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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排污收费制度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卫生部颁发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经1973年全国环 境保护会议讨论修改后列为国家标准,自1974年1月1日起试行 。是遵照“预防为主”的原则, 切实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 造福人民”的方针,为防止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简称“三废”)对大气、水源和土壤的污 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而制定的。
    标准中明确指出:各工矿企业都要顾全大局,反对以邻为壑,充分发动群众,开展综合 利用,尽量减少工业“三废”排放数量,防止污染危害,为人民保护环境,为子孙后代造福。 并要求各工矿企业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干部、工人和技术人员三结合, 广泛开展工艺改革和技术革新,使“三废”少产生或不产生,把“三废”消灭在生产过程中, 要做到:(1)对生产过程中必须排放的“三废”,要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做到化害为利,变“ 废”为宝;(2)要加强管理,搞好设备维修,降低原材料和燃料消耗,防止跑、冒、滴、漏, 避免生产事故,减少“三废”排放数量;(3)对于一时还不能利用的工业有害废水、废气,需 进行回收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时才能排放。工业废渣的堆放,也必须妥善处理。工业用 水要做到充分循环使用,以减少净水消耗和废水排放量。
    工业排污标准规定了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必须按本标准规定,将“三废”综 合利用和净化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正在建设的项目,没有治理 措施的,要迅速补上。并要求各级主管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严格把关。
    同时规定,各工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标准要求,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逐步制订有关 设计规范作为企业设计的依据。要健全原材料和燃料消耗、用水量和排污量等定额管理制度, 并作为考核企业管理水平的内容之一。
    要求各地环境监测机构要协助工矿企业开展“三废”的监测工作,并负责监督和检查执 行标准情况。对超过标准的企业,要责成其限期采取措施。对不执行标准的,要向上级主管 部门反映。对造成污染危害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规定放射性“三废”的处置与排放,按现行的《放射防护规定》执行。
    国家规定的工业“三废”的排放标准,与当地的具体情况(如工业分布、水文、地质、气 象条件、污染和利用情况等)有密切关系。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根据本标准的 原则,在满足卫生、渔业、灌溉、城建等要求的前提下,制订地区性工业“三废”排放标准, 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废气”,根据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和我国现实情况,暂订13类有害物质,其排出口 处的排放量(或浓度)不得超过标准。
    除国家制定之工业排污标准外,黑龙江省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依据《松花江水系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自然环境的特点,工农业生产以及人们生活对水 质的要求与技术经济上的可能性与合理性,于1981年10月制订了《黑龙江省松花江水系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黑龙江省松花江水系五日生化需氧量总量控制标准》。并经黑龙江省人 民政府于1981年10月20日黑政发[1981]251号文批准颁发执行。
    黑龙江省标准规定:凡向松花江水系排放污染物的所有工矿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执行本 标准;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都必须在计划下达后,首先提出对环境质量影响的预断 评价报告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按“三同时”的原则设计和施工,竣工 投产时污染物必须达到排放标准。这就明确了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审批权限。
    黑龙江省标准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并根据污染物对人和生物危害程度,能 否在环境或动植物内积蓄并产生长远影响,分为两类污染物浓度排放控制指标。
    黑龙江省在污染防治方面省内标准要求,严禁在嫩江、牡丹江、汤旺河等源头增加新的 污染源,对已有污染源除要执行本标准外,还将根据松花江水系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并要 求,排放水污染物企、事业单位,应设有监测机构,每季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一次监测 结果。
    为解决松花江水系有机物污染,标准对耗氧性有机物实施总量控制,制订了五日生化需 氧量总量控制标准,同时作为强制性手段而加以实施。
    1980年11月7日经黑龙江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关于对超过国家标 准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实行收费和惩罚的暂行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于1980年11月15日黑 政发[1980]246号通知颁发,从1981年1月1日起实行。
    这个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18条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 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收取排污费的规定和第32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危 害人民健康的单位,予以批评、警告、罚款,或者责令赔偿损失、停产治理,以及对造成重 大损失的单位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在规定中,首先阐明了:制订本规定是为了采取经济和行政相结合的手段管理环境,明 确企业单位保护环境的责任,促进积极治理,以达到消除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
    规定指明,企业、事业单位所排放的有毒有害污染物,超过国家颁发的《工业“三废” 排放试行标准》、《放射性防护规定》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标准,均按照这一规定 缴纳排污费或进行惩罚。
    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同年9月3日根据国务院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颁布了《黑龙 江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同时《黑龙江省关于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实行 收费和惩罚的暂行规定》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停止执行。
    《黑龙江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都 要执行国家发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中的“废气”、“废渣”排放标准和有关 标准。位于松花江水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废水”排放,生化需氧量执行国家标准,其他项 目执行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松花江水系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超过上述标准排放有 害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征收排污费;对机关、团体等单位,要征收采暖锅炉烟 尘超标排污费。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 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实施办法规定排污单位要如实地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和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监测设备和 力量不足时,可以采取“物料衡算”的办法提出数据,经环保部门核定,作为收费依据。
    “三废”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黑龙 江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中增加的洗涤剂、苯两项,按国家征收标准第二类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在同一排污口中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收费最高 的一种计算。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 收标准5%。排污单位经过治理和加强管理,已经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显著降低排污数量和浓 度,可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经监测属实,停止或减少收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 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要加一倍收费;有污染处理设施而不运 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要加一倍以内收费。
    征收排污费是国家管理与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用经济杠杆促进环境的治理,是 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市都成立了征收 排污费的专门机构,配备了人员。到1985年末,全省形成了一支环境监督、管理和收费队伍, 收费工作人员近200人。许多市、行署和县的主要领导还亲自处理和催缴排污费工作,协助环 保部门解决收费工作中的老大难问题。萝北县、龙江县领导亲自担任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领导, 建立健全了环境保护组织机构,配备了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还经常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工作。 萝北县法院院长主动宣传环保法,对广大群众和企业领导进行法制教育。各级领导的重视, 使收费工作逐渐开展起来。萝北县1985年排污收费额达到75万元。龙江县1985年排污收费20 万元,1985年排污收费额达到37万元。全省排污收费额逐年上升,1982年排污收费2 157.9 万元;1983年排污收费2 523.9万元;1984年排污收费3 229万元;1985年排污收费3 504万 元,超额完成收费计划的16.8%,是历史上全省收费额最高的一年。
    随着征收排污费工作的深入开展,征收面也逐步扩大。1983年全省开征9 515个单位; 1984年为12 000个单位;1985年达到12 427个单位。
    在工作方法上,由到排污单位直接收费发展到与排污单位签订合同委托银行托收承付的 办法,提高了收费工作效率。
    在排污收费额的使用上,贯彻了“统筹安排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 不能超支、挪用”的原则。集中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 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把征收排污费的80%资 金,作为治理污染项目的补助资金返还交费单位。缴纳排污费是加快治理污染的一条资金筹 集渠道。1985年全省治理污染补助资金总额达2 583万元,占收费全部金额的73.7%,治理污 染项目845个,完成了766个,占全部项目的90.7%。绥化市环境保护办公室在治理资金使用上 坚持两条原则:一是把补助治理资金投放到治理有积极性、有方案、有技术措施,又能充分 挖掘企业内部资金潜力的治理单位;二是坚持重点投放,实行按系统投放,各系统确定治理 重点,本着轻重缓急和每年每个系统解决一、两个污染问题的原则,分期分批逐年解决污染 治理项目,做到补助一个,根治一个污染源。绥化市共补助污染治理单位46个,治理项目64 个,补助治理资金71.55万元,治理项目达标率为89.7%。鹤岗市环境保护局对治理补助资金 的使用进行了改革,改分散式的拨款为集中使用的无息贷款,使治理污染效果大大提高。齐 齐哈尔市从1981年到1985年征收排污费1 242.94万元,安排治理污染补助资金750.78万元, 安排治理项目349个。各地坚持以收促治,不断提高环保补助资金使用效益。