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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机 构

  合作(供销)社或联合社理事会为了贯彻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联合(总)社的指示, 履行其职责,实现目标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均根据经营规模,服务范围,管理 层次等条件,设置相应的业务经营机构和管理机构。
    一、基层设置
    基层合作社组建初期,基本是一社一店,既是行政管理组织,又是业务经营单位。由于 当时的社型、经营服务范围和购销业务较小,平均每社只有2-3人,主任、会计均不脱产,一 般是主任兼收购、采购业务,负责收购和推销农副产品,组织生产、生活资料进货和送货; 会计兼售货,负责看摊守铺,晚间处理帐务。少数规模较大的城镇合作社,为一社两店,有 脱产或半脱产的会计、记帐员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951年,根据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第 一次领导工作会议精神和东北区联合社确定的以集镇(或较大行政村)为中心建社的要求,结 合合作社登记工作,对基层合作社进行了调整,适当合并一些过于密集的小社,建立一些分 社(店),扩大了业务经营机构。到1953年末,黑龙江、松江两省基层合作社所在的村、镇有 业务经营机构4 176个,其中门市部3 135个,分店1 041个(设在外村的分店714个),平均每 社有业务经营机构1.39个,另设固定摊床121个,流动供销组734个。少数城镇合作社建立了 农副产品(包括废旧物资,下同)采购部(站),实行供应与收购分设。在此期间,按照上级联 合社提出的上下对口的要求和扩大购销业务,加强经营管理的需要,各基层合作社先后配备 了专职会计、记帐员、统计员,较大的合作社配备了行政副职,使行政管理人员增加到7 550 人,占职工总数的17%,平均每社2.5人,与业务人员的比例为1∶4.5。有些小社或薄弱社因 脱产人员多,业务量过小,开支大,出现经营亏损。1954年,根据黑龙江、松江两省省委的 部署,对基层合作社的劳动组织进行调整,撤销专职统计员(由会计兼任),50人以下的基层 合作社撤销行政副职,取消组导员、宣传员、邮政代办员、工会主席、交通员等专职人员, 共精简行政管理人员2 000多人。
    1955~1956年,在调整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中,下伸了经营网点。300户以上的村屯增设 供销部,300户以下的村屯增设代购代销点或经销店;基层供销合作社所在地分设综合性门市 部和农业生产资料、副食品等专业商店;负有对农村私商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集镇供销合作 社建立批发部(组);保留和增设规模不同的饭店、车旅店;重要农副产品产地和集散地成立 采购部,在一些代销店、初级生产合作社设代购员,从而使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业务经营机构 剧增,达11 937个(不含饮食服务业、生产加工业、代购代销点和合作店、组,下同),平均 每社9.25个,比1953年增加5.7倍。从此,实行社店分设,成为一社多店,并具有点多、面广、 战线长的特点。为适应调整后的业务经营格局,加强指导工作,促进购销业务发展,改善经 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行政管理人员随之相应增加。截止1956年末,已 达8 321人,占职工总数的21.7%,比1953年增加10.2%,平均每社6.4人,为1953年的1.6倍。 行政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比为1∶3.3。集镇或联乡建立的供销合作社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 2~3人,一乡一社的供销合作社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相当一部分供销合作社设置了 会计类(包括会计员、记帐员、出纳员)和专职统计员、物价员等。至此,大部分基层供销合 作社的正副主任、会统人员由过去参与业务转为脱产行政管理人员。1957年,贯彻省人民委 员会批转《省供销合作社精简机构方案》,基层供销合作社除1名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外,副主 任均不脱产,直接参加具体业务,记帐、出纳、统计、物价等工作恢复兼作办法,精简135名 行政管理人员,比1956年缩减13.7%,平均每社行政管理人员下降到6.17人,与业务人员的比 例回升到1∶4.5。
    1959年,基层供销合作社由原有的以镇乡建制改为以人民公社建制后,在一些公社、管 理区随意撤社并点,抽调骨干,委派主要领导的情况下,业务经营机构和行政管理人员均发 生显著变化。1960年末,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业务经营机构仅有7 181个,比1956年减缩40%, 平均每社为11.4个(因大量减少基层供销合作社出现的不正常现象),增加23.2%。行政管理人 员3 837人,占职工总数的14%,比1956年下降54%,平均每社6.1人,减缩4.7%,与业务人员 的比例为1∶7。但其素质普遍下降,有40%以上正副主任是从公社或其他部门调入的新兵,不 懂业务,不讲核算,不善于管理,严重削弱了基层供销合作社人员素质。1961年,供销合作 社体制恢复后,通过组织建设,除恢复和发展一批基层供销合作社外,按照网点间距2.5公里, 2 000人口以上的要求,恢复一些已被撤销的网点,并在范围广、人口多、距离远、购销不便、 群众迫切要求的生产大队(队)、新垦区、移民新村和边远地区增设了新的网点,使基层供销 合作社的业务经营机构得到一定恢复和发展。与此同时,组织动员一些老支书、老主任和财 会、计统、物价等专业人员归队,由公社选调一些领导干部,培训一批转业军官充实基层, 又使行政管理人员大幅度增加。截止年末,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业务经营机构8 289个,比1960 年增加15.4%,每社8.6个,减少24.6%,行政管理人员达5 840人,占职工总数的13.8%,增长 52.2%(因恢复和新建331个基层供销合作社,行政管理人员相对增加),但平均每社仅有6.08 人,减缩0.03%,与业务人员的比例为1∶5.5,其业务经营和管理水平却有较大提高。1962年, 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委的指示,开展了精简整编工作,按照先减后补,加强骨干,提高质量, 精干队伍的精神,精简一些不适于供销合作社的老弱残人员,充实领导骨干和各类专业人员, 比1961年增加行政管理人员511人。但由于在此期间新增设138个基层供销合作社,平均每社 只有5.78人,减缩5%,与业务人员的比例仍为1∶5.5。1965年以后,基层供销合作社通过贯 彻《加强农村商业工作,精简二线人员充实一线人员的指示》,减缩行政管理人员800多人, 占原有行政管理人员的13.7%,平均每社减缩到4.8人,比1962年减缩17%,与业务人员的比例 回升到1∶6.4。肇东县100万元以上购销额、100名职工以上的集镇供销合作社只保留指导员、 主任各1人,会计兼记帐1人,统计兼现金1人,社队物价1人,一般基层供销合作社仅有指导 员、主任、会计、统计等4名行政管理人员,平均每社4.2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左”的错误干扰下,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业务经营机构和行政 管理人员长期处于严重失控状态。1969年,省革命委员会转发《望奎县灯塔公社财贸体制改 革的调查报告》以后,一些地区把基层供销合作社、银行营业所(信用合作社)、粮库、食品 站合为一体(简称“四合一”),成立财贸革命委员会,使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业务经营机构减 少到7 586个,比“文化大革命”前的1965年下降5.6%,平均每社6.3个,减少18.2%。随后, 在无政府主义影响下,一些地方又放弃2 000人口以上、网点间距2.5公里的建部标准,导致 供销部急剧增加。1972年末,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业务经营机构多达1.2万个,比1969年增加58.%%, 平均每社10个,增长58.7%。其间,由于群众组织执掌基层供销合作社一切权利,对原有班子、 队伍实行大换班,调离一些老支书、老主任、老会计,由一些不懂业务,不会管理的“革命 接班人”代替,造成行政管理人员“既少又多”的局面。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行政管理人员 达6 705人,占职工总数的10.9%,比1965年增加33%,平均每社5.57人,增长16%,与业务人 员的比例回升到1∶7,但其经营管理素质却大大下降,其中40%左右行政管理人员不适应供销 合作社工作需要。1973年,供销合作社体制再次恢复,经过狠抓基层建设,不断整顿业务经 营机构,充实配备管理人员,加强培训,提高其经营管理素质,使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业务经 营机构和行政管理人员发生较大变化。1978年末,业务经营机构回落到7 853个,比1972年减 缩34.7%,平均每社6.9个,减少31%,行政管理人员增加到8 768人,占职工总数的12.6%,比 1972年增长30.8%,平均每社7.73人,增加38.8%,与业务人员的比为1∶59。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基层供销合作社不断转换经营机制,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逐 步向多功能的综合服务中心发展,其业务经营机构有了迅速发展,并形成“四业”并举的经 营格局。到1985年末,基层供销合作社业务经营机构达9 152个(含109个工业品批发机构), 比1978年增长16.5%,平均每社8.5个,回升23%。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下, 加上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干部政策,并按照有事必有人,实行专业对口设专管人员的精神, 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行政管理人员随之迅速增加,多达1.09万人,占职工总数的16.9%,比1978 年增加24.3%,平均每社10人,增加29.4%,与业务人员的比为1∶4.4。
    二、市县级设置
    1947年9月至1948年,在市县合作总(联)社组建期间,一般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当地 市县委和人民政府批准,设有总务(含秘书)、业务(或供销)、会计等股。其中业务(或供销) 股承办有关业务;总务(秘书)、会计股负责行政事务管理的市县合作总联社业务经营的核算。 1949年,黑龙江、松江两省合作总(联)社相继成立后,各市县合作总(联)社参照两省合作总 (联)社的机构设置作了较大调整,大体设有:秘书、财务、社务指导、业务(供销)等股。除 业务(供销)股组织自营购销业务外,其余各股均为管理机构。其中社务指导股主要是组建基 层合作社,发展社员,扩大股金,建立一些必要的制度等;财务股除办理市县合作总(联)社 的业务经营核算外,还承担指导基层合作社的会计工作。1950年,根据东北区合作总社发布 的《东北区各级合作社联合社暂行组织条例(草案)》的规定,经黑龙江、松江两省合作总(联) 社批准,各市县合作总(联)社设有:秘书、人事、组导、计划、财务、生产、运输、贸易、 采购等职能股和1个干部训练班(有的是临时性质)。有些市县合作总(联)社还根据业务的发展 需要,另设贸易合作货栈或农村(城乡)服务社(部)。至此,行政管理与业务经营机构开始分 设,自成体系。贸易股负责农业生产、生活资料的采购和供应工作,并承担对基层合作社供 应业务的组织、协调及指导工作;采购股及贸易合作货栈或农村(城乡)服务社(部)负责农副 产品的收购和推销工作,并承担对基层合作社收购业务的组织、协调及指导工作。1951年, 按照黑龙江、松江两省联合社的要求,先后将人事、生产、运输股改为干部、生产合作、储 运股。较大的市县联合社将贸易、采购股和有条件的秘书股扩展为供应、推销和秘书科。不 少市县联合社根据业务的发展需要,在供应、推销科直接指导下,增设供应批发站、木材经 营站,并将贸易合作货栈或农村(城乡)服务社(部)改为推销经营站(栈),形成业务经营单位, 进一步完善业务经营体系,即由供应科、供应批发站、木材经营站构成农业生产、生活资料 供应体系,承担农业生产、生活资料的供应任务;由推销科、推销经营站(栈)构成农副产品 收购体系,承担农副产品的推销任务。1952年,根据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颁发的组织编 制的指示精神,黑龙江、松江两省联合社确定,10万人口以上的市县联合社均由股级建制改 为科级建制(10万人口以下的县联合社已改为科级建制的不变)。增设信用合作科(股),负责 发展农村信用社(部),组织指导开展借贷业务。
    
    1953年,贯彻中共中央和黑龙江、松江两省省委《关于紧缩编制机构,精简冗员》的指 示,经两省联合社批准,市县联合社的经营管理机构作了较大调整。1.将储运科(股)、推销 经营站(栈)与推销科(股)合并为推销经营科。2.将供应批发站、木材经营站与供应科(股)合 并为供应经营科。3.将生产合作科(股)、信用合作科(股)合并于组导科(股)。4.撤销干部训 练班,使原有的10个科(股)、3个站(栈)、1个训练班调整为秘书、干部、组导、计划、财会、 供应经营、推销经营等7个科(股)。嫩江、铁骊等县联合社只保留秘书(兼干部)、计划财务、 组导、供应经营、推销经营等5个科(股)。其中供应经营科(股)与推销经营科(股)都具有双重 任务:一是组织扩展自身的业务经营。二是通过合同指导基层合作社活跃业务。1954年,黑 龙江、松江两省合并后,各市县联合社的经营管理机构基本与新的省联合社的经营管理机构 设置相对应,设有秘书、干部、组织检查、计划、财会、生产企业(负责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 作任务部分,于同年11月交由市、县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信用、供应、推销等9个科(股)。 大部分市、县联合社恢复干部训练班。供应科(股)和推销科(股)继续承担组织自身业务和指 导基层合作社开展业务的双重任务。   1955~1956年,贯彻执行国营商业与合作社经营分工的决定以后,随着经营范围和服务 领域的变化,市县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机构不断进行调整。将信用合作社(部)分期分批移 交省人民银行后,撤销信用合作科(股);根据农村私商社会主义改造的需要,增设私商社会 主义改造办公室(简称“私改办公室”,下同);接收国营商业移交中药材业务,部分市县建 立中药材采购批发站(部)。随后,市县供销合作社开始政企分设,先后成立农业生产资料(含 日用杂品,下同)采购供应站(简称“农业生产资料站”,下同)、土产(含废旧物资,下同)采 购供应站(简称“土产站”,下同),经营供销合作社分管的业务(中药材业务于1956年7月又 移交国营医药公司统一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根据省供销合作社的指示,大部分 市县供销合作社增设运输、物价、保卫科(股)。截至1956年末,市县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管理 机构设置,大体为:秘书、干部、组织检查、计划、财会、运输、物价、保卫、生产企业、 供应、推销等11个科(股)、2个站(生产资料、土产站)、1个干部训练班。1957年,按照省人 民委员会批转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精简机构编制方案的指示精神,市县供销合作社的机构设 置再次进行较大的调整。1.将供应、推销科与业务经营机构合一。2.撤销保卫、运输、私改 等科、室(股),其工作分别并入有关科(股)。3.除鸡西、呼兰、宁安、讷河、肇东、巴彦等 6个市、县供销合作社设生产企业科(股)外,其余市县均不单设。4.将组织检查科(股)改为基 层指导科(股)。5.有的县供销合作社将物价科(股)并入财会科(股)。至此,市县供销合作社 的行政管理机构由原来的11个科(股)缩减为6~7个科(股),即秘书、干部、基层指导、计划、 财会、物价、生产企业等科(股),另设干部训练班(并入干部科、股,但保留原机构)。农业 生产资料站、土产站为市县供销合作社直属业务经营机构,既组织开拓自身业务,又通过合 同,提供货源的销路,指导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
    
    1961年,市县供销合作社恢复后,根据省供销合作社下发的《关于恢复各级供销合作社 机构精简的意见》,按农村人口多少,购销额大小和网点分布情况,分3种类型设置:第一类 市县设秘书、干部、组织检查、计划、财会、综合业务、市场物价、饮食服务等8个科(股); 第二类县设秘书、干部、组织检查、计划、财会、综合业务等6个科(股);第三类县设人秘、 组织检查、计划财务、综合业务等4个科(股)。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搞好农业生产、生 活资料供应,加强农副产品收购工作,各市县供销合作社均设有土产废旧采购站、农业生产 资料供应站和贸易合作货栈(包括干鲜果品业务),其中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 4个市将土产废旧分设为土产、废品两个站;鸡西、鹤岗、双鸭山、北安、安达、伊春6个市 单独设立干鲜果品货栈。部分市、县供销合作社恢复干部训练班。1963年,根据省供销合作 社机构的增设、调整,部分市、县供销合作社增设或分设储运、教育、市场物价、保卫科(股), 将综合业务科(股)改为业务指导科(股)。1964年,按照省供销合作社《关于供销合作社系统 建立政治工作机构的初步意见》,经当地党委批准,市、县供销合作社相继建立政治处(哈尔 滨市设政治部),将干部、组织检查、保卫、教育等科(股)划归政治处,改设:组织、宣传、 监察保卫等科(股)。1965年5月,贯彻加强农村商业工作,精简二线充实一线的电话会议精神, 市、县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机构又一次作较大调整。将原有的秘书、计划、财会、组织检 查、业务指导、市场物价等科(股)调整为:秘书、计划(包括业务)、财务等3个科(股)。除保 留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4个市和安达特区的农业生产资料、土产废品(哈尔滨 市单设土产、废品站)、干鲜果品采购供应站外,其余市、县供销合作社均设两站、一店(即 农业生产资料、土产废品采购供应站和干鲜果品批发零售商店),部分小县“三站合一”,成 立综合采购供应站。
    
    “文化大革命”中,市县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机构相继被砸乱,处于瘫痪状态。1968~1969 年,各市县革命委员会决定,将市县供销合作社与商业局(科)合并,成立商业革命委员会, 下设办事组、经营管理组、政工组、生产组(负责业务指导工作)等职能机构。1970年,分设 农副产品科,下设秘书、政工、业务、经营管理等组,直属农业生产资料、土产、果品、水 产、食品等站,履行原市县供销合作社分管的工作职能,并对基层供销合作社进行指导。随 后,又将农副产品科与商业局(科)合并。1972年,市县商业局(科)与农副产品系统分设,成 立农副产品供销局(科),下设秘书、政工、经营管理(或计划财务)、综合业务、外贸(部分县) 等组,直属农业生产资料、土产、果品(部分市县)等3个公司及水产、蚕业(山区、半山区市 县)指导站。肇东、安达、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等市、县供销合作社根据本地的草苇资源, 将草苇业务从土产公司划出,单独成立草苇公司。1973年,市县供销合作社再次恢复后,先 后撤销农副产品供销局(科)设置的各办事组,建立秘书、业务(包括计划)、财会、人事保卫、 基层工作、副业指导(多种经营)等科(股),业务经营单位有:农业生产资料、土产、废旧物 资回收(少数市县)、果品等4个公司及水产、蚕业指导站。部分市县供销合作社恢复政治处建 制,下设干部、保卫、基层工作等科(股)。
    
    1974年,部分市县供销合作社的芦苇业务移交市县工业部门,饲草经营划归土产公司, 草苇公司业务经营机构随之撤销。
    1978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市县供销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 均发生重大变化,其经营管理机构也随之进行不断调整和充实完善。根据省委决定,水产部 门自成体系,市县供销合作社的水产指导站及经营商店等单位一并交由水产部门。随后,撤 销部分市县供销合作社政治处,保留原政治处下设的干部、保卫、基层工作等科(股),成为 市县供销合作社的职能部门。1979~1982年,根据省供销合作社的决定,市县供销合作社先 后增设物价、储运、科技、教育(有的是科技教育)等科(股)及供销职工学校(或干调班);部 分市、县供销合作社成立贸易合作货栈,开展贷购、代销、代储、代运业务;增设饮食服务 科(股),组织指导基层供销合作社饮食服务业的开展;将蚕业指导站及所属场一并交由市县 经委或工业部门。1985年末,市县联合社的经营管理机构基本为:秘书(办公室)、干部、基 层工作、教育(大部分市县为科股校合一)、饮食服务、计划、财会、综合业务(包括社办工业、 科技)、保卫(部分市、县)、副业指导等科(股)及供销职工学校(或供销干校、训练班),直属 业务经营单位有:农业生产资料、土产、果品、废旧物资回收(部分市、县)等公司。
    
    三、省级设置
    1949年6月和8月,黑龙江、松江两省合作总(联)社相继成立后,经两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有:秘书科、人事科(黑龙江省为组训科)、财会科(黑龙江省在业务处下设会计科)、社务 指导科(松江省为供销合作科)及组织自身业务经营的业务处(或营业部)。
    
    1950年,根据东北区合作总社发布的《东北区各级合作社联合社暂行组织条例》(草案) 的规定,经黑龙江、松江两省人民政府批准,将两省合作总(联)社的经营管理机构调整为: 秘书(或秘书室)、人事、计划、财会、组导、运输、生产消费等7个科和1个总会计股(主管省 合作总、联社的行政开支及直属业务经营的核算),撤销业务处(或营业部),成立贸易、采购 科,负责自身业务经营和业务指导工作。根据购销业务发展的需要,黑龙江省合作总社建立 2个贸易合作货栈,并在绥化、肇东、洮南设3个物资分拨站;松江省合作联社在哈尔滨、牡 丹江、佳木斯市设3个采购批发站,建立1个贸易合作货栈。
    
    1951年,随着合作社事业的发展,原黑龙江、松江两省联合社分别将人事科改为干部科, 生产消费科改为生产合作科,撤销总会计股,增设干部训练班。遵照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 社的指示,经东北区联合社批准,将贸易、采购科改为供应、推销处,并在处下设供销经理 部、木材经理部和贸易合作货栈;科下设城乡服务部或采购批发站,具体承办购销业务及对 下级合作社的业务指导。黑龙江省联合社同时撤销绥化、肇东、白城子(原洮南分拨站与白城 子县贸易合作货栈合并)分拨站,交由县联合社。松江省联合社将哈尔滨贸易合作货栈与采购 批发站合并,称贸易合作货栈。1952年,贯彻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颁发的编制指示及合 作社系统的组织机构和说明(草案)精神,黑龙江、松江两省联合社先后增设基建、信用合作 科,将临时性的干部训练班扩展为合作干部学校。根据业务经营发展需要,经东北区联合社 同意,开始实行政企分设,把业务经营机构单独分离出来,成为独立核算单位。黑龙江省联 合社将供应、推销处合并为供销处,对下级合作社进行供应、推销工作的指导,另设供应、 推销、木材3个经营(批发)处,负责自身的业务经营。松江省联合社将供应、推销处改为供应、 推销科,承担指导下级合作社的供应、推销工作,另设供应批发处、推销经营处具体组织自 身的业务经营。1953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与黑龙江、松江两省省委《关于紧缩编制,精简 冗员》的指示,相继撤销运输、基建科,其职责分别由计划、财会科承担。经中华全国合作 社联合总社批复,松江省联合社将供应、推销科扩充为供应指导、推销指导处,指导下级合 作社的供应与推销工作,另设农业生产、生活资料批发站、农副产品推销经营站,组织与开 拓自身的购销业务。1954年8月,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后,新的省联合社根据中华全国合作 社联合总社关于机构编制的规定及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东北区办事处(简称“东北区办事 处”,下同)的指示,经省委批准,撤销两省原有的经营管理机构,设:办公室、干部、组织 检查、财会、计划、供应指导、推销指导、供应经营、推销经营及合作干部学校等10个处、 室、校,直属生产合作、信用合作、加工企业等3个科。
    
    1955年以后,由于贯彻执行国营商业与合作社经营分工的决定,整顿机构,紧缩编制, 使省供销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其经营管理机构随之频繁变动与调整。 将信用合作社(部)移交省人民银行后,撤销信用合作科;把生产合作科负责组织发展手工业 生产合作社的工作任务交省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筹委会,负责工业生产的任务交加工企业科, 将其改为生产企业科;根据对农业私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需要,增设私改办公室;接收国 营商业移交的中药材,成立药材经营管理处和中药材采购批发部。在承担分散、零星的农产 品、农产原料及有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和废旧物资的采购、批发、调拨等全面安排的责任以后, 将推销经营处改为土产副食废品业务管理处。1956年5月,根据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 指示,先后接收国营商业移交给供销合作社的日用杂品类、手工艺品类、炊事用具类、建筑 副料类、植物性工业原料类、农业生产资料类及干鲜果品类的收购、加工、运销等业务,在 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鹤岗、伊春、双鸭山等市区及矿区、林区,以国营公 司移交的干部、财产为基础组建省属采购供应批发站,并经省委批准,将供应经营处改为供 应业务管理处。同年6月,按照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指示,相继成立运输、基建、物价、保卫科。 7月,根据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电示,又将中药材业务连同人员、财产一并移交国营 药材公司。1957年,按照省人民委员会批转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精简机构编制方案的指示, 本着精简上层,充实基层,精简行政,充实业务,减掉相同性质的重叠机构,改进工作,提 高效率的精神,对省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机构作进一步调整。撤销供应指导、推销指导处, 实行行政指导与业务经营机构合一。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务 院〈关于调整若干商业部门经营分工和组织机构的规定〉》精神,接受原农副产品采购局负 责管理的畜产、烟、麻、棉花等业务,增设畜产烟麻棉花业务管理处。土产副食废品业务管 理处与其所领导的土产采购供应批发站合并,改称土产废品业务管理处。撤销哈尔滨、齐齐 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鹤岗、双鸭山、伊春地区的省属采购供应批发站。
    
    1958年7月,省供销合作社与商业厅合并,其经营管理机构不复存在。1961年8月,省供 销合作社恢复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分工的决定》,经省 人民委员会批准,设有:办公室、干部、计划、组织检查、综合业务等6个处(室)。同时接收 原松花江地委财贸干部学校,改为“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专业干部训练班”,并由呼兰县迁 址绥化县。随后,按照国营商业移交的土特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杂品、干鲜果品等业 务,设有: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杂品、土产废品、干鲜果品等3个经营管理处,在嫩江、牡丹江、 合江、黑河4个地区设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杂品和土产废品采购供应站(简称“二级站”,下同); 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4个市设干鲜果品货栈业务(二级站兼三级站业务)。
    
    1963年4月,经省编委批准,增设与分设储运处、教育处、市场物价处、保卫处和基建 企业科,将综合业务处改为业务指导处。1964年2月,为了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干部培训, 提高干部的政策、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经省委批准,恢复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干部学校, 并将省供销合作社专业干部训练班改为黑龙江省供销合作职业学校。同年9月,贯彻精简精神, 减少经营环节,节约开支,经省编委请示省人民委员会同意,先后撤销嫩江、牡丹江、合江、 黑河地区的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杂品和土产废品等8个采购供应站,改设土产废品和农业生产资 料2个业务科,负责地区的中转业务和指导工作。1965年7月,经省委批准,成立中共黑龙江 省供销合作社政治部,下设:办公室、组织、宣传、干部、保卫处。同年12月,根据省委、 省人民委员会关于精简机构的指示,经省编委(65)黑编办字第113号文件的批复,保留办公室、 基层业务指导(原业务指导处)、计划、财务和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杂品、土产废品、干鲜果品 等7个处(经营管理处)、室;撤销储运、市场物价、组织检查、教育、干部等5个处及基建企 业科,其工作分别并入有关处(室)和政治部;增设副业指导处,由土产废品经营管理处挂牌 兼办;将省供销合作职业学校改为省供销合作社绥化供销半工半读中等技术学校。
    
    在“文化大革命”中,一些群众组织夺取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一切权利,用“接管委员 会”代替原有的经营管理机构。1968年3月,停止省供销合作社办公,一切工作均由省革命委 员会生产委员会财贸组负责办理。同年9月,经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批准,成立省农副产 品公司和省生产资料公司,负责原省供销合作社管理的生产资料、土产、果品等业务及基层 供销合作社工作,下设办事、经营管理、政工、生产等4个职能组。1969年10月,省革命委员 会将省农副产品公司、省生产资料公司改为省农副产品局、省生产资料局,作为政企合一单 位,其职能机构设有:办事、政工、综合业务、经营管理、计划统计及基层工作等6个组。同 年12月,又将省生产资料局并入省商业局。1970年5月,经省革命委员会常委会议决定,省农 副产品局与省商业局合并,称省商业局。1972年3月,省委决定分设农副产品供销局,负责农 村商业,主管农业生产资料、土产、废旧物资、果品、水产、蚕业和芦苇等业务,下设秘书、 政工、计划统计、经营管理、综合业务、基层工作等6个职能组,并以原供销合作干部学校为 基础,成立黑龙江省农副产品供销学校。经中共省生产指挥部党委第21、22次会议批准,直 属业务经营机构设有:农业生产资料、土产、果品、芦苇、废旧物资等5个公司。随后,根据 商业部《关于二级站设置的通知》精神,对省商业局移交的二级批发站作了重大调整。撤销 松花江、绥化、黑河地区二级站及伊春地区和齐齐哈尔市各公司经营的二级批发业务,成立 黑龙江省哈尔滨农业生产资料、土产、果品、水产采购供应站,负责松花江、绥化、伊春、 黑河(不含嫩江县)4个经济区及安达市、呼玛县的供应任务;原嫩江地区二级站改称黑龙江省 齐齐哈尔农业生产资料、土产、果品、水产采购供应站,负责嫩江、大兴安岭(不含呼玛县) 2个经济区及嫩江、扎赉特旗和齐齐哈尔市的供应任务;原牡丹江、合江地区二级站分别改称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业生产资料、土产、果品、水产采购供应站,黑龙江省佳木斯农业生产资 料、土产、果品、水产采购供应站,负责各自经济区的供应任务。1973年3月,经省革命委员 会批准,成立黑龙江省水产供销公司,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水产供销工作。同年6月,省供销 合作社再次恢复后,经省委批准,撤销农副产品供销局各办事组,建立办公室、计划、财会、 副业指导、蚕业、水产等6个处(室)。恢复政治部,下设基层工作、干部、保卫、直属等4个 处。将省农副产品供销学校改为省供销学校,恢复绥化半工半读中等技术学校,更名为黑龙 江省绥化供销学校(暂由绥化地区代管,经费由省供销合作社拨付)。
    
    1974年以后,随着供销合作社工作任务的加重和业务经营的扩展变化,其经营管理机构 均随之不断地进行调整。同年10月,分设基建储运公司,并按照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的 决定,将省土产公司经营的芦苇业务交由省轻工业部门。1976年,经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 部批准,将哈尔滨农业生产资料、土产、果品、水产采购供应站分别并入省农业生产资料、 土产、果品公司及水产供销公司,实行公司、站合一,既经营业务,又对市、县公司的业务 进行指导。同年12月,经省财贸办公室批准,撤销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成立日杂废旧公司。 1978年5月,经省编委批准,增设科技处(包括教育)。同年6月,按照省委关于单独设置黑龙 江省水产局的决定,将所属的水产局改由省革命委员会直接领导,省水产供销公司及直属场 (厂)一并移交省水产局。随后,撤销政治部,保留干部、基层工作、保卫3个处,作为省供销 合作社的职能部门。1979~1982年,根据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需要,经省编委批准,将科 技处改为科技教育处,增设物价处,建立贸易合作货栈,成立饮食服务办公室;将科技教育 处分设为科技处、教育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将绥化供销学校划归省供销合作社直接领导; 将基建储运公司改为供销机械储运公司(1982年撤销公司,另设储运处);将副业指导处与科 技处合并,改为科技生产处。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黑龙江省丝绸公司的通知》精神, 将所属的蚕业处及直属场一并移交省经委、纺织局(公司)。1983年2月,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 省烟草公司《关于组建地、市、县烟草专营机构的报告》的通知,把省土产公司长期经营的 烤烟、晒烟的生产、收购、加工、调拨业务,全部移交省烟草公司专营。1984年3月,遵照全 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先后撤销省属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 各采购供应站,与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农业生产资料、土产、果品公司合并,并逐 步办成经济区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批发交易中心。同年7~8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 立综合贸易服务公司,撤销贸易合作货栈;成立农村饮食服务公司,撤销饮食服务办公室。 1985年,按照改革、开放的要求,对其经营管理机构作较大调整。将原科技生产处一分为二, 其中科技工作与农村饮食服务公司的加工业务单独划出,成立科技工业处;原科技生产处承 担的副业生产任务,由单独成立的农副产品处主管。计划处和物价处合并为计划物价处,对 内一个机构,对外保留两个处的名义。将土产、果品公司合并于综合贸易服务公司。同年12 月,改综合贸易服务公司为综合贸易公司。经省编委批准,增设审计处。至此,省联合社除 10个职能处、室外,有4个直属企业单位和2个学校。其中: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主要经营化肥、 农药、铁木农具、农用塑料薄膜,并承担耕畜的调剂任务;日杂废旧公司主要经营日用陶瓷、 炊具、夏凉品、冬寒品、喜庆品、薄铁制品及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综合贸易公司主要经 营土产杂品、畜产品、干鲜果品、粮食油料、副食品、家用电器、林副产品、化工、电工、 五金、百货、纺织、机电、农用机械、建筑材料、中西药等类;农村饮食服务公司主要为供 销合作社提供饮食服务机械的设备,并对农村供销合作社的饮食服务工作予以指导。省供销 学校承担双重任务,既培养具有中等专业技术水平的人才,为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输送新生 力量,又根据干部培训的分工,轮训基层领导以上干部及专业人员,开展基础理论、基本知 识和基本技能教育,以充实和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经营和企业管理的素质。绥化供销学校主 要以社会招生为主,兼顾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的在职青年职工,培养中等专业技术人才,充实 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专业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