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体制
合作(供销)社的财务管理体制,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完成合作(供销)社任务,
管理资金财产,正确处理各种财务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合作(总联)社均按社章规定,自行建立帐目和计算盈亏,按照
地方税法纳税。1950年,黑龙江、松江两省合作总(联)社通过财会工作会议,统一了帐簿,
建立会计手续制度和各种表报制度,根据《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二十一级全额累进税
率,向国家缴纳所得税,最低税率为所得额(即利润额,下同)的5.75%,最高税率为所得额的
34.5%。
1952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颁发《各级合作社联合财务管理暂行通则》,明确
规定:“各级联合社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包括附属企业单位),在合作社系统统一的计划下,
各自管理本身财务,并各自核算盈亏”;依规定提用“调剂基金”,以扶持合作社系统内资
金薄弱单位;年终决算的盈余,先提所得税缴纳。这些政策性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合作(联合)
社最初的财务管理体制,其具体内容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相互合作,基金调剂,向
国家缴纳所得税。此后,经过充实、完善、逐步形成统一计划,统一管理,分级核算,自负
盈亏,基金调剂,向国家缴所得税制度。
为了加速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经财政部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商定,报请国务院批准,自
1956年起,供销合作社实现的利润,除按二十一级全额累进程率缴纳所得税外,通过所得税
附征办法上缴国家一定比例利润,其附征率为:省供销合作社30.5%,市县供销合作社17%,
基层供销合作社14%,但全年所得额不满1万元的,可不缴或少缴附征税。同年8月,省供销合
作社根据社集中、点下伸、附属企业单位增多的新情况,在原有财务管理体制不变的情况下,
推行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烟筒屯供销合作社实行“统一盈亏,分店核算”(简称“分店核
算”,下同)的经验。10月,下发《关于基层供销合作社实行“店、组经济核算制”的意见》
店、组的店是指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综合门市部、供销部、采购部(站)等,组是指综合门市部
中的各营业小组。为了统一口径,均称“部、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在民主讨论购销
计划、财务计划的基础上,将收购额、零售额、费用率、利润额和商品周转天数等5项经济指
标落实到各部、组(人),通过会计核算,及时、正确反映各部、组(人)对5项经济指标的执行
情况,定期检查分析,超额奖励,有效地调动了综合门市部、供销部、采购部(站)等业务经
营的积极性,增强核算思想,扭转了当时普遍存在的“缺货向上要,开支向上报,损失无人
管,赔赚不知道”的供给制思想。到1957年6月,全省有824个基层供销合作社实行“分店核
算”,占基层供销合作社总数的70.7%。烟筒屯供销合作社上半年完成购销计划50万元,占计
划的100.48%,每日人均工作量150元,比实行“分店核算”前提高25%,资金周转31天,加快
10.8次,费用率2.16%,降低0.06%,利润率4.2%,提高1.12%。在此期间,国务院(五办)批复
财政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报告,同意将各级供销合作社缴纳所得税和所得税附征合并简
化为全额累进五级综合计算率。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全年所得额不满3 000元的,税率30%,3 000
元以上不满5 000元的,税率50%,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税率60%,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
的,税率70%,5万元以上的,税率80%;基层供销合作社全年所得额不满3 000元的,税率30%,
3 000以上不满5 000元的,税率50%,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税率60%,1万元以上不满5
万元的,税率65%,5万元以上的,税率70%。
1958年,按照财政部、第二商业部《关于各级供销合作社停止执行所得税制度改按利润
入库并实行利润分成的联合通知》精神,自当年1月起,各级供销合作社执行国营商业财务管
理体制,停止从利润中提取各种基金,将原来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制度改按利润形式上缴国库,
并按比例实行利润分成(基层供销合作社扣抵股金分红后作为计算利润分成的基数)。1959年
初,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
的决定》精神,将基层供销合作社下放给人民公社经营管理,实行各自核算,统计盈亏,利
润上缴人民公社,执行财政包干制度。
1962年5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几个问题的通知》精神,全省各级
供销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体制大体上恢复到1957年的状况,上下级供销合作社之间,实行“统
一领导,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各负盈亏、基金调剂”,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的制
度。上级供销合作(总)社可从下级供销合作社提取一定比例的基建基金、教育基金、调剂基
金。由于供销合作社恢复不久,亟待扩大业务,资金、设备甚感不足。为此,国家在所得税
的税率上给予一定照顾,上累进税制改为比例税制,税率为39%,61%留给供销合作社作为税
后盈余。这种比例税率,虽比累进税率有所提高,但同利润金额缴库相比,其任务大为减轻,
对供销合作社休养生息,恢复和发展,起了一定作用。
在“左”的错误影响下,从1966年1月开始,全省供销合作社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供销合
作总社《关于改革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体制的报告》精神,对财务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
1.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自有资金(社员股金除外),全部转为国家资金,视同国家财政对供销合
作社的拨款,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统一管理。2.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将缴纳所得税改为向国家
上缴利润,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上缴比例为57%,比原来的39%所得税率提高18%,留成比例为
43%。供销合作社所需基本建设投资、省供销合作社(包括派生机构)的行政管理和事业费,改
由财政拨款,由国家统一安排,市县供销合作社的行政管理费和事业费,仍列企业开支。3.
基层供销合作社继续执行分级核算,各负盈亏,基金调剂,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的财务管理体
制,39%税率不变。但自有流动资金超过年末库存70%以上部分,予以调出;超过40%不足70%
的不调不补;不足40%的用省内调出的资金逐步补充。1968年末,根据省革命委员会主要负责
人的决定,从1969年1月开始,将基层供销合作社所实现的利润全部上缴国家财政。
1973年,再次恢复供销合作社体制以后,一直沿用1966年确定的财务管理体制,县以上
供销合作社上缴利润57%,留用43%;基层供销合作社上缴利润39%,留用61%。
1982年,中共中央在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中确定,县联合社和基层供销合作
社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的制度。据此,国家在1983年实行利改税
制度中,对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本着采用与集体所有制相适应的办法,先由上缴利润改为利税
并存,即实现利润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向国家交缴所得税,最低为7%,最高为55%。税后利
润超过合理留利水平的,再核定其基数,上缴一部分利润;不足合理留利水平的,适当减征
所得税。
1984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照商业部《关于改革各级供销合作社
财务管理体制和盈余分配的规定》精神,全面地恢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基金调剂,向国
家缴纳所得税的财务管理体制。县以上联合社又由利税并存过渡到上缴所得税,不再上缴利
润。基层供应合作社由39%比例税制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1985年,全省供销合
作(联合)社一律执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率,全年所得额1 000元以下的为最低一级,税
率10%,所得额20万元以下的为最高一级,税率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