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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核算制度

  1949年以前,黑龙江地区合作(总联)社均按自拟的制度,进行一收一支的核算,没有统 一的章法和规范。1950年,黑龙江、松江两省合作总(联)社根据购销业务的发展需要,通过 长会短训办法,逐步统一帐簿、会计科目,建立起制证、记帐、报帐、对帐、结帐等手续制 度。随后,陆续下发《关于经济核算几个问题的初步意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财会制 度》等文件,为黑龙江地区合作(总联)社建立统一的核算制度打下一定基础。
    1951年开始,县以上联合社先后贯彻执行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颁发的《各级合作总社会 计制度》、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颁发的《各级合作总社会计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1.统一会计事务处理原则,有关帐项处理以“责权发生制”为会计基础;有关商品之转动, 采用“永续盘存制”,以“移动平均法”计算商品结存。2.统一资产计算标准,规定库存商 品的计值,以平均成本为标准;有价证券及投资的计值,以原价为标准;预付费用的计值, 以其有效期间未经过部分或未消耗部分的数额为标准;开办费总额超过一定额度的,以2年摊 完为标准;房屋、装修设备、加工设备、器具、运输工具等计值,以其成本减除备抵折旧后 的数额为标准,折旧额按“直线法”计算,其他资产的计值均以原价或成本为标准。3.统一 记帐方法,有关财务状况的增减变化,均按复式簿记原理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录;会计年度, 采用公历年制,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年度办理4次季度结算,合并4个季度为全 年度决算;会计记载以人民币为本位,元以下四舍五入。4.统一会计科目,设置资产、负债、 收益、损失等4大类108个科目,其中资产类科目45个,负债类科目34个,收益类科目11个, 损失类科目18个。5.统一会计核算形式,实行“单一科目传票制”,统一规定传票格式、簿 籍、凭证传递和记帐程序,使之规范化。6.统一会计报表,设日、月、季、年报表,共17种, 其中日报表按全部会计科目逐一填列本日发生额和余额;月报表包括月计表、进销商品月报 表、代办业务月报表、各项费用月报表、各种往来月报表、暂记款项月报表、资金拨借月报 表、各种计划执行情况月报表等8种;季报表包括现金收支表、库存商品及升耗表、各科目明 细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5种;年报表包括全年费用决算表、全年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 3种。黑龙江省联合社结合基层合作社的实际和会计人员的素质条件,从4大类108个科目中摘 拟50个科目,在基层合作社试行。截止年末,全省1 920个基层合作社普遍执行《各级合作总 社会计制度》,初步形成统一的核算制度,对确定经济指标体系,促进其规范化,解决核算 上的纷乱状况,起了积极作用。
    1952年9月以后,贯彻执行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颁发的《各级合作社联合社会计制度》、 《农村供销、城市消费合作社会计制度》、《农村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简编》,明确核算制 度“以贯彻经济核算制,正确组织和及时记载财产增减变化,严密保护合作社财产,监督计 划执行并反映其执行情况为目的”,其总体结构为:总则、会计科目、会计报表、会计簿籍、 会计凭证、会计事务处理程序、结算与决算和附则等8个部分,其中《各级合作社联合社会计 制度》设218个科目,比各级合作总社会计制度增加1倍;《农村供销、城市消费合作社会计 制度》设126个科目;《农村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简编》设71个科目。在核算的具体内容上, 用“资金的用途”=“资金的来源”的平衡式代替原来的“资产=负债+净值”的平衡式;将损 益核算分为“经营损益”、“附营损益”和“其他损益”3个部分,其中“经营损益”包括“ 供应业务”、“采购业务”、“生产业务”、“农渔畜牧”、“代制加工”和“材料包装容 器”等6项,“附营业务”包括“运输”、“仓储”、“信托”、“服务”和“投资”等5项; 改变运费、装卸费、手续费等业务费用进入商品成本的做法,一律列为商品流通费,从而进 一步提高和加强核算的严密性。同年11月,按照东北区联合社《关于试行东北区各级合作社 四项率指标的指示》,黑龙江、松江两省合作社开始试行资金及商品周转率、商品流通费用 率、利润率和工作量定额,先后建立起购、销、利、费、劳、转等经济指标体系,使黑龙江 地区各级合作(联合)社的核算制度、核算形式和办法得到不断充实和完善。
    在执行如上3种会计制度中,由于许多方面存在不切合实际的问题,帐目栏目浩紧,手续 复杂,费时费事,错帐、压帐严重,不能及时、准确地反映经济活动情况。为此,中华全国 合作社联合总社对3种会计制度作了修改,并于1953年7、8月先后下发《基层供销合作社会计 制度过渡期间修正补充规定》和《各级联合社会计制度过渡期间修正补充规定》(简称“过渡 办法”)。按照两个“过渡办法”的要求,黑龙江、松江两省合作(联合)社均精简了会计科目 和会计报表;简化了零售商品帐务处理办法,并依据“现阶段除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必须全 国统一外,其余会计帐簿、凭证的应用及会计核算形式等,均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变更处理” 的精神,采取不同的核算形式和核算办法。
    1954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两个“过渡办法”的基础上加以修订补充,正式颁行《县 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总则、会计科目、会计报表》和《基层供销合作社会计制 度——总则、会计科目、会计报表》两种修订本。省供销合作社结合全省会计工作不统一, 类型复杂的实际情况,通过召开会计教导员会议,培训财会人员,开展会计互助,检查指导 等措施,积极推行了新的会计制度。改变了科目分类方法,取消大类,全部按资金运用和资 金来源各科目的性质,统一排列分项;以商品核算为主,简化不必要的核算环节,更加详细 地反映各项业务的经营成果;突出代国家收购、销售业务的反映,有效地衡量为国家服务质 量;将库存商品的单价计算由原来的“移动平均法”改为“加权平均法”,真实、准确地反 映商品库存情况。
    1955年11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购销业务的扩大,代营资金供应办法的改变和推行 新的信贷核算办法等新的情况,吸取苏联消费合作社一些作法,将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会计制 度和基层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统一改为《供销合作社统一会计制度》,除总则明确核算任务 及主要工作外,会计科目(改称帐户)设置18类、92个,其中表外类科目10个,规定县以上供 销合作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通用。省供销合作社按照积极稳步推行的精神,于同年12月组织 省直属企业单位、木兰县基层供销合作社、哈尔滨市郊区基层供销合作社先行试点摸索经验。 随后,省、市县供销合作社层层举办会计训练班学习贯彻执行《统一会计制度》。将国家或 上级供销合作(总)社委托的代购代销业务改按自营方式核算;零售商品按“拨货计价实物负 责制”的要求,改为售价金额核算;增加对私批发和私营代销的核算内容;对生产、加工、 饮食服务、运输等业务核算,作了详细规定;取消4种单一科目传票,实行“记帐凭单制”, 并将“财务状况说明书”列入会计报告的一项内容,使核算内容、核算形式和核算制度更趋 于完善。
    1958年,由于“左”的错误影响,在大破“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中,有些供销合作社简 化了核算方法和记帐手续,以单、表代帐,搞“无帐会计”,砍掉正常的帐簿组织,削弱核 算基础工作,造成帐货混乱,经济业务无帐可查的局面。这种单、表代帐,“无帐会计”的 不正常现象,虽较快地得到纠正。但因供销合作社体制的变化,在核算体制与核算制度上均 执行国营商业的规定。
    1962年,供销合作社体制恢复后,为了改善核算体制和核算制度,反映集体所有制的特 点,适应购销业务发展的需要,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于当年10月颁发了《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 共5章120个科目,包括总则、会计科目、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主要业务核算等, 明确规定核算的基本任务是:真实、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反映企业各项财产和资金的 增减变动情况与经营成果;严格监督财产、资金的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并向一切违反财政 纪律、财会制度、贪污浪费、破坏供销合作社财产的不法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厉行节约,降 低费用,降低成本,增加合理积累;认真地检查和分析企业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 中的缺点,并积极提出改进意见。提出各级供销合作社必须建立和健全财产管理责任制的各 项要求。规范各级供销合作社批发商品、农副产品、零售商品、饮食服务和生产加工企业等 核算。按资金占用的不同形态与资金来源的不同渠道进行分类,将全部科目分为商品储备、 原材料及用品、生产、待摊及预提费用、结算、固定资产、提出资产、基金、长期负债、银 行借款、销售费用、税金、损益、基本建设等14类,另有表外科目1类。由于吸取前几次修订 会计制度的经验教训,摒弃苏联的核算模式,有关规定较为切合实际,基本形成具有供销合 作社特点的核算制度。全省供销合作社通过长会短训,开办训练班,能者为师,以师带徒等 举措,贯彻执行了新颁发的《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并对广大职工进行核算制度教育,增 强法制观念,按制度办事;核算组织形式分省、市县、基层供销合作社三级,实行分级核算, 自负盈亏,并划分了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单位实行独立核算与不独立核算的范围,其中基层 供销合作社仍为独立核算单位的,继续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计盈亏,分别核算” 制度。已实行按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少数县继续摸索经验。自下而上核算采购(农副产品)、 销售(工业品)、利润、费用、周转(资金、商品)5项经济指标,进一步完善核算指标体系,真 实、正确、全面、及时地反映了全省供销合作社经营成果,对贯彻政策,厉行节约,降低费用, 增加合理积累,起了重要作用。
    1966年初,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改革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体制的报 告》精神,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执行了《基层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草案)》,县以上供 销合作社执行了《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的修改意见》(适用于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以“ 左”的错误思想否定了1962年颁发的《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按照财务管理体制变化地要 求,将借贷记帐法改为收支记帐法,并大幅度地删减核算内容,不实际地并撤大量科目和报 表,其中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只保留41个会计科目,基层供销合作社仅剩33个会计科目。取消 体现集体所有制的“公积金”,改设“国家流动资金”;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取消“预交所得 税”,改设“上交利润”和“利润留成”。从核算制度上又一次反映出供销合作社性质的改 变,即由集体所有制“升级过渡”为全民所有制。1968年末以后,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再次 执行国营商业的核算体制和核算制度。
    1975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恢复后,为了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组织有关人员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订印发了《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增加群众核算、民主理财内容; 使用“增减记帐法”;将“资金平稳表”改为“资金表”,“利润计算表”改为“经营情况 表”等。全省供销合作社在贯彻执行中,对建立核算秩序,加强核算制度建设起了一定作用。 但由于这个制度的制订是以国营商业的核算制度为基础,供销合作社同国家财政的关系仍然 是基层供销合作社缴纳所得税,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上缴利润,致使核算的内容、制度和方法 继续沿用国营商业的基本做法。
    1984年12月,全省供销合作社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的《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修改 补充规定》的精神,增设“吸收资金”、“科教补助金”、“退休统筹金”、“联营投资”、 “修建工程”和“事业费支出”等科目的核算内容,对原有的“调剂基金”等有关科目的核 算内容,按照改革的要求作了修改和补充,取消“更新改造简易建筑资金使用情况表”、“ 县以上供应合作社利润留成提取使用情况表”、“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利润分配情况表”等, 改设“利润分配情况表”、“盈余分配情况表”、“联营企业主要指标表”等,使供销合作 社的核算制度、核算内容适应了体制改革和购销业务发展变化的需要。
    1985年11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中共中央1984年1号文件明确的“各级供销合作社要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关制度也要按合作企业性质进行改革”的精神,在充分研究历 次制订制度的经验教训,权衡繁简得失利弊的基础上,制订颁发了《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试 行草案)》,分为总则、会计科目、凭证帐簿、记帐规则、会计报表及附发的《主要经济业务 的核算》等6个部分。其基本内容包括:1.明确供销合作(联合)社核算制度对理事会负责,理 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的民主管理原则。2.恢复“公积金”、“固定资产折旧”科目的核 算,从核算制度上体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突出核算的真实性;增设“库存废旧物资”、“ 委托代销商品”、“出租物品”、“代营业务收支”、“应缴税金”等科目核算,从不同方 面反映供销合作社的特点。3.为了提高核算质量,正确核算损益情况,恢复保留库存商品进 货费用的核算;根据“收益费用一致”的原则,增加核算“预提费用”、“商品调价损益” 的规定;对商品销售的核算,改为凡占用本单位的资金,按正常差价结算的,作进销货处理, 凡不占用本单位的资金,收入手续费以“代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4.对供销合作社的农副 产品业务、废旧物资业务、批发业务、零售业务、联营业务、工业生产加工业务、饮食服务 业务、农牧业生产业务、仓储运输业务、自有资金、固定资产、其他财产、费用及税金和利 润分配等14个主要业务(项目),确定了统一核算办法,并改用借贷记帐法,使之适应供应合 作社体制改革和业务发展的变化。同年12月,省联合社下发《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供销合作 社会计制度〉(试行草案)的通知》。要求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及所属企业单位、供销合作 社领导的合作店(组)、青年集体企业、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的联营企业和归供销合作社领导的 与外系统的联营企业,结合年终决算,切实做好执行新制订颁发的会计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 包括对商品、资金、财产的清查盘点、结帐和改换新帐等,从1986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定 颁发的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