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自然环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
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本法新称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
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
区、生活居住区等。”环境保护法(试行)专列一章《保护自然环境》,其中规定“因地制宜
地合理使用土地、增加植被,防止土壤侵蚀、板结、盐碱化、沙漠化和水土流失。开垦荒地、
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等,切实采取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措施,防止破坏生态系统。保护江、河、
湖、海、水库等水域,维持水质良好状态;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禁止灭绝性的
捕捞和破坏;严格管理和节约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和生活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防止水源
枯竭和地面次降;开发矿藏资源,必须实行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利用,严禁乱挖乱采,
妥善处理尾矿矿渣,防止破坏资源和恶化自然环境;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进行合理采伐,
及时抚育更新,严禁毁林开荒、乱砍滥伐,大力植树造林,实现大地园林化;保护和发展牧
草资源。防止草原退化,合理放牧,严禁滥垦草原;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和植物
资源,对于珍贵和稀有野生动物、植物,严禁捕猎、采伐。”
1979年11月省环保局组建以后,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大自然保护工作
及调查研究的通知和关于加强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组织调查,开展了宣传。省环保局
有专人抓自然保护工作。1983年省环境保护局组建了大自然保护处,从此有了专门机构开展
自然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