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农药 药械
黑龙江地区的农业生产,历年均有程度不同的病、虫、草害,受灾面积2 000~3 000万
亩。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较快地恢复和发展了农药生产。1950~1957年,为合
作(供销)社农药销售的示范推广阶段。开始由农业部门统一安排农药的生产和推广工作,委
托合作社代销。1952年,划归合作社代营,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同级农业部门的病虫防治计
划,利用国家贷款,做好农药的采购、储备和供应工作。1955年开始,由供销合作社统一经
营,并根据农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1955年农药、药械供应工作的联合通知》精神,
做到“虫起药到”,治早、治小、治了,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对农药均留有一定的机动储备
量(为1956年所用),一般为正常需要量的20%左右,其分布原则是:上大下小,面大数小,交
通要道储存多,偏僻地区存放少。1957年,对需用量较大的六六六、滴滴涕制剂,由加工方
式改为订货方式,不再经过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环节,由省供销合作社直接从工厂订货,按计
划购进,分级管理。
进入60年代,随着高效农药的投产,农民防治病、虫、草害的要求更加迫切,供销合作
社的农药供应已由示范推广阶段进入大面积施用阶段。按照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规定,对各
级供销合作社的农药机动储备作了调整:省供销合作社储备年需要量的40%,市县供销合作社
储备年需要量的40%,基层供销合作社储备年需要量的20%。1963年,又将省供销合作社储备
的比例调整为年需要量的30%左右,并在每年春耕前,一次储备全年的储备量,销一存一,保
证了突发性病、虫害的需要。1970年,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指示,改革了农药分配体制,
对省生产计划大于分配计划或小于分配计划的部分,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调出或调入,超产
部分归地方留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统一分配以外的小品种,每年由省农业生产资料部门召
开一次全省性的调剂会议进行全面安排。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供销合作社在保证农药供应的基础上,把工作重点转移到
指导科学用药上来,配合农业部门防治“五虫”(地下虫、蚜虫、粘虫、蛴螬、黄条跳甲和粟
茎跳甲)、“两病”(玉米大斑病,小麦、水稻、谷子黑穗病)。随后,按照农村一家一户的特
点,建立“庄稼医院”,开展施用农药的咨询服务,保证了安全合理用药。到1985年,全省
供销合作(联合)社经营的农药,由开始的1~3种,逐步扩展到杀菌剂、杀虫剂、杀草剂3大类、
74种,累计供应35.3万吨,其中杀菌剂1.3万吨,占供应总量的3.7%;杀虫剂24.2万吨,占68.6%;
杀草剂2.2万吨,占6.2%;并相配套的供应农药械81.8万件,其中手动喷雾器62.6万件,占供
应总量的76.5%;手动喷粉器15.4万件,占18.8%;对防治农、林、牧业的病、虫、草害,减
轻病、虫、草害带来的经济损失,促进农作物增产增收,增加农民收入,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