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组 成
1946年合作社组建初期,一般是按照社员群众自己制定的组织章程,民主选举办事公道、
不徇私情、勇于负责的代表,对合作社工作予以监督。1947年1月,汤原县太平川村生产消费
合作社建立监督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3个月,为不脱产义务职,主要是监督社内不法
行为,每天轮流检查帐目、商品。1948年3月,望奎县通江区裕民合作社设监督员,负责监督
社内工作,向社员大会反映情况。到1948年末,松江省有这种由社员群众自己组织起来的监
督组织59个,占347个合作社的17%。1949年,经过整顿合作社,统一执行《东北解放区合作
社组织暂行条例》,逐步建立监事会组织。基层合作社由3~5人组成,县以上联合社由5~7
人组成。各级监事会均由监事推举主任1人,任期1年,工作认真负责、受群众拥护的监事可
连选连任。
基层合作社监事会成员,一般由村长、农会主任及社员积极分子担任;县以上合作总(联)
社监事会成员,一般由省、市县领导,财贸部长,商业(工商)厅、局(科)长,人民银行分行
(支行)行长,财政、税务厅、局(科)长等担任。现任理事及其直系亲属、近亲与合作社干部
均不得担任监事职务。
1950年7月以后,根据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颁发的《农村供销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
和省、市、县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准则(草案)精神,将各级合作社监事会名额调整为5~9人,
并把省联合社监事的任期调整为2年。由于各级合作社对监事会的作用认识不足,缺少具体办
法,大部分流于形式,往往被理、监事会“一揽子”会议所代替,有的甚至同理事会做相同
工作,失去对同级理事会的监督作用。黑龙江省联合社1951年11月末统计,这类合作社占70%
以上,能独立进行检查与监督,履行监事会职责的仅占20%多。
1953~1954年上半年,自下而上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以后,监事会工作逐步开展起来,坚
持例会制,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积极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并按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
作,对监督合作(联合)社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联合社的指示,
推动和改进合作(联合)社工作起了一定作用。
1954年8月至1955年,按照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的省、县供销合作社章程和《基层供销
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精神,对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的名额及任期作了调整。基层供
销合作社为3~5人,任期2年;县供销合作社为3~7人,增加副主任1人,任期2年;省供销合
作社为5~7人,增加副主任1人,任期4年。根据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印发的《各级合作社监
事会暂行工作规程(草案)》的要求,省供销合作社于1954年12月建立监事会办公室,配备4名
专职干部。随后,39个市县供销合作社相继配备41名专职干部,其中专职监事22人,从组织
上进一步健全监事会制度。
1958年,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合并,基层供销合作社下放人民公社,各级监事
会组织随之被撤销。1961年,在恢复供销合作社体制的同时,恢复各级监事会,但骨干力量
有较大的削弱,专职干部配备不齐,外部监事过多,只能按时参加例会,不能深入实际检查
监督,影响各级监事会作用的发挥。1964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关
于撤销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机构和建立党的监察组织的请示报告》,错误认为监事会组织
形式实质上是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削弱了党的监察工作。经省委批准,撤销各级监事会,
用监察组织替代监事会的职能,使社员群众对供销合作社的监督作用大为削弱。
1982年,供销合作社进行体制改革以后,随着集体所有制和“三性”的恢复,相继恢复
各级监事会组织。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重新修订颁发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章程(草案)》、
《县供销合作社章程(草案)》的要求,将市县供销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增加到9~13人,设主任
1人,副主任2人,任期调整为3年;基层供销合作社为5~9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任期
3年。各级监事会除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外,接受上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的领导。1983年7月,
在全省供销合作社第三届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由11人组成的监事会,任期5年,
并恢复监事会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和监察员9人。1985年8月,鉴于监事会一身二任,既抓
党内纪检工作,又抓行政上的监督检查工作,经有关部门同意,将纪检委(组)与监事会合署
办公。从此,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监事会成员逐步向内部监事过渡,县以上联合社设内部
专职监事会主任或副主任,大部分基层供销合作社由支部书记兼任监事会工作,少数配备内
部专职监事会主任,初步解决外部监事过多,不利于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