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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贸易方式

  国营农场出口商品经营的总渠道,是通过国家外贸部门输往国际市场。具体的经营渠道 有三条:一是生产单位将产品直接交国家外贸部门指定的到站和收货人:二是委托商业部门 负责收购,转交外贸部门;三是由外贸部门自营收购后再发运。
    一、发货
    1984年以前垦区外贸部门组织货源,安排计划,沟通渠道,掌握进度,但不办理或经营 具体收购业务。一些大宗商品(如大豆、猪肉、饲料、罐头、纸张、肉鸡,活牛等),凡能 整车发运的,以及高档贵重商品(鹿茸、人参、各种名贵皮张等),都是采取直线发运、直 达结算的办法。即发货单位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将商品按外贸部门指定的到站和收货人直 线发运;同时,按照外贸部门的收购价格,直接结算货款。这种少环节,高效益的经营方式 ,是垦区外贸的特点。1984年以后,又开展了以下两项业务:1、对一些零星、分散的土特产 品和不能整车发运,而又必须集中发运的小商品,委托商业基层收购网点代为收购,代为发 运。所得外贸商品收购价,由基层商业单位享受。2、各管理局外贸转运站的业务经营能力和 仓储条件,都有较大提高,对部分生产单位不能直线发运的商品,和部分零星小商品,采取 了自营收购、直接发运的办法。
    二、补偿贸易
    1982年总局外贸局与工业部门联合同日本客户达成宝泉岭糖厂甜菜颗粒粕项目。
    1983年八五三农场同日本达成的卫生筷子厂技术引进项目。
    1985年在总局外贸部门主持下,九三管理局双山糖厂和八五○农场糖厂同日本达成的甜 菜颗粒粕补偿贸易协议。
    三、合资经营
    1985年总局外贸局与总局种子公司、红兴隆管理局种子公司,联合同日本达成的合资繁 育出口大麦芽生产项目,成立第一家中外合资的“红日种子实业有限公司”。
    1985年总局外贸局与红兴隆管理局科研所同日本达成的合作生产小粒黄大豆的生产项目 ,由日方资助部分科研设备,共同深入研究。1986年度秋季广交会上,开始提供出口商品成 交50吨,对外卖价高于一般大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