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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定额定编

  合作(供销)社及县以上联合(供销)社的干部职工,按工作性质的不同,基本分为行政管 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两大类。根据省编制委员会(57)黑编字第74号《关于供销合作社系统各类 人员划分范围的规定》,行政管理人员系指行政管理机构的人员,包括理、监会正副主任、 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监事会工作人员和理事会的干部、财会、计划、物价、组检、运输、 秘书、生产企业等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及不直接为购销业务服务的炊事员、更夫、通讯、收 发、清扫、烧水等勤杂人员;业务人员系指直接参加购销业务的批发、零售、收购、采买、 仓储、运输等部门的全部人员,包括业务管理处(科、站)直接为为购销业务服务人员及直接 为购销业务服务的仓库更夫、装卸工人、汽车司机或车夫等勤杂人员。
    为了合理地组织劳动组织,调动所有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从50年代开始, 即对行政管理人员实行定编定员,对业务人员推行工作量定额(即劳动定额)。但在不同时期, 根据购销业务的增减变化和工作任务的不同,对行政管理人员的编制定员和业务人员的工作 量定额适时进行调整,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
    一、工作量定额
    50年代初,合作(联合)社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后,为了贯彻经济核算制,改善经营管 理,黑龙江地区各级合作(联合)社均贯彻执行东北区联合社颁布的《关于试行东北区各级合 作社1952年四项定率指标的指示》,积极进行工作量定额试点,摸索经验。1953年4月,在东 北区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会议上具体确定城市消费合作社和农村合作社每人每日卖钱额指标。 黑龙江省联合社在全省第二届劳模代表会议上,按照东北区联合社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 际,确定1953年工作量指标为:农村合作社平均19.7万元,比1952年提高45.8%,其中每个职 工为2.9万元,每日工作量(卖钱额)70~80元,提高52.8%。城市消费合作社平均38.4万元, 比1952年提高15%,其中每个职工为1.8万元,每日工作量50元,提高22.9%。通过开展增产节 约运动,落实到每个职工的实际行动之中。截止年末,超额完成4.38亿元购销计划(占计划的 102.9%),比1952年提高36.6%,干部职工平均工作量定额达2.2万元,提高7.1%。
    1954年,贯彻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第二次干部工作会议确定的结合调整劳动组织, 精简人员,建立劳动定额制度的精神,松江省联合社参照东北区办事处发布的工作量标准, 核定省联合社供应、采购部门每人年度工作量为12万元和15万元;市县联合社供应、采购部 门6~8万元和5~7万元。基层合作社的定额标准分为4级12个层次,即第一级包括20万元以下、 21~30万元、31~40万元,每人年度平均工作量分别为1.6万元、1.8万元和1.93万元。第二 级包括41~50万元、51~60万元、61~70万元,每人年度平均工作量分别为2.1万元、2.34万 元和2.52万元。第三级包括71~80万元、81~90万元、91~100万元,每人年度平均工作量分 别为2.7万元、2.88万元和3.06万元。第四级包括101~120万元、121~140万元、141万元以 上,每人年度平均工作量分别为3.24万元、3.47万元和3.60万元。黑龙江省联合社结合市县 联合社所属企业和基层合作社上半年工作量的完成情况,分别调整工作量定额的控制指标。 当年,两省合作(联合)社职工平均劳动效率(简称“劳效”,下同)比1953年提高7.6%,其中 基层合作社职工劳效1.66万元,提高6.6%。
    1956年5月,省供销合作社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各级供销合作社营业人员工作 量定额暂行规程》,明确制定工作量定额的范围是: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为业务经营机构的批 发站、采购站、仓库的全体人员(不包括勤杂、炊事员、生产企业及其他服务人员);基层供 销合作社为直接参加零售、采购、批发业务的人员。参加业务的基层行政管理人员按实际参 加业务时数,折合成工作量计算定额。在计算方法上,以平均先进定额为原则,介乎全体营 业人员平均工作量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量之间的水平,采用技术定额测定法制定,使工作量定 额逐步完善。随后,对其所属业务管理处核定了工作量定额,其中供应业务管理处每人年度 平均工作量104万元,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每人年度平均工作量146万元,日用杂品经营每 人年度平均工作量23万元;土产副食废品业务管理处每人年度平均工作量110万元,包括土产 废品经营每人年度平均工作量90万元,副食品经营每人年度平均工作量148万元。同年10月, 省供销合作社在下发《关于基层供销合作社实行“店、组经济核算”的意见》中,将工作量 定额列为部、组核算的定额指标之一,综合门市部、采购部(站)、供销部实行工作量定额、 商品储备定额、费用率、损耗率和利润率等5项定额指标;实物负责小组(营业小组)和人实行 工作量定额、商品储备定额、损耗率等3项定额指标。其中工作量定额是基层供销合作社理事 会根据上级供销合作社批准的购销计划,按照部、组(人)的业务经营状况,核定给部、组(人) 的购销额,并以此为奋斗目标。至此,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工作量定额完全纳入部、组核算的 基本内容之中,成为“五定”或“三定”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年末,全省供销合作社 职工平均劳效1.5万元,比1954年提高7.1%。但基层供销合作社因一度盲目进人,职工平均劳 效下降6.2%。
    1958~1960年,由于供销合作社体制的变化,工作量定额随之中断。1961年,供销合作 社体制恢复后,通过制度建设,逐步恢复工作量定额,并列为“三包、四定、一奖”之中, 1962年9月,统一于“五定一奖”。通过部、组(人)核算,落实到人,明确奋斗目标,并坚持 旬检查、月评比、季奖励制度,调动了干部职工积极性。1964年末,全省供销合作社职工平 均劳效达1.6万元,比1961年提高33%,其中基层供销合作社职工劳效增至2.1万元,提高75%。
    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左”的错误干扰,把“五定一奖”制度当作“指标挂帅” 进行批判,供销合作社推行的工作量定额制度中断。1972年,为了加强经济核算,改善企业 经营管理,扭转基层供销合作社大面积亏损,省农副产品供销局在全省农副产品供销系统经 营管理会议上决定进行肇东县昌五供销合作社以“五定”为内容的部、组核算制,搞好定额 管理,提高劳动效率。要求地、市县农副产品供销局(科)抓出1~2个昌五式典型,就地学习 推广,掀起学赶昌五热潮,推动工作量定额工作的开展。1975年,全省供销合作社开展建设 “两大”式供销企业以后,省供销合作社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订的《学大庆、学大寨先 进基层供销合作社标准》,对基层供销合作社规定4项经济指标。其中职工平均劳效要求达到 3万元,以此鼓励先进更先进,后进赶先进,争创“两大”式供销企业。截止1978年末,全省 供销合作社职工平均劳效达2.5万元,比1972年提高31.5%,其中基层供销合作社职工平均劳 效2.5万元,提高25%。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许多基层供销合作社在推行以“五定”为内 容的部、组核算制的同时,恢复“五定一奖”制度,计奖奖金从奖励基金、企业基金和超计 划利润企业基金中支付,对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提高劳效起了一定作用。1980年末,全省 供销合作社职工平均劳效增至2.7万元,比1978年提高8%,其中基层供销合作社职工平均劳效 2.6万元,提高4%。随着经营承包责任制的逐步推行,各级供销合作社均把以“五定”为内容 的部、组核算制与经营承包责任制结合起来,将购(收购)、销(销售)、利(利润或利润率)、 费(商品流通费或费用率)、劳(劳动效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纳入经营承包责任制之中,并以此 进行检查与考核。但由于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五定一奖”制度因失去制约作用而不复存 在。
    1983年,省联合社为了搞好工作量定额,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下发《全省供销合作社 系统开展编制定员安置富余人员工作方案》,运用劳动效率定员法,确定市县农业生产资料 公司(站)年度全员劳效7.0万元/人;土产公司(站)4.5万元/人;果品公司(站)2.5万元/人; 合作贸易货栈5.0万元/人。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城镇商店(门市部)年度全员劳效3.0万元/人。 历史上劳效偏低的鹤岗、双鸭山、拜泉、方正、抚远等少数市县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年度全员 劳效不低于2.8万元/人。饮食业年度全员劳效0.5万元/人;服务业0.18万元/人;社办工业0.53 万元/人。从而,进一步调动干部职工努力开拓购销业务,扩大服务领域,改善经营管理,提 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到1985年末,3年职工平均劳效都以10%的速度增长,其中基层供销合 作社1985年职工平均劳效高达3.3万元,创历史最高水平,比1982年提高13.8%。
    
    二、定编定员
    1948年以前,基层合作社的人员均由村政府、农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协商配置。1949年, 县以上合作总(联)社相继成立,所需人员按县以上党委、人民政府核定批准的名额、职数配 置。黑龙江、松江两省合作总(联)社的人员编制分别为70人和60人,其中科(股)级以上干部 职数13~14人。
    1950年,根据《东北区各级合作社联合社暂行组织条例(草案)》的规定,黑龙江地区的 省级联合社为领导30个以上市县联合社的甲级社,行政管理人员编制定员70人(松江省联合社 实配61人),其中科(股)级以上干部(包括正、副主任,下同)职数20~23人。市县级联合社按 所辖基层合作社社数、业务量大小、工作任务繁简,本着精干、节约、效率的原则,划分为 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社,分别确定行政管理人员编制。松江省联合社核定各市县联合社 的行政管理人员编制定员为:甲等市县联合社(领导100~120个以上基层合作社的为甲等社) 23人,其中股级以上干部职数8~10人;乙、丙等县联合社(领导80~99个基层合作社的为乙 等社;领导50~79个基层合作社的为丙等社),按下发的《各市县联合社组织机构及编制(草 案)》,结合各地的社数和工作繁简,在编制定员内酌情增减;丁等县联合社(领导49个以下 基层合作社为丁等社)12人。基层合作社行政管理人员2人,即主任、会计各1人,均直接参加 业务活动,顶岗顶位,不脱产。1951年10月,黑龙江省联合社为适应扩大购销业务的需要, 发挥组织效能,经省委组织部门同意,对市县联合社行政管理人员的编制定员作较大调整, 扩大了机构编制。甲等市县联合社61人,其中股(科)级以上干部职数20人;乙等县联合社56 人,股(科)级以上干部职数19人;丙等县联合社47人,股级以上干部职数13人;丁等县联合 社38人,股级以上干部职数11人。同年11月,根据购销业务的发展,经东北区联合社批准, 将黑龙江省联合社的行政管理人员编制定员扩大到190人,其中处(科)级以上干部职数14人。 1952年初,松江省联合社为适应购销业务的发展需要,依据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的决定 精神,并经东北区联合社同意,将其行政管理人员的编制定员扩大到103人,其中科(处)级以 上干部职数16人。
    1952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颁发编制指示及《合作社系统的组织机构和说明( 草案)》以后,黑龙江、松江两省联合社均把过去按市县联合社所辖社数、业务量大小、工作 任务繁简确定行政管理人员编制定员,改按市县人口数量划分甲、乙、丙、丁4个等级社,调 整编制定员。即25万人口以上的市县为甲等社,行政管理人员编制定员62人;16~25万人口 的市县为乙等社,行政管理人员编制定员52人;8~15万人口的县为丙等社,行政管理人员编 制定员42人;8万以下人口的县为丁等社,行政管理人员编制定员33人。随后,由于有些干部 开始滋长“大规模”思想,任意招收人员,突破编制定员,造成冗员过多,人浮于事,行政 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比例失调,导致劳动效率下降。截止1953年6月末,松江省各级合作(联 合)社行政管理人员多达10 041人,占干部职工总数的33%,行政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比例 为1比2.02。其中省联合社行政管理人员128人,占干部职工总数的49.6%,行政管理人员与业 务人员的比例为1比1.02;市县联合社行政管理人员2 172人,占干部职工总数的53.5%,行政 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比例为1比0.87;基层合作社行政管理人员7 741人,占干部职工总数 的30%,行政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比例为1比2.23。平均每个基层合作社有5.6个行政管理干 部,除较普遍配备政治副职、统计员,增加财会人员外,不少社增设专职宣传员、组导员、 邮政代办员、工会、青年团、交通员等,超编20%多,工作量下降3.8%。对此两省联合社均按 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紧缩机构,精简冗员》的指示精神,采取先联合社后基层合作社, 先行政后业务,分批、分散、分别处理的办法,开展整顿编制,紧缩机构,精简冗员工作。 到1954年6月,黑龙江省合作社通过系统之间调剂、党政机关调转、编余人员集训、编外休养、 自愿或动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等多种渠道,精简处理2 300人(县以上联合社1 225人,基层合 作社1 075人),其中省联合社行政管理人员的编制定员减缩到110人,比1951年减少42.1%; 市县联合社行政管理人员平均45人(最少15人),减少12%;基层合作社行政管理人员3~4人, 减少28.2%。松江省合作社经过调整劳动组织,紧缩编制,共精简冗员3 570人,占全省干部 职工总数的14.1%,其中省联合社精简70人,占干部职工总数的24%;市县联合社精简600人, 占干部职工总数的17%;基层合作社精简2 900人,占干部职工总数的13.3%。至此,两省县以 上联合社编制定员由过去的6 167人,减缩到3 699人,减少40%,其中行政管理人员1 775人, 业务人员1 924人,行政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比例为1比1.08。为了巩固整编成果,提高劳 动效率,松江省联合社还根据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及东北区办事处对省市县联合社规定 的行政机构定员标准和农村与城市合作社工作量与人员定额标准,重新核定各级合作(联合) 社编制定员,确定省联合社行政管理人员108人,比1953年缩减15.7%。市联合社33人(鹤岗28 人)。县联合社27~46人。由于各县范围大小、购销业务繁简及客观经济条件等情况不同,实 行分县确定编制定员。双城、阿城、呼兰、巴彦、五常、宾县、伊春、富锦、鸡西、尚志等 10个县联合社行政管理人员为41人;海林、宁安、密山、桦川、桦南、勃利、汤原、依兰、 集贤、延寿、拉林等11个县联合社行政管理人员为33人;林口、宝清、方正、木兰、穆棱、 虎林、东宁、通河等8个县联合社行政管理人员最多不超过24人。市县联合社行政管理人员编 制定员缩减到1 059人,比1953年减少51.3%。基层合作社行政管理人员缩减到3~4人(副主任 兼业务,50人以下的撤销政治副职宣传员、组导员、邮政代办员等),减少29.3%。1955年6月, 省供销合作社根据省第二次整编会议精神,本着认真、求实、节省、精干的原则,再次紧缩 编制定员,经群众讨论,领导核定,共定编159人,比合省后的1954年编制定员减少14.8%。 其中处(科)级以上干部职数18人。
    1956年,由于控制不严,盲目进人,加上强调对口,各司其责,造成行政管理人员与业 务人员的比例再次失调。许多基层供销合作社均配置供应、采购及政治副职,按对口要求增 加统计员、物价员、出纳员、记帐员等专职脱产人员。对此,省供销合作社在全省组织检查、 干部科(股)长会议上确定,市县供销合作社不再增加编制人员,不合理的在现有编制定员中 调整,撤销与合并工作性质相近可有可无的组织机构;基层供销合作社行政管理人员最多不 超过干部职工总数的22%。1957年5月,根据省人民委员会批转《商业、供销、粮食、服务系 统企业部门精简机构编制方案》的指示,按照精简上层,充实基层,精简行政,充实业务, 减掉相同性质重迭机构的要求,对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编制定员再次进行调整,将现有的29.2% 行政管理人员缩减到20%左右,约减少3 800人,占行政管理人员总数的31.3%。除充实业务部 门,加强基层外,共精简500人,占3 800人的13.2%,其中省供销合作社行政管理人员缩减到 137人,比1955年减少13.8%。市县供销合作社按所辖基层供销合作社数及年度购销计划总额 划分为5类确定编制定员。即1类为500万元以下,15个基层供销合作社以下的30人,16~30个 基层供销合作社的32人;2类为500.1~1 000万元,15个基层供销合作社以下的33人,16~30 个基层供销合作社的35人,31个基层供销合作社以上的37人;3类为1 000.1~1 500万元,15 个基层供销合作社以下的36人,16~30个基层供销合作社的38人,31个基层供销合作社以上 的40人;4类为1 500.1~2 000万元,16~30个基层供销合作社的41人,31个基层供销合作社 以上的43人;5类为2 000.1万元以上,16~30个基层供销合作社的44人,31个基层供销合作 社以上的46人。基层供销合作社行政管理人员以年度购销额和经营网点多少定编定员,即年 购销额180.1万元以上,15个以上经营网点的8人,包括党支部书记(兼监事)、正副主任、会 计、统计、记帐、物价员等;130.1~180万元,10~14个经营网点的7人,其中党支部书记、 正副主任3人;70.1~130万元,5~9个经营网点的4人,其中主任1人;70万元以下,经营网 点4个以下的3~4人,其中主任1人;国营农场、工矿、林区基层供销合作社为3人,其中主任 1人。
    1961年,恢复供销合作社体制后,省供销合作社即列入省行政包干编制之内,暂定108人。 同年8月末,经省委同意,中共商业厅委员会下发《关于恢复、建立、调整市县和基层供销合 作社的组织机构与编制的意见》,确定专区供销合作社编制定员25~35人;市供销合作社40~60 人;县供销合作社30~45人,其中25万人口以上的45人,12~25万人口以下的35人左右,12 万人口以下的30人;基层供销合作社行政管理人员9人,包括专职党支部书记、主任、副主任、 会计、统计、记帐、出纳、组导、生产指导员等,中、小型社为5~7人。1962~1963年,按 照国编地字第115号文件规定,市县供销合作社行政管理人员全部列入企业编制,由企业列支。 根据扩大购销业务的需要,经省编委同意,省供销合作社行政管理人员编制定员由暂定130人 增至150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职数20人。松花江、嫩江、牡丹江、合江专区供销合作社办事 处及黑河专区供销合作社的行政管理人员编制定员,由101人增加到146人,占省批编制97.9%。 市县供销合作社的行政管理人员编制定员,依人口多少、购销额大小和网点分布情况,分为3 种类型确定:第一类45人,第二类35人,第三类25人。哈尔滨、齐齐哈尔、北安、安达、牡 丹江、佳木斯、鹤岗、鸡西、双鸭山、伊春等10个市供销合作社的行政管理人员编制定员分 别为100人、45人、45人、35人。至此,全省68个市县供销合作社行政管理人员编制定员由2 370 人增加到2 531人,占省批编制112.5%。1965年,按照精简二线人员,充实一线人员的精神, 对基层供销合作社行政管理人员进行了调整,精简800多人,较大供销合作社配置5~6人,一 般供销合作社3~4人,平均每个供销合作社有行政管理人员4.8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左”的错误影响下,供销合作社的定编定员工作受到严重干扰, 滥塞人、滥进人十分突出。据1972年末统计,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行政管理人员增加到15 670 人,占干部职工总数的16.2%,比1964年净增3 679人。其中基层供销合作社行政管理人员达 6 705人,净增863人。1965年精简行政管理人员的成果付之东流。1973年,供销合作社体制 恢复后,基本是延续原农副产品供销局(科)的编制定员,但科(股)级以上干部职数增加,一 般均为正副职,其中省供销合作社正副主任级干部多达9人,市县供销合作社正副主任级干部 均在4人以上,比1965年的职数增加2倍和1倍。同年,绥化地区农副产品供销局更名为地区供 销合作社,经省供销合作社核定编制定员25~30人。
    1979年,为了加强定编定员管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省编委、省供 销合作社联合下发《关于核定各市县供销合作社人员编制的通知》,对市县供销合作社行政 管理人员按城乡人口确定编制定员。城乡人口55万以上的双城、五常、巴彦、阿城、宾县、 呼兰、绥化、海伦、肇东、安达、龙江、拜泉、讷河等13个县供销合作社为45人;40万人口 以上不足50万人口的尚志、依安、克山、肇源、望奎、青冈、兰西、集贤、桦南、海林、宁 安、林口、北安、嫩江、密山等15个县供销合作社为40人;20万人口以上不足40万人口的木 兰、通河、延寿、方正、泰来、甘南、富裕、林甸、克东、庆安、肇州、明水、绥棱、富锦、 勃利、依兰、桦川、汤原、宝清、萝北、鸡东、穆棱、虎林、德都、铁力及杜尔伯特蒙古族 自治县等26个县供销合作社为35人;10万人口以上不足20万人口的七台河、绥棱、饶河、东 宁、爱辉等5个市县供销合作社为30人;不足10万人口的抚远、同江、绥芬河、孙吴、逊克、 嘉荫、呼玛等7个市县供销合作社为20人;核定哈尔滨市供销合作社行政管理人员编制定员80 人,齐齐哈尔市供销合作社65人,鸡西、鹤岗市供销合作社55人,牡丹江、佳木斯、双鸭山 市供销合作社50人,伊春市供销合作社45人。各地区供销合作社(包括大兴安岭地区)因管理 体制尚未确定,仍按原编制定员执行。基层供销合作社行政管理人员的定编定员,在经省供 销合作社多次调查研究,终因情况复杂,未作统一核定。
    1983~1985年,由于实行地市合一建制,有些市联合社的服务范围和业务经营、企业管 理的指导工作随之拓宽和加大。经省编委同意,省联合社重新核定行政管理人员的编制定员。 确定齐齐哈尔市联合社90人,牡丹江、佳木斯市联合社85人。大庆市因商业局与联合社分设, 核定联合社行政管理人员编制定员76人。七台河市升级为地级市,核定市联合社编制定员30~35 人。新设置的塔河、漠河、五大连池及恢复友谊县建制等市县联合社,均参照不足10万人口 的市县联合社编制定员配置行政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