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供销)社及县以上联合(供销)社的资金,由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两个部分构成。40
年来,在农民群众入股集资的基础上,在国营经济的大力扶持下,经过广大职工的艰苦奋斗,
自有资金不断壮大。截止1985年末,全省供销合作(联合)社的自有资金已达 2.15亿元,对保
证购销业务开展,发展供销合作社事业,起了重要作用。
一、自有资金构成
合作(供销)社及县以上联合(供销)社的自有资金主要有:社员股金、公积金和各项专用
基金。1984年,按照改革开放的要求,开展的社会集资,也视同供销合作(联合)社自有资金
管理。
(一)社员股金
合作社建立初期,大部分是以没收地主、富农、伪官吏的财产折股建立起来的。1948年
末统计,松江省合作社共有资金119亿元(东北币),其中斗争果实占56%,农民群众入股股金
占34%,机关单位投资入股股金占5%,商人资本占5%。经过整顿合作社,核定股金,落实股权,
取消私商合股办的假合作社,清退机关单位投资,使社员股金真正成为合作社自有资金的基
础。到1949年末,黑龙江地区基层合作化的社员股金达289万元,占自有资金的430.7%。
1950年以后,在整顿、巩固、提高的方针指导下,通过发展社员,扩大股金,建立新社,
社员股金不断壮大。1951年,黑龙江、松江两省基层合作社社员股金增长到610万元,占自有
资金的84.1%。此后,随着合作(供销)社的发展需要,密切同农民群众的经济联系,壮大合作
(供销)社自身的经济实力,先后进行3次规模较大的增股、扩股工作。
一是根据黑龙江、松江两省供销合作社股金额度偏低且参差不齐的情况,经省委批准,
于1956年适当的调整了股金额度,将几角到1元的股金增至2~3元。
在国营农场、拖拉机
站、新村和原来社员比例较少的丰收地区发展社员,扩大股金。由于基层供销合作社自身的
资金积累迅速增长,社员股金占自有资金的比重下降到38%,但对保证购销任务的正常开展,
仍起着重要作用。
二是1962年全省供销合作社体制恢复后,按照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统一部署,以边境地
区、垦区及社员不足农村人口60%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为重点,开展了发展社员,扩大股金工作。
截止年末,扩大社员股金235.8万元,占原有股金的21.6%,进一步增强了供销合作社的组织
基础和经济实力。在供销合作社自身积累不断扩大的情况下,社员股金占自有资金的比重下
降到22.5%,在“文化大革命”中,因“左”的错误干扰,于1968年末,将1 100多万元的社
员股金退还给社员。1973年,供销合作社体制再次恢复后,仅有社员股金200万元左右(因社
员迁徙而没有退还的),占基层供销合作社自有资金的2.1%。至此,供销合作社的社员股金,
已经失去保证购销业务顺利开展的作用。
三是根据改革供销合作社体制,恢复“三性”的需要,经过海伦、肇东两县试点,在全
省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了规模较大的重新发动农民入股入社活动。到1985年末,共吸收社员
股金2 300万元,占基层供销合作社自有资金的19.3%,对补充资金不足,保证购销业务正常
开展,兴办其他事业,起了一定作用。
(二)公积金
合作(供销)社及县以上联合(供销)社积累自有资金的主要来源,归合作(供销)社集体所
有,由各级合作(供销)社或县以上联合(供销)社理事会进行管理,拨给所属业务经营企业(单
位)使用。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侵占、抽调或挪用。
1948年以前,由于没有统一章程规定,合作社每年的税后盈余(利润,下同),均按自订
的章程、社规自行分配,其中大部分作为股金的红利分配给社员群众。1949年开始,执行《
东北解放区合作社组织暂行条例》。按其规定,从税后盈余中提取20%公积金,作为自身资金
积累,用于扩充业务,发展合作社事业。由于当时提取的比例过小,合作社的自身积累较慢,
远不适应购销业务的发展需要。
1950年,合作社逐步走向正规以后,为了迅速壮大合作社的经济实力,保证购销业务的
开展,按照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关于盈余分配规定的指示精神,将税后盈余的大部分用
于增加公积金,使合作(总联)社自身的经济实力得到不断增强。1951年,黑龙江、松江两省
联合社按照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规定的基层合作社“不得少于50%”;县市级联合社“不
得少于70%”;专区、省联合社“不得少于83%”提取公积金的精神,分别确定基层合作社提
取的比例为60%、55%、50%;县市联合社不少于65%;省(专署)联合社75%。当年,黑龙江地区
各级合作(联合)社提取公积金750多万元,占自有资金的63.8%,其中基层合作社提取公积金
535万元,占自有资金的73.8%。到1957年,全省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6年公积
金积累达7 832多万元,占自有资金的87.7%,年均积累1 305万元,其中基层供销合作社公积
金增长到4 000万元左右,占自有资金的88%。
1958~1961年,在“左”的错误影响下,由于供销合作社体制的变化,4年不仅没有提取
公积金,反而将供销合作社多年的积累全部移交国营商业。1963年起,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
全面恢复提取公积金制度,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增加固定资产,支付各项专用基金。提取的
比例均为税后盈余的40%。
1964年,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指示,按自有流动资金的情况,提取不同比例的公积
金。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不超过商品资金20%的提取50%;占商品资金20%到70%的提取30%;占商
品资金70%以上的提取10%,从政策上调剂自有资金增长的不平衡状况,扶持了资金薄弱供销
合作社。到1965年末,全省各级供销社的公积金近亿元,占自有资金的68.3%,其中基层供
销社公积金上升到6 000多万元,占自有资金71%。由于政策和提取比例的调整,加上固定资
产增大,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公积金占自有资金的比重比1957年分别下降
19.4%和17%。
1966年,按照国务院批转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改革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体制的报告》
精神,将基层供销合作社提取公积金制度改为直接补充流动资金制度,即自有流动资金占商
品资金不足70%的提取税后盈余的40%;超过商品资金70%的提取10%,使供销合作社的自身积
累速度有所减缓。截止1968年,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3年年均自有资金积累238.7万元,固定
资产减少23.7万元。
1969年,基层供销合作社由集体所有制过渡为全民所有制以后,所实现的利润全部上缴
国家财政。到1972年末,共上缴国家财政利润9 681万元(包括县以上供销合作社8 136万元),
另按国家规定应留作补充流动资金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的留成款4 400万元也全部缴入国家财
政预算,削弱了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济实力。
1973年,供销合作社体制再次恢复,继续执行税后盈余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基层供
销合作社留用的61%,主要用于社员股金分红和补充流动资金;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留用的43%,
主要用于简易仓棚修建、零星固定资产购置、扶助生产投资和补充流动资金,使各级供销合
作社的经济实力得到一定的增强。1978年末,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自有资金增长到26 100
多万元,比1968年11 200多万元增长1.3倍,其中基层供销合作社自有资金达15 200万元,增
长90%多。
1984年,改革供销合作社体制,恢复集体所有制性质以后,提取公积金制度也随之恢复。
但使用的范围有所扩大,除补充流动资金,增加建设基金外,还用作业务发展所需的科教补
助和扶持农副产品生产资金等。在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可根据自愿协商的原则,相互调剂余
缺,有借有还。当年,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按商业部《关于改革各级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
体制和盈余分配的规定》,从税后盈余中提取50%公积金,共2 000多万元。到1985年末,全
省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自有资金2.15亿元,固定资产4.05亿元,其中基层供销合作社自有
资金1.19亿元,固定资产1.82亿元。
(三)专用基金
专用资金是各级合作(供销)社及县以上联合(供销)社按上级联合(供销)社的规定,从税
后盈余中提取的具有专业用途的资金。
1948年以前,黑龙江地区合作社没有统一设立各项专用基金,有些业务经营活动所需的
各项专业用款,均从费用中支付,摊入成本。1949年开始,执行《东北区合作社组织暂行条
例》,除公积金外,设立公益金和职员酬劳金两项基金。其中公益金用于社员公益事业;职
工酬劳金用于职工酬劳。1951年以后,黑龙江、松江两省各级合作(联合)社均按照中华全国
合作社联合总社印发的《关于1951年年终决算及盈余分配规定的指示》,分别建立建设基金、
教育基金、公益金、调剂基金等专项基金,逐步形成统一的基金提取和合作的管理制度,对
开展购销业务,加强自身建设,发展合作(供销)社事业,起了重要作用。
1.建设基金 1951年起,基层合作社和市县联合社从年终税后盈余中按规定的比例提取,
其管理办法是:基层合作社所提的建设基金交由市县联合社掌握;市县联合社自身提取的建
设基金,连同基层合作社上缴的建设基金合并一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市县范围内建设或
购置为服务基层合作社所需的仓库、货棚、运输工具、加工设备等,并以长期贷款方式,重
点贷给基层合作社,期限不超过3年,按月息5‰计息,所得利息计入建设基金。
1954年,根据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修改制订的《基本建设基金提用办法》的规定,
各级合作(联合)社均在年终税后盈余中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建设基金,并实行逐级上缴、分级
掌握的办法。即:基层合作社所提的建设基金上缴市县联合社掌握;市县联合社所提的建设
基金上缴省联合社掌握;省联合社所提的建设基金上缴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掌握。建设
基金的使用,采取逐级借用的办法。即市县联合社掌握的建设基金,供基层合作社借用;省
联合社掌握的建设基金,供市县联合社借用。借用期最长不超过10年,按月息3‰计收利息。
1955年,为了适应购销业务发展的需要,自筹资金,解决建设基金的不足,全省各级供
销合作社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再次修订各级供销合作社建设基金提用办法的规定,除在盈
余中提取一定比例建设基金,逐级上缴,分级掌握,统一调剂,并交由银行管理贷放与监督
外,还建立了“修建基金”制度。基金来源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提成(按供应、推销额
1~2‰比例,每季或月从商品流通费中提取)和经上级供销合作(总)社批准动用部分自有资金
(按批准额转入修建基金)等3部分,由各级供销合作社自行掌握使用,不上缴上级供销合作(
总)社。用于按基本建设计划规定起点以上的基本建设及大修理;按基本建设计划规定起点以
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及修建;日常固定资产的修理。
1958~1960年,由于供销合作社体制的变化,提用建设基金和修建基金制度中断。1961
年,恢复供销合作社体制以后,按照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962年7月颁发的《各级供销合作社各
项专用基金提取和合作试行办法》,各级供销合作社相继恢复建设基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
法与1955年实施的管理办法基本相同。但局部有一定修改,主要是:将有偿计息借用,改为
有偿无息借用;将最长借用期限缩短为7年;各级供销合作社借用的建设基金,均以固定资产
折旧基金偿还。
1966年开始,因财务管理体制的变化,基层供销合作社停止在商品流通费中提取固定资
产折旧资金和从税后盈余中提取建设基金制度,基本建设投资改按纯销售额的2‰加以控制,
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暂在流动资金中垫付,3~5年分期在商品流通费中核销;县以上供销
合作社改为上缴利润,实行利润留成以后,基本建设纳入国家计划,统筹安排,所需投资由
国家通过拨款返还(退库)的办法解决。
1980年,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基层供销合作社1980年盈余
分配问题的通知》规定,废止执行了10多年按纯销售额2‰控制基本建设投资,用流动资金垫
支购置固定资产的办法,恢复建设基金制度,并同时从费用中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资金统筹
安排使用。
1984年,按照商业部《关于改革各级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体制和盈余分配的规定》,全
省各级供销合作社均将公积金、建设基金、科教补助资金及扶持农副产品生产资金等合并提
取,统称公积金。但在使用上对基本建设的投资、固定资产的购置仍控制在一定比例的范围
之内。
2.教育基金 从1951年开始,各级合作(联合)社从税后盈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逐级上
缴,掌握使用。基层合作社提取的教育基金上缴市县联合社;市县联合社提取的教育基金上
缴省联合社;省联合社提取的教育基金上缴东北区联合社。市县、省联合社掌握的教育基金,
用于市县、省范围内举办干部职工或社员的培训教育。
1956年,根据供销合作社业务的扩大,税后盈余的增加,全省教育基金提取数额较大的
情况,除调低提取比例外,还按照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修订教育基金提用办法的要求,适当地
扩大其使用范围。一是用于干部职工训练经费,包括各级干部学校、训练班的行政经费、学
员学杂费、资料费、设备费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委托其他培训机构代训学员应分担的教学行
政管理费等。二是用于在职干部职工学习费,即各级供销合作社举办的业余学校的行政经费、
学员学杂费、设备购置、兼职教员津贴及各级供销合作社根据学习任务编印和购置的政治、
业务、文化书刊和学习资料等费用;上级供销合作社为辅导基层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学习,
支付的编外专职巡回教员工资、福利、医药、办公费和学习参考资料购置及兼职辅导员的津
贴等。三是用于社员群众宣传教育费用,包括各种书刊、图片等。
1962年以后,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执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的《各级供销合作社各项
专用基金提取和使用试行办法》的规定,全面恢复教育基金制度。基层供销合作社提取的教
育基金全额上缴市县供销合作社;市县供销合作社将基层供销合作社上缴的50%教育基金,连
同自身提取的教育基金一并上缴省供销合作社,其余的50%教育基金由市县供销合作社掌握使
用;省供销合作社将自身提取的50%教育基金上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其余的50%教育基金连
同市县供销合作社上缴的教育基金,由省供销合作社掌握使用。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训练班、
干部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资金由建设基金解决,训练在职干部职工学习不
满1年的学员工资和往返路费,在商品流通费项下核销。1966年,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改为上缴
利润,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以后,提用教育基金制度中断。
1982年,为了加速培养人才,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素质,省供销合作社决定恢复提用教育
基金制度。基层供销合作社按税后盈余提取;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按利润留成提取。1984年,
全省供销合作(联合)社按照商业部《关于改革各项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体制和盈余分配的规
定》,将教育基金与公积金合并提取,从中安排一定数额的教育基金,以补助教育经费的不
足。
3.公益金 1951年开始,黑龙江、松江两省基层合作社从税后盈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主要用于办理社员和干部职工的福利事业及奖励优秀干部职工。
1956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重新制订下发《关于基层供销合作社公益金使用试行办法》,
规定公益金的使用范围“只限于办理对广大社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如购置图书、幻灯机、幻
灯片、收音机等文化用品,设立图书室、俱乐部、农忙托儿所及举办其他文化福利事业”。
按此精神,在全省供销合作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经桦川县黑通、讷河县孔
国等8个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建议,全省提取300万元公益金(占90%),支援了农村广播网建设,
提前2年实现农村村村有广播。
1962年,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执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订颁发的《各级供销合作社各项
专用基金提取和使用试行办法》,恢复基层供销合作社提取和使用公益金制度,重申1956年
确定的使用范围。确定公益金动支,定编制计划,经基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通过,报市县供
销合作社批准后执行。1963年,由于公益金结存额较大,按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确定的盈余分
配标准的规定,暂未提取。此后,有的平度提取,有的平度不提,直至1967年,基层供销合
作社从税后盈余中提用公益金制度被停止执行。
4.调剂基金 1951年,根据合作社性质和互助合作精神,县以上联合社首先建立调剂基
金制度。每年从税后盈余中按规定的比例提取,逐级上缴,用于扶持基础薄弱的合作社,供
给临时性或特种事业之用。具体办法为:市县联合社提取的调剂基金,金额上缴省联合社;
省联合社按40%自行掌握,其余60%连同自身提取的调剂基金一并上缴东北区联合社。省联合
社掌握的部分调剂基金和本省范围的市县联合社及特种事业,以贷放形式借用,定期回收,
最多不超过3年,利息以低于当地银行贷款利率40%为标准,所获利息作增加调剂基金处理。
1956年,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修订调剂基金管理办法的要求,除各级供销合作社(含基
层供销合作社)按规定比例提取调剂基金外,执行新的贷用方式及其调剂范围。一是以有息贷
给的方式,借给自有流动资金不足银行放款条件规定最低比例的供销合作社。二是以无息贷
给的方式,借给新建供销合作社或资金特别薄弱及因遭受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保险
赔偿金不足弥补损失的供销合作社。三是以无偿补贴方式,补助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负责经营
的商品因上级供销合作(总)社或产地规定的调拨价格使产地或销地供销合作社出现的差价损
失;补助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为平衡物价,执行上级供销合作(总)社规定的调拨价格或零售价
格,其差价低于定额费用和定额收益的不足部分;补助上级供销合作(总)社为保证市场供应,
规定必须超储备指定商品的保管费、仓储损耗及银行借款利息。1958年4月,省供销合作社按
照调剂基金的用途及使用范围,核拨146.5万元,补充哈尔滨、鹤岗、宾县、虎林、德都、肇
东、勃利、集贤、嘉荫、孙吴、呼玛、爱辉、逊克等13个市县供销合作社自有流动资金的不
足。从下半年起到1961年,由于供销合作社体制的变化,提用调剂基金制度随之中断。
供销合作社体制恢复后,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962年印发的《各级供销合作社各项
专用基金提取和使用试行办法》,恢复了从税后盈余中提取调剂基金的制度,并实行分级管
理,逐级借用的办法。基层供销合作社所提的调剂基金全额上缴市县供销合作社;市县供销
合作社所提的调剂基金全额上缴省供销合作社;省供销合作社所提的调剂基金全额上缴全国
供销合作总社。市县供销合作社掌握的部分,借给市县基层供销合作社使用;省供销合作社
掌握的部分,借给省内市县供销合作社使用。借用时间为1~2年,按月息3‰计息。调剂基金
的用途是:扶持所在地区贫困、资金薄弱的供销合作社;遭受自然灾害损失严重的供销合作
社;经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批准或指定的用途。
1963年开始,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按照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扩大供销合作社的调剂
基金对若干商品的亏损实行补贴的暂行规定(草案)》精神,连续2年从税后盈余中加提一部分
调剂基金,即“加强调剂基金”。其提用办法为:基层供销合作社提取后全额上缴县供销合
作社;市县供销合作社自身提取的数额连同基层供销合作社上缴的数额一并上缴省供销合作
社;省供销合作社自身提取的数额连同市县供销合作社上缴的数额,上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50%,其余的50%由省供销合作社统一掌握,对供销合作社经营的陶瓷、烤晒烟、废布、废胶、
废纸、小农具、铁锅、炉具、天然碱、雨伞、草帽、鞭炮等商品的亏损进行重点补贴。1966
年,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改为向国家缴纳利润,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以后,提用调剂基金制度随
之中断。
1980年,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的《关于基层供销合作社1980年盈余分配问题的通
知》精神,首先恢复从基层供销合作社提用调剂基金制度(改为“上缴基金”)。由基层供销
合作社适当集中,用于扶持严重自然灾害造成损失而发生困难的基层供销合作社。1981年,
省供销合作社为补助基层供销合作社自有流动资金的不足,促进其迅速改变落后面貌,核拨
200万元调剂基金,扶持阿城、肇源、青冈、兰西、明水、桦南、汤原、巴彦、拜泉、佳木斯、
鸡西等市县基层供销合作社。
1984年,根据商业部《关于改革各级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体制和盈余分配的规定》精神,
全省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的调剂基金制度得到全面恢复。基层供销合作社提取的调剂基金
全额上缴市县联合社,由其掌握使用;市县联合社提取的调剂基金及提留集中的县以上企业
留利部分,全额上缴省联合社,由其掌握使用。当年,省联合社为了帮助巴彦县基本供销合
作社尽快扭转大面积亏损,活跃购销业务,核拨60万元调剂基金,采用专项调拨化肥(硝铵1 800
吨)的形式,帮助康庄、为民、龙泉、洼兴、复兴、太平等7个基层供销合作社充实了自有流
动资金。
1985年开始,按照商业部的指示,将调剂基金改为互助合作基金,以税后盈余扣除15%能
源交通基金和社员分红的余额为计提基数,提取一定比例的互助合作基金。其上缴办法为:
基层供销合作社提取的互助合作基金全额上缴市县联合社;县以上联合社自身提取的50%互助
合作基金由省联合社集中上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其余的50%及基层供销合作社上缴的互助合
作基金,由省和市县联合社统筹安排使用,作为供销合作社救灾补助、贫困扶持及重点业务
开发之用。
5.扶持土副产品生产资金 为了从财力上支援农民发展农副产品生产,并确保其固定资
金来源,按照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规定,从1965年起,全省县以上供销社每年从利润留成中
安排一定比例的扶持土副产品生产资金,用于扶持发展农副产品生产。其管理原则是统一规
划,统筹安排。资金调剂,谁发税、谁管理;谁收购产品,谁与生产者签订合同,负责发放
和回收,作到资金与产品密切结合。
随着农副产品的种植、养殖业的发展和远山资源的开发,对扶持土副产品生产资金的需
求越来越大。省供销合作社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基层供销合作社提取扶持土副产品
生产资金和补助商业机械化资金的通告》精神,自1976年开始,在基层供销合作社每年税后
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扶持土副产品生产资金,采取无息借用方式向社队和农民提供,用以
扶持社队和农民发展归供销合作社经营的重点农副产品生产,包括购买种子、种苗、种畜、
化肥、农药、小农具和帮助解决少量的生产设备投资等。在社队和农民取得收益后,按合同
规定,分期回收,继续周转使用。遇有自然灾害,扶持品种受到严重损失,社队和农民确实
无力偿还,经发放单位审查,由上级供销合作社核实批准;按其损失程度部分减免。截止1980
年,省供销合作社共拨发给各市县供销合作社及直属有关公司扶持土副产品资金625万元,为
社队和农民发展养羊、养蜂、栽培黑木耳、种植果树、中药材、三用高粱等,对促进农副产
品生产发展,增加社队和农民收入,起了积极作用。
1983年,全省供销合作(联合)社执行了商业部修订的《扶持土副产品生产基金管理办法》。
确定扶持对象为农村直接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的集体和个体生产者,重点用于专业户、重点户
及各种形式的新的联合体。扶持项目包括:供销合作社经营的农副产品种植、养殖和加工生
产业;开发远山农副产品资源;农副产品综合利用等。对资金管理,实行发放回收责任制,
谁收购产品由谁与生产者签订扶持农副产品生产合同,负责资金的发放与回收。基层供销合
作社发放的上级供销合作社拨发的扶持土副产品生产资金,应回收部分按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的有关规定,确定留交比例,组织调剂使用。省、市县联合社需要集中使用的扶持土副产品
资金,通过协商,由联营投资或有借有还的方式进行管理。
二、资金运用
合作(供销)社和县以上联合(供销)社的资金运用,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用于组织商
品流通的商品资金;二是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提供设施服务的固定资金。为了发挥资金的效
能,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尽量增大商品资金的比重,减少和缩小固定资金的占用比
重,盘活资金,加速周转,以实现最佳的经营目标。
1950年前后,合作社规模较小,业务量较小,经营的生产、生活资料均为农民群众急需
的必需品,推销的农副产品都与国营公司签订合同,并由其垫付一定资金。因而,合作社平
均占用流动资金较少,周转速度较快。大部分依靠自有资金组织业务经营活动,少数在农副
产品收购旺季增加少量临时性银行借款。据1949年末统计,黑龙江、松江两省各级合作(总、
联)社商品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74.99%,非商品资金(包括货币资金、包装物、家具用具、
待摊费用等项,下同)、结算及其他资金分别占10.66%和14.35%;平均占用流动资金501万元,
资金周转9.98次;自有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14.2%,银行借款占24.6%,其他负债占61.2%。
其中基层合作社商品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81.72%,非商品资金、结算及其他资金分别占12.07%
和6.21%;平均占用流动资金426.7万元,资金周转11.48次;自用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15.7%,
银行借款占18.5%,其他负债占65.8%。由于当时各项制度尚未统一建立,注重核算不够,在
资金运用上仍存在一定问题,主要是:1.流动资金结构不合理。松江省28个市县合作社平均
固定资产占自有流动资金的27.9%,其中基层合作社平均固定资产占自有流动资金的30.32%。
黑龙江省少数基层合作社固定资产超过自有流动资金的两倍以上。2.赊借严重。松江省基层
合作社赊借款项67.7万元,占社员股金47.5%,占自有流动资金的12%。3.自有资金闲置过多。
松江省基层合作社平均占用流动资金513元,实际参加商品流通的资金仅有59.4元,占平均占
用流动资金的11.6%。黑龙江全省基层合作社库存现金高达30多万元,平均每社有157.8元不
能参加商品流通发挥其资金效能。
为解决上述问题,加强资金管理,黑龙江、松江两省联合社在1952~1953年间,先后采
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改善了资金运用。一是贯彻执行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颁发的《各级
合作社联合社财务管理暂行通则》,健全财务科(股),加强财务部门对资金的统一管理,严
格控制固定资产购置,扩大商品资金比重,压缩非商品资金和结算往来。二是根据东北区联
合社1952年9月下发的《关于合作社加强货币管理实行划拨清算的指示》精神,各级合作(联
合)社对上下级合作(联合)社相互间及与国公营企业间所进行的交易往来,开始通过银行划拨
清算,减少基层合作社拖欠上级联合社、国营公司的欠款,并促进其积极回收干部职工及社
员的欠款。三是实行资金定额管理。根据上级联合社批准的供销计划,减去外用资金部分,
确定计划期内资金周转次数,核定所需流动资金。松江省基层合作社季度商品库存最高额不
超过季度销售成本总额的55%,年度平均商品库存不超过全年销售成本总额的10%;全年商品
周转不少于10次,每次周转不多于40天;每季银行存款为流动资金的6%以下,应收货款和预
付货款之和为流动资金的14%以下;全年平均流动资金占用不超过全年销货成本总额的8%,周
转不少于8次,每次周转不多于50天。黑龙江省各级合作(联合)社1953年执行的平均指标是:
农村合作社资金周转15次,商品周转17次;城市消费合作社资金周转20次,商品周转22次;
县城消费合作社资金周转18次,商品周转20次;市县联合社资金周转6次,商品周转8次;省
联合社资金周转4次,商品周转6次。四是制订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减少损失
浪费。五是调整资金结构,把资金重点投放在扩大购销业务上。到1953年末,黑龙江地区合
作社商品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比重,由1951年的56.61%上升到59.28%,提高2.67%;非商品
资金比重增长0.14%,结算及其他资金比重缩减2.8%;平均占用流动资金1.28亿元,比1951年
增长1.1倍,资金周转2.18次;自有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16.2%,比1951年的比重提高3.3%,
银行借款占18.9%,增加5.3%;其他负债占64.9%,减少8.5%。其中基层合作社商品资金占全
部流动资金的比重,比1951年下降13.64%,非商品资金比重减少2.88%,结算及其他资金比重
增长16.5%;平均占用流动资金0.79亿元,比1951年增长1.4倍,资金周转8.38次,加快2.87
次;自有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14.3%,比1951年的比重减少1.7%,银行借款占6.1%,提高4.7%,
其他负债占79.6%,下降3%。此后,由于实行划拨清算期间,国营商业继续执行对基层合作社
7~12天的短期赊欠办法,加上1952年2季度国营商业实行“四三”赊销和滞销商品遗留的过
多赊欠,使多数基层合作社出现流动资金少、固定资金多,库存商品少、往来拖欠多,资金
周转慢、积压冷货多的现象。据统计,黑龙江、松江两省农民欠基层合作社货款(包括借款)
0.1亿元,而基层合作社拖欠国营公司、上级联合社货款0.18亿元之多,形成农民欠基层合作
社,基层合作社欠国营公司或上级联合社的三角债。对此,黑龙江、松江两省合作(联合)社
按照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东北区办事处《关于清理合作社赊销拖欠与取消商业信用问题
的意见》,结合购销业务,采取积极稳步,分类分期,逐步清理的方针,开展清理赊欠、清
理国营商业与合作社间的商业信用工作,以改善资金运用,发挥资金效能。截止1955年上半
年,全省有2 249个基层供销合作社取消商业信用,占总社数的71%(没调整基层组织前的社数)。
通过清理商业信用,分析库存,核定资金,教育了基层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增强精打细算
思想,初步学会掌握合理使用资金办法,为进一步贯彻经济核算制,改善经营管理打下了坚
实的思想基础。核对和清收农民群众欠款0.04亿元,占应收欠款总额的39.3%。按照省人民委
员会财贸办公室的批复,通过退货、降价销售等临时处理办法,积极处理库存积压商品,偿
还国营公司、上级供销合作社货款0.1亿元,减少不合理占用资金0.04亿元。普遍与银行建立
借贷关系,经银行划拨0.06亿元往来结算资金。为了帮助基层供销合作社适应新的借贷结算
关系,省供销合作社专门下发了《农村供销合作社信贷结算办法》,指导基层供销合作社注
意掌握银行借款余额和借款指标调剂,做到自营、代办(即代购、代销)的资金专款专用;基
层供销合作社平均库存现金和银行借款控制在1 500元左右;自有流动资金多余的,由市县供
销合作社组织调剂;使用银行借款坚持“有钱就还,用钱再借”的原则,以节省资金,降低
费用。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指示精神,包括农产品、副产品、工业原料及废旧物资,按
照国家对不同农副产品的需要程度,分两类掌握。第一类为国家必须掌握的主要农副产品,
如粮食、油料等,根据采购的实际需要借款。第二类为其他农副产品,按采购计划和借款计
划借款。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供应业务(包括生产、生活资料供应),实行资金定额管理,其中
财务综合定额项目有:银行存款定额、结算资金定额、货币资金定额、包装物定额、低值及
易耗品定额、待摊费用定额、自有流动资金定额、费用开支定额和利润定额等。部门或个人
定额项目有:收购额定额、进货额定额、库存商品定额、商品损耗定额、包装物定额、低值
及易耗品和人员编制定额等。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商品资金,主要是根据购销计划的要求,
自上而下逐级核定商品资金周转率进行管理。因而,有效地控制库存商品、非商品资金、结
算及其他资金的增长速度,扩大商品资金比重,加速商品资金周转,使资金运用合理、节省、
高效。1956年末,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商品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比重,由1955年的67.58%
增长到75.71%,提高8.13%,非商品资金增长0.25%,结算及其他资金减少8.26%;平均占用流
动资金2.24亿元,比1955年增长21.5%,资金周转加快0.03次;自有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27.3%,
比1955年的比重增长1.6%,银行借款占47.2%,提高10%;其他负债占25.5%,减缩13.5%。其
中基层供销合作社商品资金比重,比1955年提高3.55%,非商品资金增长0.44%,结算及其他
资金下降4%;平均占用流动资金1.08亿元,比1955年减少3.6%,资金周转加快0.33次;自有
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26.4%,比1955年的比重下降1.6%,银行借款占49.5%,增长13.8%;其
它负债占24.1%,减少0.6%。
1958~1960年,由于供销合作社体制的变化,除将供销合作社各项积累性基金(包括公积
金、调剂基金未上缴部分、建设基金、修建基金及折旧和大修理基金、教育基金、生产基金、
借入调剂和建设基金、上级供销合作(总)社拨入“国拨基金”和“地拨基金”“国拨基金”,
即1950年前后,合作社接受贸易部所属单位拨给的实物及现金;向人民银行借的部分贷款;
接收部分伪满合作社资产;接收一部分中央一级单位机关生产的资金财产。这些财产均按“
国库拨入基金”入帐,并由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统一办理转帐手续,后称“国拨基金”。
“地拨基金”,指地方人民政府或附属单位,拨借给合作社的资金。1956年开始,供销合作
社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用开征所得税附征的方式,将“国拨基金”和“地拨基金”逐步交还
国家或地方人民委员会,剩余部分于1958年全部移交国营商业。至此,了结“国拨基金”和
“地拨基金”。及未分配的税后盈余等)、开支性基金结余(包括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公益
金等)和社员股金等全部移交国营商业外,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一切财产(包括商品、固定资
产、各项资金、结算往来及赊销、预付、预购等,下同)转归国营商业所有;基层供销合作社
的一切财产划归人民公社所有,其购销业务活动所需资金实行全额贷款。由于各项制度和资
金定额管理遭到破坏,有些人民公社、管理区(大队)随意赊销商品,擅自抽调挪用资金,摊
派各项费用,加上“大购大销”购进大量不适用或质次价高产品,使基层供销合作社(部)的
资金管理处于严重混乱状态,资金使用极不合理。1961年末,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商品资金
占全部流动资金的比重,比1956年下降5.08%,非商品资金增长1.24%,结算及其他资金增长
3.84%;平均占用流动资金1.98亿元,比1956年提高83.8%,资金周转减慢2.77次;自有资金
减缩到0.12亿元,仅占全部流动资金的6.1%,比1956的比重下降20.3%;银行借款增长到1.71
亿元,占85.7%,增长36.2%;其他负债占8.2%,减少15.8%。
1962年,省供销合作社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改善资金运用,先后召开13个区县60个亏损
基层供销合作社管理汇报会、全省财会工作会议,组织落实5项措施:一是加强经营计划性,
坚持提货单子、“三员”联系和进货审批制度,把住进货口子,改变不问市场需要,不顾产
品质量,有货就进,见货就抓的盲目经营状况,避免了商品积压和脱销。二是积极清收拖欠,
压缩结算资金,基本杜绝赊销、预付和擅自动用流动资金的现象。三是对库存商品进行分类
排队,逐品种分析,采取各种有效办法积极处理积压商品,减少资金占用。四是减少经营环
节,砍掉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四级批发性质大库,开展就厂、就站、就地、就店直拨直运,缩
短了商品流转时间。五是在“三清”的基础上,基层供销合作社推行“五定一奖”制度,确
定资金周转指标,严格控制滥用,对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按季核拨贷款指标,其他业务
所需资金,依照必备商品目录和商品库存定额按年度核拨资金总额,包干使用。县以上供销
合作社商品资金,试行分类管理办法,即国家需要,市场供不应求的商品,大力收购,超产
超购,保证供应资金;供求基本平衡,按计划收购的商品,根据上级批准的购销计划供应资
金;生产、生活经常需要的小土产、小工业品,确定合理库存定额,按定额供应资金;以销
定购的商品,本着多销多进,少销少进的原则供应资金;试销的新产品,根据试销情况,适
当供应资金;已确定不收购或没有销路的商品,停止收购,不供应资金。通过如上举措,全
省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资金运作情况逐年好转,进一步发挥了资金效能。1966年末,商品资金
占全部流动资金的比重,由1962年的62.04%上升到81.48%,提高19.44%,非商品资金增长0.8%,
结算及其他资金下降20.6%;平均占用流动资金3.78亿元,比1962年减少14.7%,资金周转加
快1.13次;自有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34.2%,比1962年的比重增长1倍,银行借款占52.8%,
下降18.8%,其他负债占13%,增长1.9%。其中基层供销合作社商品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比
重,比1962年增长5.36%,非商品资金提高1.32%,结算及其他资金下降6.68%;平均占用流动
资金1.98亿元,比1962年增长1.1%,资金周转加快0.74次;自有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比重,
比1962年增长6.1%,银行借款下降11.8%,其他负债增长5.7%。
1967~1971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供销合作社体制的变化,再次出现不要计
划,不要核算,不要制度,废止定额,任意挥霍浪费资金的现象。1971年与1966年相比,全
省基层供销合作社商品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比重增长3.31%,非商品资金、结算及其他资金
比重分别下降0.17%和3.16%,但平均占用流动资金却增加67%,资金周转减慢0.73次。由于库
存过大,剔除商品销售总额增长相应增加商品库存外,多占用资金1亿多元,致使银行借款增
加1.7倍,占全部流动资金的比重骤增,高达70.3%,提高20.3%,自有资金减缩到24.7%,下
降11.6%;其他负债减少8.7%。针对如上问题,省农副产品供销局经过调查研究,剖析原因,
抓住提高干部职工管理素质,管好用好资金的关健环节,通过轮训基层供销合作社主任,召
开全省农副产品供销系统经营管理会议,以东宁县三岔口、肇东县昌五供销合作社合理运用
资金,发挥资金效能等典型引路,促使基层供销合作社深入实际调查了解需要,恢复“三员”
联系进货制度,增强经营计划性;广泛推行以“五定”(定购销、定资金、定费用、定劳效、
定利润)为内容的部组核算制,坚持按月分析库存,积极搞好商品调剂;因地制宜地推广龙江
县巨宝、五常县牛家供销合作社就地分拨的经验,砍掉四级批发性质的大库,暂时砍不掉的
执行周转性储备库存定额,最高不超过基层供销合作社库存额的20%;整顿“双代店”,为其
核定2 000元资金,多占用的资金由基层供销合作社分期回收,并实行交款补货办法;积极清
收欠款,在搞好思想发动的基础上,逐队、逐户、逐人落实还款计划,限期收回。从而,使
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资金运用得到一定改善。
1973年,供销合作社体制再次恢复以后,省供销合作社一直把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
周转当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点来抓,千方百计地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改善资
金结构,控制质次价高不适销对路的商品进入供销合作社,注意结算资金的清收,积极处理
有问题商品。但由于有些供销合作社领导心存余悸,怕分不到好、少、新商品,不敢严把进
货口子,进“堆货”、“人情货”,硬性搭配较为普遍,对滥用挪用资金,赊销预付,任意
增量包装物、家具用具、乱修乱建、扩大非商品资金占用等现象视而不见,听之任之,不敢
抓,不敢管,致使银行借款增大,库存商品增长过快,并存有大量有问题商品的资金,一度
改善了的资金状况又处于占用大、效能低、结构不合理的状态。截止1978年末,全省供销合
作社商品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比重又由1973年的81.43%下降到78.82%,减缩2.61%,非商品
资金、结算及其他资金分别增长2.21%和0.4%;平均占用流动资金提高48.1%,资金周转减慢
0.23次;自有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比重减缩到23.3%,比1973年的比重下降2.8%;银行借款
增至69.1%,提高8.1%;其他负债提高0.2%。其中基层供销合作社商品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
比重,也由1973年的84.53%减少到78.59%,下降5.94%;非商品资金比重提高7.18%,结算及
其他资金比重减少1.24%;平均占用流动资金增长33%,资金周转加快0.12次;自有资金占全
部流动资金的比重提高1.8%,银行借款减少2.6%,其他负债增长1.6%。有些边(边远)、小(社
型小)、微(微利)、亏(亏损)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资金运用开始处于恶性循环状态,即资金呆滞,
周转不灵,货进来因堆货、“人情货”,硬性搭配过多而销不出去,形成积压;货出去因赊
销或商品陈旧污染、冷背残次过多而钱款不能如数进来,形成赊欠或损失,造成资金严重短
缺,无法维持业务经营。
1979年以后,省供销合作社通过清产核资、举办“双百社”主任训练班等措施,在全省
基层供销合作社普遍推行定额包干使用资金制度,即按全年商品和资金正常周转的需要,核
定年度平均资金使用定额,扣除自有流动资金后,核定年度银行借款指标,并给予一定的机
动幅度,包干使用,取得较好效果。1980年末,全省供销合作社商品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
比重,比1978年提高2.55%;非商品资金、结算及其他资金分别下降2.93%和0.38%;平均占用
流动资金增长6.69%,资金周转加快0.31次;自有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比重,比1978年下降
2.3%;银行借款减少0.5%,其他负债增长2.8%。其中基层供销合作社商品资金占全部流动资
金的比重,比1987年增长5.2%;非商品资金下降7.8%,结算及其他资金提高2.6%;平均占用
流动资金增长7.3%,资金周转加快0.06次;自有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比重比1987年下降8.59%,
银行借款提高6.13%;其他负债增长2.36%。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农村市场出现多头经商,相互竞争以后,大部分基层
供销合作社经营日益萎缩,业务死滞,库存商品积压严重,有问题资金和商品过多。对此,
全省供销合作社从1981年4月开始,调整资金占用结构。1.全面推行资金定额管理,落实到部、
组(人),纳入经营承包责任制之中,并广泛使用《资金管理手册》和交款补货办法,强化资
金定额控制手段。2.按照“部卖方便,社卖全”的原则,调整供销部的商品经营结构和库存
结构,重点经营农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的必需品,以小食杂、小百货、小成药、小文具为
主。3.积极压缩非商品资金、结算及其他资金占用。4.按照处理出去、减少损失的原则,采
取出摊床、设专柜,大摆大卖,加工改制,调剂交流,退货换货和适当削价等办法,积极处
理有问题商品。1982年初,在全省地市县供销合作社主任会议上,确定以改善资金使用为中
心,促进全面改善经营管理。同年4月,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普遍开展“三清”活动,抓住改
善资金使用这个重中之重,堵塞漏洞,建立制度,促进经营管理进一步改善。随后,在地市
供销合作社财务科长座谈会上组织交流林甸县供销合作社合理使用资金、实现良性循环的经
验。1983年7月,在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确定“打好以合
理使用资金为中心,以减少财产损失、降低费用为重点的扭亏增盈翻身仗,争取在二三年内
使供销合作社的财务状况有个根本好转”的目标。同年9月,在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旺季工作
会议上,组织与会人员到林甸县参观学习改善资金运用,提高资金效能,实现资金良性循环
的经验。1984年,全省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均把改善资金运用作为扭亏增盈的突破口,实
行进销存综合治理,砍掉造成商品积压、污染陈旧、残损变质等大量损失的回收批发性质的
基层供销合作社大库;重新规划商品合理运输路线,扩大直拨直运,减少多次装卸和迂回运
输;打一场清理回收结算资金的歼灭战,将结算资金中的欠款压缩到30%左右,使死资金变成
活资金,无效资金变成有效资金,低效资金变成高效资金。1985年6月起,全省各级供销合作
(联合)社再次开展“四清一建”(比“三清一建”多清查帐目)活动。经广大干部职工的齐心
努力,在改善资金运作工作上取得很大成绩,积累不少经验,不少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资金运
用开始转向良性循环。但由于资金运作积聚的问题较多,潜伏损失较大,加上推行经营承包
责任制后一度放松管理,有些承包者搞帐外资金(后称“体外循环”),用现金进货,获利归
已,亏损(包括商品陈旧污染、残损、积压和赊欠等损失)转嫁给供销合作社负担,致使有问
题资金和商品越积越多,形成沉重的历史包袱。1985年末,全省供销合作(联合)社商品资金
占全部流动资金的比重,比1980年下降20.47%,非商品资金减少0.81%,结算及其他资金增长
17.22%;年均占用流动资金增长67.97%,资金周转减慢0.68次;自有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
比重,比1980年减少9.86%,银行借款增长3.53%,其他负债提高6.06%。其中基层供销合作社
商品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比重,比1980年减缩17.68%;非商品资金、结算及其他资金的比
重分别增长0.62%和17.06%;平均占用流动资金比1980年增长39.39%,资金周转减慢0.88次;
自有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比重,比1980年下降6.51%;银行借款增长3.57%,其他负债减少
2.94%。更为严重的是,全省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的历史挂帐包袱高达1.66亿元,每年支付
银行利息0.13亿元,相当于年实现利润的30%,有426个基层供销合作社流动资金“空壳”(即
没有自有流动资金),其中128个已濒临破产倒闭,处于产不抵债的状况。省联合社为了扭转
这种局面,采取4项措施积极改善资金运用。一是安排一部分资金,扶持“空壳”社开办一、
两个效益好、见效快的社办生产加工业。二是帮助扩大经营,开拓服务领域,提高经济效益,
逐年核销历史包袱,自己为自己创造轻装前进条件。三是继续开展“四清一建”活动,将清、
收、建环环扣紧,经常抓、常年抓、一抓到底。四是推行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强化经营承
包责任制后的管理,使许多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资金运用得到一定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