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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用工制度

  1946~1947年,在合作社组建初期,没有统一的用工制度。合作社干部由区、村人民(民 主)政府委派,职工由社员群众民主推荐。1948年10月和1949年3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商业部 相继颁发《东北解放区合作社组织暂行条例》和《东北农村合作社社章示范草案》以后,在 整顿原有社、大力发展新社中,按照两个文件的规定,普遍实行民主选举任用或罢免干部、 录用或辞退职工的制度,选上一批办事公道,熟悉农村情况,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热心为农 业生产服务的干部职工,选下和辞退一些伪职员、旧商人及不为农民社员办事的干部职工, 使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
    1950年,在全面整顿合作社中,把干部是否民主选举产生作为检查验收的标准之一,并 决定能否准予合作社登记的一个基本条件。此后,根据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颁发的《各 级合作社工作人员任免暂行办法(草案)》和东北区联合社下发的《东北区各级合作社采用工 作人员暂行办法(草案)》的规定,对各级合作(总联)社的主任、副主任实行经社员代表大会 民主选举,由上级合作总(联)社批准的系统垂直管理制度。职工和一般干部(不包括股级以上 干部)则以出身好,相当高小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满16~35岁,思想进步,为人正派, 有为人民服务和为合作社事业奋斗之志愿,执行人民政府政策法令等条件为基本标准,经社 员群众民主推荐(或下级合作社输送),由各级合作(总联)社用人基层单位初审,人事管理部 门(基层合作社为理事会)复审后,按职工和一般干部的采用程序报批录用。即基层合作社经 市县合作总(联)社批准;县以上合作总(联)社经主任批准。从而,使合作(总联)社的用工制 度建立健全和完善起来。
    1953年以后,由于各级合作(联合)社和各项工作均已走上正规,劳动组织趋于合理,在 录用干部职工工作上实行严格控制。对此,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东北区办事处连续下发 《关于坚决禁止继续从数量上发展干部的通知》、《对旺季采用干部的几项规定》和《对旺 季增加干部和几点意见》等文件,除个别需要的技术(会计、化验员等)人员和党委为加强合 作社的领导工作而分配的领导干部外,其他人员一律冻结,不准任意采用。对旺季期间的人 员不足,主要通过发动干部职工挖潜力,提高劳动效率,并在合作社间进行适当调剂解决。 其调剂办法是:基层合作社之间的调剂,由市县联合社负责;县与县或县与市之间的调剂, 由省联合社负责;省之省之间的调剂,由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东北区办事处负责。经调 剂尚感不足,必须增加人员时,全部实行招收临时工作人员制度,到期予以清退,不准采用 长期工作人员。1955年,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将供销合作社系统垂直的干部管理制度改为 民主选举、党委批准的干部管理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正副主任经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后, 按干部管理的范围,报请归属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1958年以后,由于供销合作社体制的变化,干部职工的招收、调配均按国营商业管理办 法执行,由国家统一安排分配。干部由民主选举改为任命制,职工由社员群众民主推选制改 为国家分配制,致使基层供销合作社(部)的干部职工坐上“铁交椅”,端上“铁饭碗”,干 部能上不能下,职工能进不能出,脱离农民群众,滋长了“官商”作风。1961年,供销合作 社体制恢复后,用工制度继续沿用国营商业的管理办法。随后,根据刘少奇提出的两种劳动 制度的精神和中共中央对财贸部门采用“季节性增加工作人员尽可能实行亦工亦商的办法, 减少专业人员”的批示,在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的门市部、供销部、采购部(站)、饮食服务 业、生产加工企业等单位,试行“亦工亦农”用工制度。
    1964~1965年,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经社会主义教育工作团主持,在 29个市县供销合作社试行了民主选举职工制度,选下辞退918名职工。“文化大革命”期间, 大量选下辞退人员上访告状。1971年,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作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 遗留问题予以纠正,其中因一般工作缺点、业务能力差或家庭人口多、负担重搞一些“小自 由”、“小开荒等原因被选下辞退的662名职工予以复工复职。此期间,受无政府主义思潮的 影响,供销合作社的用工制度极为混乱,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先后由贫下中农选派一批所谓 “接班人”到供销合作社接班顶岗。公社党委安排委派一批年老体弱不适于农业第一线工作 的“高”(职务高,大部分为公社党委书记、主任)、“老”(资格老)、“大”(年龄大)干部, 任基层供销合作社党支部书记、主任;经劳动部门安排调配一批青年职工;将“亦工亦农” 改为“亦商亦农”,由供销合作社自行招用一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实行农忙务农,农闲务 商,但因没有劳动计划,未经劳动部门批准,被称为计划外用工。至此,逐步形成“统包统 配”的用工制度。上级部门和公社党委委派的干部只能上不能下,贫下中农选派和劳动部门 统一分配的职工只能进不能出,致使供销合作社的干部职工队伍出现“既多又少”的状况, 即顶岗不顶硬的多,熟悉业务,懂核算会管理的少。一批水平低,工作能力差,不适应供销 合作社工作的基层领导干部和职工得不到及时调整。
    1972年,按照国务院改革临时工制度的通知精神,将1971年11月以前经县以上劳动部门 批准或调配,现仍在供销合作社工作岗位上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亦工亦农”或“亦商亦 农”人员继续延用,仍称计划外用工,但经过培训和长期实际工作锻炼,相当一部分人已成 为基层领导和业务技术骨干。1978年,国家全面清理计划外用工时,把供销合作社“亦工亦 农”、“亦商亦农”人员列为清理对象,要求一律清退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据此, 省供销合作社多次向省计委、省劳动局汇报反映“亦工亦农”、“亦商亦农”人员均已独立 顶岗,其中供销部居多,按清退要求,50%以上供销部势必关门停业,有些业务技术岗位则呈 后继乏人的状态等情况,求得鼎力相助和支持,联合发出“代电”,对“亦工亦农”、“亦 商亦农”等计划外用工暂缓清退,继续留用,稳定其情绪。1979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 委《关于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办法》的规定精神,经省计委和省劳动局同意,供销合作社计 划外用工保留一大批基层领导骨干和业务技术骨干。
    1980年初,根据省委的指示,肇东县供销合作社、伊春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佳木斯市 日杂公司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在用工制度上先行改革,取得较好成效。同年8月,省供 销合作社下发《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扩大企业自主权试行方案》,在人事管理权方面提出: “企业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在购销旺季按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自行选招临时工,有权拒绝 上级硬性安排本企业不需要的人员”;“基层供销合作社门市部经理、组长、供销部经理, 应由供销合作社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选举产生,报公社和上级供销合作社备案。任期2年, 群众拥护的可连选连任。任职期间犯错误或不称职的,按群众意见随时改选。”绥化、海伦、 五常、巴彦、双城、讷河、克山、宁安、富锦等县供销合作社,按照《试行方案》对用工制 度改革的要求,积极试点,逐步铺开。截止年末,全省有39个市县、140个基层供销合作社实 行民主选举干部,选出正副主任370人,其中连选连任的267人,占选出总数的72.2%,新当选 的103人(原来不是干部编制的职工75人),占27.8%,落选21人,在部(店)经理的民主选举中, 新当选的156人,落选的131人。这一举措,初步打破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僵化局面,对补充干 部缺额,解决干部来源,实现基层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起了积极促进作用。
    1981年6月,省供销合作社召开地市县供销合作社人事科(股)长会议,对民主选举干部, 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作了全面部署,要求有计划有领导地推行民主选举基层干部,加强分类指 导。已搞完的市县主要是巩固提高,复查补课,慎重稳妥地安排落选干部;正在进行民主选 举干部的市县,要积极谨慎,做过细工作,确保质量;尚未试点的市县,要进行试点,制订 规划,加快进度,迅速辅开。经强调把住“进人口子”,控制增加新人员,在今后二三年内, 除按规定接收复员转业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外,一律不再增加新的人员。到1982年6月20日, 全省已有68个市县开展民主选举干部工作,占市县总数的87.2%,其中17个市县基层供销合作 社全部实行民主选举干部。在459个基层供销合作社实行民主选举干部工作中,共选出正、副 主任1 396人,连选连任1 009人,占当选正、副主任总数的72.3%,新当选的387人,占27.3%, 有会计、采购员、营业员等,其中营业员285人,占新当选总数的73.6%;落选的90人。按照 政策规定,落选干部仍保留干部身分,工资待遇不变,但不居领导岗位,安排作其他一般工 作;新当选的干部不论原来什么身分,在任职期间一律按干部身分管理,工资福利与同级干 部享受同等待遇。从而,打破干部职工的界限,搬掉干部的“铁交椅”,实现能上能下的干 部制度。与此同时,在先后离休、退休12 473名干部职工的情况下,除按照政策,经过严格 审查,考试合格,办理4 379名干部职工子女接班及一批计划外用工转正外,齐齐哈尔、七台 河、阿城、肇源、通河、巴彦、延寿、穆棱、德都、龙江、牡丹江等市县供销合作社的职工 总数均控制在1980年核定的指标之内,全省不合理增加人数仅为1 682人,占1982年年初职工 总数的2%,基本把住“进人口子”。1983年,在全面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中,通过选能人“ 组阁”,职工优化组合,进一步深化用工制度改革。据1984年4月600个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统 计,有330名正、副主任落选,新当选的206人,平均年龄36岁,70%以上具有高中文化程度。 优化组合后的富余人员,通过摆摊床、开展下乡流动售货等第二营业线予以妥善安排。
    1984年5月,国家计委、统计局、劳动人事部、商业部联合下发《关于改革供销合作社劳 动工资计划体制和统计问题的通知》以后,全省供销合作(联合)社的用工制度改革进入新的 阶段。一是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以上企业的领导人员(委派的领导人员除外), 一律实行职务津贴制。其中基层供销合作社正、副主任每月为10元和6元;市县联合社正、副 主任15元和10元;市县直属公司(站)正、副经理12元和8元,进一步激发其积极性,增强了敬 业精神。二是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国家分配、企业选送培养和 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制度,补充其来源的不足,发挥其专长。三是供销合作(联合)社职工由过 去统包统配制度改为劳动合同制。尚末转正的“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等计划外用工, 年龄在36岁以下,并成为领导、业务、技术骨干,在普遍考核的基础上,经市县联合社批准, 签订劳动合同,就地转为集体所有制合同工,定级工资比照同期参加工作的固定工工资高定 一级,少数工作突出、贡献较大的高定两级,劳保用品、奖励、津贴、个人医疗、保健食品 等与固定工享受同等待遇;原有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实行“老人老制度,新人新制度”政策, 继续享受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工资、福利等项待遇,保留全民所有制身分;基层供销合作社和 县以上联合社因业务扩大,服务领域拓展,需要增加人员时,主要从农村高中或初中毕业生 中,按照上级联合社批准的招工计划和招工简章,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按德、智、体 条件,择优录用的原则,公开招取2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政治思想好的未婚青年为集体所 有制合同工。劳动合同期限为3~5年,并有半年试用期,户口、粮食关系不变。劳动合同期 满后,表现好的,企业又需要,可续订合同继续留用,表现不好的按合同规定予以辞退。四 是建立定期对职工(包括固定工与合同工)评议制度,好的表彰奖励,差的批评教育,个别表 现不好,社员群众意见很大,经教育仍无改进表现的固定职工,经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 论通过,予以除名。合同工随时辞退,但发给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中在供销合作社连续工作 满5年以上的,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补贴,最高不超过本人12个月的标准 工资。不满5年的,每满1年工龄,发给半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补贴。不满1年的不发给生活补 贴。到1985年末,全省供销合作(联合)社保留全民所有制身分的干部职工96 670人,占干部 职工总数的76.4%,合同制职工29 800人,占23.6%,其中基层供销合作社保留全民所有制身 分的干部职工49 660人,占保留全民所有制身分的干部职工总数的51.4%,合同制职工8 861 人,占合同制职工总数的28.6%。经社员代表或职工民主评议,有400多合同工被辞退。至此, 全面恢复领导干部民主选举制,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基本作到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 出,并打破干部职工的界限,使供销合作(联合)社的用工制度体现“合作商业”的特点,与 体制改革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