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放射污染与治理
放射环境管理就是对伴有核辐射的各种规模的核设施、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伴生放射性
矿资源开发和应用项目的放射性环境影响进行监测、监督、评价、防治和研究等所有相关的
工作。放射环境管理是整个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在与社会经济水平相适
应的条件下,确保环境不受放射性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持社会安宁,同时促进核事业的
发展。放射环境管理具有三个突出的特点:社会公众对放射性及其危害的敏感性;核设施对
环境产生严重核辐射和核污染的潜在危险性;鲜明的国际性。放射环境管理机构实行国家环
境保护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两级管理体制。
黑龙江省根据1973年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的要求,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筹备小组办公室组织
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放射性环境防护规定(GBJ8-74),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科学技术委
员会、卫生部于1974年4月27日批准颁发,1974年5月1日起试行。本标准共7章48条4个附录。
主要内容:本规定宗旨是促进我国原子能事业的发展,并保护环境,保障从事放射性工作人
员和居民的健康与安全,适用于一切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委
要加强对放射防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加强科学研究,搞好放射防护
和辐射监测工作。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性工作单位必须在地址选择、防护设施和“三废”
治理等方面,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经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放射防护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核
准,向相应的公安部门登记,建立登记许可制度,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建立防护
监测机构或设置专(兼)职人员,做好辐射监测和放射防护工作并接受所在省、市、自治区放
射防护部门的监督的指导;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委,应根据本规定要求,制定相应的
放射性防护规程或管理办法,交通、民航和邮电部门制定有关运输、邮寄放射性物质的管理
办法;本规定对电离辐射的最大容许剂量当量和限制剂量当量、放射性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
和限制浓度、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的控制水平、放射性废物、废水、废气的治理和排放,开
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的分类、工作场所的分级以有对建筑物的防护要求,分别列章作出具体
规定;对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剂量当量的换算,长寿命亲骨性同位素在体内的最大
容许积存量、放射性同位素的毒性分组和辐射监测也分别作出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1985年3月29日,牡丹江市发生一起重大放射性污染事件,致使1人被放射源烧伤,4人患
放射性疾病,多人接触放射源。牡丹江市天蚕实验厂1975年从美国进口C1375放射源,贮藏于
蚕窖内。牡丹江市郊区桦林乡安民村吴万志(男19岁)、刘文村(男16岁)将放射源盗去,卖给
本村收购员潘惠江(男66岁)。潘回家后打开铅罐,内装钢圆柱体(即密封C1374放射源),家中
多人用手接触。之后,装入小盒放在桌上,长达5个月之久。这期间,潘及其五儿子、六儿子
因多次接触放射源,其手及皮肤先后出现水泡、结痂、脱皮。潘妻及六儿子发生头晕、恶心、
全身乏力、脱发及齿龈出血等症状。潘右大腿外侧发生放射性烧伤。其他接触过放射源的91
人都程度不同地受到危害。
黑龙江省于1984年6月1日,开始建设放射性废物库,定名为8461库,于1984年列计划项
目,省计委计划投资95万元,国家环境保护局投资拨款30万元,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自筹资
金20万元。这项工程于1985年底建成并开始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