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员代表大会
一、组
成
合作(供销)社或联合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均由社员(或社员代表)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
的社员代表组成。基层合作(供销)社的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直接选举的社员代表组成;
市县联合社的社员代表大会,由基层合作(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出席市县联合社社
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省联合社的社员代表大会,由市、县联合社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
出席省联合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1950年开始至1953年,执行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
社颁发的各级合作(联合)社章程准则(草案)的规定,基层合作社和市县联合社的社员代表任
期1年,省联合社的社员代表任期2年。1954~1966年,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的省、县
供销合作社章程规定,将市县供销合作社的社员代表任期调整为2年,省供销合作社的社员代
表任期为4年。1983~1985年,按照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修订和颁发的基层和县供销合作社章程
(草案)的规定,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市县联合社的社员代表任期一律调整为3年,省联合社的社
员代表任期为5年。热心为社员(社员社)服务,积极帮助合作(供销)社或联合社改进工作,深
受群众拥护的各级社员代表,均可连选连任。
二、名额及构成
1952年8月,黑龙江省基层合作社根据省联合社下发的《关于普遍召开基层合作社社员代
表会的指示》精神,每20~30名社员选1名代表,每个基层合作社选30名至50名社员代表。1954
年5月,黑龙江、松江两省合作社均执行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下发的《关于召开社员代表
大会的指示》规定,即社员人数4 000人以下的基层合作社选代表30人至40人;4 000人以上的
选代表40人至60人;社员过少,代表名额少于30人的,最低为20人;社员过多,代表名额多
于60人的,最多为80人。社员人数7万人以下的市县联合社选代表60人至100人;7万人以上的
选代表100人至160人;基层合作社和社员较少,代表名额少于60人的市县联合社,最低为40
人;基层合作社和社员较多,代表名额多于160人的市县联合社,最多为200人。基层合作(供
销)社出席市县联合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专区社或市县联合社确定,市县联合社出
席省联合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省联合社确定。
出席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劳动模范、合作社干部、社员积极分子三部分构成。
其中省级社员代表中,劳动模范、社员积极分子占20%,基层合作(供销)社干部职工占20%,
市县联合社干部占50%,省联合社干部占10%;市县级社员代表中,劳动模范、社员积极分子
占30%,基层合作(供销)社干部职工占60%,市县联合社干部占10%;基层社员代表中,农民社
员群众占50%,基层合作(供销)社干部职工占50%。此外,在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均
有一定数量的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并特邀一定数量的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出席各
级社员代表大会。
三、职权范围
根据合作(供销)社或联合社的章程规定,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尽相同,但基
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大体一致。包括:通过或修改社章;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出
席上级联合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审查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及业务方针、经
营计划、财务状况、盈余分配;决定有关网点增设或撤并和重要财产的购置、转让;审查并
处理社员(社员社)对理事会、监事会不法行为的申诉等。
各级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上述职权的基本方式是:通过定期例会和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1950~1953年,根据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发布的各级合作(联合)社章程准则(草案)的规
定,基层合作社的社员代表大会,每季度召开1次;市县联合社的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
次;省联合社的社员代表大会,每2年召开1次。1954年以后,按照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的
《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和省、县供销合作社章程的要求,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社
员代表大会延至半年召开1次,省供销合作社的社员代表大会调整为每年召开1次。1983年开
始,贯彻执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修订和发布的基层和县供销合作社章程(草案),基层供销合
作社的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市县联合社的社员代表大会每届为3年,每年1次;省联合
社的社员代表大会依据全省供销合作社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章程规定,每
届为5年,每年或2年召开1次。
合作(供销)社或联合社的社员代表大会,按社章规定,均由同级理事会负责召集。遇有
理事会决议、监事会要求、1/3社员代表建议、上级联合(总)社指示,均可召开临时社员代表
大会,讨论决定合作(供销)社或联合社的有关重大事项。
四、制度的形成和完善
1948年以前,由于以村建社,以户入股,社型小,社员少,合作社有关组织、业务、盈
余分配及选举干部等重大问题,均通过社员大会讨论决定。随着合作社范围的扩大,社员的
增多,即按社员居住的自然屯或街道建立社员小组,由社员群众推举组长,转达沟通合作社
有关事项,反映社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1948年10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商业部颁发《东北解
放区合作社组织暂行条例》,规定“社员大会(社员人数太多时,可改为代表大会)为合作社
之最高权利机关”以后,佳木斯市一区大众、四区人民合作社,依兰县哈喇、团山区农民合
作社,集贤县太平区合作社,勃利县青龙山村合作社,拜泉县保富区合作社等,先后召开社
员代表会,报告工作,检讨缺点,研究讨论分红问题,确定今后工作尽力解决民需问题。但
大多数合作社对社员代表大会制度认识不足,缺乏依靠社员群众民主办社的思想,习惯以社
员组长会议形式代替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各市、县乃至省合作总(联)社,也由于没有形成
社员代表大会制度而以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行社员代表大会职权。1950年12月末,绥化县宝山
区新胜村合作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代表民主讨论确定收粮卖货价格,决定优先推销
社员余粮,社员和非社员买卖东西实行两种价格,每公斤粮食差价200元(东北币,下同),每
市尺青细布差价1 500元。社员代表高兴地说:“这回真的代表社员当家作主了。”会后,仅
2天时间收购余粮4 500多公斤,增股103个。对此,黑龙江省联合社向全省下发了通报,《黑
龙江日报》作了报道,并配发题为《民主管理的好办法》的短评,推动了基层合作社社员代
表大会制度的建立。许多基层合作社都把“公开成本,民主评价”当作社员代表大会的一项
重要内容。1952年8月到1953年春,黑龙江、松江两省60.6%基层合作社相继召开社员代表大
会,围绕合作社任务,检查总结工作,公布帐目及盈余分配,改造理事会、监事会,作出结
合业务,发展社员、扩大股金,开展爱国增产节约竞赛运动等决议,并选了出席市县联合社
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各市县联合社在基层合作社普遍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基础上,于1953
年内先后召开首次市县联合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理事会工作的财务状况,确定工作任务,
选举理、监事会及出席省联合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1954年7月,黑龙江、松江两省联合社
分别召开省联合社社员代表大会。随后,又于同年9月召开合省后新的黑龙江省联合社社员代
表大会,充分发扬民主,评议合作社工作,明确供销合作社在国家过渡时期的基本任务,选
举理、监事会。至此,供销合作社的各级社员代表大会基本制度,为贯彻民主办社方针,强
化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打下坚实基础。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部分领导干
部不重视民主管理与监督,不尊重社员代表意见,我行我素;有39.4%基层供销合作社没有经
过普选产生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不少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社员代表大会质量不高,
布置任务多,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少,有的存在形式主义,既不报告工作,又不形成工作决议。
针对如上问题,自1955年起,从上到下集中精力抓了两项工作:一是适时开会。春耕前和挂
锄后召开基层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年末或年初召开市县和省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
并形成制度。二是注重提高会议质量。除履行社章规定的职责外,主要是突出工作中心,集
中解决一两个社员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基层供销合作社增加了公开合同,民主定价,提货
单子,生产资料质量鉴定,讨论购销计划等新的内容,社员代表普遍感到满意。
1958年7月至1961年7月,因供销合作社体制的变化,各级社员代表大会制度一度中断。
1961年8月供销合作社体制恢复后,省和部分市县及一些基层供销合作社适时恢复社员代表大
会制度,按原有的章程规定,履行其职责。但社员代表绝大部分未经社员民主选举产生,有
些市县和基层供销合作社仍习惯用理、监事“一揽子”会议代行社员代表大会的职能作用,
造成“理事不理,监事不监,代表不代”的不良影响。“文化大革命”中,社员代表大会制
度已不复存在。开始由所谓的群众组织决定供销合作社的重大问题。随后,在1970年前后又
由所谓的贫下中农代表执掌供销合作社的一切权利,直至1978年,经过拨乱反正,彻底否定
“贫下中农管理农村商业”的“左”的做法。1982年,供销合作社进行体制改革以后,逐步
恢复各级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省、市县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相继召开不同层次的社员代表大会,
贯彻执行修订后的章程,健全民主机构,民主选举了社员代表及理、监事会。但由于“官商”
作风没有完全转变,民主办社意识淡薄,加上干部新成分居多,对实行企业经营承包后的社
员代表大会制度如何坚持和巩固缺乏经验和实践,致使社员代表大会制度流于形式,没有真
正发挥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