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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村饮食服务业

  合作(供销)社的农村饮食服务业,包括饭店、小食铺、旅店、车马店(农民称“大车店”)、 理(烫)发馆、照相馆、洗染店、浴池及修理、租赁等行业。
    40年代末至50年代初,较大集镇和一些交通要道的合作社有少量饭店、车马店,为售粮、 赶集农民提供食宿。1956~1958年,通过对农村私商的社会主义改造,组织农村人民经济生 活,全省供销合作社的饮食服务业有了一定发展,拓宽服务领域,逐步形成经营服务体系。
    1962年以后,贯彻饮食服务业养饮食服务业的方针,饮食服务业逐步向独立核算、自负 盈亏方向发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供销合作社的饮食服务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成为供销 合作社“四大主业”之一。到1985年,全省供销合作社饮食服务网点达1 941个,从业人员7 609 人,年营业额2 900万元,实现利润150万元,其中饮食业网点920个,从业人员5 188人,年 营业额2 500万元,实现利润98.5万元;服务业网点1 021个,从业人员2 421人,年营业额400 万元,实现利润51.5万元,对丰富与改造农民生活,方便群众,促进农业生产发展,起到了 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