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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所有制结构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一直以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机械化大农业为特点。在所有制结构方 面,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几乎是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少量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曾强 制地纳入全民所有制轨道,没有独立发展的余地。以庭院经济为特色的个体经济,也常常被 视为“资本主义的尾巴”而被割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由单 一的全民所有制发展为以全民所有制为主导的多层次结构,集体、个体经济得到初步发展。 但受积习影响,集体经济经营好的又被转为全民,集体所有制职工有能力的也被择优录用转 为全民;经营差的则被日益壮大的个体经济所吞没。个体经济具有生产规模小、经营灵活多 样、易于分散活动的特点,投资少,收效快,有利于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比较适合以手工 劳动为特征的低水平的生产力,吸引着广大待业青年、从农业分离出来的劳动力和有劳动能 力的退休职工。国营农场内部,在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主导下,全民、集体、个体等多种经济 形式合理分工,相互支持,密切协作,共同发展。一方面使全民所有制农业的剩余劳动力有 了出路,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其它行业,又增加集体 和个体经济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