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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喜庆用品

  合作社建立初期,每逢春节、元宵节都经营一些鞭炮、挂签、对联、大小福字等喜庆品。 当时黑龙江地区仅有一些规模较小的鞭炮手工业作坊(群众称“炮铺”),生产品种单一,加 上农民购买力的限制,销量很小。1955年,喜庆用品划归供销合作社经营以后,每年由省农 业生产资料日用杂品经营处统一与省外鞭炮厂加工订货,按计划调拨给市县农业生产资料站, 对基层供销合作社和零售商店开展批发业务,并组织安排市场供应。进入60年代,贯彻“两 条腿”走路方针,供销合作社积极扶持地方鞭炮生产,帮助从省外引进样品,生产小红鞭和 各种烟花,但生产数量小,品种不多,仍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在“文化大革命”中,挂签、 大小福字、对联被当作“四旧”扫除,供销合作社经营的喜庆品只有鞭炮和烟花两种。70年 代初,全省大小鞭炮厂已发展到50多个,年产量占供应量40%左右。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提高 产品质量,省供销合作社会同工业部门于1973年对鞭炮厂进行整顿。调整生产布局,保留12 个鞭炮厂,年产值450万元左右。由于数量和品种不能满足市场需要,每年尚需从省外购进大 量鞭炮、烟花。其进货原则是:凡省内能够生产的“二踢脚”和大小查鞭等,一律不从省外 进货,必须从省外进货的品种,由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伊春、双鸭山、大 庆等7个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统一从湖南省浏阳、醴陵、广东省东莞、南海、江西省万载、萍 乡等地组织进货,其他市县一律不准出省采购,所需鞭炮、烟花由经济区内的市农业生产资 料公司供应。
    1976年以后,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全省鞭炮、烟花供应工作进入一个新 的阶段,不论品种、花色、数量均大幅度增加。当年鞭炮、烟花销售额达800多万元,比“文 化大革命”前的销售额增长1倍多,其中省外进货300多万元,占销售额的37.5%。中共十一届 三中全会制定改革开放政策,引导城乡人民走劳动致富道路,人们安居乐业,喜笑颜开,每 逢佳节和重大庆祝活动,皆万众欢腾,对鞭炮、烟花的需求量剧增。1983年,全省鞭炮、烟 花销售额超过千万元,达1 350万元,比1976年增长68.8%(其中省外购进710万元,占52.6%), 城乡人民人均购买鞭炮、烟花0.41元。1985年,增长到2 935万元,人均0.89元,比1983年提 高1.1倍,其中外省购进仍占50%以上。至此,鞭炮成为城乡居民的“吉祥物”,结婚、开业 剪彩、工程竣工,甚至小孩“百天”、老人祝寿,均鞭炮齐鸣,喜气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