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外汇留成

  1979年开始,国家实行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使出口企业创汇后享受外汇分成,有了 外汇收入。国家规定出口商品中除粮食、食油、原油、成品油、煤炭、水泥、原木、锯材、 生铁、锌等10种重要统配商品和灵活贸易的出口商品外,一律实行全额4.4%的留成。
    中央商品和地方商品均以1979年实际收购出口商品的数量为据计算外汇。省政府确定, 外汇留成按四、三、三的比例进行分配,即省得40%,地(市)县得30%,企业主管部门得30 %。具体留成计算,均以当年外贸实际收购统计年报数量为准,按单项商品当年出口平均价格 ,逐项计算创汇金额,再根据留成率计算外汇留成额。
    从1979年开始,由总局外贸局根据上级规定,对外汇留成进行统一结算,统一办理拨汇 手续。在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开设了外汇额度帐户。   
    依据“兑现政策,落实到户”的精神,由总局一个户头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分行, 由总局外贸局分户登记列帐。按照“谁创汇、谁分成;谁有汇,谁用汇”的原则,掌握收支 。使用外汇主要是立足于创汇的生产项目,引进技术和设备,引进项目,提高外汇使用效益 。由于各生产企业外汇分成数额不一,绝大部分企业数量很少,支付能力较差,因此总局实 行统筹安排,调剂使用。
    1985年,国家为了鼓励出口,扩大创汇,修改了1979年的外汇留成办法。首先是扩大了 留成范围,垦区的出口大豆开始享受外汇分成。分得留成外汇787.31万美元。其次,提高了 提成比例,实行中央与地方75:25分成,地方留成中保证出口企业50%,即12.5%。总局经贸 局已将出口企业所分外汇单独立户,并发外汇额存取证给各个创汇企业。
    20多年来,外贸部门为在垦区建设出口商品基地,发展出口生产项目,先后为垦区提供 了相应的资金和实物。计有各种车辆80余台,钢材900余吨,化肥3万多吨,有效地支援了生 产和建设。
    1979年为促进鹿茸、人参、白瓜籽、中药材、蜂蜜、罐头的生产,争取了短期外汇贷款 50余万美元。1980—1982年又提供无息贷款人民币60余万元。1981年遭受特大灾害,在大豆 出口计划难于实现的情况下,国家外贸部粮油进出口公司例外地预付贷款4500万元,1982年 又预付贷款5000万元,有效地减轻了困难。
    由于认真贯彻了开放、搞活的政策,垦区外贸业发展较快。引进的先进设备、科学技术 和资金(外贸),对垦区生产、经济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到1985 年底,垦区已同世界上五大洲2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贸易往来关系,出口商品,引进设备 和技术。主要出口商品总额,1985年达到23605万元,其中粮油食品类21061万元,土畜产品 类2100万元,医药保健类313万元。
    从1978年至1985年底,通过各种渠道建立了23个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利用外资总额达14 300万美元(其中赠援款2100万美元,占14.7%;中长期低息无息贷款12200万美元,占85. 3%),购进国外先进农机、教学和科研仪器及有关设备近7500台(套),派往国外学习考察 、攻读学位、劳动实习生产等共319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