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专业管理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自创建开始,就实行集权型的计划管理体制。农场的计划、财务、劳
动工资以及物资供销等专业管理,集中了人、财、物和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大权,严格地控
制了经济建设的规模和方向;重大项目安排和主要产品的生产及其分配,都纳入国家计划。
其缺点是忽视了社会对最终产品的需要,实行以产定销,计划只规定简单的增长比例,使基
本战线过长,投资效益差;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忽视价值规律;过分强调指令性指标,忽视
市场调节作用;对积极平衡理解片面,以“缺口为综合平衡的动力”,结果“缺口”越来越
大;计划工作与企业利益、职工个人利益脱节,资金国拨,物资统配,产品统销,盈亏统支
统收,形成统包统办的供给制,企业对经营好坏,无经济责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营农场逐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主要是围绕国家与农场的
关系、农场与职工的关系展开的,实质上是国营农场经营方式的改革。在国家与农场的关系
上,主要是扩大农场的自主权,使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步分离,使农场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
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
法人。
1979年2月,国务院财政部、农垦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的暂行规定
”,明确从1979—1985年国家“对农垦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亏损不补、有利润自
己发展生产,资金不足可以贷款的财务包干办法”。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根据这一规定与
省财政部门共同逐一核定各个农场的财务包干指标。鉴于许多农场基础条件差,长期亏损的
情况,国家对全垦区的亏损补贴指标定为每年6237万元。
1979年8月1日,农垦部颁布《国营农场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条例》第二十三条
规定:“国营农场在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经济计划的前提
下,有经营的自主权。农场有权因地制宜地决定种植计划、生产技术措施、经营管理方法;
有权支配自有资金,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有权根据农场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对职工奖惩的
具体办法;有权拒绝接受任意安排的人员;有权拒绝任何不合理的社会负担,拒绝任何单位
和个人随意向农场抽调人员、设备、材料、资金和摊派各种费用。”为扩大农场的自主权迈
出了重要的一步。
1981年1月,在全省国营农场工作会议上,初步拟定了进一步扩大农场自主权的内容:1
.扩大计划上的自主权。总局对生产财务计划只下达总播种面积、总产量、上交量,工副业
和畜牧业主要产品产量、上交量,造林面积,劳动工资和财务计划,包干指标等,其余由管
理局和农场自行安排;2.农场有权利用包干结余和生产队留成,进行场区建设,生产队可进
行单项工程在2万元以下的建筑,包括场内道路、仓库、住宅、小学校、水井、晒场,改良草
原,植树造林,盖畜禽棚舍、厕所等建设,由农场审批,报上级备案;3.扩大固定资产折旧
基金留用权。农场所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全部由农场留用,农场可根据设备实际使用情况
,适当缩短折旧年限,但折旧基金只能用于设备更新,不准挪作他用;4.扩大劳动工资的权
力。农场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可以在场内采取择优录用的办法招收工人,使
用临时工。有权定编定员,平衡劳动力,对超编人员安排其他工作,有权按国家政策确定生
产责任制形式。
1984年总局对企业的人、财、物和供、产、销等方面先后下发9个扩权文件,明确并充实
了扩权的内容,并对所属工、商、交、建等企业扩权松绑,明确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
产者和经营者应有的责任、权限和利益。在扩权的同时,企业注重了经营机制的转换,实行
不同内容和做法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多数工、交、建、商企业实行了利润定额上交、超利留
用的办法,少数企业实行减亏承包或既不交利,又不补亏的承包办法,增强企业留利水平和
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