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黑龙江省幅员辽阔,物产丰富,环境优美。以黑土地著称的松嫩平原、三江平原是全国
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大小兴安岭、完达山脉、张广才岭绵亘数百里,木材储量居全国之首;
鸡西、鹤岗、七台河、双鸭山等四大煤田,大庆油田,贮量丰富,是全国的重要能源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国家的一些重点建设项目在黑龙江兴建,以哈尔滨、齐齐哈尔、
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等城市为重点,形成了机械、冶金、煤炭、石油化工、电力、
造纸、制糖、纺织、木材与粮食加工等部门比较齐全的工业基地。
随着黑龙江地区经济的发展,土地、森林、煤炭、石油等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伴随着城
市化的进程,人口的增加,同时造成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环境的破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
同样影响和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保护就是在社会经济的发展
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新兴事业。黑龙江省的环境保护事业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大体经历了孕育时期,创建时期和开拓时期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孕育时期(1949~1965年)
这一阶段,国家还没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政策和目标。随着经济建设的进行,环境问题逐
渐发展。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国156项重点建设项目在黑龙江省兴建的工程就有22项,重点
城市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发展了机械、冶金、电力等先行工业和造纸、制糖、纺织等大中型
企业。由于环境意识淡薄,这个时期建设的工业企业,没能做到环境保护与生产同步进行,
环保工程没有同时实施。特别是1958年由于指导思想的错误,“大炼钢铁”、“大跃进”违
背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森林和矿产资源乱砍滥伐、任意开采给生态环境造成一系列严重后
果,造成环境污染的加重和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由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新建了几座大
的工业企业,以及上游的富裕纸浆厂和拉哈糖厂等工厂企业排放大量的工业废水的污染,吉
林从松花江下排的化工废水给松花江、嫩江造成污染。50年代末、60年代初连续发生死鱼污
染事件,哈尔滨市的饮用水水质逐渐变差,齐齐哈尔市嫩江江段出现黄粘絮状物(江水有机污
染所致),影响电厂发电,引起了有关方面的关注。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开始初步
认识,环境问题的出现,促进了环保事业的形成。1959年黑龙江省建设厅内设立污水处理利
用办公室,1963年省政府成立“三废”处理利用领导小组,并在建设厅内设置“三废”处理
利用办公室。
第二阶段:创建时期(1966~1978年)
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严重扰乱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秩序和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迅速扩大并产生了很多隐患。
1972年6月5日至16日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发表了人类环境宣言。
1973年8月5日至20日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规划,合
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32字环境保
护工作方针和《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于同年11月批转了会议报告和规
定。根据全国会议精神,黑龙江省于1973年12月7日~15日在哈尔滨市召开了第一次全省环
境保护会议。会议通过了在原省“三废”处理利用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了省环境保护办公室。
这就是黑龙江省第一个环境保护工作的专门机构。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等市也先后建
立了环境保护办公室。省三废综合利用科学研究所(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的前身)是全省第
一个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机构于1973年初正式组建。
这个时期环境保护事业得到发展,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污染源监测工作,对污染比
较严重的企业开始进行治理。国家安排了重点污染治理项目的投资。环境保护机构的管理及
监测用房也开始兴建。1978年7月黑龙江和吉林两省在长春召开了第一次松花江水系保护大
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松花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正副组长由吉林、黑龙江省政府主管环境
保护工作的副省长兼任,黑龙江省副省长陈剑飞任松花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副组长。松花江
水系保护领导小组下设水系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吉林省长春市。同年9月6日黑龙江省颁布
了《松花江水系保护暂行条例》。
第三阶段:开拓时期(1979~1985)
黑龙江省的环境保护事业处于开拓发展时期。1979年5月,省编制委员会就环境保护办公
室内机构设置和编制下发了文件,省环境保护办公室升格为副厅级单位,内设秘书处、环境
管理监察处、综合处和科技处。行政编制40人。同年11月经省政府批准,省环境保护办公室
升格为省环境保护局,为省政府一级机构。第一任局长由省建委副主任王星甫兼任,副局长
为李亢、刘勤孝。
1979年6月松花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和黑龙江、吉林两省政府联合在哈尔滨市召开了第二
次松花江水系保护大会,1982年7月在齐齐哈尔市召开第四次松花江水系保护大会。先后下达
了四批限期治理项目。1979年9月13日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80年12月在长春市召开了第三次松花江水系保护大会,部署了贯
彻《环保法》、加强环保工作的任务。1981年初,国务院颁发了《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
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同年11月,省政府召开了第二次全省环境保护会议,推动了全省环
保工作的发展。1982年7月在齐齐哈尔市召开了第四次松花江水系保护大会,之后,省及哈、
齐、牡、佳、鸡、鹤等市建立了环境保护局,大庆、双鸭山、七台河等市和松花江、嫩江、
合江、牡丹江、黑河地区也建立了环境保护办公室,大多数县(市)也成立了环境保护机构。
省编制委员会于1984年下达了全省各级环保机构编制,省地、市及沿松花江水系6个重点县建
立了23个环境监测站。省政府先后制定了《关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执行“三同时”
的暂行规定》,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黑龙江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规定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有毒有
害污染物实行收费和惩罚;同时还颁发《黑龙江省环境监测工作暂行条例》、《黑龙江省环
境监测工作细则》;吉林省政府、黑龙江省政府、松花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联合颁发《松花
江水系环境质量标准(暂行)》,省政府颁发《黑龙江省松花江水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黑
龙江省松花江水系五日生化需氧量总量控制标准》;省人大五届六次会议作出了《关于环境保
护工作的决议》等,这些规章、文件的制发,对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作出了规定。各市、地、
县制定了一批环境保护专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逐步加强了全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强化了
依法监督管理。1983年由于全国性的政府机构改革,省及一些市县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降为各
级政府的二级机构,但是,环境保护这项新的事业仍处于发展时期。
国务院于1983年12月31日至1984年1月7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这是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经过国民经济调整以后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
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会议明确了环境保护是我国现代建设中的一项战略任务,是一
项基本国策,从此确立了环境保护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制
定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战略方针,即“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
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初步规划出到本世纪末中国环
境保护的主要目标、步骤和措施;确定把强化环境管理作为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中心环节,
通过管理即可解决许多环境保护问题。在这次全国环保会议精神的推动和指引下,黑龙江省
的环境保护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省政府批准组建了排污收费监理机构、放射环境管理机构、
环境保护物资设备管理机构,加强了环境宣传教育机构。
1984年2月省政府成立了以安振东副省长为主任的省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和组织协调全
省的环境保护工作。各地市县也相继建立了环境保护委员会,各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监测
机构开始得到普遍的加强。1984年2月末、1985年12月省政府分别召开了第三次全省环境保护
会议和第四次全省环境保护会议,贯彻落实了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和第一次全国城市环
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到1985年底,全省环境管理和监测人员已经发展到2 000人的专业队
伍,已经初步适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
黑龙江省是资源大省,治理环境资金投入有限,因此,环境形势仍很严峻,局部环境有
所改善,相当一部分还在恶化,前景令人担忧。继续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努力搞好环保工作
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