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成 员

  基层合作(供销)社理事会,一般由5人至13人组成;县以上联合社理事会,一般由9人至 17人组成。各级理事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其中基层合作(供销)社1至2人;县以上联 合社2至3人。理事会主任(含副主任)由全体理事推选,经上级联合社审查批准。1956年以后, 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主任、副主任改由同级党委审查批准。理事会成员的任期,基层合作(供销) 社为1年,市县联合社3年,省联合社4~5年。胜任工作,群众拥护的理事,可连选连任。
    1949年,基层合作社建立理事会以后,经过社员民主选举,把深受社员群众拥护、忠实 厚道、劳而苦干的村(街)长、农会主任选为合作社理事会主任或副主任,其他理事成员分别 由村(街)长、农会主任、民兵队长、妇女主任及有代表性的社员积极分子担任。他(她)们忠 实于合作社,关心和支持合作社,按时参加会议,讨论购销计划、提货单子,研究分红事项, 反映社员的意见和要求,对巩固提高合作社,促进合作社工作迅速走上正轨,起了重要作用。 1951年11月,绥化、海伦、青冈、兰西、克东、讷河、富裕等15个县统计,理事会起作用的 合作社占889个社的71.9%,其余28.1%合作社理事会没有起到应有作用,有的甚至流于形式。 主要原因在于:1.基层合作社领导对理事会的职能作用认识不足,没有当作一件大事来抓, 一般是采取“一声雷”的办法通过各项工作,形成理事虚设。2.理事名额安排不符合章程规 定,最多的有30名理事,最少的仅有正副理事2人。克东县金城区志钧村合作社还把理事分成 等级,村理事2人,屯理事8人。3.理事会成员构成不合理,外部门理事多,合作社内部理事 少,很多农会、村(街)干部兼职过多。忙于自己工作,无暇过问或很少考虑合作社工作,造 成合作社主任包办代替,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制弊端。
    1954年4月,黑龙江省联合社下发《关于基层合作社理事会组织成员问题的通知》,借各 地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之机,把基层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的构成调整为:党政干部占2/4,合作社 干部占1/4,社员代表占1/4;县以上联合社均由内部领导干部和模范工作者构成。1956年4月, 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下发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工作试行办法(草案)》的规定,按照 “社内多,社外少”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社内理事的分工为:主任 主持全面工作,并侧重抓计划、财务工作;1名副主任负责供销业务;1名副主任负责收购任 务;1名副主任负责民主管理、职工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其余理事分别担任门市部、供销部、 采购部(站)、饮食服务业、生产加工业等领导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各司其责。社外理事为 优秀社员代表,占较少比重,主要反映农民社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参与讨论决定供销合作 社的重大问题。
    1958年7月以后,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与商业厅、局(科)合并,其理事会组织随之撤销。基 层供销合作社下放给人民公社,其重大问题均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决定,原有的理事会成为 名存实亡的虚设机构。1959年10月,根据省财贸六级干部会议印发的《关于调整农村财贸体 制的纪要》精神,在恢复供销合作社名义的同时,一些较好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先后恢复理事 会,但其成员(主要是主任、副主任)均未按照社章规定,经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而 是由市县商业局(科)同公社党委研究确定,1961年,恢复供销合作社体制后,各级理事会随 之恢复,其成员由供销合作社内部干部及优秀职工代表构成。由于供销合作社刚刚恢复,“ 大跃进”带来的创伤尚未完全医治,相当一部分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少数市、县供销合作社的 理事会不够健全,成员配备不齐。有些老主任有固步自封和家长式作风,习惯于包办代替, 个人说了算,很少依靠和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完全处于瘫痪状态,由所谓的群众组织夺 取领导权,“接管委员会”代行理事会的职能作用,决定供销合作社的重大事项。随后,县 以上供销合作社再次与国营商业合并,其理事会又随之撤销。基层供销合作社实行“贫下中 农管理”,由所谓的贫下中农代表执掌理事会行使的职权。1973年,再次恢复供销合作社体 制后,各级理事会相继恢复。但由于社员代表大会制度中断时间较长,原有的章程已停止使 用或废除,加上当时正处于“文化大革命”的“斗批改”阶段,各级理事会均不够健全,理 事成员不齐不利。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未按民主程序,通过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 主要成员(主任、副主任)全部由同级党委任命,甚至直接委派。基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由市 县供销合作社审定批准,其成员除内部干部及优秀职工外,还有一部分所谓有贫下中农代表, 既抓阶级斗争,管路线,搞斗批改,又参与领导各项工作。这种“左”的错误做法直至粉粹 江青反革命集团,通过拨乱反正,才得到彻底纠正,使基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恢复正常工作 秩序,履行其职责。
    1982年,供销合作社进行体制改革以后,经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供销合 作社理事会,其成员构成坚持“内多外少”的原则,增强了组织上的群众性,确保了正确的 决策。1983年7月,省供销合作社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共选举27名理事会成员, 其中省供销合作社及其直属单位理事12人,占理事会成员总数的44%,社员社代表14人,占52%, 党政机关代表1人,占4%。同年10月统计,全省市县联合社理事会成员615人,社内理事561人, 占理事会成员总数的91.2%,社外理事54人,占8.8%。1984年8月,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全 国委员会第五次(扩大)会议确定的“完善民主管理,扩大社员管理权”的精神,在市、县联 合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换届改选理事会时,对其成员构成进行相应的调整,即基层供销合作 社理事会有2/3农民理事,省、市县联合社理事会有2/3社员社和农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