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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家庭农场

  1984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国营农场应继续进行改革,实 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办好家庭农场。”从此,家庭农场在黑龙江垦区全面兴起。1984年,全 垦区兴办家庭农场31467个,其中,种植业家庭农场29554个,饲养业家庭牧场685个,家庭林 场951个,家庭渔场75个。参加家庭农场的总户数为37112户,总人口137640人,男女整半劳 力59932人,都不足全垦区的10%。到1985年,家庭农场进一步发展,共兴办各种类型的家庭 农场13.6万个,其中,种植业12.9万个,畜牧业5000个,承包耕地2200万亩,占当年耕地 总面积的84%,参加家庭农场职工215000人,占垦区农、牧业职工的70%。同时,全垦区还有 130个生产队,保持原有的生产队统一的格局,没有兴办家庭农场,其中包括引进国外农业机 械,机械化程度较高的洪河农场和友谊农场五分场二队。1985年兴办的家庭农场中,在组织 形式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独户家庭农场,共12.4万个,占总数的90%,职工占家庭农场职 工人数的70%,承包地占总承包耕地的35%,户均70亩;另一种是联户家庭农场,共1.3万个 ,占总数的10%,职工占家庭农场职工人数的30%,而承包的耕地则占65%;其规模不一:100 亩以内的占67.2%;100至500亩的占24.7%;500至1000亩的占6.3%;1500亩以上者只占1. 8%。有少数联户家庭农场,承包规模达5000至7000亩。
    家庭农场所承包的土地、山林、水面,仍为国家所有,但根据合同职工有较长期(一般 为15年)的使用权,加上自己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和资金,劳动力不再受农场统一支配和管 理,因此,农场除了根据国家下达的指导性计划外,生产经营权已由家庭农场自行负责。
    兴办家庭农场后,职工工资及各种补贴记入档案,国营农场按月借给相当于基本工资30 —70%的生活费,年终决算时收缴。家庭农场与大农场的收益分配是:家庭农场交够农场利、 费和国家税收后全部归己,丰歉自己调节。为有利于推行家庭承包经营,对部分家庭农场采 取过渡性的共负盈亏办法,家庭农场和大农场对实际盈亏按比例分摊。家庭农场的直接生产 费用,除林、牧、渔业家庭农场外,种植业家庭农场基本上由农场垫支,收取资金占用费, 年终以上交粮抵扣。家庭农场所产粮豆,全部交农场处理,合同任务内按统购价,超产部分 按议价。牧、渔产品及经济作物、庭院经济产品基本上自己销售。
    为保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多数生产队改为管理服务站,精简非生产人员。管理服务站 的主要职能是进行行政管理、思想教育、组织党团生活和社会工作,组织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为消化剩余劳动时间,生产队无偿分给每户2亩地,供职工家庭发展多种经营,不缴纳利、 费和产品。
    为鼓励开发性家庭农、林、牧、渔场的发展,采取了优惠政策,3年不上缴利润,5年不 缴纳土地税。
    家庭农场全面兴办,时间只有一年,初步形成“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结构,摆 脱了高度集中统一的经营方式。农场职工不仅是生产者,同时又是经营者,劳动者与生产资 料紧密结合,职工收入与劳动成果紧密挂钩,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由于家庭农场使富余 劳力和富余时间得以充分利用,多种经营发展较快,经济作物面积增长44%,达102万亩;猪 38.1万头,增长13%;家禽412万只,增长13.8%。其他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都有显著发 展。家庭农场开辟了生产投资的新途径,1985年,垦区职工个人集资4000多万元,用于购买 生产资料,其中购进链轨拖拉机740台,轮式拖拉机1970台,收获机200台,汽车430台。兴办 家庭农场也出现一些问题,如机械管理一度比较乱,产品失控,加上严重自然灾害的影响, 使部分家庭农场经济受到损失,全垦区有6万个家庭农场亏损挂帐2亿多元,有纯收益的农场 6.5万个,纯收益1.2亿元,盈亏相抵后净亏损挂帐8300多万元。
    1985年12月,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国营农场工作会议,对兴办家庭农场作了充 分肯定,提出了“稳定、完善、提高”的方针。同时,根据一年的实践,修订了《关于国营 农场办好职工家庭农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调整完善的内容,主要是粮豆种植,家庭农 场的组织形式与规模,生产队的作用和职能,农机具的经营方式,联户农场的分配形式等, 以解决机械化大生产与家庭农场分散经营的矛盾,大农场与小农场的“统”、“分”关系, 以及劳动、规模和技术三个效益的有机结合和良好发挥。第四节 家庭农场 正文:
    1984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国营农场应继续进行改革,实 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办好家庭农场。”从此,家庭农场在黑龙江垦区全面兴起。1984年,全 垦区兴办家庭农场31467个,其中,种植业家庭农场29554个,饲养业家庭牧场685个,家庭林 场951个,家庭渔场75个。参加家庭农场的总户数为37112户,总人口137640人,男女整半劳 力59932人,都不足全垦区的10%。到1985年,家庭农场进一步发展,共兴办各种类型的家庭 农场13.6万个,其中,种植业12.9万个,畜牧业5000个,承包耕地2200万亩,占当年耕地 总面积的84%,参加家庭农场职工215000人,占垦区农、牧业职工的70%。同时,全垦区还有 130个生产队,保持原有的生产队统一的格局,没有兴办家庭农场,其中包括引进国外农业机 械,机械化程度较高的洪河农场和友谊农场五分场二队。1985年兴办的家庭农场中,在组织 形式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独户家庭农场,共12.4万个,占总数的90%,职工占家庭农场职 工人数的70%,承包地占总承包耕地的35%,户均70亩;另一种是联户家庭农场,共1.3万个 ,占总数的10%,职工占家庭农场职工人数的30%,而承包的耕地则占65%;其规模不一:100 亩以内的占67.2%;100至500亩的占24.7%;500至1000亩的占6.3%;1500亩以上者只占1. 8%。有少数联户家庭农场,承包规模达5000至7000亩。
    家庭农场所承包的土地、山林、水面,仍为国家所有,但根据合同职工有较长期(一般 为15年)的使用权,加上自己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和资金,劳动力不再受农场统一支配和管 理,因此,农场除了根据国家下达的指导性计划外,生产经营权已由家庭农场自行负责。
    兴办家庭农场后,职工工资及各种补贴记入档案,国营农场按月借给相当于基本工资30 —70%的生活费,年终决算时收缴。家庭农场与大农场的收益分配是:家庭农场交够农场利、 费和国家税收后全部归己,丰歉自己调节。为有利于推行家庭承包经营,对部分家庭农场采 取过渡性的共负盈亏办法,家庭农场和大农场对实际盈亏按比例分摊。家庭农场的直接生产 费用,除林、牧、渔业家庭农场外,种植业家庭农场基本上由农场垫支,收取资金占用费, 年终以上交粮抵扣。家庭农场所产粮豆,全部交农场处理,合同任务内按统购价,超产部分 按议价。牧、渔产品及经济作物、庭院经济产品基本上自己销售。
    为保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多数生产队改为管理服务站,精简非生产人员。管理服务站 的主要职能是进行行政管理、思想教育、组织党团生活和社会工作,组织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为消化剩余劳动时间,生产队无偿分给每户2亩地,供职工家庭发展多种经营,不缴纳利、 费和产品。
    为鼓励开发性家庭农、林、牧、渔场的发展,采取了优惠政策,3年不上缴利润,5年不 缴纳土地税。
    家庭农场全面兴办,时间只有一年,初步形成“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结构,摆 脱了高度集中统一的经营方式。农场职工不仅是生产者,同时又是经营者,劳动者与生产资 料紧密结合,职工收入与劳动成果紧密挂钩,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由于家庭农场使富余 劳力和富余时间得以充分利用,多种经营发展较快,经济作物面积增长44%,达102万亩;猪 38.1万头,增长13%;家禽412万只,增长13.8%。其他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都有显著发 展。家庭农场开辟了生产投资的新途径,1985年,垦区职工个人集资4000多万元,用于购买 生产资料,其中购进链轨拖拉机740台,轮式拖拉机1970台,收获机200台,汽车430台。兴办 家庭农场也出现一些问题,如机械管理一度比较乱,产品失控,加上严重自然灾害的影响, 使部分家庭农场经济受到损失,全垦区有6万个家庭农场亏损挂帐2亿多元,有纯收益的农场 6.5万个,纯收益1.2亿元,盈亏相抵后净亏损挂帐8300多万元。
    1985年12月,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国营农场工作会议,对兴办家庭农场作了充 分肯定,提出了“稳定、完善、提高”的方针。同时,根据一年的实践,修订了《关于国营 农场办好职工家庭农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调整完善的内容,主要是粮豆种植,家庭农 场的组织形式与规模,生产队的作用和职能,农机具的经营方式,联户农场的分配形式等, 以解决机械化大生产与家庭农场分散经营的矛盾,大农场与小农场的“统”、“分”关系, 以及劳动、规模和技术三个效益的有机结合和良好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