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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粮豆薯

  1945年8月以后至1946年上半年,黑龙江地区的粮食、大豆由私营工商业经营。当新粮上 市之际,私营工商业压低价格收购,当粮食青黄不接之时,抬高价格出售,广大农民深受其 剥削之苦。1946年下半年至1948年,合作社组建后,即把为农民推销粮豆薯,减除私商中间 剥削,促进生产发展作为自己一项重要历史任务,积极配合国营商业,以合理价格收购或换 购农民的粮食和大豆,维护农民利益,平抑市场物价,促进生产发展。
    1949~1955年6月,合作社承担为国营粮食部门代购粮食任务,在合作社系统内有组织地 开展粮食自营业务。随后,由为国营粮食部门代购粮食转向代收零粮和农村粮食的调剂。1956 年8月,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决定,各县的薯类(不含市、矿、林区)由供销合作社统一经营, 包括安排生产、收购、调运和市场供应。1962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商业和 供销合作社分工的决定》精神,零粮和薯类统一由国营粮食部门和蔬菜部门经营。1963年以 后,随着薯类生产的发展,省人民委员会决定供销合作社配合国营蔬菜部门搞好重点产区的 收购、调运和供应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粮食、薯类逐步放开。供销合作社从1980年起,由为国营粮 食部门代购议价粮食逐步转向自营,薯类重点产区的供销合作社直接插手经营,对发展粮食、 薯类生产,促进农业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较大规模商品生产转化,起到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