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职 能
基层合作社建立监事会初期,按照《东北解放区合作社组织暂行条例》的精神,执行监
察合作社业务经营、财产及干部服务状况的职能。1950年以后,履行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
社颁发的《农村供销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规定的职能,主要是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
会决议、上级联合社指示和政府法令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合作社的业务经营和财务会计情
况;监督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接受社员意见,向理事会提出查问或建议。1955年
2月,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对监事会的职
能作了部分修改,增加监察对章程的执行,“向社员大会(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的
职能,废除“监督政府法令的执行情况”、“监督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接受
社员意见,向理事会提出查问或建议”等职能。1983年,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的
《基层供销合作社章程(草案)》,对监事会的职责作了局部调整,增加监察理事会对政府的
方针、政策的执行,审查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提交理事会处理的职能。
1953年至1954年期间,县以上联合社成立监事会以后,基本履行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
社1950年颁发的省、市、县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规定的职能。包括: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
表大会决议和上级联合(总)社指示的执行;检查联合社的财产保管、资金运用、开支预算等
各项制度的遵守;各部门干部执行职务的情况;吸收社员意见,调查情况,向理事会提出质
询或建议。1954年,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的省、县供销合作社章程,对监事会的职责
作了重大修改,增加监察理事会对省、市县供销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检查理事会及其所属企
业的业务活动、向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等职能,废止检查各部门干部执行职务情况、
吸收社员意见、调查情况、向理事会提出质询或建议等职能。1983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
发《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草案)》以后,对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的职能作进一步修
改和补充,增加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政府政策、法令的执行,监督检查联合社的经营方向、经
营作风及完成国家计划情况,监督检查供销合作社系统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并向联合
社理事会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受理群众来访,对理事会工作提出质询或建议,检
查指导下级供销合作(联合)社监事会工作等职能,使县以上联合社的监事会工作日臻健全与
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