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猪禽蛋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的私营肉铺和猪贩获得迅速发展。城市和集镇肉铺、
肉床子日益活跃;往来于城乡之间的猪贩不断地为肉商提供猪源;经济实力雄厚的私商利用
冬季收购大量白条猪,集中贩运,销往大中城市、工矿、林区。
1946~1948年,部分合作社从扶持副业生产,为社员服务出发,收购少量生猪,就地屠
宰,就地售肉。1949年,在黑龙江、松江两省合作总(联)社组织指导下,开展地区物资交流,
扩大生猪收购和推销。全年收购生猪0.81万头、猪肉287吨,调给省外生猪0.48万头、猪肉70
吨。1950年初,绥化县联合社与国营土产部门密切配合,合理解决收猪减量、掉等,支持
区村合作社大胆收购,38天收购生猪、白条猪70万公斤,完成3个月生猪收购任务。黑龙江省
合作总社给予通报表彰,号召全省合作社密切配合国营土产部门,开展生猪收购,增加农民
收入,促进副业生产发展。在春夏之交,有些基层合作社相继兴办163个种猪站,饲养683头
种猪,专门为农民饲养的母猪配种,以改良生猪品种,增加猪源。同年10月,黑龙江地区合
作社承担了支援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军需猪肉供应任务。截止12月末,仅黑龙江省即有24
个市县的基层合作社全力收购生猪,设立27个军需加工组,152个屠宰场,动员309名干部、
61名检疫人员、1 460名工人,昼夜屠宰,连续奋战,完成8.73万头生猪、1 068.5吨猪肉的
收购、屠宰、检疫、剔骨、包装、发运任务,约占全年生猪收购量的71.7%。到1953年末,完
成1.5万吨军需猪肉任务,保证了对中国人民志愿军的军需供给。
1954年,根据国营商业与合作社的分工精神,将生猪购销业务划归国营商业统一经营,
农村合作社由自营生猪转为为国营商业代购。1955年9月,遵照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将合作社收购肥猪业务移交国营食品公司直接经营》的电报指示精神,经省人民委员
会批准,将供销合作社代购生猪业务移交国营食品公司,实行“一条鞭”经营。但在国营食
品公司收购机构尚末建立和健全起来的情况下,仍由基层供销合作社负责生猪的组织业务,
定期集中,食品公司派人验等检斤,并协助运送;偏远地区继续由基层供销合作社代购,执
行“以斤定等”办法。据35个市县供销合作社的统计,有247个基层供销合作社负责代购,338
个基层供销合作社做组织业务。他们积极配合国营商业贯彻落实生猪派购、预购政策,加强
生猪生产的组织指导,推广肇东李家供销合作社收购、饲养、运输活猪的经验,安达、景星
等17个县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还进行用豆饼、糠麸定购换购生猪的试点。到1957年,合作(供销)
社4年为国家代购生猪82万头(约4万吨猪肉),支援了城市、工矿、林区的市场供应。
1958年,由于供销合作社体制的变化,基层供销合作社成为国营商业的基层单位,直接
承担生猪收购任务,年收购量98万头(约5.1万吨猪肉),比1954年代购量增长1.3倍。1959~1960
年,全省农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经济困难,生猪存栏数急剧下降。1960年仅有220万头,比
1958年减缩32.6%,市场猪肉及肉制品紧张,供不应求。基层供销合作社(部)协同食品站认真
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委员会确定的公有公养、私有私养和卖猪留肉,超额奖励的政策,农
民交售1头猪回肉5公斤,交售2头以上回肉15公斤;积极配合畜牧部门防治猪疫病,帮助社队
开展生猪高产、全活运动;按照派购合同,定时组织社队和农民交售生猪,年均收购量80.5
万头,(约4.2万吨猪肉),对缓解市场供应,保证城市、工矿、林区、油区居民的最低需要,
起了主要作用。
1961年,恢复供销合作社体制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
社分工的决定》精神,对生猪收购实行国营食品站统一经营与供销合作社组织收购相结合的
经营形式。1963年在合江地区供销合作社系统进行生猪经营“一条鞭”试点。由于供销合作
社从生产出发,积极参与组织指导生产;认真执行生猪奖售工业品和饲料粮的政策,交售1头
猪奖售粮食25公斤,1962年调整为每头按交售毛重0.75公斤补助饲料粮0.5公斤,另按收购额
发给20%综合奖售券,任选34种工业品;按照省人民委员会黑财委杨字第3003号文件精神,调
整了生猪购留比例,对社队集体和社员养的肥猪,实行购留各半,国营农(牧)场养的育肥猪
按头数购7留3,坚持生产安排与收购包干,纠正任务层层加码,收购过头,强迫收购的错误
做法;在完成国家生猪派购任务之后,通过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各级贸易合作货栈采取平价奖
售和议价相结合的办法,有领导有组织地开展生猪、白条猪的自营业务,促进全省生猪生产
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出现卖大猪、留小猪、自愿不留肉,不要饲料粮,多换奖售工业品,旺
季日收万头猪的新景象。1964年末,全省生猪存栏回升到363.5万头,比历史最高的1958年增
长11.4%,供销合作社组织收购或直接收购生猪多达100万头(约5.25万吨猪肉),比1958年多
收2万多头,创历史最高水平。在保证完成国家出口和上调任务后,由省统一调拨,安排省内
市场,使猪肉供应开始好转,一些城镇取消定量供应,实行敞开销售。
1965年春,在仔猪价格回落的影响下,有些社员劁母猪,盲目淘汰母仔猪;有些地方留粮
偏紧,饲料不足,卖掉或杀掉部分肥猪;部分社员怕多养猪被说成“发展资本主义”;社会
上谣传生猪降价等。全省生猪生产开始回落。各级供销合作社根据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关
于加强生猪工作的指示》精神,深入群众,广泛宣传发展生猪生产的政策,重申公养私养并
举,以私养为主的方针;帮助生产队解决养猪饲料、改善猪种,健全防疫制度等问题;配合
国营食品公司及时下拨用作肥猪奖售的预售粮5 000吨,通过合同预购肥猪,拨付100万元预
购定金,从而稳定了社队和社员发展生猪生产的情绪。同年9月,取消合江地区供销合作社系
统生猪经营“一条鞭”试点,移交国营食品公司统一经营。截止年末,全省生猪存栏比1964
年增长7.7%,供销合作社为国营商业代购生猪36万头(约1.89万吨猪肉),比1964年组织或直
接收购量减缩64%。1967年仅代购11万头(约5 700吨猪肉),又比1965年代购量减少69.5%。此
后,供销合作社只负责生猪交售的组织业务,国营食品公司付给一定的组织费。这种组织经
营方式被称为“一条鞭加个鞘”。
1973年,供销合作社体制再次恢复后,对生猪的经营形式,大体为:一是为国营代商业
代购。二是继续开展组织业务,按国营食品公司规定的收购时间,组织社队和社员交售生猪。
三是部分县和基层供销合作社进行自营生猪试点。由于各级供销合作社密切配合国营商业积
极扶持以猪为首的农副产品生产,广泛宣传贯彻毛泽东《关于发展养猪事业的一封信》;认
真执行“积极发展集体养猪,继续鼓励社员养猪”的方针;主动配合畜牧、商业部门协助社
队落实饲料地和粮肥挂勾的饲料粮,扩大青贮饲料来源,推广优化饲料;调剂仔猪,繁育民
猪和哈白、巴克夏、约克夏的杂交猪种;组织交流加强管理、保护母猪、提高仔猪成活率的
经验;开展生猪防疫治病活动,推动了生猪生产的发展。到1978年末,全省生猪存栏达835万
头,比1965年的391.4万头增长1.1倍。坚持自营生猪和组织业务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在派购
的基础上普遍推行“上门看猪,合格发证,约期交送,到站(点)检斤”的办法,方便了群众
交售;为国营商业代购生猪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在各级党委和革命委员会的大力支持下,采
取大会战、突出收购、专业队伍收购与群众交售运动相结合等措施,集中力量抓生猪收购,6
年代(收)购生猪27.9万头(约1.4万吨猪肉。按照国家统一调拨计划,分别供给大中城市、工
矿、林区、油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生猪已由过去的“独家买
卖”逐步发展为多渠道经营。从1980年起,不少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了杀猪卖肉业务。特别
是冬季,各市县供销合作社的贸易合作货栈收购大量白条猪,销往大中城市、工矿、林区、
油区。1985年,全省供销合作(联合)社收购生猪1.2万头(约900吨猪肉)、猪肉1 103吨,比1984
年分别增长1.4倍和1.8倍,省内销售猪肉2 967吨,增长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