元,资金周转5次以上,费用率5%以下(简称三、三、
五、五),并以此为条件,开展以“五比、五看”(比政治思想、看觉悟;比完成任务、看执
行政策;比服务质量、看服务方向;比经营管理、看勤俭风气;比互帮互学、看团结协作,
下同)为内容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取得明显效果。截止年末,商品销售总额增长到15.3亿元,
农副产品收购额2.55亿元,自有资金1.44亿元,实现利润1 234万元,比1972年分别增长26.7%、
63.4%、47%和8.1倍,并涌现一批“两大”式供销企业和学大庆、学大寨先进单位。尚志县苇
河、河东,五常县长山,林口县新城、刁翎、建堂,海林县二道、三道、横道、新安,穆棱
县马桥河、下城子、磨刀石,宁安县马河,讷河县老莱等15个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农副产品采
购额均超过百万元。鸡西市滴道,呼兰县康金,木兰县东兴,尚志县苇河、亚布力,牡丹江
市铁岭,宁安县马河、渤海,林口县新城、五林,穆棱县马桥河、下城子,北安县新民,讷
河县老莱等14个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利润额均在10万元以上。方正县奋斗,东宁县三岔口,宁
安县马河、渤海,北安县新民,尚志县石头河子等6个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费用水平在4%以下,
亏损单位仅有20个,下降95.5%。各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店容店貌、库容库
貌都有很大改观。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市场的变化,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面临多头经商、
交叉经营的挑战,零售商品特别是日常生活必需品的经营比重日趋缩小。但相当部分基层领
导认识落后于形势,没有完全从“左”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仍习惯于统(统购统销)、管(管一、
二类物资)、包(包购包销工农业产品),做“独家”买卖,不善于多家竞争、多渠道择优进货、
多种形式经营,致使企业举步艰难,很不景气,处于微利或亏损边缘,有的已产不抵债,亟
待改革,转换机制,开拓搞活。为此,肇东县供销合作社按照国务院《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
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精神,于1980年初率先对基层供销合作社进行扩权试点,为
其经营管理创造了宽松环境,取得较好效果。同年8月,省供销合作社下发《关于全省供销合
作社扩大企业自主权试行方案》,推动基层供销合作社逐步扩大6个方面经营管理权,即人事
管理权——包括自行确定人员编制,奖惩职工,任免和调配部、店、厂负责人,选招临时工
等;业务经营权——主要是自行编制购销计划,组织开展一、二类农副产品完成收购任务后
的留成部分及三类农副产品的议购议销,增加经营品种,扩大服务项目等;财务管理权——
年度利润仍按39%上缴所得税,61%自行留用,用于流动资金40%,基本建设资金25%,扶持农
副产品生产资金10%,调剂基金25%,恢复固定资产折旧,其综合折旧率为6%等;奖金使用权
——实行按固定比例从利润中提取的办法,即按占工资额10%奖金和占工资额5%企业基金的总
和占利润的比例提取,利多多提,利少少提,无利不提,其中提取部分70%用于职工奖金,30%
用于集体福利;财产管理权——经市县供销合作社批准,可对多余或闲置的固定资产进行有
偿转让和租借,变价收入自行安排使用等;物价管理权——包括自行确定三类农副产品议购
议销价格,在20%削价幅度内自行处理残损工业品等,使许多基层供销合作社摆脱旧的习惯束
缚,初步解决说得过多,管得过死的弊端,业务经营出现生机。随后,宾县供销合作社在扩
权的基础上,突破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在平坊、新立、经建、松江等4个多年亏损的基层供
消合作社,采取3种形式试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一是按照“资金定额,利润包干,自负盈亏,
性质不变”的原则,把供销部承包给职工个人经营。二是按照“利润包干,工资浮动,超额
分成,完不成利润受罚”的办法,把供销部承包给全体职工集体经营。三是为解决人员多、
劳动效率低的问题,将承包后的多余人员组成售货摊床(包括流动售货车),采取利润包干,
超利归己的办法,承包给小组共同经营。到年末,仅4个月时间,商品销售完成下半年计划的
71.4%,农副产品收购完成59.6%,比1979年同期分别增长36%和33%,费用下降0.91%,增加利
润4.8万元。1981年12月,省供销合作社根据省委和商委的指示,在海伦县永和、肇东县尚家、
洪河等3个基层供销合作社进行体制改革试点,“恢复合作商业性质”,包括发展社员,吸收
农民群众和生产队入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干部,制定社章,实行民主管理;帮
助生产队和农民发展农副产品生产,落实春养春种,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下伸网点,灵活经
营,方便群众购销等,取得显著效果。1982年7月17日,省委批转省供销合作社《关于海伦、
肇东两县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试点的报告》以后,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均以向“合作商业性
质”转变,恢复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为重点,进行较系统的
体制改革,并不断深化。一是发动农民群众入股集资,强化群众基础,增加“民办”因素,
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二是实行民主办社,召开社员代
表大会,报告工作,审查财务状况,重新制订和通过社章,民主选举理、监事会,建立健全
民主管理制度。三是扩展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实行商业、饮食服务业、社办民业一齐上,
主营兼营一齐上,批发零售一齐上,自营企业联营企业一齐上。四是积极稳步推行多层次、
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把部(组)、站、厂承包给集体或职工个人,实行责、权、利结
合,为企业注入活力。五是按照“利润均沾,风险共担”的原则,与专业户或社队企业实行
多形式、多层次的经济联合,为产、供、销一条龙经营奠定了基础。六是坚持为农业生产服
务方针,通过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逐步向供销、加工、贮藏、运输、技术、信
息等综合服务中心的方向发展。到1985年末,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成果均创历史最好水平。
商品销售总额达18.4亿元,农副产品收购上升到2.45亿元,比1980年分别增长8.2%和27.6%,
在利息、税率提高,商品进销差价长期不变,并积极处理历史包袱(有问题商品和资金)的情
况下,仍实现利润431万元。
二、网
点
基层合作(供销)社的网点由自身设置的部(站)、店、厂和代购代销店(简称“双代店”,
下同)、合作商店(小组)3部分构成。
(一)部、店、厂
1946年建社初期,基本是一社一店,社店合一,少数城镇合作社设有分店。为了满足农
民社员的生产、生活需要,相当一部分合作社开办铁炉、木(车)铺、皮铺、服装厂、纺织厂、
编织厂、酒厂、油厂、米面加工厂等附营生产加工业,形成以购销为主、兼办生产加工业的
经营格局的网络。
1952年,随着购销业务的发展,有些基层合作社开始滋长“大规模”思想,贪多贪大,
盲目铺摊子,造成固定财产增大,资金周转不灵,影响购销业务的正常开展。对此,黑龙江、
松江两省省委和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东北区办事处均作出集中资金搞好供销的指示和决
定,从1953年起,对与供销业务无关的摊子进行积极处理,并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将粮油、
食品、酱菜、酿造、服装、铁木农具等生产加工业分别移交有关部门经营,充实自有流动资
金。据黑龙江省34个县的统计,经过处理不必要的摊子,共腾出129万元用于供销业务。有些
集镇和联村建立的较大合作社,为适应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方便群众购买,开始扩充
经营服务网点,先后建立分销处、代销处、固定货摊、流动供销组和收购站,使合作社的经
营格局和网络由原有的以购销为主、兼办生产加工业转变为单一的购销业务。
1955~1956年,在调整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中,按照“社集中、点下伸”和“留点并社”
的精神,扩充和下伸了网点,变过去1社1店为1社多店(部)。除乡镇所在地设有综合性门市部
外,增设一批农业生产资料、副食品等专业商店;组建一批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采购部(站);
在行政村以原有的小社为基础,改建或发展一批供销部(亦称分销店);集镇或一些较大的供
销合作社为适应对农村私商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一批批发部(组),按照统筹安排的精神,
对农村私营商业开展批发业务;对经过社会主义改造直接过渡为供销合作社的饮食服务业,
本着方便群众,有利经营的原则,调整了布局,改变过去网点密集、过于集中的状况。到1956
年末,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有零售网点10 413个,其中综合性门市部1 291个,占零售网点总
数的12.4%,专业商店400个,占3.8%,供销部(购销合一,下同)8 722个,占83.8%;批发网
点460个;采购网点1 524个;饮食服务网点1 153个;另有摊床、流动售货车等。基本形成购
销结合、批零结合、综合经营与专业经营结合、主营与附营(饮食服务)结合、部店经营与流
动经营结合的经营格局和网络。1957年,在完成农村私商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基层供销合作
社的批发业务及其批发网点随之撤销。
1959年,基层供销合作社下放人民公社后,有些公社、管理区随意撤并网点,使原有的
合理布局遭到破坏,造成商品流通不畅,农副产品上调受阻,给城市、工矿区、林区的市场
供应增加不少压力。1961年恢复供销合作社体制时,基层供销合作社零售网点仅有7 405个,
比1956年减少28.9%,其中综合性门市部缩减到1 267个,供销部缩减到6 444个,采购网点只
有529个,减少65.3%。在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中,根据农民群众的要求,在一些
生产大队或人口密集的生产队恢复并发展一批供销部,弥补了网点的不足。截至1962年,除
采购部(站)有所减少外,零售网点基本接近1957年以前的设置,达到“公社有店,大队有点,
小队有流动摊床售货”。
“文化大革命”中,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煽动的无政府主义影响下,不少地方未经
审查批准,自发地建立一批不符合条件的供销部,导致基层供销合作社零售网点剧增。1972
年多达1.1万个,其中供销部增加到9 815个,比1965年增加62.2%,平均1.2个生产大队有1个。
由于供销部点多、面广、分散,业务量小,费用较大,领导相对薄弱,致使一部分成了基层
供销合作社的薄弱单位。根据商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商业的若干问题》和省革命委员会《关
于加强农村供销合作社建设的意见》,从1972年起到1973年,采取社帮部(店)的办法,对供
销部进行全面整顿。凡不符合省革命委员会规定的2 000以上人口、部和部之间相距2.5公里
左右、常年购销额不低于8万元(简称“二、五、八”)要求的,经与农民群众协商,征得当地
党委同意,改为“双代店”或撤销。从此,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供销部一直保持在5 500~6 000
个,平均1.6~1.8个大队有1个,基本作到布局合理,方便群众。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的提高,对供销合作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从1973年起,
陆续发展一些饭店、车旅店、糕点食品厂、酱菜厂、冰棍厂、冷饮厂等饮食服务和生产加工
业。到1975年末,基层供销合作社的饮食业发展到469个,服务业达509个,比1965年分别增
长1倍和51.5%。兴办生产加工企业166个。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扩大服务领域和经营范围,将基层供销合作社逐步办成
供销、加工、贮藏、运输、技术、信息等综合服务中心。省供销合作社于1981年提出“四业”
(即农副产品收购、商品销售、饮食服务、生产加工)一齐上的战略措施,基层供销合作社的
批发业、饮食服务业、社办生产加工业得到长足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85年末,
饮食业网点达677个,服务网点822个,社办生产加工网点1 488个,比1978年分别增长70%、
88.9%和8.5倍。批发网点从无到有,逐步增多,达109个,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有购有销、有零
售有批发、有饮食服务业有社办生产加工业、有代储代运、有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新的经
营格局和网络。
(二)代购代销店
1955年,供销合作社负责改造农村私商时,为维持其生计,方便农民群众购销,在自愿
的原则下,组织集镇部分个体商贩迁徙农村,兴办代购代销点或经销店,由基层供销合作社
付给一定手续费,维持基本生活。到1957年末,全省已发展到3 019个。1959年,基层供销合
作社下放人民公社以后,代购代销点或经销店均隶属于生产大队或生产队,由于资金单薄,
赊欠过多,加上缺乏供销合作社的扶持指导,大部分自消自灭。1961年供销合作社体制恢复
时,全省仅有308个,减缩89.8%,且经营萎缩萧条,处于半营业半休业状态。随着基层购销
网点建设,经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积极扶持,恢复一些代购代销点或经销店,并在没有购销网
点的生产大队(包括人口多且十分密集的生产队),由供销合作社委托,组建一些代购代销点,
实行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生产大队双重领导,代购代销员由农民群众推选,资金由基层供销合
作社拨付(一般为1 000元左右),既代销生活必需品,又代购小宗的零星农副产品及废旧物资,
基层供销合作社按照不赔不赚、勤俭经营的原则,付给一定手续费。1965年10月,根据全国
供销合作总社在山东省栖霞县进行农村商业改革时提出的“设置代购代销店,有购有销,综
合经营”的要求,经过调查研究,制定规划,采取民建社助的办法,有步骤地发展一批代购
代销点。截至1969年,全省农村代购代销点已达1 600多个,比1961年增长4倍。1970年8月,
根据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商业局《关于进一步巩固发展农村代购代销点的报告》精神,对原
有的代购代销点进行整顿,做好小型生产资料、日用生活必需品供应和零星土副产品、废旧
物资收购工作,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向供销合作社(部)反映群众要求,打击投机倒
把活动。按购销总额付给生产队3%左右代购代销手续费,其中包括商品运费、损耗、管理费
和人员报酬等。建立简而易行的业务、财务制度和群众管理组织,实行经济民主,财务公开,
群众管理监督。坚持一手供应,一手收购,又买又卖,购销结合。供应品种包括必备商品、
季节商品、选定商品3类,收购品种包括必须收购品种和指定收购品种两类。在没有供销部的
生产大队和偏远生产队,根据农民群众的要求,有领导地发展了代购代销点。到1972年初,
全省农村代购代销点发展到2 000多个,比1969年增长25%。随后,按照省商业局下发的《贯
彻商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商业的若干问题〉(试行草稿)的一些具体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对农村代购代销点再次进行整顿提高,侧重解决普遍存在的贪大求全、脱产经商和只供不购
等问题。较大的代购代销点的周转资金放宽到2 000元,并开始试行定额包干办法,即运费、
公杂费、取暖费等按年核定,包干使用,节约归己。1974年12月,省供销合作社下发《关于
建立和发展代购代销店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根据商业部及各省市的提法口径,将代购
代销点统一改称代购代销店(简称“双代店”,下同)。在远离供销部的知识青年点、农牧场、
新村建立一批双代店,继续推行定额包干,促进了双代店厉行节约,勤俭经营。1975年,全
省农村双代店均按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的《农村代购代销店管理办法》规定的建店原则、
经营范围、资金、费用、劳动报酬及代购代销员(简称“双代员”,下同)管理监督和规范其
活动。到年末,全省农村双代店发展到2 738个,比1972年增长37%。
1978年10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召开全国农村双代店工作会议以后,又以解决业务经营、
管理制度、劳动报酬等问题为重点,对全省双代店进行第三次整顿,明确其性质,端正了经
营方向,把立足点转移到为农业生产、为农民生活服务的轨道上来;按照方便群众、有利生产、
节约劳力、符合经济核算的原则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实行定资金、定
人员、定购销任务、定经营品种、定费用;执行“七不准”规定,即不准赊销预付、不准挪
用资金、不准私自变价、不准苛扣群众、不准为生产队或个人代销产品、不准私自销售收购
商品、不准商品走后门;双代店坚持亦商亦农,劳动报酬实行劳动定额,按工付酬,费用包
干,生活补贴,适当奖励的办法。从而使全省农村双代店得到进一步提高和发展。1983年末,
全省农村双代店达3 585个,双代店4 000多人,经营品种300~500个,年购销额5 400万元左
右。由于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双代店由生产大队接受供销合作社委托承办转向社员
个人承包经营,赊销商品、挪用资金、漫天进货、截留差价、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等问题不
断出现,有的甚至用供销合作社资金做个人买卖。1983年5月,桦南县供销合作社对全县143
个双代店进行整顿改革,把68个双代店改为基本供销合作社、生产大队、双代员三方兴办的
合作联营商店。由大队提供营业场所和设备;双代员经大队推荐,供销合作社考核,公社批
准;基层供销合作社按月周转核定周转资金,一次拨付,超定额加息或退货。从各项经济指
标、资金投放到设备场所的提供,按基层供销合作社、生产大队、双代员三方承担的职责签
订合作联营商店协议和三角合同(基层供销合作社与生产大队签订联营办店协议;与双代员签
订岗位责任制合同;生产大队与双代员签订经营承包合同)。取消现行的3%手续费,实行商品
批发,按零售价分品种回扣7~8%。建立专、群结合的管理制度,由所在生产大队的队干部和
社员代表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巡查员组成监督小组,对合作联营商店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督。
经过整顿和初步改革,已见成效。仅8~9月,合作联营商店和未改造的75个双代店的月均购
销额比前7个月上升11.6%,占基层供销合作社月均购销额的12%,周转资金由原来的44.8万元
压缩到36.4万元,下降18.8%。漫天进货、赊销预付、丢款差货、截留差价、提单提价等问题
基本杜绝。
1985年,在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中,各地采取不同模式对双代店进行积极改革。一
是把有条件的双代店改为供销部。二是基层供销合作社与生产大队、双代员三方兴办合作联
营商店。三是生产大队直接办店,使之成为乡镇企业的组成部分。四是双代员自找房屋,自
置设备,基层供销合作社扶持资金,提供货源,收购产品,实行家庭经营,变双代店为双代
户。
(三)合作商店(小组)
合作商店是在供销合作社领导管理下,由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农村小商小贩组织起来的
商业组织。1953年,黑龙江地区农村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合作社零售比重占农村商品零售总
额的73%,农副产品收购占社会采购总额的61.5%,加上国营商业的零售、农副产品收购的比
重,高达90%以上。由于国营商业、合作社前进过快,致使农村私商难以维持生计,停、转、
废业不断增加。1954年与1953年比较,农村私商户数减少42.5%,从业人员减少47.9%,资金
减少50.7%,营业额减少35.8%,公私关系紧张,城乡物资交流受到一定影响。根据“统筹兼
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的方针,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到1955年8月,对农村私商执行了“
踏步走”的政策,通过适当退让一些经营品种,放宽经营范围,开展批发业务,及时调节收
入高低,解决货源困难,全面完成安排任务。全省农村私商1~8月的营业额比1954年同期增
长33.6%,原有的2 900个困难户渡过濒临倒闭的困境,消除对立情绪,公私关系缓和。1955
年以后,由“先安排,后改造”转入“主要改造,继续安排”阶段,按照不同的改造对象采
取不同的政策和形式,分行业对农村私商进行改造。对属于劳动者的小商小贩,执行团结教
育政策,其中大部分直接过渡为基层供销合作社职工。增设二、三门市部,仅有1 370多名小
商小贩分别组建300多个合作商店(小组),属于供销合作社领导和管理下的集体所有制的零售
商业组织,实行资金入股,统一经营,独立核算,共负盈亏(合作小组为分散经营,自负盈亏);
业务经营纳入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计划之内,由基层供销合作社提供货源,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实行民主管理,群众监督;按照公积金不低于40%,股金分红不超过45%,公益金10%,奖励基
金5%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随后,根据“镇乡有社、社场有店(点)”社集中点下伸的精神,
在调整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的同时,对集镇密集的合作店、组,本着自愿的原则,采取先搬
业务后搬家的办法,分期分批地迁徙到农村。据108个集镇的统计,下伸到农村合作店、组269
个,从业人员800多名。由于对小商小贩的改造政策理解不深,贯彻不透,工作急于求成,致
使有些合作店、组不够巩固。有的思想混乱,积极性不高;经营品种和营业额普遍下降,没
有发挥灵活经营、方便群众的特点;内部管理制度很不健全,劳动组织不够合理,工作效率
较低。
1958年“大跃进”期间,在“左”的错误影响下,有些合作店、组被强行合并,实行大
核算,统计盈亏,取消股金分红;有些合作店、组“一步登天”,直接过渡到人民公社供销
部,成为国营商业企业,致使一部分过渡人员产生“铁饭碗、靠国家”的消极依赖思想。1962
年,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委的指示,恢复合作店、组,对已过渡为供销合作社的人员进行了较
大调整。1957年末进入供销合作社的过渡人员,原则不动,个别调整,其幅度在10%左右;1958
年以后进入供销合作社的过渡人员绝大部分(即90%左右)调整出来。截至年末,全省供销合作
社共调出1 893名过渡人员,占过渡人员总数的34.4%,其中大多数恢复为共负盈亏的合作商
店,少数恢复为自负盈亏的合作小组。至此,全省合作店、组达420多个,从业人员2 352名,
比1956年分别增长40%和71.6%。恢复后的合作店、组,普遍延长营业时间,增加花色品种,
注意经济核算,勤俭经营,发挥早开晚关、游街串户、灵活经营的特点,收入有所增加,并
有一定积累。据183个合作店、组的调查,全年盈利69万元,平均每个合作店、组积累1 000
元。但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突出政治”等“左”的错误影响下,把一些合作店、组跨
地区进货,批量销售说成是“跑长腿”、“卖大付”,与基层供销合作社争夺市场;认为有
些合作店、组股金分红过多,分配过杠,造成“两极分化”等。因而在经营范围和盈余分配
上加以种种限制,只准经营糕点、糖果、酒类(名酒除外)和日常生活必需品。在基层供销合
作社网点分布、供应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委托合作店、组经营一部分腐乳、大酱、婴儿饼干、
婴儿糖果等,对供销合作社某些货源不足或不经营的三类小商品(放开经营的品种),经过批
准,划定地区和品种,允许合作店、组在本经济区内,从贸易货栈、手工业、社队工业及集
市贸易进货,其毛利控制在15~20%之内。规定合作店、组的盈余分配项目和比例为:公益金
按工资总额提取7%;奖励基金按工资总额提取2%;股息(或股金分红)息率全年按股金总额的
5~10%提取;劳动分红(或奖励工资)按基本工资30~50%提取;剩余部分即为公共积累。对奖
励工资过高的,通过调整货源分配、限制经营范围等办法加以控制。1965年,根据“让他们
有饭吃,又不能吃得过多”的精神,将合作店、组经营比重过大的逐步压下来,不准经营批
发业务、不准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不准超越规定的活动地区、不准随意增加经营网点,不
准任意增加人员、不准在集市和外地采购,并规定从业人员的实际收入(扣除经营中合理开支
后的收入),大体相当于或略低于当地供销合作社零售单位职工的工资水平,严重地挫伤了合
作店、组人员的积极性,企业每况愈下,业务经营萎缩死滞。
“文化大革命”中,合作店、组遭到严重破坏。有的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勒令停业;
有的被“扫地出门”,强行令从业人员走上山下乡道路,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1968年,
在供销合作社退还社员股金的同时,保留下来的合作店、组随之退还了股金,其中有的人员
与供销合作社职工一起“升级过渡”为国营商业职工;有的店、组变成私人合伙商店。1970
年,在全国商业局长会议上介绍江西省将全省合作店、组全部解散的“经验”以后,有些地
方又一次砍掉合作店、组,把人员下放农村参加集体劳动。1972年3月,商业部下发《关于进
一步加强合作商店社会主义改造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指出:合作店、组“还保留着私有
制因素”,“有消极的一面”,必须采取“加强领导,积极改造”的方针。据此,全省农村
合作店、组一律交由生产大队领导,实行“贫下中农管理”,造成极大混乱,加速合作店、
组的解体。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通过拨乱反正,再次恢复合作店、组,对强
迁下放的人员作了妥善安置,使他们得以维持生计。但网点、人员均比“文化大革命”前大
为减少。1977年全省农村合作店、组仅有108个,从业人员1 510人,营业额1 402万元,基本
处于房屋设备少、资金少、盈余少、老弱残人员多的“三少一多”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地认真纠正“左”的错误作法,迅速落实党的政策,解决
了合作店、组提取工资附加费,建立工会等长期未能解决的问题。1979年,贯彻全国供销合
作总社《关于办好集体商业的意见》精神,重申“合作商店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商业”,
改变了原有的“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及采取的一些限制过严、管得过死的作法,并与基
层供销合作社自办的重在安排子女就业的商店统称集体商业。在货源分配上给予统筹安排,
一视同仁,允许经营供销合作社经营的商品,允许到外地工厂、国营批发部门、贸易货栈进
货,允许向外地销售自己收购的三类农副产品。合作店、组人员的工资待遇,均根据“各尽
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其经营情况,高于供销合作社同行业职工的实际收入。1980年11
月,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农村集体商业的情况和意见》,贯彻落实“放宽政策,帮
助发展”的方针,强化对合作店、组的批发业务,在货源上给予积极大力支持;根据市场需
要和企业经营情况,允许一业为主,兼营别业或跨行经营;改变原有的管理办法,实行独立
核算,自负盈亏,多劳多得,自主经营,使合作店、组得到一定的巩固和发展。1981年末,
全省农村共有合作店、组126个,从业人员2 184人,当年营业额2 220万元,比1977年分别增
长16.7%、44.6%和58.3%。由于农村市场竞争的加剧,加上原有合作店、组基础薄弱,资金短
缺,退休人员较多,经济负担过重,从1982年起,合作店、组即呈下降趋势。1985年合作店、
组减少到85个、992人、营业额1 278万元,比1981年分别下降32.5%、54.6%和42.5%,处于举
步维艰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