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供销)社及县以上联合(供销)社的盈余分配,是指每年实现的利润,依照税法规定
向国家交足所得税的盈余(亦称“税后盈余”,下同),按照社章和省以上联合(供销)社规定
的项目比例进行的分配。
1948年以前,黑龙江地区合作社的税后盈余均按各合作社自拟的章程进行分配,大部分
用于社员股金分红,以刺激农民群众入股入社的积极性。1949年,有些基层合作社的税后盈
余,按《东北区合作社组织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分配,除提留的20%公积金,5~10%公益金,
5%以下职员酬金外,其余的65~70%用于社员股金分红。1950年,黑龙江、松江两省基层合作
社的盈余分配,基本是3种情况:一是多数合作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法(草案)》规定
的税后盈余分配项目和标准,提取公积金60%以上;缴纳上级联合社合作事业基金10%;公益
金不超过10%;合作社干部及社员教育基金5%;股金分红不超过15%。二是部分合作社相应地
扩大股金分红比例,最多超过40%。三是少数合作社执行股金不分红政策。
1951年,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下发《关于1951年年终决算及盈余分配规定的指示》
以后,黑龙江地区各级合作(联合)社的税后盈余分配均统一项目,但在提取比例上,由于各
地情况的不同,有一定的灵活性。黑龙江省1952年基层合作社的税后盈余分配标准是:提取
公积金60%、55%、50%(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规定比例是不少于50%,以下简称“规定比例”);
建设基金5%、4%、3%(规定比例10%);教育基金10~5%(规定比例10%);公益金4~5%(规定比
例10%);社员股金分红15%、20%、25%、30%、35%、40%(规定比例不超过20%)。市县联合社的
税后盈余分配标准是:提取公积金不少于65%(规定比例不少于70%);建设基金10%;教育基金
10%(规定比例5%);调剂基金10%,另加奖励基金不超过5%,省(专署)联合社的税后盈余分配
标准是:提取公积金不少于75%(规定比例不少于83%);教育基金10%(规定比例5%);调剂基金
10%,另加奖励基金不超过5%。
随着购销业务的扩大,合作(供销)社经营管理的改善,积累的不断增加,逐步统一和完
善税后盈余分配制度。1955年,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税后盈余均按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确定
的《1955年各级供销合作社年终盈余分配标准》进行分配。基层供销合作社提取公积金不少
于55%,教育基金5%,建设基金10%,调剂基金6%,奖励基金1%,公益金3%,社员股金分红不
超过20%。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提取公积金不少于65%,教育基金7%,建设基金20%,调剂基金7%,
奖励基金1%。
1957年度的税后盈余分配,按照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通知精神,结合全省的资金状况和
各种基金的需要,作了适当调整。基层供销合作社提取公积金不少于55%;上缴调剂基金(包
括建设、教育基金)20%,交市县供销合作社掌握;企业奖励基金2~5%;公益金1~3%;社员
股金分红不超过20%(每股分红额以不超过股金额的10%为限,其超出部分,增大公积金比例)。
市县供销合作社(局)提取企业奖励基金不超过全年工资总额的5%;生产基金按独立生产企业
税后盈余的40%提取;机动款5%;从盈余中扣出企业奖励基金、生产基金和机动款的剩余,全
部作为调剂基金上缴省供销合作社;教育经费按省供销合作社批准的全年开支计划,由基层
供销合作社上缴的调剂基金列支,其额度不超过上缴调剂基金的25%。1958~1961年,因供销
合作社体制的变化,税后盈余分配制度曾一度中断。
1962年,全省基层供销社由上缴利润(先交由人民公社包干使用,后交由市县商业局、科,
统计盈亏)改为依照税法规定向国家缴纳所得税以后,按照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基层供销合
作社盈余分配规定的精神,除继续提取公积金55%,建设基金6%,教育基金3%,公益金2%,社
员股金分红20%(最高不超过股金额的20%)外,为了扶持利润少,自有资金积累较慢的基层供
销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对调剂基金作了较大的调整,即全年盈余额1万元以上的提取5%,1~5
万元的提取10%,5万元以上的提取14%,凡提取比例不到14%的,相应扩大公积金比例,从而,
照顾了利润少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自有资金积累。1963年,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改上缴利润为
缴纳所得税制度,全省各地供销合作社的税后盈余分配制度得到全面恢复,并执行全国供销
合作总社下发的《关于1963年各级供销合作社年终盈余分配标准及各项基金补充规定》。基
层供销合作社提取公积金40%,调剂基金5%,教育基金1%,建设基金9%;奖励基金9%(最高不
超过年工资总额的5%),社员股金分红14%(最高不超过社员股金额的8%),公益金因结余较大
暂不提取。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提取公积金40%,调剂基金7%,教育基金1%,建设基金17%,奖
励基金5%(最高不超过年工资总额的8%)。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的《关于扩大供销合作
社的调剂基金对若干商品的亏损实行补贴的暂行规定(草案)》精神,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从
1963~1964年的税后盈余中,增加“加提调剂基金”项目,用于弥补供销合作社经营若干商
品的亏损。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税后盈余不满5 000元的不提取,5 000以上不满1万元的提取10%,
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提取20%,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提取25%,3万元以上的提取30%,提
取比例超过或不足22%的,相应增加或减少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税后盈余
不满1万元的不提取,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提取20%,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提取25%,3万
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提取30%,6万元以上的提取35%,提取比例超过或不足30%的,相应增加或
减少公积金的提取比例。1964~1965年,为了充实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自有资金,壮大其
经济实力,按照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规定,将公积金从税后盈余的提取比例改按自有流动资
金占商品资金的比重,从税后盈余中分别提取50%、30%和10%。
1966年以后,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由缴纳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实行利润留成,即利润总
额的57%上缴国家财政,43%留给县以上供销合作社,除用于简单仓棚、零星固定资产购置、
扶助生产投资和企业奖金外,其余部分作为国家积累,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统一管理,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开支项目。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改革供销
合作社财务管理体制的报告》精神,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税后盈余分配作了重大调整。一是
将公积金制度改为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按自有流动资金占商品资金的比重,分别提取税
后盈余的40%和10%。1967~1968年,自有流动资金不足商品资金40%的,除社员股金分红和奖
励基金外,全部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占商品资金40~70%的提取40%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占商品资金70%以上的不提取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二是除社员股金分红,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
资金,提取奖励基金和公益金外,全部用作调剂基金,上缴上级供销合作社。三是停止税后
盈余提取建设基金制度,改按纯销额2‰控制基本建设投资。四是从1967年起,废止公益金制
度。五是社员股金分红为税后盈余的6%,最多不超过社员股金的5%。1969年开始,在“左”
的错误指导下,基层供销合作社由集体所有制改变为全民所有制,全部利润上缴国家财政,
税后盈余分配已不复存在。1973年供销合作社体制恢复后,由于财务管理体制继续沿用国营
商业办法,税后盈余仍执行县以上供销合作社43%、基层供销合作社61%的利润提成留用,没
有依据社章规定的税后盈余分配方案实施。但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利润上缴办法却有较大改变,
即实现的利润全部就地缴库,亏损就地弥补,原来用利润留成办法解决的各项资金,改由商
业部、财政部每年下达分项开支指标,由省财政从当年商业收入中退库,专款专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基层供销合作社1980年盈余分
配问题的通知》精神,恢复基层供销合作社税后盈余分配制度,其分配项目与提取比例为:
1.社员股金实行分红保息制度,即分红不超过盈余的10%,最高不多于社员股金额的15%,最
低不少于股金按银行最高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应得的数额。亏损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一律按银行
最高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由自有流动资金支付。2.上缴基金(即调剂基金)不超过盈余的
20%,全部上缴市县供销合作社;市县供销合作社集中的上缴基金,上缴省供销合作社20%、
行署供销合作社20%,其余60%由市县供销合作社掌握使用。3.建设基金不超过盈余的25%,与
折旧基金统筹安排使用。4.增长额企业基金、根据1978年和1979年两年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
提取的利润增长额和盈余进行核算,按5%标准,由各基层供销合作社计提。此外,另设职工
基金,由3部分构成,即按工资总额提取的奖金;完成规定指标按工资总额提取的企业基金;
从盈余中提取的增长额企业基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奖励(占70%)、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和生产
技术措施(占30%)。按照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改革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利润留成管理办法》
的规定,将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利润留成办法改为“实行所得留成与实现利润挂钩,根据利润
完成多少,按比例增减留成”办法,对促进扩大经营范围,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起了一定作用。
1981年4月,为了贯彻落实“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适应财政体制改革的要
求,根据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利润留成暂行规定》的精神,
对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利润留成的提取、分配的使用办法进行了改革。1.由省统一计提,改按
市、县供销合作社与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按比例计提。省供销合作社从经济条件好、利润多的
市县供销合作社适当集中一部分资金,以解决边境小县供销合作社的建设问题。2.按1979年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核定的43%利润留成比例,对全省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利润留成比例调整为:
哈尔滨市33%;齐齐哈尔、大庆、牡丹江市38%;双城、五常、呼兰、尚志、巴彦、龙江、肇
东、绥化、海伦、望奎、讷河、林口、宁安、勃利、北安、佳木斯等市县40%;其余市县43%。
对呼玛、孙吴、逊克、嘉荫、萝北、同江、抚远、饶河、绥芬河等市县,因地处边境,经济
条件差,业务量小,利润少,除按规定比例计提外,省供销合作社将给予适当补助。3.市县
供销合作社在不超过省核定比例的前提下,对所属企业按不同条件与同级财政部门商定留成
比例,把利润留成同企业实现利润挂起钩来,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实际需要,
市县供销合作社可适当集中一部分留成资金,但最多不超过市县利润留成额的30%,用于补助
留成较少或没有留成的企业。4.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企业的利润留成款,首先扣除增长提成(按
当年利润比上年利润增长额的10%提取)作为企业基金后,其余部分做为100,从中补充流动资
金30%;提取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60%;扶持土副产品生产资金10%。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
出,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讲求经济效益。当年年终的盈余分配,除继续执行(81)黑供财字
第9号转发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基层供销合作社1980年盈余分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外,
结合全省具体情况,增加了教育基金。按照规定,基层供销合作社从税后盈余中提取5%,全
部上缴市县供销合作社,市县供销合作社自留50%,上缴省供销合作社50%,主要用于县以上
供销合作社的教育事业,包括基本建设投资,适当补助教育经费的不足。调整基层供销合作
社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在有偿借用的原则下,由市、省供销合作社统一调度使用,解决了
基层供销合作社提取建设基金较少,不利集中力量进行基本建设的问题。
1982年,省供销合作社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下发《关于全国供销合作社财会工作会议
纪要的通知》精神,征得省财政厅同意,对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利润留成的用途和分配比例作
了调整和补充规定。一是将增长额企业基金改为职工基金,按利润留成额的5%提取,用于职
工集体福利、生产技术措施和补充按国家或上级供销合作社核定的职工奖金之不足部分,其
中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补充奖金不足部分不超过职工基金的40%。二是市县供销合作社按
利润留成额的5%提取教育基金,连同基层供销合作社上缴的数额,一并上缴省供销合作社50%,
统筹安排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教育投资。三是加提科研经费,按利润留成额的2%提取,集
中在省、市县两级,各自安排使用。四是根据以上变动,相应地调整利润留成的分配比例。
首先从利润留成款中提取5%职工资金,其余部分作为100,补充流动基金30%,固定资产更新
改造基金55%,扶持生产资金8%,教育基金5%,科研经费2%。
1984年,在供销合作社全面恢复集体所有制商业以后,盈余分配制度也随之恢复,但与
过去比较,有3个显著变化:1.改变县以上联合社企业过去一律以理事会为单位进行分配的作
法,实行以独立核算企业为单位分配盈余。2.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多盈多分,少盈少分,不
盈不分,允许企业之间有较大差别。鉴于县以上企业之间,因经营品种和经营条件的不同,
经济效益存有较大差异,县以上联合社均根据所属企业的经营状况,分别核定其合理的留用
水平,并适当提留集中一部分,用于县以上企业所需资金的调剂和补充。3.核定县以上企业
的合理留利水平,一定几年不变,鼓励其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多盈利,多得收益。根据商业
部(84)商财字第44号文件精神,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的税后盈余(县以上联合社和集镇供销
合作社另加能源交通建设基金),按三项基金进行分配:一是上缴调剂基金,按10%提取,逐
级上缴,即基层供销合作社提取的数额上缴市县联合社掌握使用;县以上企业提取的(包括市
县联合社提留集中部分),由市县联合社集中后全额上缴省联合社掌握使用。二是公积金,按
50%提取,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业务发展需要的建设基金、修建职工住宅资金、科教补助
资金及扶持农副产品生产资金等,其中补充流动资金必须占有一定比重。三是分红基金,包
括股金分红、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分红、职工劳动分红等,按40%提取,其中基层供销合作社
的股金分红,按企业自有资金(包括流动资金、固定资金和社员股金)的盈余率计算,从盈余
的20%之内提取和分红;县以上企业的社员股金分红,按盈余的20%提取分配。分红的剩余部
分及流动资金、固定资金分红的数额,全部转入公积金。职工劳动分红按盈余的20%提取,其
中省联合社及直属企业在盈余的10%比例内分红,其余10%全部转入公积金。农村供销合作社
和市县联合社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均以理事会为单位,以职工劳动分红基金来源为基本依
据。首先用于弥补奖金来源的不足和抵补医药费、福利费超支,然后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比例
进行分配,允许拉开距离,不搞平均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