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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皮 张

  黑龙江省合作(供销)社及县以上联合(供销)社经营的皮张有:元皮、香鼠皮、灰鼠皮、 艾虎皮、水獭皮、貂皮等野生动物皮张;牛皮、马骡皮、驴皮、猪皮、狗皮、绵(山)羊皮等 家养牲畜皮张;獾子皮、狸獭皮、貉子皮等野生与家养动物皮张。到1985年,通过合作(供销) 社和各级联合(供销)社收购的各种皮张3 470万张,其中牛、马、骡、驴、猪、羊皮等制革原 料皮910万张,占收购皮张总量的26.2%;元皮、香鼠皮、灰鼠皮、狗皮、绵(山)皮羊皮等裘 皮原料2 560万张,占73.8%。元皮、香鼠皮、灰鼠皮的出口量分别占收购量的91.5%、74%和 57.3%。
    一、牛 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农村合作社收购牛皮,基本是就地收购,就地加工制革,就 地销售。由于当时养牛生产发展缓慢,商品率较低,社会资源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国家于1950 年9月确定牛皮统一收购,全额上调。到1952年,黑龙江、松江两省合作社3年为国家代购牛 皮5万多张,平均收购量1.67万张。1954~1955年,全省农村出现滥宰耕牛之风,牛皮收购量 剧增。合作(供销)社2年收购38万张,平均19万张,比1950~1952年平均收购量增长10倍之上。 1956年初,根据国务院《关于防止滥宰耕牛和保护发展耕牛的指示》精神,各级供销合作社 协助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对耕牛进行统筹安排,开展耕牛集中产区和输入地区的调剂工作, 保护了耕牛,牛皮收购量逐渐转入正常。1959年,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粮食部、对外贸易部、 卫生部、水产部、轻工业部《关于商品分级管理办法的报告》,把牛皮列为国家一类物资, 其收购、销售、调拨、进口、出口、库存等指标,均由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全年商业供销部 门收购牛皮6万张,比1957年收购量减少45.5%。按照先军需后工业(后改为优先工业)的原则, 将收购的牛皮分别供应军需、出口和安排省内制革工业,其中军需占10年调拨供应量的6.9%, 出口占22.2%,制革工业占70.9%。
    1960年以后,受自然灾害的影响,社队的黄牛饲养量减少,牛皮自产自用自销增多,国 家调入指标缩减,全省牛皮供求矛盾突出。为此,国务院于1961年11月和1962年4月连续下发 关于统一管理牛皮的指示,供销合作社除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指示外,采取内部下达收购 计划的办法,对牛皮实行派购和奖售工业品政策。国营农(牧)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 产队出售的牛皮必须售给供销合作社,不准进入集市贸易市场。每交售1张牛皮奖售胶鞋1双, 交足10张奖售手提灯1个或薄铁水桶1个;随后,改按收购额发给40%综合奖售券,任选胶鞋、 香肥皂、搪瓷面盆、毛线、玻璃、亚麻布、减收布票针织品、棉毯、剪子、打火机、火石、 手帕、木板镜子、水果罐头、毡鞋、毡袜、锁头、麻袋等34种工业品,以调动国营农(牧)场、 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向国家交售派购牛皮任务的积极性,但终末遏制牛皮收购量下 滑的势头。截止年末,全省供销合作社仅收购1万张,为历史最低水平,比1959年减少83.3%。 1963年供销合作社的牛皮收购量略有回升,达2万张,比1962年增长1倍,此期间,为弥补全 省牛皮原料之不足,国家年均调入3~4万张。
    1966~1975年,全省养牛生产有了一定发展,平均存栏超过100万头。供销合作社通过签 订合同,举办物资交流会,开展送货到门,就地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收购,逐步做到产销 平衡,省内自给。10年收购牛皮71.5万张,年均收购量7.15万张,比1963年收购量增长2.5倍, 供销省内制革工业用皮72.9万张,年均7.29万张,提高82.3%。1977~1978年,随着养牛生产 的发展,牛皮产量有所回升。有些地方违犯政策高低收购和不按国家计划随意动用牛皮的现 象时有发生。为此,国务院于1978年10月批转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轻工业部关于加强牛皮统 一管理问题的报告,重申统一收购、统一调拨政策,供销合作社的牛皮收购量基本稳定在8万 张以上,比1966~1975年平均收购量增长11.9~25.9%,供给省内制革用皮分别提高9.7%和23.5%。
    1981年以后,由于农村经济政策放宽,调整牛皮收购价格(上调幅度为62.7~58.9%),取 消草原区与平原区的品质差价,一律执行平原区的收购规定,激发了农民养牛的积极性,全 省黄牛存栏量逐年增长,供销合作社的牛皮收购量也随之不断扩大,基本满足省内制革工业 用皮的需要。但从1984年4月起,国家陆续进口牛皮450万张,冲击了省内市场,一些制革工 业企业喜“洋”厌“土”,追求进口牛皮,影响了省内牛皮的调拨,出现供大于求,变畅销 为滞销。1985年,供销合作社从扶持农副产品生产出发,收购牛皮22万多张,达历史最高水 平,连同去年的库存储备,共积压牛皮20多万张,占压资金1 930多万元。
    二、马皮(含骡、驴皮,下同)
    1953年以前,国家对马匹实行保护政策,积极鼓励农民饲养。合作社为国家代购的马皮, 是按每年自然淘汰死亡率安排,年收购量5万张左右,调拨供应4~5万张。1954~1956年,在 实现农业合作化过程中,由于由初级生产合作社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转变过急,农民缺乏 思想准备,对政策不托底,怕“归大堆”,曾一度出现屠宰马匹问题,供销合作社的马皮收 购量剧增,高达14万张,比1953年收购的6万张增长1.3倍,供给省内制革工业用皮仅占收购 量的28.6%,增大了供销合作社的库存储备。1957年,马皮收购量缩减到8万张,比1956年下 降43%,基本恢复正常。但随着制革工业的发展,用皮量的增加,供求之间存在有较大差距。 当年,国家只分配6.2万张马皮供应指标,要求对工业、手工业、农业与各种日用皮革制品之 间用皮妥善安排,合理节约使用原皮。全省经过统一平衡,对马皮实行统一管理,专项安排, 凭皮票供应办法,基本保证了重点需要。
    1958年,在共产风、瞎指挥风的影响下,大搞所谓的机构化、半机械化,一些农民错误 认为耕马没用了,盲目淘汰,再度引起农村滥宰马匹问题,供销合作社收购马皮11万多张, 超过正常淘汰死亡率的30~40%。1960年,由于自然灾害的影响,农村马匹饲料、饲草不足, 使役过重,淘汰死亡率较高,部分农民借机私宰耕马到自由市场高价出售马肉,又使供销合 作社的马皮收购量回升到14万张,比1958年增长27.3%。此时,农民每年大量需要的被棉胶鞋 代替,马皮供求矛盾趋缓,并从1961年开始,国家对马皮实行差额调拨(即每10张,国家调用 6张,留给地方4张),各地在完成上调任务以后,多余多销,少余少销,保证了省内制革工业 用皮的基本需要。1962~1965年,全省马匹处于复壮增膘的休养生息阶段,4年淘汰死亡率比 较低,供销合作社的马皮收购量也随之下降。到1965年,4年平均收购量3.3万张,比1960年 减少76.5%。
    1970~1975年,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根据全省马匹的发展及马皮供求的变化,将省 内留用部分由调6留4调整为调4留6,调动了各地上调马皮的积极性。供销合作社通过与社队 签订合同,开展“四到队”活动,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及时收购,年均收购量回升 到5.85万张,比1962~1965年平均收购量增长77.3%,除地方留用部分安排手工业、农业用皮 外,由国家统一调拨42万张,供给省内制革工业用皮年均7万张,提高40%。1976年以后,由 于全省农业机械化程度逐步提高,非田间作业基本被机械代替,马匹饲养量开始下降,淘汰 死亡率有所回升。到1979年末,供销合作社4年收购马皮32万张,年均收购量8万张,比1970~1975 年平均收购量增长36.8%。在各地自行安排留用马皮的同时,由省统一调拨供应省内制革工业 用皮29万张,年均供应量7.25万张,提高3.6%。
    1980年以后,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农用小型拖拉机迅速增加,逐渐代替以马为 主的运输工具和部分田间作业,全省马匹饲养量逐年下降,淘汰死亡率上升。截止1985年末, 马匹存栏仅有117.9万匹,比1979年的155.5万匹减少24.2%,等于1963年饲养量。供销合作社 的马皮收购量6年平均9.6万张以上,尤其是1985年在多头经营,竞相争购,制革工业企业直 接到重点产区就地收购的情况下,仍高达11.95万张,比1979年收购量增长49.4%。按照调整 后的调留比例(国家调6留4,超额部分国家调4留6),经国家统筹安排,由省统一调拨供给省 内制革工业用皮52.9万张,年均供应量8.8万张,增长21.6%。
    三、猪 皮
    1950年前后,黑龙江地区生猪滞销,生产发展缓慢,加上国营商业、私营肉铺及猪贩等 多渠道经营,合作社为国家代购的猪皮较少。1951年6月至7月,黑龙江、松江两省人民政府 分别召开土产会议,扭转合作社领导普遍存在的重大(宗)、轻小(宗),嫌零星、怕麻烦的思 想倾向,打开生猪内销以后,合作社的猪皮代购量每年平均以33.3~50%的速度递增,1956年 收购量达6.3万张,比1952年代购量增长5.3倍,但难以满足省内制革工业用皮需要,供应量 和需求量的差距较大。其主要原因是:其一,城乡居民均有带皮食肉习惯,猪皮商品率低; 其二,全省生猪生产发展缓慢,其存栏数量低于1952年的1.3%;其三,牛、马皮供求缺口较 大,一般以猪皮代用,解决省内制革工业用皮之不足。1957年,除基本满足当地工业、手工 业需要的地区贯彻“地产地销”原则外,经国家批准由四川省调入猪皮10万张,才使全省制 革工业用皮得以妥善安排。1958年,为了提高猪皮商品率,扩大收购,缓解市场供应紧张局 势,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商业、农(牧)场集体屠宰的生猪实行杀猪剥皮,亏损补贴的政策。 1959年,国务院将猪皮列为国家二类物资,实行统一平衡,差额调拨。通过上述政策措施的 贯彻落实,增加了货源,扩大了收购量。到1962年,供销合作社5年平均猪皮收购量30万张, 比1957年的7.8万张增长3.8倍,保证了省内制革工业用皮的基本需要。1963年以后,经过调 整生猪收购政策(即社队及社员饲养育肥猪执行购留各半;国营农(牧)场育肥猪按购四留三掌 握),鼓励社员养猪,奖售饲料粮,发放预购定金等措施,全省生猪生产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 截止1965年,生猪存栏391.4万头,比1962年增长56.6%。但由于猪皮供求矛盾得到较大缓解, 并将猪皮的派购改为议购,允许进入集市贸易市场,加上贯彻执行杀猪剥皮,亏损补贴政策 不力,大量猪皮流失,供销合作社的猪皮收购量下滑,3年平均收购9.57万张,比1958~1962 年平均收购量减少68.1%,导致猪皮供应再度紧张,库存储备不足1万张,低于平均库存储备 量的75%。
    四、绵羊皮(含羔皮、山羊皮,下同)
    价格便宜,防寒性能好,挡次较低,一直是制做裘皮(一部分制革皮)的主要原料。80年 代以前,黑龙江地区自给能力较低,基本是以省外调入为主。
    1952~1954年,通过合作社购进绵羊皮45万张,年均购进量15万张,其中省外调入32万 张,占购进总量的71%。1955年,国营商业将畜产品移交供销合作社统一经营后,从购进、调 拨到市场安排均由供销合作社承担。到1957年,通过就地收购,强化省外采购,购进绵羊皮 55万张,3年平均购进量18.3万张,比1952~1954年平均购进量增长22%,其中省外调入37万 张,占购进量的67.3%,增加15.6%。1959年,国务院将绵羊皮列为国家一类物资,其收购、 销售、调拨、出口等指标由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商业供销部门从生产出发,积极扶持省内养 羊生产,努力争取省外货源,使绵羊皮购进量逐步提高。当年,购进20万张,1960年增至48 万张,比1958年购进量分别增长33.3%和66.6%,其中省外先后调入18万张、39万张,占各自 年购进量的75%和81.3%,提高50%和2.3倍,确保了省内工业、手工业生产加工裘皮原料皮的 基本需要,缓解了绵羊皮的供求矛盾。1961年,为激发国营农(牧)场、社队及社员交售绵羊 皮的积极性,贯彻等价交换原则,促进全省养羊生产的发展,根据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收购 农副产品奖售工业品的补充通知》精神,对绵羊皮实行派购奖售工业品政策。按淘汰死亡和 宰杀头数购留各半的规定(国营农牧场实行计划收购,按购九留一比例掌握),对国营农(牧) 场、社队及社员派购交售任务,并从8月1日起,交售1张绵羊皮奖售棉布0.3米。1962年7月, 执行《1962年度收购农副产品奖售办法的试行规定》交售1张绵羊皮除奖售0.3米棉布外,另 按收购额发给40%综合奖售券,任选34种工业品。但因全省养羊生产发展缓慢,绵羊皮自给率 仍然较低,截止1963年末,全省供销合作社3年购进150万张,年均购进量50万张,比1960年 提高4.2%,其中省外调入分别为29万张、23万张、77万张,占各自年购进量的67.3%、85.2% 和89.5%。前两年分别减少25.6%、41%,后一年增长97.4%。
    1966~1970年,受“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农村自用和外流绵羊皮过多,省内自给率显 著下降。在供销合作社5年购进的627万张绵羊皮中,省外调入高达577.2万张,占购进量的92%, 为历史上调入量最多时期。尤其是1970年,全省用皮量高达185万张,省内收购量仅占6.5%, 省外调入93.5%。由于以绵羊皮为主的御寒裘皮供求矛盾十分突出,在内销分配上主要保证重 点地区和重点需要,首先保证军用需要;其次重点照顾高寒地区工矿、林区企业职工和支边 支农知识青年及下放干部的需要;对一般市场供应,根据资源可能予以统筹安排。1971年以 后,全省有计划地发展皮肉两用羊,贯彻落实“及时收购,同时安排”方针,并在鸡东、勃 利、青冈等3个县试办羊种场,广泛开展羊种调剂供应工作,推动了养羊生产的发展,提高了 省内绵羊皮的自给率。到1978年,全省供销合作社8年购进777万张,其中省内购进322万张( 年均收购量40万张,为1966~1970年平均收购量的2.2倍),占购进量的41.4%,省外调入量下 降到38.6%,减少50.7%。
    1980~1985年,全省养羊生产逐步由集体饲养转为农民家庭饲养,由于放牧场不足,管 理不善,死羊、杀羊比较严重,省内绵羊皮收购量剧增。截止1985年,供销合作社6年购进省 内绵羊皮561万张,(平均年购进量93.6万张),占购进量的80.3%,比1971~1978年年平均购 进量增长1.3倍,省外调入量下降到19.7%,减缩59.6%。至此,全省基本实现绵羊皮自给,改 变长期以省外调入为主的局面,绵羊皮供求矛盾得到基本缓解。
    五、元皮(又称黄鼠狼皮)
    元皮是国家重要出口物资,也是制做高档裘皮的原料,其尾毛是制作高级毛笔,绘画笔 的优质原料。
    1948年7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商业部召开东北毛皮、土产会议确定发展细毛皮生产,组织 出口,增加农民收入以后,各地合作社组织动员一些有一定技术专长的农民,采取“下套子”、 “下夹子”、“对子”等土办法捕捉黄鼠狼。到1949年末,通过合作社为国家代购元皮6.7万 张,其中供应出口2.78万张,占代购量的41.5%。1955~1957年,根据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发 展野生皮张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狩猎生产的领导。山区、半山区以林业部门为主, 农业、供销部门密切配合;农业地区以农业部门为主,供销部门密切配合。具体分工为:林 业部门负责护林防火方面的政策教育与检查,农业部门负责劳动力安排与组织,供销部门负 责产品收购,生产技术指导,生产工具和所需物资的供应。截止1957年末,3年狩猎产品生产 总值200多万元,其中交售给供销合作社的元皮31万张,年均收购量超过10万张,比1949年增 长49.3%。根据国家出口任务与调剂内销的原则,供应出口45.4万张(含库存储备10万多张), 为收购量的146.5%,年均供应出口量15.1万张,增长4.4倍。
    1959年,按照商品分级管理的精神,将元皮列为国家二类物资,实行差额调拨。由于当 时的人民公社、管理区和生产队均“以粮为钢”,大办农业,大办粮食,不少地方解散狩猪 队伍,限制个人捕捉,商业供销部门的元皮收购量一度下降。1961~1963年,国家为了增加 出口货源,对零星分散的元皮生产,实行派购和工业品奖售政策。由供销合作社内部下达收 购计划,统一收购,统一调拨,不准进入集市贸易市场。每交售10张元皮奖售亚麻布1.7米、 卷烟2条;1962年改为交售1张元皮奖售棉布0.3米,另按收购额发给40%综合奖售券,任选34 种工业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产品收购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精神,贯彻“ 护、养、猎”并举方针,积极组织集体狩猎生产,合理解决猎民的收益分配,鼓励社员群众 和林牧场职工利用工余时间狩猎,执行与兑现农副产品奖售政策,适时收购和供应狩猎物资, 有力地扶持狩猎生产,扩大了猎产品收购。3年元皮收购量上了3个台阶,年均收购量18万张, 比1959年的9.9万张增长82%,供应出口54.2万张,为收购量的100.6%,年均出口量18.1万张, 增长57.4%,其中1963年的元皮收购量和出口量均创历史最好水平。
    1966~1968年,在“文化大革命”的干扰下,有些地方把狩猎生产视为“不务正业”, 解散狩猎队伍,放松领导,一度处于无人管理的自流状态,猎产品大幅度下降。供销合作社 的元皮收购量3年平均11.5万张,比1961~1963年平均收购量减少36.1%,供应出口37.5万张, 为收购量的108.7%,年均供应出口量12.5万张,下降31%。1969年以后,省革命委员会下发《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外贸部、农林部关于发展狩猎生产的报告〉的通知》, 召开全省狩猎生产会议,重申狩猎生产的方针政策,划清从事正当狩猎生产与发展资本主义 的界限,落实猎民的收益分配政策与粮、布补助,较快地恢复和发展了狩猎生产。到1975年, 供销合作社7年收购元皮139万张,年均收购量19.9万张,比1966~1968年年均收购量增长73%, 供应出口112.4万张,占收购量的80.9%,年均供应出口16万张,增长28%。
    1976~1985年,随着开荒面积的扩大,野生动物的蕴藏量逐渐减少,加上1983年畜产品 放开经营,原有的经营分工被打破,一些珍贵野生细毛皮产销直接见面,实行议购议销,致 使元皮货源紧俏,价格暴涨(每张一等公元皮由1980年的5.5元上涨到20元—30元)。供销合作 社的元皮收购量呈日益萎缩之态势,10年年均收购量14.05万张,比1969~1975年年均收购量 下降29.4%,供应出口87.9万张,占收购量的62.6%,年均供应出口量8.79万张,减少45.1%。 省内生产加工裘皮用皮显著增加,其中1980年用皮22.8万张,为收购量的134.9%,是历史最 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