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经营承包责任制
1980年,在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启示下,宾县供销社为了帮助基层供销合作社摆脱困境,
搞活业务,提高经济效益,从当年9月开始在经建、平坊、新立3个供销合作社的部、组进行
经营承包责任制试点。经过4个月的实践,取得较好经济效果。该县经建供销合作社永利供销
部距县城只有4公里,购买力外流严重,8年累计亏损1.3万元,年均亏损额1 200元。经县供
销合作社和经建供销合作研究决定,将永利供销部承包给职工陈志军个人经营,规定资金占
用1.2万元,4个月(9~12月)上缴利润1 700元,超利归已。由于经营承包责任制将责、权、
利结合起来,改变了长期形成的传统经营管理方式,进而调动了陈志军个人经营的积极性。
陈志军动员其父亲、爱人打更、看摊售货,自己走村串户了解需要,用自家的驴车进货送货,
交售零星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打破过去的陈规陋习,不分早晚,不分节假日,常年不闭店;
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农民需要啥就经营供应啥,农民出售啥就收购推销啥。截止年末,全
面超额完成经营承包计划,除上缴供销合作社1 700元利润外,自己净得1 650元,等于2年多
的工资收入,永利供销部也由此摘掉常年亏损的帽子,转亏为盈。
1981年初,宾县供销合作社开始将经营承包责任制试点经验在全县推行。同年4月,国务
院领导在国务院全体会议上肯定了宾县供销合作社的作法,指出:“黑龙江省宾县供销合作
社把长期亏损的两个分销店(即供销部)包给售货员个人经营,他们想办法搞好服务,节约开
支,很快扭亏为盈。可以考虑,先把小型零售商店和服务网点逐步办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的企业或合作商店、合作小组,有的可以办成夫妻店,经过试点逐步推开。”在其鼓舞下,
省供销合作社于5月全省供销合作社企业经营管理会议上,积极推行宾县供销合作社经营承包
责任制的经验作法,要求把规模较小适合个人经营或长期亏损的部、店承包给职工个人经营。
截止7月末,全省供销合作社已有1 493个网点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占基层供销合作社网点
总数的15.1%。同年8月,省供销合作社通过全省供销合作社经营承包责任制经验交流会,研
究制定了经营承包责任制办法和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分期分批推行意见,使经营承包
责任制得到健康发展。到1983年2月,基层供销合作社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商业网点达5 477
个,占商业网点总数的67.7%,县以上企业(含综合和专业商店,下同)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
309个,占县以上企业的44.4%。
经过不断充实和完善,省供销合作社于1983年3月8日正式下发《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系
统全面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方案》。各地结合实际,全面推行以承包为中心,多层次、多
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1.基层供销合作社、县以上企业所属零售商店、饮食服务、修理加工
网点的集体或个人承包,分别采取“定额缴利”,即定销售、定收购、定资金、定品种(简称
“四定”,下同),包上缴利润额;“定率缴利”,在“四定”的基础上,按实际完成的销售
额和收购额依率计算上缴利润;“手续费制”,按“四定”要求核定手续费率(费用自理),
同实际完成的销售额、收购额挂钩计酬等3种形式。2.自有运输工具实行单车核算,“定额承
包”、“超利分成”两种形式,即定额上缴折旧费、大修费、轮胎磨损费和利润,费用自理,
超额归己。工资、福利待遇、其他费用开支、事故损失等均由承包者负责;定收入、定支出,
包上缴利润,浮动一定比例工资,超额完成上缴利润按合同规定比例分成,完不成上缴利润
扣罚浮动工资。3.农牧企业分别采取“联产承包”,即取消固定工资,实行定收入、定支出,
包上缴任务(包括产品、收入等),工资、福利待遇、生产费用等自负,亏损自理;“定额包
干”,即盈利企业实行上缴利润包干,超额分成或超额归已,亏损企业实行亏损包干,减亏
分成或减亏归已等两种形式。4.三级批发企业实行“定额承包”,即定销售、定采购、定资
金、定费用,包利润(简称“四定、一包”),浮动一定比例工资,全面完成“四定一包”得
综合奖。在完成利润指标的情况下,其他指标每少完成一项均扣减综合奖;没完成利润指标,
取消综合奖,并扣罚部分或全部浮动工资;超额完成利润包干指标,按比例完成,没完成利
润包干指标,相应扣减比例分成。5.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行政管理机构实行岗位经营责任制,
联系直属企业或供销合作社系统的主要经济指标和开创供销合作社工作新局面的任务与要求,
分别落实岗位责任和经济责任,有奖有惩。截止年末统计,全省供销合作社11 281个网点,
已有97.3%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对打破“大锅饭”、“铁饭碗”,调动职工干部
积极性,活跃购销业务,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起了积极促进作用。全年,商品销
售额27.9亿元,农副产品收购额3.2亿元,实现利润4 757万元,除商品销售额比1982年下降
4%外,其余指标分别增长5.9%和3.6%,并涌现出泰来、尚志、海林、肇州、宾县、木兰、桦
南等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较好的县联合社及基层企业单位。至此,全省各级供销合作(联合)
社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已由积极稳步推行转入巩固提高阶段,并逐步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
成为体制改革的一个 重要组成部分。
1984年初,省联合社下发《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完善提高经营承包责任制方案》,
针对不少地方指导思想不端正,责任制形式不完备,经济指标不先进,责权利结合不紧密,
领导指导不利等问题,重申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坚持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
小头,多劳多得,奖勤罚懒,责权利相结合等原则,确定市县联合社对当地财政不再搞利润
包干;市县联合社对所属公司和基层供销合作社也不搞利润大包干、利资(工资)挂钩、比例
分成等不稳妥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形式。县以上批发企业,主要实行计划承包,利奖挂钩,全
面考核,有奖有罚的责任制形式,在全面完成计划指标和主要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利奖挂
钩率依利计奖,但全年奖金发放额不得超过批准的限额,做到“总额不突破,单位不拉平,
个人不封顶”。基层供销合作社除少数个人承包经营的小型商业、饮食服务网点实行利润大
包干外,主要实行计划承包,定额管理,联销计酬,有奖有罚(简称“联销计酬责任制”)或
目标管理,计划承包,以利计奖,有奖有罚(简称“目标管理责任制”)等经营承包责任制形
式。但在实际执行中,各地远远超出《方案》的限制,60%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网点推行利润
大包干责任制,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1985年,省联合社重新肯定利润大包干责任制形式,符合基层供销合作社点多、面广、
网点分散的特点,并将其确认为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主要形式。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中、小
型门市部,供销部、摊床及饮食服务业;县以上企业的零售商店,均采取经理(或组长)承包,
组阁经营;个人承包,自主经营两种形式,实行盈亏包干,超利归已,亏损自负;基层供销
合作社的大型门市部、县城大型零售商店、县以上批发企业及农副产品采购部(站),推行定
额承包,超利分成责任制;生产加工企业、农牧企业和自有运输工具,分别推行联产承包、
家庭承包及单车承包责任制。针对有些供销合作社放松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后的领导和管理,
或以包代管的偏向,推广了肇州县联合社加强和改善经营承包责任制的领导和管理的经验,
普遍增设财会人员,强化检查指导各承包部、组、店(人)的帐务处理及资金使用、商品管理、
价格执行、月末盘点、合同兑现等;划清新老商品库存的经济责任;搞好年终清查,按库存
保值,差价保利的要求,核算商品库存,准确计算盈亏,区别情况做好分配,兑现承包合同,
从政策、制度、核算、合同等方面加强领导和管理,避免了有些承包部、组、店或个人只顾
小头,不为农民群众着想,利大大干,利小小干,无利不干,甚至抬高物价,掺杂使假,短
秤少尺,克扣群众,以及弄虚作假,以虚盈实亏的办法巧取奖金(或利润)等情况的发生,保
证了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