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副业工具
1953年以前,对副业工具的经营,没有固定的主管部门,国营商业与合作化均按农民的
需要,供应部分副业工具。1954年1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批转黑龙江省联合社召开农
业生产资料供应会议和农业生产资料交流会,肯定“积极扶持副业生产工具”的做法以后,
逐渐扩大副业工具的经营范围,包括:狩猎工具、渔具(主要是冰镩、网线、鱼刀子等)和各
种手工锯及羊毛剪子、马鬃剪子等。1961年,将园艺工具划归供销合作社经营。
一、狩猎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合作社经营的狩猎工具有:土洋炮用的铁炮、砂子、火药、
狼枷子和套野鸡用的细铁丝等。1953年,开始经营围枪。据黑龙江省合作社统计,全年供应
围枪745支。1954年,全省供应狼枷子、黄鼠狼枷子、野鸡夹子等1.6万多件。1955年增加到
2.5万件,比1954年提高56.3%。随着荒地的开发利用,野生动物日趋减少,狩猎工具和猎取
手段也随之变化,各种枷(夹)子逐渐被猎枪代替。1957年,供销合作社经营单筒猎枪、双筒
猎枪及枪药、铅砂、弹壳、底火等。1960年,五常县供销合作社通过组织本地生产,积极开
辟外地货源等办法,先后供应围枪、子弹、砂子、火药、压炮机、各种枷(夹)子和铁丝、网
线等大量物资,并发动猎民用土办法制造压拍子200个、木碓100多盘,促进了全县狩猎生产
的迅速发展。全年共生产各种野生动物皮张1.44万多张,野生动物肉14 150多公斤,分别为
1959年的134%和139%。随后,由于猎具的发展更新,逐渐经营7.62步骑枪和小口径步枪及其
子弹。根据有关规定,对7.62步骑枪和小口径步枪,由省、市县两级农业生产资料站经营,
农村的需要由指定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代销;城市的需要由指定的国营商店销售。1963年,省
供销合作社对狩猎用的火药,鄂伦春少数民族狩猎用的步枪,重申过去的政策规定,本着严
加管理的精神,积极组织供应。进入70年代,供销合作社经营的狩猎工具,主要是12号猎枪
和小口径步枪。由国家林业总局统一安排生产和调拨。1978年,国家林业总局组织调拨小口
径步枪1 400支,子弹72万发,仅满足需求量的11.6%。又因12号猎枪价格过高,造成滞销积
压,根据国家林业总局的通知,降价处理。1981年,根据省公安厅(81)116号通知精神,按照
国家和省枪支管理规定,将猎枪及其弹药经营局限于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
鸡西、鹤岗、双鸭山、大庆等省辖市。同时改变猎枪经营体制,由供销合作社独家经营变成
供销合作社与林业部门两家经营。1984年,林业部在哈尔滨成立猎枪弹具经销中心,对猎枪、
弹具实行统一管理,并从1985年起,个人购置猎枪和弹具,须经县以上林业部门批准和公安
机关同意,由供销合作社从哈尔滨猎枪弹具中心订货、采购和组织供应。
二、园艺工具
1957年以前,全省的园艺生产发展缓慢,一般是房前屋后栽种一些果树和林木,靠自然
成长,很少整修管理,也无需购置各种园艺工具。1958年以后,供销合作社从生产出发,帮
助社队栽种果树或林木,促进了园艺生产的发展,社队对园艺工具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加。根
据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经营分工的决定精神,从1961年起,将园艺工具划归供销合作社统
一经营,主要有:剪枝剪、手锯、整篱剪、刮树刀、高枝剪、切接刀、稀果刀、芽接刀、移
植铲等。由于这些工具较耐用,使用期较长,需要量很小,无需年年更新。基层供销合作社
在经营中,均实行以需定进,按照社队果园、林场的实际需要组织进货和供应。但市县农业
生产资料部门却保持一定数量的储备,以确保栽种果树及林木者的需要,以支援农副产品生
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