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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马铃薯

1948年前后,黑龙江地区的马铃薯因品种退化,产量较低,绝大部分市县自给自足(包括 留用籽种、食用和加工淀粉、粉制品等),克山、讷河、泰安(现为依安)、龙江、富裕等重点 产区和铁路沿线,由私商和农民外运少量马铃薯,销往城市、工矿、林区。1949年,马铃薯 重点产区合作社开始经营马铃薯。讷河县合作社为农民推销马铃薯1 950吨。非重点产区的桦 川县太平镇合作社帮助农民串换马铃薯种子1 000公斤。1950~1952年,市场粮食、副食品供 应充足,马铃薯消费量减少,销路不畅,农民积存大量马铃薯。合作社从为农业生产服务出 发,加强推销工作,积极寻找和扩展销路,3年收购马铃薯14万吨,为农民群众解决了卖薯难 的困难。1953年,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军需、出口及留用籽种、食用马铃薯的需要量 急剧增加,由滞销变为供不应求,一些私商及部分农民借机抢购外运严重。当年秋季,肇东、 讷河、龙江等3个县的私商及农民外运马铃薯200火车皮,约6 000多吨,合作社通过预购合同 和计划合同(不付预购定金),仅收购马铃薯10.8万吨,占总产量的10%左右。1954年,吸取上 年市场抢购的教训,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掌握,统一分配。全省大部分合作社与初级生产合 作社、互助组签订马铃薯购销结合合同,从中掌握货源,并推行一次检斤定量经验,加速马 铃薯收购进度,避免了冻烂损失。当年秋季,通过合作社收购马铃薯5.16万吨,比1953年同 期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共同收购总量增长77.9%,其中供应苏联红军6 743吨,供应中国人民志 愿军1 507吨,对资本主义国家出口595吨,提供淀粉原料9 404吨,省外种子1.28万吨,副食 品供应7 051吨,支援关内救灾1.35万吨。 1955年,贯彻节约粮食精神,城市(包括县城)机关、团体、学校及居民均以部分马铃薯顶 替粮食供应,需求量比1954年增长1倍以上。为此,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对马铃薯实行派购, 根据各地土质、马铃薯播种、生育、产量情况,结合国家需要,由市县分别掌握,逐级派购 到户(初级生产合作社以社为单位),派购比例一般不超过实际产量的25~30%。同年8月,省 人民委员会又决定,各县的马铃薯一律通过供销合作社收购;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 佳木斯、鹤岗市及双鸭山、鸡西、伊春等矿、林区的市郊生产的马铃薯由国营商业直接收购 与供应;出口和省外籽种需要,经省粮食厅确定后,由省供销合作社统一签订合同,组织货 源和供应。据此,省供销合作社对讷河、富裕、克山、龙江、泰来、景星、依安、嫩江、北 安等26个马铃薯重点产区县,通过合同落实22万吨派购任务。在加强生产指导,搞好田间管 理的基础上,采取边复查合同,边帮助互助组、初级生产合作社解决包装、防寒器材,边集 中力量开展收购,边组织运力调运,较好地完成1955年秋和1956年春的马铃薯收购调运任务。 其中1955年秋完成10.5万吨,供应出口2 843吨,军需3 512吨,支援辽宁、河北、安徽、广 东、湖南、北京、天津等省市种子47 335吨,省内工业原料及副食用薯51 775吨;1956年春 完成10.85万吨,供应出口1 025吨,支援安徽、山东、辽宁、北京等省市27 165吨,省内种 子(包括军垦、移民、工矿林区及各市县种子)48 596吨,市、矿、林区副食用薯11 607吨, 提供淀粉原料20 147吨。1956年秋,鉴于全国统一由粮食部门经营马铃薯的情况,省人民委 员会决定,供销合作社将马铃薯业务移交粮食部门经营。1957年8月,省人民委员会又确认马 铃薯与粮食部门没有必然、内在联系,决定由粮食部门再移交供销合作社经营,以发挥其现 有机构、网点作用,强化组织指导生产,统筹安排市场供应。当年,供销合作社通过派购合 同,在阿城、巴彦、宾县、呼兰、五常、双城、肇东、肇州、青冈、兰西、安达、明水、海 伦、绥化、望奎、绥棱、拜泉、克山、克东、北安、德都、龙江、讷河、依安、泰来、甘南、 富裕、嫩江、桦川、富锦、穆棱、林口、宁安、肇源、通河、宝清、密山、汤原、方正、集 贤、庆安、依兰、勃利、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鹤岗、双鸭山、鸡西、伊春 等51个重点产区市县落实马铃薯派购任务23万吨,占总产量的10.8%。其中国营农场、劳改农 场的派购是:留下种子和必要的副食,余者全部卖给国家,但最低要超过畜牧农业生产合作 社派购比例;畜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派购是以预购任务为基数,参照实际情况进行,保证任 务完成;社员园田地生产部分,原则上不直接分配派购任务,但种植量较大,除种子、自食 外有出售能力的,本着多余多购,不余不购的原则,分配派购数量,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统一分配到户。全年实际收购16.2万吨,占派购任务的70%,比1956年收购量增长4.5倍。根 据不同需要,按照保证、支持、照顾的原则进行分配调拨,即保证供应军需、出口和省内各 地籽种的需要;支持省外调运籽种的需要;照顾省内副食和出口淀粉原料的需要,在保证完 成、支持省外需要的基础上,尽力照顾当地副食和加工的需要。1958年春,为了扶持马铃薯 生产,掌握货源,保证军需、出口,尽量满足省内外籽种、工业原料之需要,全面安排市场 供应,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在肇东、讷河、龙江、克山、富裕、嫩江、北安、依安等23个 重点产区县,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国营农场为对象,推行预购合同制,预购总量为12.5 万吨,占生产总量的19.3%,按25%发放预购定金,共130万元,其中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一次 拨付(包括实物和现金);国营农场一律实行信用预购,不拨付现金。由于当年马铃薯获得特 大丰收,商业供销部门的收购量显著增加,超过预购量的2.31倍(含有一定水分)。马铃薯的 市场供应由紧到松,满足各方面的需要。1959~1961年,因供销合作社体制的变化,马铃薯 统由国营蔬菜部门经营。 1962年,经省委批准,供销合作社在组织生产和完成国家派购交售任务的同时,对个体生 产的马铃薯开展自营业务。到10月末,共收购马铃薯6 017吨,其中省内调剂2 460吨,调往 省外1 691吨,供应市场1 676吨,交给国营蔬菜公司190吨,对解决种子调剂、支援外省市、 补充市场供应不足,起了一定作用。1963年,随着马铃薯播种面积的扩大,品种的改良和优 化,单位面积产量和总产量均有很大提高,省人民委员会为了发挥供销合作社点多面广的优 势,搞好收购,增加市场供应,支援外省,决定供销合作社配合国营蔬菜公司收购,一是国 营蔬菜公司建立收购点的地区,供销合作社负责组织业务。二是国营蔬菜公司没有收购点的 地区,供销社负责代购。当年通过供销合作社组织或代购的马铃薯10.2万吨,比1962年国营 商业与供销合作社收购量增长89.8%。此后,以国营蔬菜公司为主,由供销合作社组织或代购 的经营方式,一直延续到1979年。 1980年,按照省供销合作社与省商业厅下发的联合通知精神,讷河、克东、密山等12个马 铃薯重点产区县供销合作社,在国营蔬菜部门完成马铃薯收购计划以后,开展了计划外马铃 薯收购;非重点产区县供销合作社在安排好当地马铃薯供应的前提下,组织了自营收购业务。 全年通过供销合作社收购马铃薯21.9万吨。1981年,随着粮、猪、禽、蛋、菜等生产的迅速 发展,副食品市场供应日益好转,以马铃薯顶替粮食、副食逐渐减少,城乡居民对马铃薯的 需求量锐减,使其由畅销变为滞销。1982年,全省供销合作社收购量减缩到10万吨以下,并 呈日益下降之趋势。素有马铃薯个大种纯而驰名全国各地的讷河县太利乡,每年种植3万亩左 右,占耕地面积30%多,收入近百万元,是全乡农民唯一依靠的一项支柱产业。自马铃薯由畅 销转为滞销以后,国营蔬菜部门只委托供销合作社代购一部分,大部分积存在农民手里,成 为农民群众企盼解决的难题。1983年供销合作社根据中共中央《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 题》精神,组织发展农民个体运销户32户,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与供销合作社联合运销马铃 薯4 800吨,占农民积存马铃薯的60%,为农民解决了马铃薯“卖难”问题。1984年,农民个 体运销户发展到66户,均与供销合作社联合运销,形成一个马铃薯运销中心,有近百名农民 推销大军,将太和乡的马铃薯推销到全国11个省、19个县、38个乡、21个工矿企事业单位, 共1.05万吨,占全县各行业运销总量的一半。供销合作社和联营运销户分别获利5万元(户均 利润757元),并为国家增加税收1.57万元。从而,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形成商品优势, 使马铃薯又由滞销变为畅销,带动了附近的同义、永丰、全盛、长发等4个乡马铃薯生产的发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