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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非田间作业机具

  1949年10月,松江省合作总联社为了加强城乡结合,改进农业生产技术,分别与哈尔滨 农具厂和私营复兴、兴华铁木厂订购300台玉米脱粒机(其中铁木合制的150台、铁制的150台), 在农村进行试销。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从1952年起,各级合作(联合)社均把非田间 作业机具纳入供应工作的议事日程,根据初级生产合作社、互助组的要求,经营铡草机、玉 米脱粒机,减轻农民铡草、脱粒的劳动强度,深受农民的欢迎。1955年,供销合作社按照农 民的要求,通过加工订货,签订合同,逐步扩大非田间作业机具的经营,供应碾机、打稻机、 畜力打稻机、畜力铡草机、畜力豆饼机、畜力玉米脱粒机等。截止年末,全省农村非田间作 业机具的社会占有量已达23.8万台,基本达到饱和状态。1956年,经省委批准,成立农业机 械供应公司,将非田间作业机具划归农业机械供应公司统一经营,但其网点较少,农民购置 非田间作业机具非常不便,并浪费人力、财力。有些基层供销合作社从方便农民、有利农业 生产出发,在县农机三级站组织进货,供给农民,解决其购买的困难。1958年,在推广“工 商协作,武装农村”的经验中,许多基层供销合作社积极帮助人民公社、管理区建立制米厂、 油厂,为其代购大量非田间作业机具。1963年,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将半机械化的农 机配件划归供销合作社经营,为农业机械部门代销,方便了农民群众。随着农业机械化的逐 步发展,农业机构部门相继在农村设立门市部,经营农业机械(包括非田间作业机具)及其配 件,供销合作社从60年代中期逐渐退出非田间作业机具及零配件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