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产销合同
为了解除农民担心农副产品卖不出去的思想顾虑,专心致志地发展生产,绥化县联合社
于1949年6月首创合同制。到10月中旬,4个半月购销额617亿元(东北币,下同),其中用签订
合同办法即达533亿元,占购销额的86.4%。随后,黑龙江省合作总社根据开展狩猎、打鱼、
编席(穴)、熬碱(硝、盐)、织草袋等农副产品生产项目同国营有关公司统一签订推销联系合
同,与市县合作总(联)社签订购销联系合同。区村合作社根据市县合作总(联)社对合同的要
求,在调查研究,摸清各村副业生产小组(户)的原料来源、产量、质量、参加人数、技术力
量、完成日期的基础上,同各副业组(户)签订产销联系合同。截止年末,全省合作社为国家
代购农副产品,占国家收购量的33.9%,其中绝大部分是通过购销、产销联系合同完成。肇东
县联合社与化学管理局签订土硝、火硝、土碱采购联系合同后,10月中旬派出工作队组织1 600
多人生产,1个月熬出土硝2.75万公斤,火硝9.65万公斤,含硝量达到75%以上,较好地完成
合同任务。松江省依兰、鸡西、阿城、桦川、汤原、集贤、五常、通河等13个县合作总(联)
社,通过签订合同组织农副产品生产,为农民增加收入3 450亿元(东北币)。1950年4月,黑
龙江省合作总社召开第六次县合作总(联)社主任会议,专门总结推行合同制的经验,并会同
省商业厅共同草拟《关于产销合同的简单总结和今后作法》,经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次行
政委员会批准。5月4日省委向各地党委下发《〈关于产销合同的简单总结和今后作法〉的决
定》,要求进一步更好地推行和发展产销合同制。从此,黑龙江省各级合作(联合)社在扶持
农副产品生产和组织农副产品采购工作中,全面地推行产销合同制。
1952年开始,黑龙江、松江两省合作社有重点地试行合作社与互助组(或初级生产合作社,
下同)订立产销结合合同,经合作社和互助组双方协商议定,把合作社扶持农副产品生产所需
供应的物资(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同互助组向合作社出售的农副产品,用书面协议形式,固定
其产销关系。当年5月末统计,已有778个初级生产合作社、1 140个互助组与基层合作社签订
了产销结合合同,签订执行合同1 840次,总额42.2亿元(旧人民币)。互助组可集中精力安心
生产,不愁农副产品销路;合作社加强了经营计划性,扩大了农副产品收购。1956年以后,
逐步形成一套参与规划生产,签订产销结合合同的做法。1958年10月,拜泉县三道镇供销合
作社在帮助先锋公社全面规划农副产品生产中,与21个管理区签订农商结合合同。各管理区
出售价值13.8万元的烟、麻、籽仁、畜产品、编织品等9类、37种农副产品;供销合作社按收
购总额70%(约9.7万元)提前供应棉布、棉花、绒衣、棉胶鞋、格线等10余种防寒物资,解决
农民换季困难,7天购销额完成4季度计划的11%。县委于10月22日召开全县财贸部门负责干部
紧急会议,推广三道镇供销合作社的农商产销结合合同的经验,《黑龙江日报》配发题为《
广泛推广农商结合合同制》的短评。
进入60年代,各级供销合作社根据国家对农副产品实行分类管理的政策,对二类产品按
照规定的购留比例签订定购合同,三类产品签订议购合同,并按生产季节和品种,实行边复
查、边修订、边了解需要,帮助社队解决具体困难,组织与促进合同顺利实施。龙江县发达
供销合作社于1961年初,在参与规划,安排农副产品生产的基础上,分别与社、队和社员个
人签订定购和议购合同,共30多个品种、73万元,经过多次复查,解决生产中的困难,加强
生产指导并按生产季节组织收购,较均衡地完成农副产品收购计划。1~9月,完成收购计划
的141.9%,其中生猪完成91%,鲜蛋完成114%,羊毛完成97%,菜羊完成127%,马、驴、猪、
羊皮完成98.7~127.7%,猪鬃毛、马鬃尾完成113.5~126.5%。到年末完成合同的97.3%,为
收购计划的118%。农民群众说:“通过签订合同,生产有数,购留有底”,普遍满意。“文
化大革命”期间,在“左”的错误影响下,基本上是以行政办法组织农副产品生产和收购工
作,许多地方中断了合同制。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在中央提出按经济规律办事,学会
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的倡导下,扶持农副产品生产的合同制也随之恢复。1979年春,青冈县
供销合作社在组织落实春养、春种农副产品生产项目时,本着积极、稳妥、可靠的精神,经
过与生产队和农民民主协商,签订14个骨干品种、1 879份产销合同,总值313万元,占全县
农副产品收购额的54%。省供销合作社总结推广青冈县供销合作社的经验和作法后,各级供销
合作社都通过合同制,把产、供、销结合起来,推动农副产品生产发展。
80年代,根据改革、开放,多种所有制和多种流通渠道并存的新情况,进一步发展扶持
农副产品生产的合同制,除继续实行产销合同外,还根据不同的经营方式,相继推行联销合
同和联营合同。1984年,省联合社在全省推行尚志县元宝供销合作社产前调查市场需要,与
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依照购销合同的要求同农民签订产销合同,组织农民按合同规定的品种、
数量、规格、质量进行生产,供销合作社按合同规定收购,把产销结合起来的经验,促进农
副产品生产发展,确保市场供应。与此相反,海伦县海南供销合作社事先不进行市场调查,
盲目把大蒜列为重点发展的骨干品种,在没有固定销路的情况下,同农民签订没有规格、质
量要求的产销合同。由于大蒜收获季节恰逢阴雨连绵,既难保管,又难运输,很快霉烂变质,
而供销合作社却单方面废除大蒜产销合同,拒不收购,引起农民强烈不满,受到《黑龙江日
报》的公开批评,省联合社派专人进行调查处理,赔偿农民的经济损失,并通报全省引以为
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