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员与社员社
一、社
员
合作(供销)社是以农民为主,由广大群众自愿入股集资联合起来的群众性的经济组织。
1946~1947年建社初期,均以户入社,每户家长为当然社员。对社员资格的取得及其应有的
权利和义务,没有统一规定。但每个合作社都有自己的简单“章程”或“社规”,基本内容
包括:1.以户为单位自愿认股。2.非劳动人民的组织与个人不准入社。3.社员有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买卖货物有优先和优待权及分得红利权。4.有积极参与合作社购销活动,发展新社
员,保护合作社财产的义务等。到1948年末,黑龙江、松江、嫩江、合江4省共有社员26.9万
户(约40万人),占总户数的12.2%,平均每个合作社有社员287户(人)。为了增强合作社的群
众基础,壮大经济实力,根据东北区商业厅(局)长会议确定的《关于目前发展合作社几个问
题的综合意见》精神,采取多入股多分红、多买东西多得优待的办法,刺激农民群众积极加
入合作社。讷河县拉哈贫民合作社1948年3月和10月,两次分红6 397万元(东北币,下同),
第一次社员用分得的红利购置了耕畜、粮食和饲草;第二次分得的红利主要解决社员添置防
寒物资的困难,从而激发了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资金总额达6.23亿元,比建社初期增
长6.4倍。1949年末,黑龙江、松江两省平均每个合作社有社员616户(人),比1948年增加1.1
倍。
1950年7月以后,根据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作法(草案)》精神,通过整顿改造合作社,基本上统一了黑龙江、松江两省合作社的社员条
件、权利和义务,把原来的以户入社改为以人入社。按照社章规定,凡城乡劳动人民(被剥夺
公民权者除外),承认合作社章程,自愿入股集资,缴纳入社费,不分性别、年龄、职业、种
族、宗教信仰,均可加入合作社为社员。合作社社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未满18岁的社员无
被选举权,未满16岁的社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合作社有批评建议权,向合作社购买或
推销货物有享受优先和优待的权利;有遵守社章、社规,服务决议,维护合作社利益,保护
合作社财产的义务;贯彻为社员服务的方针,执行公积金不得少于60%,股金分红不超过15%
的规定。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社的供销业务对象,按社员家庭计算,有八成至九成是做社员买
卖;按社员人数计算,平均入股的合作社,基本上是做社员买卖,供给社员日用工业品,价
廉物美;推销社员农副产品,价格合理,并注意及时方便,吸引了农民群众。积极入股集资
加入合作社。但相当一部分合作社机械地执行少分红多留公积金的原则和1人1股、最多不超
过20股的规定,实行平均入股(1人1股)和不分红制度。据松江省22个县969个合作社统计,有
15个社不分红,分15%以下的934个社,分15%以上的20个社。黑龙江省16个县,有437个合作
社实行平均入股和股金不分红制度,占总社数的25%,致使农民入社积极性不高,并出现抽股
退社现象。1951年春,鉴于农民购买力提高,某些工业品供应偏紧的情况,东北区第三次合
作工作会议确定,集中全力满足社员购销需要,“可着社员做买卖”,增加了社员的光荣感
和主人翁责任感,并促使非社员积极入股集资加入合作社。黑龙江省11个县统计,1951年上
半年增加社员45%。但不少合作社对“可着社员做买卖”精神理解不深,存在片面性,把购销
业务局限于社员范围之内,对非社员买卖不分情况一律不做,即受国家委托代购代销的农副
产品和日用工业品不做非社员买卖;满足社员需要后的多余商品不做社员买卖;不作非社员
买卖,附近既无国营商店又无私营商店,全村只有几户非社员也拒之合作社门外,致使经营
不活,业务死滞,购额过小,限制了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松江省合作社因不做非社员买卖,
1951年前3个季度比1950年同期减少商品销售额1 151亿元(东北币)。
1951年4季度,根据东北区第四次合作社工作会议精神,黑龙江、松江两省合作社认真纠
正不做非社员生意、平均入股、股金不分红等做法,按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一是进一
步贯彻为社员服务方针,既做社员生意,又做非社员生意。对某些偏紧的商品或滞销的农副
产品,社员享有优先权。二是在价格上除保持零售低于市场牌价,收购采取公道价格外,取
消社员与非社员之间的差价。三是打破1人1股,实行1人多股制,最多不超过20股,但每个社
员(人)只有1票权。四是适当放宽分红比例,红利可达20~30%,最多不超过40%,并根据社员
自愿,可以红利转股。五是发扬民主,按农民社员意见办事,使之真正感到合作社是自己的
商业组织。1952年末,黑龙江地区合作社社员达595.5万人,比1951年增加25.3%,其中农村
社员522.2万人,占农村人口的65.3%,平均每个合作社有社员1 775人,群众基础显著增长。
1953年,黑龙江、松江两省在发展社员,扩大股金中,由于要求过急,指标过高,工作过粗,
有些合作社一度发生强迫入股,摊派入股的偏向。林口县古城、亚河两区将农户分为三等摊
派股金:1等35万元(旧人民币,下同),2等20万元,3等15万元,引起群众不满。白城县城区
西村合作社在发展社员中,有293人只报名不缴股金的“空头社员”,占2 854名社员的10%,
造成不良影响。据1953年统计,全年发展社员20.9万人,经1954年初核实,两省实有社员592.7
万人,比1952年减少2.8万人,下降0.48%。
1955年开始,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一律执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的《基层供销合作社
示范章程(草案)》。规定:年满16周岁的男女劳动人民,除被剥夺公民权者外,承认社章,
缴纳入社费和股金,均可加入供销合作社为社员。供销合作社社员必须遵守社章和社员大会
(代表大会)的决议;爱护供销合作社财产;积极参加供销合作社活动,协助理事会和监事会
改进工作。同时,可参加社员大会(代表大会)讨论和表决各项问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供销合作社提出询问、批评和建议;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社员大会(代表大会);获得社章
所规定的红利;享有购买商品和推销农副产品的优先权;享用供销合作社各种文化、福利设
施。当年,供销合作社向国营商业移交53个消费合作社,17.4万社员。
1958年,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全省农业丰收,农民购买力大幅度提高,供销合
作社自有资金日益不足,远不适应扩大供销业务的需要,加之全省供销合作社的社员发展不
够平衡,有的已达农村人口的80%以上,有的仅占适龄人口的40%,社员股金平均为2.4元,个
别少的仅有几角钱。为此,省委批转省供销合作社党组《关于发展社员和扩大股金工作的请
示》,要求采取慎重而积极的方针,在群众自愿的原则下,尽先协助国营农场、拖拉机站和
移民新村建立消费、供销合作社(或设供销部),把发展社员、扩大股金的重点放在社员比例
较小和股金较少而又丰收的地区,对多社合并为一社而出现的股额不一的情况,可根据社员
的收入能力与民主意见,适当地调整股金额度(每股2-3元为宜),倍缴部分股金。由于当时正
处于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农民忙于加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肇东、呼兰、五常、绥滨等地
遭受洪水和内涝灾害,灾区社员纷纷退社,不但没有发展社员,扩大股金,反而比1955年减
少35.4万社员,抽出股金13万元。1957年,除国营农场和移民新村发展部分社员外,其他地
区均未发展社员,扩大股金。
1959年初,基层供销合作社下放人民公社以后,因“升级过渡”为国营商业基层组织,
统计盈亏,滋长了“官商”作风,脱离农民群众,加上搬迁、死亡和经济困难等原因,社员
大量退社。到1961年末,全省供销合作社社员减少到428.4万人,股金减少到1 085万元,比
1957年分别下降10.3%和2.6%。1962年,全省供销合作社再次开展发展社员、扩大股金工作,
并以调整股额,动员社员多入股,吸收16岁以上的劳动群众入社为重点,在自愿原则下,通
过发挥民主组织作用,活跃业务,解决群众生产、生活急需,结合年终分配进行,取得较好
效果。截止年末统计,社员上升到483.1万人,比1961年增加54.7万人,股金增长到1 285万
元,比1961年增加200万元。1963年开始,主要在边区、垦区及社员不足农村人口60%的供销
合作社陆续发展社员,并取消最多不超过20股的股分限制。
1968年末,在“左”的错误影响下,根据省革命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决定,将股金全部
退还给社员。从此,供销合作社成了无社员、无股金的全民所有制国营商业。1973年,全省
供销合作社体制再次恢复后,虽在组织上、经营上、制度上形成自下而上的领导系统和管理
体制,但仍为无社员群众基础的“官办”社。直至1982年供销合作社进行体制改革,重新发
动农民群众入股入社,改人股为户股,并吸收集体生产单位集资入社,才使供销合作社真正
恢复群众性,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到1985年末,全省有289.6万农户加入供销合作社,占农
户总数的79.9%,3.76万个生产队入股集资,占生产队总数的60.6%。
二、社员社
在合作(供销)社组织系统内,以经济团体形式加入上一级联合社的合作(供销)社或联合
社,均称社员社。1950年7月以后,根据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颁发的《省、市、县联合社
章程准则》(草案)的规定,市县吸收本市县境内的供销、消费、生产等基层合作社为社员社,
组成市县合作社联合社(简称“市县联合社”);省吸收本省境内市县联合社为社员社,组成
黑龙江、松江两省合作社联合社(简称“省联合社”)。社员社除承认市县、省联合社章程外,
缴纳一定比例的股金,其中市县联合社的社员社上缴的股金占自有股金的5%;省联合社的社
员社上缴的股金占自有股金的15%。1954年10月,根据全省供销合作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第
一次会议通过的章程规定,将省联合社的社员社缴纳的股金比例下调为社员社自有股金的10%。
1983年7月,按照全省供销合作社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供销合作
社联合社章程》的规定,又将省联合社的社员社缴纳的股金比例上调为社员社自有股金的20%。
依据县以上联合社的章程规定,社员社均执行选派代表出席市县、省联合社社员代表大
会,委托市县、省联合社采购和推销商品,要求市县、省联合社协助解决各项问题,享用市
县、省联合社在业务上提供的各项设施,对市县、省联合社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等权利。履
行下列义务:遵守市县、省联合社章程,执行市县、省联合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和指示;完成国家和市县、省联合社下达的各项任务;按规定缴纳各项基(资)金;接受市县、
省联合社的领导和监督;反映社员社和社员的意见和要求等。截至1985年,省联合社有78个
社员社,市县联合社有1 056个社员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