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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职 责

  1949年以前,基层合作社理事会基本履行东北行政委员会商业部颁发的《东北解放区合 作社组织暂行条例》规定的职权,即根据社章和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职务,负 责合作社经营管理的全部责任;对外代表合作社;任免业务人员。1950年以后,根据东北合 作总社颁发的《农村供销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履行了执行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决 议和上级联合(总)社指示;依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经上级联合(总)社批准的购销业 务计划进行工作;对外代表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和其他事项的洽定;制订发展新社员计划, 收集股金和进行社员教育工作;任免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组织、业务、财务执行事项等职权。 由于有些合作社领导的组织能力和工作水平不高,加上对理事会职权理解不深,在履行职权 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1.合作社主任存有家长制作风,个人说了算,不善于发挥理事会 的集体领导作用。2.理事会成员没有明确分工,个别社外理事专门批条子借款,造成经营管 理混乱。3.大部分合作社理事会与监事会不分,职责界限不清,经常用理事、监事“一揽子” 会议代替理事会。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充分发挥理事会的职能作用,黑龙江、松江两省合作 社从1953年起,利用普遍召开社员代表会议的时机,广泛地开展社章的宣传教育,并通过培 养典型社的办法,提高基层合作社领导对履行理事会职权的认识,使理事会工作逐步走上正 常化、制度化。1955年2月,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 对理事会的职责作了必要的调整,增加“保护供销合作社财产”、“对工作人员的奖惩”、 “审查并批准申请入社者为社员”等职责,废止对“社员教育工作”的职责。1961年,在供 销合作社体制恢复期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供销合作社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指出: “各级供销合作社可以暂时按照1957年以前的社章办事,同时可以根据目前新的情况,作必 要修改和补充,经社员大会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上级社批准后施行。”由于当时处于恢 复阶段,急需解决的问题较多,加上“突出政治”,“以阶级斗争为纲”,开展社会主义教 育运动的冲击,以及后来的“文化大革命”的严重干扰,致使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社章没有来 得及修改和补充,仍继续延用原有社章规定的理事会职责。1983年3月,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 社修订颁发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章程(草案)》精神,基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增加“贯彻执行 政府的政策、法令”、“制定完成计划措施,研究处理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制 定各类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其他管理制度”及“任免门市部、供销部、股(室)、站、厂的 领导人员”等职责,废除审查并批准申请入社者为社员”的职责,使基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 的职责日臻完善。
    1952年以前,县以上联合社是以社务会组织形式替代理事会,履行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 总社1950年颁发的省、市、县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准则(草案)规定的职责,其内容包括:1.执 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联合(总)社的指示。2.负责计划和执行本社各项工作。3.代表本社 签订合同或协议。4.审查通过社员社入社。5.处理下级社所缴各项基金。6.任免本社工作人 员,但会计主管人员由上级联合(总)社直接任免。1953~1954年,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理事会 相继建立后,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954年颁发的省、县供销合作社章程,经省、市县供销 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对理事会的职责作了修改,增加“召开省(市县)代表大会”、 “对外代表本社和全省(市县)供销合作社组织”、“发出有关全省(市县)供销合作社各项工 作的决议和指示”、“在国家银行和其他信贷机关取得贷款并分配贷款”、“保护本社财产”、 “决定本社各种财产的租赁、购置、转让或抵押”、“仲裁社员之间的财产纠纷”、“办理 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等职责,废除“负责计划和执行本社各项工作”、“处理下级社 所缴各项基金”、“会计主管人员由上级联合(总)社直接任免”等职责。在“大跃进”、“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体制频繁改变,合并、分设、再合并、再分设, 理事会一直按照1954年省、市县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通知的职责执行。1983年3月,根据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修改颁发的《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草案)》,通过市县联合社社员代 表大会批准,对市县联合社理事会的职责作了较大调整。充实“贯彻执行政府的方针、政策、 法令”、“编制本社各项年度计划”、“审查批准所属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商品流转计划、 财务计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制定本系统职工的岗位责任制、经营责任制和各项经营管理 制度,组织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管理市、县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考 核、调配、奖惩及劳动工资”、“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受理社员代表的提案” 等职责,废除“对外代表本社和市、县供销合作社组织”、“发出有关全市、县供销合作社 各项工作的决议和指示”等职责,同年7月,省联合社依据省三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 过的《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将理事会的职责调整为10条,即贯彻执行党和政 府的方针、政策、法令、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决定,组织实施国家和本社下达的各项计划; 编制和审核批准本系统及直属企业的各项年度计划;制定和推行本系统岗位责任制、经营责 任制和各项经营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和奖励先进单 位和先进人物;组织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政治、业务、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 能力,评定各类人员的业务技术职称;代表本社与有关方面签订合同或协议,向国家银行取 得贷款,协调各方面经济关系,仲裁社员社之间的经济纠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呈报、任免、 调动本社直属单位的干部职工,统一管理本系统的人事编制;保护本社财产,决定本社各种 财产的租赁、购置、转让或抵押;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确定代表名额、代表条件和选举办法, 受理社员代表提案;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等。县以上联合社理事会的职责不断充实完 善,对决策工作目标,确定任务,统筹指挥供销合作社工作,起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