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地区各级联合社,包括两个层次:在市县(旗或自治县,下同)所辖范围内的基层
合作(供销)社联合组织起市县联合社;在省辖范围的市县联合社联合组织起省联合社。
1949年,黑龙江、松江两省合作总(联)社成立以前,两省省委、省人民政府为了推进合
作社事业的发展,均设有相应机构,加强领导。除省委设合作社指导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1946年在建设厅设合作科。翌年,合江、松江省人民政府都在建设厅设
合作科,负责组织发展合作社工作。1948年,嫩江省人民政府在工商厅设合作指导科。随后,
黑龙江、合江、松江省人民政府相继改变合作社与建设厅的隶属关系,在商业厅(或工商厅)
设合作指导科。各市县(旗)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对口的要求,先后在工商科设合作指导股,负
责筹划组织发展合作社事宜。至此,黑龙江地区的省、市县(旗)人民政府指导合作社工作的
机构基本形成,并不断得以充实和加强。1949年1月,嫩江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开展合
作社工作配备干部的通令》,各县按此要求配备副科级干部为合作指导股股长,对指导合作
社的建立和发展,开展购销业务,起了一定作用。
随着基层合作社的迅速发展,省、市县(旗)合作总(联)社应运而生。1947年秋,肇东县
在城区大众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了黑龙江地区第一个县合作总社(1948年5月改为县联合社)。
随后,甘南县于1948年2月召开全县合作社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以城区群众合作社为基础,
建立县合作总社。同年3月,牡丹江市成立职工合作总社,领导市、区、工厂、农村20多个各
类合作社;佳木斯市成立市合作社总联社(同年5月改为市合作指导委员会),管辖32个基层合
作社。根据毛泽东“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县、区的合
作社的领导机构”的指示,在市、县合作总(联)社逐步建立的基础上,于1949年6月和8月,
黑龙江、松江两省分别召开第一次合作社代表会议,成立省合作总(联)社,省商业厅(工商厅)
合作指导科同时撤销,其人员并入省合作总(联)社。至此,两省均自下而上地形成合作社系
统的组织体系。各级合作总(联)社在组织、指导整顿和发展基层合作社、协调上下级社与国
营经济关系的同时,普遍开展自身的工业品批发业务(主要工业品和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和粮
食、油料、生猪等农副产品收购(推销)业务,为基层合作社排忧解难,并提供商品价格和销
路信息。有些市县(旗)合作总(联)社还建立零售门市部。截至1950年初,黑龙江地区县以上
合作总(联)社共有82个,其中:省合作总(联)社2个,专区社1个(黑河专区社,下同),市合
作总(联)社5个,县(旗)合作总(联)社74个。从下半年开始,陆续撤销区联社,成立办事处,
作为县(旗)合作总(联)社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基层合作社工作。
1950年8月和10月,黑龙江、松江两省联合社分别召开市县(旗)及部分基层合作社主任会
议,贯彻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精神。开展整风,检讨工作,批判单纯营利
观点,纠正把积累资金、打家底子当作首要任务,偏重于搞门市部、铺摊子,忽视对基层合
作社指导等错误认识及作法,贯彻上级社为下级社、为社员服务的方针,撤销与基层合作社
争利的零售门市部和不必要的摊子,集中全力指导基层合作社工作。帮助推行合同制,建立
提货单子制度,实行人员、开支减量定额,组织从国营商业进货。为国家代购粮食、油料、
土副产品,并按照东北合作总社《关于各级联合社业务经营中几个问题的决定》精神,本着
“上小下大,经营者多,组织者少”的利润分配原则,统一计划,分工经营,有组织地开展
合作社系统业务(亦称“自营业务”)。经营的主要品种有:粮食、油料、生猪、棉布、麻袋、
耕畜、大车、新式畜力农具、铁铧、豆饼、优良籽种(小麦、大豆)、民需木材等。黑龙江省
联合社自整风后,对下级社批发工业品的毛利率由上半年的10%下降到4.5%。市县(旗)联合社
的工业品批发机构,90%以上面向基层合作社,其毛利均在7%左右。1951年9月起,松江省各
级合作社执行省联合社规定的农产品管理费和利润率的分配比例,即基层合作社4.5%,县联
合社0.4%,省联合社0.2%。上级社拨给下级社的工业品,一律按进价加实际运费。这些举措
对巩固提高基层合作社,并使其迅速走上正轨,推动购销业务的开展,起了重要作用。1952
年末,黑龙江地区县以上联合社的商品销售总额达8 500万元,占合作社商品销售总额的15.2%,
自有资金增至880万元,比1950年增长40.9倍,实现利润545.9万元。
1953年12月,中财委批转商业部、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关于划分国营商业与合作
社对工业品、手工业品经营范围的共同决定》(简称“国合商品分工”),省、市县(旗)联合
社随之取消主要工业点的批发业务,重点转向手工业产品经营,贯彻就地取材,就地生产,
就地供应方针,通过加工订货,积极促进地方工业、手工业生产的发展。1954年7月,根据中
财委《关于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城乡初步分工的决定》(简称“国合城乡分工”)的精神,县以
上联合社主要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的农副产品收购。同年8月,因行政建制的变动,黑龙
江与松江两省联合社合并为新的黑龙江省联合社,下辖1个专区联合社、5个市联合社、67个
县(旗)联合社(含1个矿区合作社)。原黑龙江省联合社所辖的洮南、白城子、安广、开通、瞻
榆、大赉、镇赉等7个县联合社划归吉林省联合社领导。随后,县以上联合社相继将民需木材
业务交由国营木材公司经营。1955年5月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领导,改
造私营商业,改进农村购销工作的指示》(通称“国合商品分工与城乡分工相结合”)精神,
省、市县(旗)供销合作社先后将粮食、油料、生猪、重点产区晒烟等大宗业务,交由国营粮
食、食品、专卖等部门经营,并接收国营商业移交的畜产品、土产品(含废旧物资)、干鲜果
品、日用杂品、中药材等业务。按照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我省国合城乡分工的初步安排的规
定》,在大中城市、矿区、林区及2万人口以上县城的消费(供销)合作社移交国营商业的同时,
连同牡丹江、佳木斯、鹤岗等3个市供销合作社和双鸭山矿区供销合作社一并移交国营商业,
哈尔滨、齐齐哈尔2市单独成立郊区供销合作社(或郊区供销办事处)。1957年,随着购销业务
的发展,相继恢复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市供销合作社体制,牡丹江、佳木斯、双鸭山(1956
年5月设市)、伊春(1957年7月设市)等4个市建立供销合作局。至此,全省共有县以上供销合
作社(局)69个,其中省供销合作社1个,专区办事处1个,市供销合作社(局)8个(鸡西1956年
12月设市),县(含民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59个。从1953年到1957年,5年累计商品销售总额
近10亿元(年均2亿元),占全省供销合作社商品销售总额的30%,自有资金增至4 382万元,实
现利润5 664万元(年均1 132万元),比1952年分别增长1.3倍、3.9倍和1倍。
1958年4月,根据财政部、第二商业部《关于各级供销合作社停止执行所得税制度改按利
润入库并实行利润分成的联合通知》精神,全省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包括县级社)从1958年1月
1日起,执行国营企业财务制度,停止从利润中提取各种基金,所得税改按利润形式上缴国库,
并实行国家和企业利润分成,从财务管理体制上改变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
同年7月,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和省委、省人民委员会精简机构的要
求,将省服务厅、供销合作社、水产局与省商业厅合并,称黑龙江省商业厅,对外保留“黑
龙江省供销合作社”名义。随后,各市县供销合作社先后与市县商业局(科)合并,从组织体
制上改变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
1961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委的决定,恢复供销合作社体制。但鉴于当时基层供销合
作社十分薄弱的情况,整个恢复工作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1961年秋冬,县以上供销合作社
集中力量指导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帮助搞好思想、组织、业务、制度建设,活跃购销业务。
省供销合作社就1962年工作安排,选定尚志县苇河、肇东县向阳、绥化县宝山等10个先进基
层供销合作社为联系点,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并于当年11月在尚志县苇河公社召开10个基
层供销合作社联系点会议,问计于基层,并由其向全省供销合作社发出1962年“办好五件实
事,为支援农业生产出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倡议,推动了全省供销合作社工作的开
展。第二步是1962年开始,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相继接管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杂品、土产废品、
农产原料和干鲜果品等供销业务,自上而下地恢复与建立供销合作社商业渠道,并初步显示
了作用。第一,贯彻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方针,把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放在首位,在全(品种全)、
足(数量足)、好(质量好)、及时供应中小农具的同时,较普遍地组织了牲畜、仔猪、籽种、
饲草的调剂和城粪下乡。全省共调剂耕畜1.6万头,饲草1.3万吨、籽种1.5万吨,支持了农业
生产。第二,通过贯彻政策,改进农副产品收购,发挥了收购主力军的作用。1962年前5个月,
供销合作社的农副产品收购额为1961年同期的124%,占国合收购总量的88.2%。第三,改进农
村日用工业品供应,根据不同品种、不同需要,采取民主讨论,张榜公布,送货到门,安排
供应的办法,合理分配商品,保证了农民生活的基本需要。第四,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
分级管理,分级核算,自负盈亏,基金调剂,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的财务管理体制,扭转了全
系统亏损的局面,实现利润1 380万元。第五,贯彻民主办社方针,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
定期召开理、监事会和社员代表会议,民主选举干部和审议决定供销合作社的重大事项。截
至年末,全省共有68个县以上供销合作社,除省供销合作社和在松花江、嫩江、牡丹江、合
江设有4个办事处外,有1个专区供销合作社,8个市供销合作社,54个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
全年商品销售总额增长到4.06亿元,占全省供销合作社商品销售总额的36.8%,比1957年增长
52.6%,自有资金的利润因核销“大跃进”期间的“三清”损失,分别下降58.1%和96.8%。其
中省供销合作社实现利润405万元,市县供销合作社净亏402万元,有113个企业亏损,亏损额
991万元。
1965年12月,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改革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体制的报告》,又
将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6 397万元自有资金全部转为国家资金,把缴纳所得税制度改为上缴利
润,实行利润留成,从财务体制上再次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改为全民所有制。1966年“文化
大革命”开始,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相继瘫痪。1968年3月至4月,为各级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
会财贸组接管,代行原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同年9~10月,按照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
会关于组建农副产品公司和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指示精神,先后建立省、市县农副产品公司
和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分别承担原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职能任务。1969年10月,根据省革命
委员会下发的《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机构、编制试行方案》,将省、市、县农副产品公司、
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改为农副产品局(科)、农业生产资料局(科)。同年12月,经省核心小组第
25次会议决定,又将生产资料局(科)与商业局(科)合并。1970年5月,为便于统一管理市场,
加强对商业工作的领导,根据省革命委员会常务会议的决定,全省农副产品局(科)与商业局
(科)合并,称商业局(科)。1972年3月,经省委决定,将商业局(科)分设为商业局(科)和农副
产品供销局(科),并按照城乡分工为主,结合商品分工的精神,由农副产品供销局(科)负责
农村商业,主管农业生产资料、土产、废旧物资、果品、水产、蚕业及芦苇等类商品经营(比
原供销合作社业务经营范围有所扩大)。1973年6月以后,根据省委《关于省直机构编制调整
的通知》,将省、地(市)、县农副产品供销局(科)先后改为省、地(市)、县供销合作社。长
达8年之久的机构体制的频繁变动基本得以稳定,基层建设、支农工作、业务经营、企业管理
等方面均取得可喜的进展。到年末,全省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为96个,除省供销合作社外,有
8个地区(盟)供销合作社,9个市供销合作社,78个县(市、自治县)供销合作社。商品销售总
额上升到10.8亿元,占全省供销合作社商品销售总额的47%,自有资金增长到7 301万元,实
现利润1 760万元,比1965年分别增长1倍、14%和2.3倍。但“左”的错误并未得到彻底纠正,
财务管理体制仍继续沿袭国营商业的一套作法,上下级社之间长期形成的购销关系及其优良
传统的服务作风也没有得到完全恢复,企业亏损没有得到有效扼制,亏损单位的亏损额比1965
年分别增长1倍和1.8倍。1977年12月,国务院在《关于召开全国城乡商业学大庆学大寨会议
的通知》中宣布:“供销合作社已经发展成为全民所有制商业”,进一步肯定1965年以来变
供销合作社为全民所有制的事实。从此,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先后进入各级人民政府系列,成
为一个职能部门。
1982年,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海伦、肇东两县供销合作社经过体制改革试点,
率先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成立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简称“联合社”,下同),恢复集体所有
制的合作商业性质,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制度。随后,
全省9个市、66个县(市、自治县)供销合作社分别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成立市、县联合社。同
年7月,省供销合作社召开第三届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成立黑龙江省联合社。至此,从组织
上把省、市(地)、县及基层供销合作社联合组织起来,并逐步向集体所有制“合作商业性质”
转变。随着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深化,从1984年起,各级联合社相继从同级政府机构中分
离出来,由过去的行政管理型向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的经济实体型转化,在发挥基层供
销合作社自主经营的同时,积极为基层社员社组织农副产品分购联销,工业品联购分销,提
供信息、技术、资金、加工、储运、经营管理辅导、职工培训及服务设施等综合性服务,代
表下级社和同级政府对话,反映其意愿和要求,维护下级社的合法权益。到1985年末,全省
县以上联合社共有82个,除省联合社及松花江、绥化、黑河等3个地区供销合作社外,还有10
个市联合社、68个县(市、自治县)联合社。全年商品销售总额14.48亿元,占全省供销合作社
商品销售总额的44%,比1982年增长32%,自有资金9 560万元,减少1.1%,实现利润3 912万
元,下降2.2%,亏损企业和亏损额分别减少48%和71%,剔除政策负担、社会负担和企业负担
加重的因素,实际利润有较大幅度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